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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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的准确词义
  近日,看见一则报道中说“......财务人员交代,公司销售门面的1000万元销售收入直接汇到公司法人个人账户,未计入公司收入总额......”。
  不由得想起了以前写过的一篇小文,看来还有必要再发一下。
  实用小知识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单位等机构),是对这些组织的拟人化的称呼。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能以自己的独立的合法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应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刑事处罚。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企业、单位、组织等机构)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代表人),在一个法人内是唯一的,具有特定性和固定性,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一般是该法人的一把手。
  法定代表人由自然人担任,但应当以公司的名义,并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
  法人代表是指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或授权的代表,并非独立的法律概念,在一个法人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具有不特定性和非固定性,只要是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或授权随都可以担任,其权利来自法人的授权,基于授权或代理关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
  法人代表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授权代表等。
  说起学习,很多人会说,作为税务人员或者是财务人员,学习好、掌握好税收业务、财会知识就可以了,也够用了。果真如此吗?
  先说个小笑话,有一次,某税务人员向所管企业发出约谈通知,约请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到税务局进行约谈。
  次日,该企业的一名业务员到了税务局,税务人员问:“通知你们公司的法人代表来,怎么他不来,却派个业务员来呢?”这名业务员赶紧说:“没错啊,我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啊。”税务人员这下还真的有脾气了,高声说:“你们老板不是叫张某某吗?”“哦,你说的张总啊,那是搞错了,因为你发的通知是要公司的法人代表来,所以公司就派我了,那我回去要张总明天来。”
  等业务员走了,这位税务人员越想越郁闷,感觉是被纳税人耍了,就拿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准备找出电话号码打电话给那个公司的老板,一看登记表上“法定代表人”几个字,税务干部有些迷糊了,“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这两者难道还不一样啊?自己发约谈通知的时候写错了?
  还别说,这位税务人员还的确是错了。在日常事务中,我们经常有人把“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这三个不同的概念混淆,如“法人借款年底未归还要征个税”,“法人将股权转让如何缴个税”,“法人代表对单位偷税要承担法律责任”、“法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企业使用如何缴税”等等。
  其实,按照《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
  法人是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单位等机构),是对这些组织的拟人化的称呼。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能以自己的独立的合法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企业、单位、组织等机构)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代表人),在一个法人内是唯一的,具有特定性和固定性,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一般是该法人的一把手。法定代表人由自然人担任,但应当以公司的名义,并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
  而法人代表是指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或授权的代表,并非独立的法律概念,在一个法人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具有不特定性和非固定性,只要是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或授权随都可以担任,其权利来自法人的授权,基于授权或代理关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
  《公司法》与税收有着很多联系,如果不去学习《公司法》和《民法通则》,诸如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就还真的难以知晓。
  孔子曰:“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时代的前进,知识在不断更新,知识面也在不断的扩大,要想跟上时代的步伐,就只有不断的学习,扩大学习的知识面,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和赶上时代的潮流,才能提升自我修养素质。
  学习,是我们伴随终身的朋友,把喝酒闲聊的时间,唱歌泡吧的时间,分出一点留作学习用,在学习中寻求知识,在学习中寻找快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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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小故事,有趣又有料法定代表人变更声明_网易新闻
法定代表人变更声明
(原标题:法定代表人变更声明)
海南海汽旅行社有限公司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经股东研究决定,海南海汽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春雄变更为盛蓉辉。
海南海汽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文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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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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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28792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现如今,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力度加强,司法实践中定代表人被判决承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引起了众多需要长久发展、持续盈利公司的高度重视。作为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必有责。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现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引言作为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必有责。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这就是希望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已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当事人必须要了解的法律风险。因为稍有不慎,将陷公司,乃至自己于万劫不复境地。现如今,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力度加强,司法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引起了众多需要长久发展、持续盈利公司的高度重视。第一部分&常见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则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代表着公司行为,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需要自然人担任,自然人有自己的私利,就会有为个人利益行事的可能。如前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法律上认为具有整体意志属性,因此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因此很难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来承担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将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的民事责任如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1]。典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严重失职或与合同相对人串通签订、履行合同,损害本公司产生的赔偿责任。二、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2](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的利益的,应对。[4](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五)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6](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7]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第二部分&常见行政及刑事责任这里所说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说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及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处以行政处分(通常为国有企业)、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一)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二)公司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股东或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的;(四)公司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9]二、其他常见刑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大部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一旦构成单位犯罪,难辞其咎。除上述一中所述刑事责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0];(二)妨害罪[11];(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2];(四)虚假破产罪[13];(五)[14];(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15];(七)[16];(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7];(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8];(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19];(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0];(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1];(十三)[22];(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23];(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4];(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25];(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26];(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27];(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8];(二十)[29];(二十一)[30];(二十二)[31];(二十三)[32];(二十四)[33];(二十五)[34];(二十六)[35];(二十七)[36];(二十八)销售的商品罪[37];(二十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标识罪[38];(三十)假冒专利罪[39];(三十一)[40];(三十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41];(三十三)侵犯罪[42];(三十四)[43]现如今,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力度加强,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引起了众多需要长久发展、持续盈利企业的高度重视,因此,凌云律师事务所集合了在企业高管人员刑事责任以及公司治理、风险防范方面有一定权威的李春光律师、张晓辉律师等知名律师,就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进行上述分析,以供贵单位经营过程中进行预防或应对参考之用。如有错漏,请及时联系我所。(正文完)[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多个法律法规。[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2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2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2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3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3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3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3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3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3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3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3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3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3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4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4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4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上就是律师365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的介绍,如果您有什么问题还不清楚的,欢迎上律师365网站咨询在线律师。延伸阅读: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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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个人出具的欠条公司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罗淑萍&&发布时间: 09:09:15
  【案情】
  2009年12月,吴某分三次派人送油漆到某工艺品公司,该公司收到货后一直未付款。2010年4月,该工艺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某到吴某所经营的商店内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吴某,载明:“某工艺品公司欠吴某油漆款36000元,欠款人兰某,2010.04。”欠条上未加盖公司印章,吴某收到欠条后将送货清单还给兰某,兰某当场撕碎。后兰某一直未付款。
  【分歧】
  法定代表人个人出具的欠条公司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兰某是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销售清单也已经撕毁,吴某没有证据证明该欠款属于公司欠款,欠条上也没有公司印章,不能证明是公司欠款,应由兰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债务系公司债务,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兰某虽以个人名义出具结算欠条,但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参与正常经营。购买油漆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故法人应对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吴某与某工艺品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吴某提供油漆给某工艺品公司,该公司收了货,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某工艺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兰某向吴某出具欠条,是因为吴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对他们之间的买卖进行结算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兰某出具的欠条上没有公司印章,且欠款人注明的是兰某,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公司的责任。
  本案所涉及的欠条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应结合买卖关系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虽然吴某只持有欠条,销售清单已被撕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兰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与吴某进行结算属于职务行为,吴某在收取兰某出具的欠条后,将销售清单交给兰某,符合买卖交易习惯,故对公司与吴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可以认定,不能以只有欠条而否定买卖关系的存在。故对欠条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某工艺品公司,不是兰某。
  综上,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兰某向吴某出具的欠条应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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