退伍军人在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就业,因效益不佳,企业将职工辞退,22年工龄请问失业保险如何计算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照顾_百度知道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照顾
住房,补贴什么的都有什么照顾最好有可参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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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需要什么条件?  答:在劳动年龄内,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再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如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答:需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到本人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或者下岗职工持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证过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身份认定表》及上述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3、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答:(1)档案存放在就业部门的失业人员:需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存档手册》、《失业就业登录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个人申请到就业部门办理。  (2)档案存在市人才市场的失业人员:凭人才市场出具的《原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证明》、《失业就业登录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3)由于企业或个人原因档案未存放在就业部门的失业人员:需持本人档案、《失业就业登录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4、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如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答:需持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身份复印件、个人申请和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按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办证渠道办理。  5、再就业优惠政策与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策有什么关系?  答: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如果没有实现再就业,可继续享受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现再就业后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6、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有哪些?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的免税项目有哪些?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对下岗职工子女有什么照顾?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同时,在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再次重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可由企业、街道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逐一列出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审定,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学杂费。具体减免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哪些职工在哪种情况下,企业不能安排其下岗?  答:根据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10、下岗职工应享受哪些社会保险?  答: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11、企业职工下岗后,失业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职工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后,由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下岗职工被其他单位录用的,由该用人单位继续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按当地的统一规定执行。  12、企业职工下岗后,医疗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答:在职工医疗保险费未实行社会统筹的地方,对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由中心按企业原规定发放医疗费,大病也由企业按原规定办法办理。实行医疗保险统筹的地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费,以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比例缴费并记入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按统一规定执行。  13、企业职工下岗后,所住的福利房怎么处理?  答:按照1998年6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使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14、工人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答:(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正常退休)。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退)。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退)。  15、工人超过退休年龄仍然继续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答:日,国务院国发[号《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16、关于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临时工最后一次在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7、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由单位(企业或主管部门)劳资员带拟审批退休人员档案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和审批。  (1)、单位在公示中要按正常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提前退休、因病退休、工伤退休和退职等不同类别进行分别公示。  (2)、公示期满后,单位要填写《公示退休名册》、《退休审批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后方可到保险部门申请办理养老金等手续。  18、病退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女45周岁,男5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提出申请病退。  19、办理病退需要哪些材料?  答:身份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照片3张。  20、申请病退职工怎样进行体检?  答:参加市级保险的职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检,参加省级保险的职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检。  21、病退所需的费用是多少?  答:1、劳动鉴定费。参加市级养老保险的需要交180元;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的交200元。  2、体检费。医院收,依据(吉劳社财字[2005]18号)文件。  22、工伤怎样办理?  答: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办理程序及具体办理办法请咨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电话:5679952
大厅:7602240  2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吗?  答: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24、仲裁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2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答: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6、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答: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7、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28、申请劳动仲裁如何交纳费用?  答:申诉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  29、当事人如何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述?  答: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30、哪些人可以办再就业优惠证?  答: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31、办理优惠证都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答:1、申办人持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和解除劳动合同书,到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有明确详实再就业去向内容的书面申请。  2、经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其表现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式,符合条件的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表》报所在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后,由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持以上证件到县级以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32、哪些人可以参加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都可以参加医保。  33、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申请参保。单位参保须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或区医保办)登记审核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购报盘软件,单位登记表,职工登记表,缴费基数核查认定表,照片版位图,按规定录入和填写报送。  34、参保人员发生变更的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增减及变动的,于每月30日前到区医保办办理个人变更手续。  35、参保职工的缴费标准?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纳,个人按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  36、参保单位缴费时间?  答:各参保单位必须于每月20日前缴费至区医保办账户,逾期不缴费,将予停保。  37、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是如何确定的?  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长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参保职工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38、住院费用是如何支付的?  答: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住院押金,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住院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分别是: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及省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为13%;市级为10%;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及卫生服务站为7%。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  39、参保职工个人自付比例是多少?  答:自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个人要承担一定的比例,具体为:按省及省以上综合医院,市(含省市专科医院,一汽职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及卫生服务站,个人分别承担15%,12%,9%。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个人负担比例减少2%。  40、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度是多少?  答:基本医疗统筹基金额度为39008元。公务员补助为4万元(仅限于缴纳了公务员补助费用的参保职工),我区尚未实行。大额救助为15万元。  41、如何理解大额医疗救助的用途及支付标准?  答: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主要用于解决参保职工患大病、重病、疑难病住院医药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医疗费用。我市规定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建立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由个人承担,由单位每年1月代收代缴。单独列帐,单独管理。  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的基金支付待遇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大额医疗救助的起点。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中现金支付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5001元至10000元,补助25%;1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30%。均由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支出。  42、参保职工怎样就医购药?  答:1、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本人用现金支付。  2、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以便医院识别身份和定期结算。如因急诊而没有携带长春市社会保障卡,3日内将保障卡和身份证交到院方查验,否则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将由个人承担。  3、参保职工在定点药店购药时,购处方药须持定点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购非处方药由定点药店药师对提药单进行审核后购药。  43、参保职工如何转诊转院?  答:如果患者的疾病经多次会诊仍无法确诊或不能诊治时,患者可通过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转往本地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由所在定点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填写《转外审批单》。需转异地治疗的,经省级以上定点医院专家会诊并由其医保科(办)同意,填写《转外审批单》,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医药监督部审批。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核报。患者转外(京、沪)治疗的起付线为1950元,自付比例为30%。  44、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答: 1、核报部分=(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起付线)x(1-个人承担比例)  2、自负比例=(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起付线)x个人承担比例  3、大额费用(超39008元以上)核销计算公式:1至3万元=(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x75%;30001至15万元=(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x85%。  4、公务员补助=(自理费用+起付线+自负比例)x60%。  上述自费金额是指不予核销的两类费用。自理费用是指需个人承担20%的乙类费用。自负比例是指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要承担的一定比例。  45、医保卡丢失怎样办理暂停支付?  答: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IC卡暂停结算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由职工现金支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补足后,IC卡恢复正常使用。  46、医保卡丢失如何办理挂失?  答:职工IC卡丢失、损坏的,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市医疗办中心办理挂失手续补领IC卡。不及时办理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负。  47、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是什么?  答: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3、省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之外的其它医疗服务费用。  48、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答: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49、劳动合同都包括哪些条款?  答: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其他内容。  50、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求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决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一方提出辞职的,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决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1、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除此之外,还应履行其他的一些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也要进行清理等。一定要向用人单位索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52、用人单位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行吗?  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卷代替货币支付。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产品积压,无法支付职工工资,就将产品交给职工去卖,卖出去的就发工资,卖不出去就不发工资,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53、企业不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属无故拖欠工资行为,是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54、企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答: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55、对使用童工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56、办理劳动年检需要的材料?  答: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公章;3、工本费50元;4、上年度劳动年检合格证。  57、失业登记的范围有哪些?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没有就业的人员。  1、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普通中学初、高中毕(肆)业生;  2、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的毕(肆)业生,毕业半年以上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  5、因企业破产、关闭、撤消而失业的人员;  6、处于失业状态的退役士兵;  7、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8、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失业人员;  58、什么样的人不进行失业登记?  答: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其他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内部退养的;  5、已丧失劳动能力的;  6、升学,应征服兵役,移居省外、境外的;  7、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等原因不能就业的;  8、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9、本人终止就业要求的;  10、其他经审查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59、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1、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携带户口薄、身份证、毕业证和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  2、有就业经历的人员,携带户口薄、身份证、毕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  3、对于户口在外地而来长春求职的人员,要出具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的外出人员务工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和身份证。  60、退休人员可以参加社区的那些活动?  答:退休人员可以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各种文化学习、文体娱乐、组织生活等活动;社区工作人员需每半年与退休人员见面,征求意见,提供服务;退休人员也可以主动与社区工作人员沟通,提出建议和要求。  61、离退休人员如何办理社区转移手续?  答:离退休人员家庭住址发生变化需改变社区时,由转出社区填写《社会化管理关系转移申请书》,交转移人携申请书和退休人员档案卡到市退管办办理转移手续。市退管办在办理转移手续的同时为其填写《社会化管理关系转移介绍信》并建立新的档案卡。转移人持加盖市退管办印章的介绍信、档案卡到转入社区登记。转入社区接收档案卡并为建立新的信息卡。  62、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或异地居住时需办理那些手续?  答:退休人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到异地居住时,由转出社区填写《社会化管理关系转移申请书》,交转移人携申请书和退休人员档案卡到市退管办办理转移手续。并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异地居住地公安户籍部门、社区开具的生存证明(带公章和经办人章)和身份证复印件寄到市退管办;出国定居的要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短期出国或到异地探亲超过半年时,应到社区登记。  退休人员服刑、劳教、失踪时,家属要到所属社区说明情况,档案卡、信息卡仍在其居住地所属社区管理。  63、离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代领养老金手续?  答:1、退休人员因子女不在身边、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的可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可根据申请,与退休人员签订按月代为领取养老金协议;  3、社区工作人员每月凭离退休人员本人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存折到就近的农业银行储蓄所为其领取养老金并按时送到离退休人员家中。  64、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如何办理?  答: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带死亡证明等到社区登记;  2、社区填写《病故通知单》,由死亡人员家属持《病故通知单》等资料送交原单位;  3、单位在通知单回执上盖章并到社保部门办理减员及丧葬费、抚恤金领取手续;  4、家属将通知单回执送回社区存档;  5、死亡退休人员无单位的,由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持社区填写的《病故通知书》等资料直接到社保部门办理减员及丧葬费、抚恤金领取手续并由社保部门在《病故通知单》回执签章,亲属将通知单回执送回社区存档;  6、死亡离退休人员无单位且直系亲属因高龄、体弱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向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携带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原件、《病故通知单》等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直系亲属携带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到市退管办开具《病故通知单》,再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死亡离退休人员无单位、无直系亲属的,其丧葬费、抚恤金领取资格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lz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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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期间算工龄吗?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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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学习期间不算工龄。有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按劳动部《关于工人、职员工龄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龄是职工依靠或者主要依靠本人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工作时间。大学学习期间,还是学生,没有参加工作,也没有工资收入,不能计算工龄。大学毕业就业的,按中发(68)92号、158号文件精神,从就业之日起算工龄。拓展资料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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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  1、工龄的概念  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  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的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  3、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和参加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  ①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凡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的话,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脱离甲厂到乙厂工作,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而连续工龄只能从一九六一年算起。如果他是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到乙厂的,其连续工龄就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在这里就是相等的。  ②革命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的关系  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目前分别规定为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局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干部的工作年限与其连续工龄是一致的。  革命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一定都是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包括革命工作年限之前没有间断的连续工作时间。如某教员一九四六年到革官办学校任教,当地是一九四八年解放的,解放后他仍然一直在那个学校任教,他的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当地解放、人民政府接收之日算起,而连续工龄则可以从一九四六年算起。  ③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的关系  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正式招收或录用为职工的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是一个时点概念,而不是首先确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并以参加工作时间作为计算连续工龄有起点。所以,一般来说,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的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一致的。应当注意的是,参加工作时间有时与连续工龄又不是一致的。比如,一个职工在参加工作以后,中途被精减回家,以后又再次参加工作。按照规定,精减前的工作年限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该职工连续工龄就不能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计算。又如:某职工原在集体或私营企业工作,后因转、并、调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该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与转、并、调入人与所有制单位之日计算。  4、计算工龄常用的两种方法  一是“连续计算”。连续计算是指一个职工的工作时间没有间断过,但是在不同的几个单位工作,或是具有几个阶段,在计算工龄时,予以连续计算。  二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是指一个职工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具有间断性,在扣除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一段时间后,其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工龄的作用  工龄规定是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衡量职工工作时间长短的标志,是确定职工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具体说来,工龄具有以下作用:  ①工龄是指职工退休的条件之一。一九七八年国务院以国发[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职工退休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退休的条件,一是年龄,二是连续工龄,三是因工致残。除因工致残职工退休以外,其余正常退休和非正常退休,其连续工龄均须达到十年,否则即认为符合退休条件,而只能按退职处理。  ②工龄的长短决定保险福利待遇的高低。连续工龄越长,保险福利待遇越高。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疾病、非因工负伤的劳保待遇就是按工龄来计算的。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的六个月以内的病伤假期工资为便,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为本人工资60%;满二年不满四年的为本人工资70%;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为本人工资80%;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八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100%。职工退休待遇的高低也取决于连续工龄的长短。例如,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伤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  ③工龄是国家处理职工工资和工资性津贴问题的依据之一。由于工龄是衡量职工为社会劳动和所作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准之一。所以国家在处理职工工资和某些工资性津贴问题时,往往对职工的工龄作了充分考虑,并给予适当的规定。例如:规定一定年限杠杆内职工标准工资应当达到的最低水平,低于或等于最低水平的可以升级。又如: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务结构工资制,工龄津贴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工龄津贴的设置,就是对工龄长的职工的一种激励。  近几年来,工龄的作用范围更加广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如工资升级、职称晋升都有工龄规定,许多单位不把工龄作为享受医疗待遇、分配住房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条件,对连续工龄长的职工给予照顾和优先等等。这虽然不是国家所作的统一规定,但也说明了工龄的经济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二、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  建国以来,国家为了正确处理职工的工龄问题,以适应工资制度和劳保福利制度的需要,先后颁发了许多文件,这为我们正确计算职工工龄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这些文件中,有四个基本文件:一是一九五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二是一九五五年国秘字第245号命令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三是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充通知》;四是一九五七年国务院人事局发出的《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上述四个文件,明确了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概念,确立了工龄计算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工龄的基本计算方法,因而成了工龄计算的基本文件,是我们解释工龄计算问题的主要依据。现行的很多规定都是根据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某种具体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  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情况相当复杂,具体规定很多,为了便于大家研究,现就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分类予以介绍。  1、关于临时工作人员转正和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①临时工被录用或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临时工(包括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民办(代课)教师被招用录用后的工龄计算  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国家在同时期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日,教育部对此作了综合答复,规定在职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分为三个阶段:  ①一九七O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后省教委、省劳动人事厅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答复: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一九七O年以前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考入各类大、中专学校学习包括研究生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其学习期间与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3、关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按周年计算。  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义务兵退伍回到城镇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③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④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时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⑤担任民办教师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从事教育工作的,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⑥担任赤脚医生期间参军的复员军人,复员退伍后,仍从事卫生工作的,其原任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未从事卫生工作的,原任赤脚医生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4、关于担任乡干部、公社半脱产干部、农民技术员被招收录用的工龄计算问题  ①国家职工曾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乡一级或者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担任乡长、党支部书记、秘书、财粮委员、治安委员、妇女主任、青年团支部书记等职务,如果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该项工作,即歌舞安专职从事工作对待,这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②对参加“四清工作队”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以从参加“四清”工作时起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④农民技术员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关于医务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①私立学校或私立医院的职工、在所在单位改为公立以后,仍然继续工作的,其在该单位中连续工作时间,不论是解放前还是解放后,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曾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关于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兵团、农村工作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  ①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凡是因工作需要从信用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来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来经组织批准整个单位转为国营或公私合营的,其单位职工(不含临时工)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职工以前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期间和调到国营企业工作期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调到国家机关的,原建国前在私营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不能计发工龄津贴。  ④私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派往参加“土改”、“三反”、“五反”、“荆江分洪”工作,工作结束后又由组织重新分配其他工作的,其原在私营企业和参加“土改”、“三反”、“五反”、“荆江分洪”工作的时间可以与重新分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7、关于原下乡知青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①一九六二年至“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但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②在“文革”期间,随同父母由城镇居民下乡农村的子女,下放时是初、高中毕业生和年满十六周岁,下放后参加农业劳动,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可比照同期在上述学校学习的,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工龄计算原则办理。  ④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  ⑤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城镇下乡的知识青年,下乡前由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已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在工作期间以城镇知识青年身份下放到农村劳动的,其下乡前参加工作的时间与下乡后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关于精减、退职和被辞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①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曾经自行离职,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个别自动离职时间较短,又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对个别不顾工作需要,坚持要求退职经领导批准按离职或退职处理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其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曾经办理过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③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但是,原工作时间比中断时间长,而中断时间又不超过三年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算起。  ④被辞退的国营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其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9、关于特殊工种的工龄计算问题  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时间,每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有害身健康工作时间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三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经常在海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流动工作的,可参照井下,高温的规定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工作人员,可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规定办理。  10、关于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正式工人,他们的连续工龄应从批准招工之日算起。按照规定并经组织批准转移工作单位的,其转移前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1、关于职工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其超过六个月的病休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医疗终结病愈恢复工作后,除了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参加工作以后,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也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12、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①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或刑事处分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如果情节较轻,经任免机关批准,其受处分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工作人员受刑事处分缓期执行的,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叙职的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③军人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以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  ④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连续工龄和解除劳教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3、关于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的计算问题  凡是因冤、假、错案落实政策收回安排工作或作退休退职安置的,其被错处期间均计算连续工龄。  14、关于教龄和护龄计算问题  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目前国家规定的教师教龄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  教龄计算办法:  ①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②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③民办教师或长期预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④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⑤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带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的教育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⑥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计算教龄。  ⑦经组织批准已退职的教师,重新参加工作后仍然作教师工作的,其退职前与重新参加工作后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教龄。对不顾工作需要坚持要求退职或自动离职的,均应从重新作教师工作之日起计算教龄。  ⑧教师受开除公职或刑事处分,重新参加工作仍作教师的,均从重新从事教师或专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之日起计算教龄。  ⑨教师受开除留用处分,留用期间不计算教龄,留用期满恢复正式职工身份后,继续从事教师或直接从事专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其留用前后的执教时间可合并计算为教龄。  护龄即护理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年限  目前国家规定的护士工龄执行范围: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  护士工龄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具体计算办法是:  ①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护龄。  ②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③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④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为护龄。  15、职工在敌伪和国民党政府机构(指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机关,以及海关、税务等税收机构)的工作时间一律不计算连续工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一般情况下,工龄是从你拿到毕业报到证到单位报到之后开始计算的,其他实习什么的不算工龄的。
签了劳动合同才开始算
一般不算,除非是特殊的(比如个别委培的或成人大学)或硕博连读的,或军校算军龄,专业算工龄的。其它不算。
不算,没毕业没工作怎么算
不算,中国的法律还没那么完善
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没找到法律条文,帮忙给说下吧
现在交社保的人都不一定能完全算工龄啊。在说你大学期间打工也不可能给你交社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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