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项目一定就选建筑业简易计税方法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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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怎么选择的?
近来看某省会城市的营改增指引,说劳务派遣企业可以就某一项劳务派遣行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也即同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一项劳务派遣可选择简易,一项劳务派遣可选择一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们来看看营改增的开篇之作-36号文: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提出这么几个思考的问题:A、只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许变更,B、比如一个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清包工方式的建筑服务”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未列明的比如包工包料就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C、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则是纳税人一旦选择了,就不得变更,
那好,某快递公司6月1日为A公司、B公司提供了收派服务,可不可以将向A公司收的款按简易计税方法,而向B公司收的款按一般计税方法呢?不可行的理由如下:
(一)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提供收派服务,一经选择,不得变更,应当是所有的收派业务,全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而不是此一项收入选择,另一项收入不选择,
营改增脱胎于原增值税,请看原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 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
4.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 自来水。&
6.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特定货物其实与特定应税行为是一回事,只要选择了一笔收入按简易计税办法,所有的收入在36个月内都应当实施简易计税办法。
(二)但是如果表述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则是对建筑服务这项应税行为进行了分类,即此项清包工方式提供的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另一清包工项目就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无独有偶财税〔2009〕9号也有相同的表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亦即对销售规定类型的固定资产给予了选择权。
(三)反向推理,如果派送服务有的收入按一般计税方法,有的按简易计税方法,则征纳成本将不胜其烦,36号文有如下表述: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试想若这笔收派选择了简易,那笔收派选择了一般,这个计算量得有多大,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又有多高。
因此是否得出下述结论,仅供参考:即表述为“提供应税行为”则36个月内该项行为全部按简易计税方法执行,如表述为“建筑服务中的甲供、清包工、老项目,销售不动产中的日前取得不动产”则仅对上述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那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中的劳务派遣表述,是否可以理解为一旦选择一项收入为简易征收方法,其他的同类收入在36个月内均应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呢?重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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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建筑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3%税率计税,这存在异地项目需要在当地国税预缴3%的预缴税额。根据2016年36号文上面写着,异地预缴税款时,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我想问一下,假设异地项目需要向甲方开具200万元发票,发票开具后去当地税务局预缴税款。这部分,我是先在本地开具200万元发票以后,再去当地预缴税款的操作流程,开票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 200&&&&&&&&&&&&&&&&&&&&&&&&&&&&&&贷:工程结算收入194.18&&&&&&&&&&&&&&&&&&&&&&&&&&&&&&&&&&&&&&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82如果在我拿到本地开具发票以后到当地税务局预缴税款时,我有分包提供给我的30万元发票,我可以差额纳税预缴税款=(200-30)/1.03*0.03=4.96也就是说我实际预缴税款是4.96万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征税额 4.96&&&&&& 贷:银行存款4.96取得分包发票30万元时:借:工程施工30&&&&&&&&&&&&&&&&&&&&&&&&&&&&&&&&&&&&&&&&&&&&贷:应付账款30我想问一下,我的未交增值税5.82,和预缴税款4.96的差额0.86万怎么做账?这0.86万应该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抵减的税额。还是说要等着取得分包发票以后再开具200万发票,再去异地预缴税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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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能看懂吗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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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分包发票30万元时:借:工程施工&&&&&&&&&&&&&&&&&&&&&&29.14&&&&&&&&&&&&&&&&&&&&&&&&&&&&&&&&&&&&&&&&&&&&&&&&&&&&&&&&&&&&&&&&&&&&&&&&&&&&&&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86&&&&&&&&&&&&&&&&&&&&&&&&&&&&&&&&&&&&&&&&&&&&&&贷:应付账款&&&&&&&&&&&&&&&&&&&&&&&&&&&&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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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楼咩宝的帖子谢谢,要是分包给我开具了11%的增值税专票,怎么办?这样那个差额就不是0.86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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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主楼chainan1989的帖子预缴时间和开票时间的先后问题预缴和开票到底哪个在先哪个在后?税法规定,发生纳税义务这两件事都要做,到底谁先谁后,并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分析,预缴要先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该表第一栏第一列的“销售额”应该是发票开具的价税合计数,据此,似乎是先开票再预缴,凭发票填报《预缴税款表》也容易得到税务机关认可。从实践上看,发票开具为机构所在地,而预缴税款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发票的开具和传递需要时日,有的公司还要求项目部提供预缴完税证明才给甲方开票,据此,又变成了先预缴再开票。个人认为,在同一征期之内谁先谁后不是问题,考虑到跨征期不预缴,公司在次月申报期将无法抵减预缴税款,从而导致对应增值税款将“转换”为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另一方面,过早预缴又有可能无法获取可供抵扣的分包发票,导致总包方预缴税款现金流出虚增。据此建议,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时,项目部应在取得分包发票之后,次月机构申报期之前完成预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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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处理方法一样,与分包方3%、11%没有关系,差额计税不是进项抵扣,按总包的税率来实务中现在先预缴或先开票税局都认可先分包最好,虽然分包滞后的情况实际存在还是可以想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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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5楼咩宝的帖子谢谢,非常感谢。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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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3%的纳税人,你分包给别人的部分开11%的发票 你也抵扣不了。我认为直接进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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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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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回注册地相当于不用再缴增值税了。然后你的所有进项也抵扣不了(不含非简易征收专用固定资产等),当然你的分包11%也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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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楼咩宝的帖子你好。要是拿到的分包款是普票,也可以这样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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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总包发票应该开错了,有差额时应时差额交税,总金额 虽然还是200万,但税额应是(200-30)/1.03=49514.56,销售额应是,而不是和税金582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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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4楼gujinliang的帖子你好,我们是建筑公司被施工费挂靠业务,比如在收到政府拨付款的200万,转付给施工方194万,有4万是预扣的企业所得税,有2万是收施工方的管理费用。请问我该怎么做会计分录,还有设计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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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楼咩宝的帖子按简易征收是不允许抵扣的&&要全计入成本
会计培训 正保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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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30:Execute time :0.24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随着“营改增”时间的日趋临近,近来很多建筑业朋友在问:建筑业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采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更划算?为此,特分享如下:
一、何为建筑业老项目?建筑业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业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是否更划算?《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而一般计税办法税率为11%;那么,是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定更划算?举例说明:假设甲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项目在日之前才开工不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乙企业购进材料,根据合同约定须在日支付材料款75万(含税),甲建筑企业5月取得工程收入100万(含税)。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计税,虽然甲建筑企业在日之前收到购入的材料,但由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日,故乙企业发出货物时并不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而只是在合同约定的日收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乙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建筑企业可正常抵扣。因此,甲建筑企业5月应纳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75万元÷(1+17%)×17%=10.9万元,销项税额:100万元÷(1+11%)×11%=9.91万元,销项税额9.91万元-进项税额10.9万元=-0.99万元,该0.99万元留待下期继续抵扣;可见,甲建筑企业5月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甲建筑企业购进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10.9万元不得抵扣,其5月应纳的增值税为:100万元÷(1+3%)×3%=2.91万元。通过前述计算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如果建筑企业在日之前购进货物,建议尽可能通过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方式,这样可以取得较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此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显然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更为划算。此外,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建筑企业在选择何种计税方法时,也要考虑对其所服务客户(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客户可按购进价格的11%抵扣进项税额;而如果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客户只能按购进价格的3%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其客户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多些,建筑企业也可以此为由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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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选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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