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九条新政细则”出炉,房产代持的风险可否防范

十月怀胎计划建议孕前3-6月开始调理,男女双方戒烟酒,按时作息。 孕前营养素搭配(推荐用量,根据个人不同情况酌情增减)男士:蛋白质粉 & &1勺*2次 & 倍立健 & & &1对*2次 & 钙镁片 & & &2粒*3次 & 小麦胚芽油 &2粒*3次女士:蛋白质粉 & &1勺*2-3次 & 倍立健 & & &1对*2次 & 小麦胚芽油 &2粒*3次 & 铁质叶酸片 &2片*3次孕期营养素搭配(推荐用量,根据个人不同情况酌情增减)怀孕后,男士可停用,一下用量建议女方使用1-3月:蛋白质粉 & &1勺*2-3次 & &铁质叶酸片 &3片*3次 & &B族维生素 & 2片*3次 & &小麦胚芽油 &2粒*3次 & &维生素C & & 2片*3次 & &倍立健 & & &1对*2次(胎儿长肾阶段,肾乃万物之本,注定孩子长得高还是矮)4月:蛋白质粉 & &1勺*2-3次 & &铁质叶酸片 &1片*3次 & &B族维生素 & 1片*3次 & &小麦胚芽油 &3粒*3次 & &维生素C & & 2片*3次 & &倍立健 & & &1对*2次 & &深海鲑鱼油 &1粒*2次(胎儿长筋阶段。预防婴儿生理性黄疸,避免软骨症。女性多晒太阳。)5-6月:蛋白质粉 & &1勺*2-3次 & &铁质叶酸片 &1片*3次 & &类胡萝卜素 &2片*3次 & &小麦胚芽油 &3粒*3次 维生素C & & 2片*3次 & &倍立健 & & &1对*3次 & &深海鲑鱼油 &1粒*2次(胎儿长肝脏阶段。肝主目,多补充VA---黑眼球多,眼线长,眼睛漂亮。脸型定型、遗传优良基因期)7月:营养搭配同上(胎儿长心阶段。心主神。遗传十七代优良基因阶段----慧根、神智)8月:蛋白质粉 & &1勺*2-3次 & &铁质叶酸片 &1片*3次 & &类胡萝卜素 &2片*3次 & &小麦胚芽油 &3粒*3次 维生素C & & 2片*3次 & &倍立健 & & &1对*3次(胎教阶段,不能杀生、不能生气、不能看暴力影视,杜绝一切不良影响。可以教胎儿喊爸爸、妈妈。适当听轻音乐、进行爱心教育等。)9月:蛋白质粉 & &1勺*2-3次 & &铁质叶酸片 &1片*3次 & &钙镁片 & & &2片*3次 & &小麦胚芽油 &2粒*3次 维生素C & & 2片*3次 & &B族维生素 & 2片*3次(胎儿长肺阶段。少吃面食,多吃蔬菜、水果、蛋白。生孩子瞬间会消耗大约900克蛋白,而面食过多会容易引起难产。)10月:蛋白质粉 & 1勺*3次 & &维生素B族 &2片*3次 & &维生素C & &3片*3次 & &钙镁片 & & 3粒*3次(坐月子期间,女性恢复体形期)附孕期营养知识全世界每年约500多万出生缺陷,我国每年残疾儿童总数80-120万,占出生人口的4-6%。其中:先天性心脏病22万,神经管畸形8万,唇腭裂5万,唐氏综合症3万,等等。怀孕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不代表每个人的怀孕都是正常的!与其对悲剧坐以待毙,不如做最好的准备------孩子是上帝送给我们的礼物,你做好精心的准备了吗?怀孕的态度不应该是“意外”!一、孕期的营养需求孕期营养不良,直接影响胎儿生长停滞、宫内发育迟缓,更是成年后高血压、糖尿病等的独立危险因素;也影响母体的健康。1、蛋白质作用:孕期胎儿、胎盘、羊水、血容量增加和母体子宫、乳腺等组织生长发育约需925g蛋白质。缺乏:造成胎儿生长停滞、宫内发育迟缓,导致低出生体重、脑发育异常、畸形、先天缺陷,孕妇水肿、贫血、免疫力低下等。RNI:孕早期增加5g/d,孕中期增加15g/d,孕后期增加20g/d。2、脂肪孕期约需3-4kg的脂肪积累,磷脂及多不饱和脂肪酸的摄入对脑及视网膜的发育至关重要;孕期脂肪摄入应占总能量的20-30%。Ω-3脂肪酸在大脑细胞灰质中高达20%,视网膜中高达50%。3、碳水化合物:因胎儿利用母体葡萄糖较多,故母体摄入糖类过少会引起酮症酸中毒。4、矿物质①钙作用:强健胎儿骨骼、牙齿,增加母体骨密度,强化神经传导的介质作用。缺乏:母体易手足抽搐、骨质软化症(骨盆软化、变形,易难产)、妊高症、先兆子痫,婴儿烦躁、易惊、抽搐及先天性佝偻病等。月子病在很大程度上是孕期钙的透支,孕妇缺钙生下来的小孩更是严重缺钙。②镁作用:构成骨骼、牙齿及细胞浆要素,有镇静作用。缺乏:母体易患肾结石、癫痫,婴儿易惊、易醒、肌肉抽搐等。③铁作用:合成血红蛋白、提高免疫力。缺乏:影响胎儿的大脑发育,易早产和低出生体重。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调查显示,孕早、中、晚期缺铁性贫血率分别为10%、14%、33%。④锌作用:促进胎儿的生长发育,提高精子成活率。缺乏:影响胎儿的生殖器官发育、先天性畸形,婴儿免疫力低下、味觉差。尤其补钙、铁时更应补锌,因钙、铁会影响锌的吸收利用。孕期矿物质RNI(AI)/d      &钙mg  铁mg  锌mg & &碘ug孕早期 & & &800 & &25 & & &11.5 & &200孕中期 & & &1000 & &35 & & 16.5 & & 200孕晚期 & & &1200 & &35 & & 16.5 & & 200UL & & & & 2000 & &60 & & 35 & & & 10005、维生素①维生素B族<span style="max-width: 100%; color: rgb(54, 96, 1FC微助手(FCWZS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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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8【晨兴-我们的受苦帮助我们享受主】…看哪,神的帐幕与人同在…(启二一3上).整个基督徒的生活,应当是一个节期。基督徒的生活是受苦的生活,但我们受苦是为使我们能更多地过节。我们的受苦帮助我们享受主。至终,我们的受苦成了我们的筵席。这就是为什么诗篇二十三篇五节说,主在我们敌人面前,为我们摆设筵席。“敌人”指明争战和受苦,但主使我们的争战和受苦成为筵席。弟兄姊妹,基督徒的生活是受苦的生活,但我们受苦是为使我们能更多地过节。我们的受苦帮助我们享受主。哈利路亚!现有真理(ThePresentTesti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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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PresentTestimony“所以,你们虽已知道这些事,且在现有的真理上得了坚固,我还要常常题醒你们”(彼后一12)。 一切的根基乃是主的死、复活和升天;除祂以外,再没有别的属灵事实。这就是神“今日的真理。”愿神恩待我们,叫我们不作这“今日真理”的落伍者!热门文章最新文章ThePresentTestimony“所以,你们虽已知道这些事,且在现有的真理上得了坚固,我还要常常题醒你们”(彼后一12)。 一切的根基乃是主的死、复活和升天;除祂以外,再没有别的属灵事实。这就是神“今日的真理。”愿神恩待我们,叫我们不作这“今日真理”的落伍者!&&&&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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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8浅谈债券代持业务的风险防范 -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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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券代持业务的风险防范
【摘要】 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银行监管政策趋严,银行机构过度依赖存贷款利差盈利的业务模式将举步维艰。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速的需要,银行迫切需要转变自身业务模式。在加快经营转型过程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业务结构向资产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并重转变的新路子,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将目光投向以债券代持业务为代表的银行间市场业务。而受信用债实质违约风险增加影响,有加大交易杠杆风险的债券代持行为正日益受到监管。如何增强债券代持业务的风险防范,已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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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6期)
【分类号】F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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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历史:股权代持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股权代持的风险?
来源:公正同学 作者:JusticeLi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三)》)的出台,股权代持问题得到了法律的规范。实际出资人面临的风险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代持人主张权利。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代持人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代持人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只要签署相关文件就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代持人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代持人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代持人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代持人面临的风险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且代持人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对于代持人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出资不到位是指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出资或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出资能力。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代持人很可能被牵涉其中。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措施面对股权代持中诸多的法律风险,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如果拿不准,建议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选择可以信赖的人士作为合作对象,需要考虑对方的信誉、做事方式等,慎重的选择应该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基本前提;&股份代持协议的条款,务必仔细考量、量身定制,本文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中都应该有所反映且规定较为合理的防控条款。主要的条款至少应该包括:(1)代持条款(股份代持关系、谁是实际出资人、谁实际享有股份之权利等);(2)双方权利义务条款(比如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义务,代持人的忠实义务等);(3)经营条款(谁来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谁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谁享有领取分红,以及另一方的监督以及知情权等);(4)特殊条款(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处理、代持人擅自处分股权或者不当行使权利如何处理、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等重要责任时如何处理等问题);(5)违约条款(双方应向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数额层面等);(6)纠纷解决条款(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及其他必要条款(变更、生效、解除等题)。&4.如果股份代持比较重要,可以考虑设置其他担保措施来保证各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对股权代持进行公证)。总结对于公司而言,为了避免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相互推诿出资义务所带来的风险,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股权代持形成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股东股权代持的效力以及行使方式,以公司章程的形式事先约束股东此类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附相关法律法规一、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合同法规定(三)对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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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作者:管理员&&来源:君合律师&&浏览:1424次&&更新: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郑书宏法律工作室 马顺
一、股份代持的概念和效力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所谓的“股份代持协议”就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权利的协议。
关于股权代持的效力,原来一直有争议。2010年8月份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代持的有效性。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股权代持的效力。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虽然法律认可了股权代持的有效性,但是鉴于工商登记的对外公示效力,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解释三》也规定如果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这样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就会产生如下的风险:
一是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二是当实际出资人或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实际出资人或代持股人一方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笔者曾经办理一起香港居民委托内地居民持股,实际出资人死亡后,公司被代持股人占为己有的案例,官司打了三年,实际出资人继承人胜诉了,但是付出了巨大的损失。
三是如果实际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四是如果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三、股权代持风险防范
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规定,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限制类的行业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还有些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这类行业的投资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达到曲线投资的目的,这类协议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被代持人权益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很多情况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
最后,为预防第三方善意取得,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持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提前办好股权转让手续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公司有权申请撤销等。这样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即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被代持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或申请撤销股权转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对于基于各种原因以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交易,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法律风险也很大。律师建议: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涉及到股份代持的具体法律问题时,如协议草拟,交易设计和风险控制,还应当在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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