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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赢二号投资型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安全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以下文件如有冲突,排列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和解释的效力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
(一)附贴批单、批注及其它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保险凭证;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声明。
第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提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人机构所设立的网络支付平台上开设非金融机构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网络支付账户”或“支付账户”)的账户所有人 。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因下列原因导致其账户资金遭受损失的,则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支付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不法分子盗取,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账户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损失;
(二)不法分子通过盗取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或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数字证书等)等方式,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网络支付平台注册、开通支付账户,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账户资金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被盗转、盗用损失。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2、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 代理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所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支付账户密码、安
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
4、未通过网络支付平台的网银账户或银行卡被盗用、盗刷造成的损失。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融机构在网络支付平台开设的支付账户的任何损失,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
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2、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4、任何间接损失;
5、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6、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7、网络支付平台或其他第三方依据服务承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赔偿金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二章 投资管理与个人账户
第五条 投资风险提示
保险人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投资账户,但不承诺最低收益,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亏损。投资有风险,过往的业绩不代表将来业绩,投保人投保前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第六条 投资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保险人为本保险产品建立独立的投资账户;
(二)保险人通过投资账户来管理和计量各项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均计入投资账户;
(三)投资账户的资产由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或投资市场环境发生改变时,在充分保障投保人利益前提下,保险人可依据相应变化修改投资账户的内部投资管理规定。
第七条 投资范围与配置比例
(一)投资范围
本投资账户为非预定收益稳健型产品,不保证投资收益。根据市场特征,在中国保监会允许的大类资产中选择合适投资标的,其中包括: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债券类资产,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券、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4、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
5、新股与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购;
6、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二)配置比例
本产品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遵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其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投资比例不低于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40-95%,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0-50%。
第八条 投资收益
(一)收益的构成
1、银行存款利息;
2、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收益;
3、投资权益类资产所得收益;
4、投资其它金融产品所得收益。
(二)净收益
净收益为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中有关约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之费用后的余额。
第九条 投资账户的估值
(一)投资账户资产净值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等于投资账户资产总值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资产总值是指该账户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以及其它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估值日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本产品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定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产品份额净值的非法定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保险人对投资账户资产按投资范围进行估值。
(四)估值方法
1、保险人对投资账户资产估值基于能充分反映公平与公允价值的原则进行;
2、银行间市场交易金融工具(包括债券等)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公允价值信息进行估值,利息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日计提;
3、逆回购以持有成本加每日应计利息估值;
4、未上市交易的转债等债券按照面值进行估值;
5、在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按收盘价估值;
6、银行存款以日末余额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7、新股申购以申购成本列示,上市后按收盘价估值;
8、可转债转股以股票收盘价估值;
9、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该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持有成本加应收利息(如有)估值;
10、以上原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1、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投资账户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保险人应在每个估值日计算投资账户资产净值及产品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保险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可暂停估值:
1、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保险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
3、占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保险人为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保险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保险人不能出售或评估资产的;
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个人账户
(一)本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为投保人创建个人账户。
(二)投保人缴纳的首期投资金不得低于100元。投保人单日投保上限为100万元,保险人有权拒绝投保人超过100万元的投保申请。
(三)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在工作日申请增加投资金。单笔最低增加金额为100元。投保人单日追加投资金上限为100万元,保险人有权拒绝投保人超过100万元的追加投资金申请。
(四)投保申请日的确定
投保人申请投保并缴纳投资金的,所在当日为投保申请日;投保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为投保申请核准日。
(五)保险期间内可以增加投资金,增加投资金后维持保险期间不变。
(六)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
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下的份额×估值日产品份额净值
估值日产品份额净值=估值日收市后的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估值日产品份额余额
每次投保个人账户增加的份额=(投资金金额-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投保申请核准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投资金金额×0.05%
(七)个人账户价值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个人账户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个人账户资产所有。
(八)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个人账户下的份额,按比例分配本产品投资账户的净收益。
(九)个人账户价值的领取
投保人可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
申请领取的金额=申请领取的产品份额×领取申请核准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投保人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领取申请书;
3、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4、投保人在投保本产品时使用的本人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
保险人将在领取申请核准日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有关款项从投资账户中划出。对于有可能发生的转账费用,由投保人承担。
(十)领取申请核准日的确定
投保人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当日为领取申请日;领取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为领取申请核准日。
(十一)保险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增加金额、申领份额和个人账户最低份额的数量限制。
(十二)巨额申领的处理
巨额申领指在单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总份额扣除申请增加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投资账户总份额10%时的情形。
当巨额申领发生时,如果因全部兑付投保人的领取申请而进行投资账户资产变现时,可能造成投资账户净收益的较大波动,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人可以在当日接受申领份额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投资账户总份额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申请领取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个人账户申请领取份额占当日申请领取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单个个人账户当日受理的申领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领取份额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领取为止。若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申领,保险人可以暂停接受领取申请;已经接受的领取申请可以延期支付款项,但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十三)保险期间届满前十个工作日,保险人将向投保人发出到期领取通知书(包括但不限于邮寄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短信通知、微信通知等)。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领取申请,保险人将在收到领取申请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投保人个人账户在保险期间最后一日的净值返还到投保人购买本保险时所留的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上。保险期间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以下一工作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保险期间届满之后投保人未领取的,本产品不计收益。
(十四)若投保人要对接受到期返还个人投资账户净值的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十五)信息披露
保险人每工作日将在公司网站()上公布本产品前一工作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保险人应于每个保险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发送个人账户的年度报告,说明个人账户价值、资金进出等事项。
(十六)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保险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将以下内容予以公告:
1、产品投资运用投资策略的改变;
2、更换产品资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3、确定产品收益分配事项;
4、申购或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5、产品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发生变更。
第三章 费用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以投保人缴纳的投资金金额的0.05%一次性计提。
第十二条 保险管理费
保险管理费以投资账户前一工作日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B=N×0.5%÷当年天数
B为每日应计提的保险管理费
N为前一工作日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
保险管理费每日计算, 按月结转。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费
投资管理费以投资账户前一工作日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N×0.3%÷当年天数
T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N为前一工作日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
投资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结转。
第十四条 托管费
托管费以投资账户前一工作日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C=N×0.05%÷当年天数
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N为前一工作日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结转。
第十五条 退保(赎回)费用
本投资账户不收取退保(赎回)费用。
第十六条 风险保费
风险保费以投资账户前一工作日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P=N×0.05%÷当年天数
P为每日应计提的风险保费
N为前一工作日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
风险保费每日计算,按月结转。
第十七条 其它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和其它可以在投资账户资产中列支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投资账户费用。
第四章 一般条款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义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投保的支付账户的相关物品或信息,如发生支付账户密码、安全工具、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遗失、被盗窃、被抢夺抢劫、复制,或发现账单账目或资金交易异常后,应迅速向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挂失或冻结手续。对承保的支付账户因未立即挂失或冻结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因未及时报案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六)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或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保险合同中获得补偿的,则本保险合同不再就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部分按前述规则进行分摊。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九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开设的网络支付账户的信息;
4、被保险人的银行对账单和网络支付平台转账、交易清单;
5、公安机关提供的报立案及未破案证明等书面材料;
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申请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行使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首期投资金且同意承保后次日零时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五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往后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对应第一个保单年度、第二个保单年度、第三个保单年度、第四个保单年度和第五个保单年度。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额
每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前一工作日个人账户价值的100%,但对于本保险年度内所发生事故累计已支付的赔款金额,应从保险金额内扣除。每次事故的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事故日的保险金额。
每个保单年度结束后,下一保单年度首日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为前一工作日个人账户价值的100%,不扣减上一年度内所发生保险事故累计已支付赔款金额。
第二十二条 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在工作日向保险人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之前,须全部申领其个人账户价值。自领取申请核准日24时起,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3、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保险人因第十八条所载原因解除合同的,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合同解除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本产品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本产品设计时所依据的投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投保人合同解除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五章 名词释义
本合同中的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1、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财产的行为。
3、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没有亲属关系但在同一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的人也视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4、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5、投资账户:是指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本保险产品专门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
6、份额:指个人账户的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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