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倾销替代国国做法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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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国是什么意思 中国加入WTO15年过渡期后美日想耍无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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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2天,也就是日,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15年过渡期将结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明确规定,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于这一天终...
再有2天,也就是日,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15年过渡期将结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明确规定,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于这一天终止,这将大幅降低中国商品在全球被征收的反倾销税,但最近,美国和日本正在对此施加阻力。
日本政府:对中国继续维持&替代国&的做法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经济产业省称,日方已决定继续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
9号上午,日本官房长官在记者会上说,日本政府没有说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央视记者致电日本产经省进行核实,得到答复:日本政府决定将对中国继续维持&替代国&的做法。
中国外交部:日方应诚实履行已承诺的国际义务
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在今天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日方应诚实面对自己的履约责任。
陆慷表示,日方现在需要说明的是在12月11日之前,日本方面是否准备履行自己承诺的国际义务,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放弃使用&替代国&的做法。不管日方愿不愿意承认,中国与外部世界经济的高度关联和互利共赢本身就足以说明问题。
中国商务部:少数国家含糊其辞 中方坚决反对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少数世贸组织成员在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的问题上表态含糊其辞,企图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中方表示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
今年以来,欧美曾多次挑起对华贸易争端,抵赖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这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到底什么是&市场经济地位&?它和前面提到的反倾销&替代国&是什么关系?先来了解一下&&
日本企图为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留下&后门&
两天后的12月11日,将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周年的日子,根据中国入世时签订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数据的做法应当于日终止,之后必须使用中国市场的价格作为比较基准。
在这样一个敏感的时间点上,日本政府的表态实质上就是在逃避切实落实&十五条&的规定,不打算履行自己在世贸协定项下的义务,并企图为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留下&后门&。
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有目共睹
今年五月,欧洲议会通过一项非立法性决议,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指出中国过度生产及削价出口;近日,美国商务部长普利兹克表示&向中国赋予市场经济地位的时机仍不成熟&。此番,日本又紧跟欧美,做出类似的表态,企图针对中国反倾销,背后到底有何动机?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参与度和发言权有目共睹,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不是个别国家通过一两份声明就能说了算的。&入世&以来的15年里,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取得的进展有目共睹,2014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把以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进一步肯定了市场经济的进展,并明确了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通过自身努力在事实上拥有了市场经济地位,而且这一地位并不会因为任何&贴标签&式的否认而发生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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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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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到期)
据新华社电&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世贸组织成员在针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用的“替代国”做法11日到期,即从此之后,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不能再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英国中欧关系资深专家麦启安日前表示:“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周年时, 替代国 做法应该终止。”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该组织第143个成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也正式生效。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某一世贸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替代国”标准,来判断中国的生产者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所以,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15年过渡期内,世贸组织成员可以视情况利用这一条款,来决定是否对受调查的中国企业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但同时,第15条也明确要求,以上规定应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终止使用。所以,自今年12月11日开始,针对中国展开反倾销调查使用“替代国”标准的做法将失去多边框架下的法律支撑。15年来,已有8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放弃在对华贸易相关问题上采取“替代国”做法,但美欧日等一直在使用这类具有歧视性的贸易手段。欧盟委员会11月9日向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提出新方法,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变相延续原有做法。美、日则直接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挂钩,称目前不应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将维持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对此,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9日表示,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议定书第15条义务与所谓“市场经济国家”无任何关联,西方舆论中部分人士故意混淆两个概念,企图淡化履行义务的做法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中方强调,对于12月11日后坚持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少数成员,中方将依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新华时评中国“入世印记”佑助全球共赢15年,足以让一个大国变得更加开放与自信。15年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加速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从而开启了全球经济史上一段记载超越与繁荣的传奇。在外界看来,中国是全球化的“大赢家”。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入世15年给这个东方大国留下的三个成长印记:开放、自强、包容。正是这三个印记,襄助一个大国崛起为强国,向世人阐发中国奇迹背后的中国智慧与气量,持续为世界经济输出强劲动力,佑助全球合作与繁荣。过去15年,是中国向全球开放与世界共赢的15年。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深度嵌入全球价值链。更多中国企业突破旧体制藩篱,独立参与国际贸易与投资,更多境外企业得以进入经济新域,在中国市场大展宏图。伴随更宽领域、更大范围的市场准入和开放,中国极大拓展了内外市场空间,促进国内外资源高效配置。
加入世贸组织是个双刃剑,利害相生,福祸相伴,得失相依。中国在享受世贸组织各种优惠待遇的同时,在法律法规调整、弱势产业保护、机构改革、外贸管理体制等众多领域也面临重重压力和挑战。对此,中国政府没有退缩到保护主义的“螺蛳壳”中。相反,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以极大决心,持续推进机构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国企改革,克服艰难险阻,付出巨大代价,推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治社会渐趋定型。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的当下,全球政经舞台“黑天鹅”事件频出,欧美日等主要经济体保护主义倾向抬头。中国却呈现出显著的包容开放度,日渐成为凝聚共识、积聚力量、造就共赢的主流力量。(据新华社电)&&
(原标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到期)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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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反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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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玉玲:浅议美国对华反倾销之“替代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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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玉玲《贵州法学》200年第6期&&&&近年来,美国对华反倾销案的金额越来越大,2003年的彩电案5亿美元,木质卧室家具案高达10亿美元。作为中国重要的出口市场,美国对华反倾销对我国的出口企业以及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巨大的损害,其根本性的原因就在于美国反倾销法律替代国价格制度。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美国的出口贸易将进一步增加,必然会引发美国更大范围的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维护美国相关行业的利益。所以,透视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并提出相关对策尤显急迫。&&&&一&&美国反倾销之“替代国”制度&&&&WTO将倾销定义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所谓“替代国”制度,也被称为“类比国”制度,是指当一个国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则必须采用实行市场经济的它国价格来确定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一种制度。该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则被称为“替代国”。“替代国”是由美国商务部选定的市场经济国家。目前美国将中国看作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将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国作为中国的“替代国”。美国商务部先从被调查的中国企业取得企业的工时、原材料消耗、能源消耗、资本成本(包括设备折旧)等4项生产要素资料,然后将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同而且生产大量出口美国商品的“替代国”的商品价格或成本作为依据对上述生产要素进行估价。&&&&二&&美反倾销实践中实行“替代国”政策的国际法依据&&&&美国在反倾销实践中对我国实行“替代国”政策的主要依据是《WTO反倾销协定》第2.7条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第6.1条补充规定二(简称“GATT补充规定二”)、《中美WTO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以及《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5条等规定,但是其在反倾销指控中实行“替代国”政策的实践却与这些依据的有关条款不相一致。&&&&其一、美国常引用《WTO反倾销协定》第2.7条和GATT补充规定二为其“替代国”政策辩护,但是其对我国实行的“替代国”政策,有些方面明显地违反了这两个协定的有关条款。援引这两个协定的有关条款实行“替代国”政策,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施对象是“全部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二是调查当局在确定与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做比较的可比价格时,“存在特殊的困难”。如果不满足这两个条件,调查当局必须按照《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正常调查方法进行调查。但是,美国在实施“替代国”政策时,通常撇开这两个前提条件,置中国的经济现状于不顾,根据其过时的政治观念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实行不合理的“替代国”政策。&&&&其二、然《中美WTO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条款允许美国继续其目前对中国企业实行的“替代国”政策而不必负有举证责任,但是,美国在使用“替代国”政策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也需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遵从《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程序。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不阻止中国对美国实施“替代国”政策过程中的不合理、不公正的做法提出挑战。中国企业可以而且应当对美国任何不合理、不公正的做法提出抗辩。如果美国不改变其做法,并且美国的做法对中国企业的危害足够大,中国企业应当通过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构,与美国磋商,直至要求建立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组裁决。&&&&其三、《议定书》第15条并没有恶化中国企业应对外国反倾销的处境,它只不过将美国等国家或地区现行的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的做法合法化了。它对于中国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既有利亦有弊。对中国企业来说,当务之急是如何利用《议定书》第15条对中国有利的条文,获得《WTO反倾销协定》赋予世贸组织出口成员的法定权利。《议定书》第15条对中国的有利之处主要有:有利于中国企业获得无条件的“分别税率”;有利于中国企业以产业或部门为单位争取“市场经济待遇”,避免国外在反倾销调查中对国有企业的歧视;有利于提前结束“替代国”政策15年的适用期限;可防止世贸组织成员滥用“替代国”政策。其不利之处主要有:《议定书》第15(a)款颠倒了世贸组织进口成员与受调查中国企业的举证责任,非常不利于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第15(d)款允许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按该成员的国内法标准审查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条件,证明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才能够作为一个整体享有“完全市场经济待遇”,进一步增加了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困难。&&&&三&&美国“替代国”政策评价&&&&替代国制度由来已久,并且实践中也在频繁的使用,从而导致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某些国家产品的价格和成本的确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这并不能说明替代国制度的合理性。其不合理性表现在:&&&&首先、缺乏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从法律理论上讲,法律应当具有可预见性,行为人在进行某项行为之前应当能够根据法律合理的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由于替代国程序是在产品已经进口,并已经进行反倾销调查后才启动的,而且进口国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相当大,所以,出口商无法事先预知将来选择的替代国是哪国,也无法预知会被认定多少倾销幅度。所以,他在出口时根本无法确定一个不会被进口国认为是倾销的价格。另一方面,进口商也无法预知自己进口的产品会否被认定倾销以及会被征收多少反倾销税,这种不确定性往往使得进口商倾向于选择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事实上,就美国的反倾销案件来说,反倾销诉讼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替代国的选择。&&&&其次、替代国价格有着极大的不公平性与不科学性。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世界上并不存在着两个经济发展水平完全相近国家,把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选为替代国,必然会产生极大的不公平结果。美国对中国的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替代国的选择不仅包括印度、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且还包括西班牙、南非等发达国家。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是中国所具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比较优势,但是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却无视这些优势。由此可见,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中,把发达国家作为中国的替代国,完全无视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而且无视中国具有许多比较优势的实际因素,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和不科学性。&&&&总之,美国“替代国”制度非但没有在反倾销领域给予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以优惠,反而为我经济发展设置了障碍。其实,美国设置这样一种制度,其目的不在于促进经济改革,而是想要以此来弥补降低关税而遭受的利益损失。&&&&四、应对策略&&&&加入WTO后,随着外国对我国产品的关税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我国产品出口有了更广阔的市场,但是加入WTO显然没有从根本上取消对我国产品的替代国制度,因此,遭受反倾销仍将是我国产品出口的一道藩篱。对此,我们应采取一定的对策。&&&&第一、国家和行业应当尽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截至2004年2月,中国在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的600起案例中,我国参与积极应诉的胜诉率只有35.5%,低胜诉率在客观上又会鼓励别国以反倾销手段对付中国产品的进口。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对于提高胜诉率是大有益处的,从这一角度讲我们还是要大力争取的。在没有证实我国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之前,我国出口商应该积极应诉,努力证实所属产业或部门适用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要求不再适用替代国制度。如果在我国或某些产业、部门具备了市场经济条件而进口国仍然适用替代国制度,这时我国企业必须提出反建议,选择最有利于我方的替代国,同时力求打破“一国一税”的不合理规则,争取行业企业的单独反倾销税率。&&&&第二、发挥我国作为WTO成员方的作用以了解有关信息,并建立国家反倾销“数据库”。除了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外,还公开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包括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相似性、获取原料途径的相似性、国内市场价格的合理性、替代国对国内工业的保护水平等;还应收集公开各国特别是判例法国家的反倾销案例及我国应诉反倾销及提起反倾销企业的案例资料及评论。我国现在已有了一个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主办的官方网站--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WWW. ),为实务界和学术研究都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从资料的全面程度和更新速度等方面看来,仍需进一步完善。&&&&第三、深化国内体制改革、改变生产增长方式是缓解压力的根本途径。解决了市场经济地位,消除了国际反倾销对我国的严重歧视,将缓解国外反倾销的巨大压力,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在国内政治、经济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取得了“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可能弊大于利。正如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在出席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37届国际大会时所说“从贸易救济方式的选择上,一旦美国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既可以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控诉,也可以提起反补贴控诉。如果中国马上获得,显然是弊大于利。”根据有关法案,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这就意味着,美国针对中国可以合理使用的贸易救济手段就只剩下了反倾销调查一种。从美国对已有的反补贴案件的调查看,中国产品要想在反补贴调查中获胜,比反倾销更难。目前我国在货币兑换、外资准入等方面已经基本符合WTO的要求;在劳工工资、生产资料来源、资源流动配置等,在非国有企业内已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是在一部分国有企业内还存在某些政府控制的情况。所以,我们目前不应把注意力完全放在“市场经济地位”上,而应尽快完成国营企业的体制改革,彻底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作者:蒋玉玲,苏州大学法学院2003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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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应终止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做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 18:38:46 点击次数:5
署刑侦司负责人彼得?。
总统27日访问日本广。
曾经表示美国政府把一。
数量,调整岗位设置,。
当然也就不可能知晓日。
真正减少核武器数量并。
日本应该为19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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