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补交个税会被罚款 吗罚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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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咨询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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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
来源:陕西地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四种不应加收情形,以供参考。
  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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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开始 及时补缴税款不处罚
&nbsp&nbsp&nbsp&nbsp一年一度的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已经开始,根据税法规定,201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应在2016年3月底前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nbsp&nbsp&nbsp&nbsp按照2005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日起,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2015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nbsp&nbsp&nbsp&nbsp“纳税人在2015年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12万元以上的,请在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省地税局税政处相关负责人说,各项所得包括11项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2015年股票转让所得也应计入该项所得一并申报,但暂免纳税),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每项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咨询。&nbsp&nbsp&nbsp&nbsp据悉,纳税人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有任何疑问,均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也可关注地税机关网站、QQ群、微信群等平台进行了解或直接咨询本地税务征收大厅工作人员。&nbsp&nbsp&nbsp&nbsp省地税局在此提醒,由于越临近申报截止日期申报的人数会越多,如果纳税人赶在申报期将要结束时才申报,在网上申报的可能会赶上网络拥堵;到征收大厅申报的可能会排队等候。因此,希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及早申报。一旦延误申报缴税,将会受到相应处罚。&nbsp&nbsp&nbsp&nbsp(杨硕、马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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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开始 及时补缴税款不处罚
日 10:24 来源:河北新闻网
&nbsp&nbsp&nbsp&nbsp一年一度的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已经开始,根据税法规定,201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应在2016年3月底前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nbsp&nbsp&nbsp&nbsp按照2005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日起,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2015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nbsp&nbsp&nbsp&nbsp“纳税人在2015年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12万元以上的,请在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省地税局税政处相关负责人说,各项所得包括11项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2015年股票转让所得也应计入该项所得一并申报,但暂免纳税),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每项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咨询。&nbsp&nbsp&nbsp&nbsp据悉,纳税人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有任何疑问,均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也可关注地税机关网站、QQ群、微信群等平台进行了解或直接咨询本地税务征收大厅工作人员。&nbsp&nbsp&nbsp&nbsp省地税局在此提醒,由于越临近申报截止日期申报的人数会越多,如果纳税人赶在申报期将要结束时才申报,在网上申报的可能会赶上网络拥堵;到征收大厅申报的可能会排队等候。因此,希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及早申报。一旦延误申报缴税,将会受到相应处罚。&nbsp&nbsp&nbsp&nbsp(杨硕、马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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