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前列入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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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计算所得税?
有一个朋友开了一个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想了解一下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计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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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综上所述如果您朋友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计算所得税,建议您向地税部门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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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兰州
|解答问题:20548条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计算所得税,给你发一个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其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适用的税率表,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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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13771条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所以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计算所得税适用于以上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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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资料(投资人履历内容)与事实不符,提交变更投资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中没有申请人的签名,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后投资人的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的资料,但工商局已批准变更成功,要起诉工商局,应当以无效的变更、撤销变更登记、还是以程序违法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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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提交资料没有转让协议书,只提供负责人的债权债务承诺书,可以代替吗?属于有效的变更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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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范文一:个人独资企业doc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一般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例如政府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地表现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就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其名称不仅应当与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相区别,而且应当与其他的个人独资企业区别开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企业视情况而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设立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2、核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设立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和方式。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什么?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次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的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3)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4)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参加诉讼活动,但从本质上讲,个人独资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2)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3) 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二商户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设立。(4) 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执照。一、什么是私营企业?法律对私营企业是如何认定的?我国传统上通常把企业分为四种类型,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具体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其中,私营独资企业,是指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书面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营利性组织。通常认为,合伙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合伙两大类。但我国法律中未对法人事伙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手合作,称之为联营。《合伙企业法》第9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自然人。这也排除了法人成为合伙伙伴的可能性。因此,作为私营企业形式之一的合伙伙伴的可能性。因此,作为私营企业形式之一的合伙企业仅反映自然人的合伙,而不包括联营业员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第11条明确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未将个体工商户等形式的个体经济纳入私营经济的范围。随着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对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属于私营企业,目前我国法律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历人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由于该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招用职工,但未对雇佣工人的人数作出限制,那么就可能出现很多个人独资企业,其雇佣工人在8人以上。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俩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 ,这样的个人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的独资企业在性质上应无太大差别。
另外,对于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特点与私营企业也完全符合。企业财产亦属于私人所有,而非属于集体或国家所有。因此,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应属于私营企业。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应包括:人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经营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即企业主,则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私营独资企业一般仅有经营管理机构。 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两个突出的特征:即一人公司共有一个股东;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为该公司惟一股东所有。1.一人公司由公司法所调整,它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2.在一般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3.一人公司可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原文地址:
范文二: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主讲人
张建平概念?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 1、投资人:一个自然人? 2、财产归属—企业财产即为投资人个人财产,投资人享有所有权;—投资人对企业的所有权,可依法转让或继承。? 3、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4、责任承担: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5、经营管理—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优劣评价? 优势:—1、注册手续简单,费用低 ;—2、决策自主;—3、税收负担较轻;—4、注册资金随意。? 劣势:—l、信贷信誉低,融资困难;—2、无限责任;—3、可持续低;—4、缺乏企业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 法律规定—①个体工商户须依法经核准登记。—②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③可以起字号,并因而享有对字号的名称权。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哪些?? 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应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1、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委托管理;? 3、聘任他人管理。—扩展:委托或聘任他人管理的注意事项? (1)委托或聘用的形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2)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的义务——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3)投资人设定职权限制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案例——委托管理中的行为效力 案例——委托管理中的行为效力? 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 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 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国家保护。? 2、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4、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5、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 、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投资人的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 年除斥期间—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阅读详情:
范文三:个人独资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四、做好所得税优惠的衔接工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日前继续执行。从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做好2000年年终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0年年度终了后投资者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第十五条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第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日起执行。附件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件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附件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一)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对从事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需求,需要增减、调整本表有关项目的,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本表基础上自行修改。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4、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管项目确定。5、企业地址:填写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二)表中项目1、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2、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3、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4、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5、表中第35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6、表中第36栏“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7、表中第39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于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8、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1)5=1-2-3-4(2)6=7+9+30(3)33=34+35+36+37(4)38=5+6-33(5)41=39×40(6)43=41-42(7)46=43+44-45附件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只适用于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年度汇总申报纳税。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纳税人编码:按投资者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二)表中项目1、第2-7栏分别填写纳税人从各个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栏填写企业名称。2、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1=2+3+4+56+7;9=1×8-速算扣除数;11=9-10;14=11+12-13.阅读详情:
范文四: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人,就是自然人。责任由自己独资承担。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成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未做出任何强制规定。4、税收缴纳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投资者承担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6、财务核算要求不同: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法》没规定最低出资额,也不要验资,投资人自己申报出资即可,因此被一些人称之为1元企业。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但通常办个企业总要有些机器设备吧,哪怕你出卖头脑智慧至少也得配齐电脑、传真机、电话机吧,所以申报5千、1万、3万都行。如果是帮人做来料加工的独资企业,按照你的机器设备价值申报注册资本就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并且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其中不包括注册资本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所以可以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注册资本,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只需要你报一个就行了,不需要通过注册验资,一般工商局也不需要你证明实际出来那么多钱楼上说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经营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登记注册时,不需要验资,只要填表时声明企业资金多少就是多少,大于等于1元都行的。多数个人独资企业写几千元至1万元。实际工作中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多数从事小型来料加工、咨询服务等行业。阅读详情:
范文五: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独资企业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此处所称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1)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3)聘任管理。2.委托或聘用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給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其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阅读详情:
范文六: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号主席令公布,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特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刘俊海博士/文《个人独资企业法》由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政治、经济与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确立个人独资企业地位,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个人独资企业法》立法思路既与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也与国际惯例接轨。《个人独资企业法》标志着以投资者所有制性质分套立法的传统思路已经扭转,以企业形态和投资者对企业债务的责任形式为划分标准的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建立起来。私营经济的长远发展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1997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1999年《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多元化、平等化的要求,结束了不同所有制企业适用不同法律、享有不同权利义务的历史,为使私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现平等竞争、实现我国企业立法与国际通行企业立法的接轨,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与周延性并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将该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均不适用该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主要是调整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一部法律。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相比,《个人独资企业法》取消了以雇工8人作为区分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过时标准,因此调整的个人独资企业更加周延,既包括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也包括雇工8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保护投资者权利与强化投资者责任相并重。《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这就意味着投资人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与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一样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该法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是,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此种无限责任还具有长期性。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并不随着企业的终止而终止,而是要从企业终止之日起后推5年。当然,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与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并重。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私法自治的重要主体。《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提出,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但是,鉴于近年来一些私营企业唯利是图,进行合同欺诈,大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劳动者权益,严重污染环境的消极现象,《个人独资企业法》贯穿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精神,要求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资本是财富之母,劳动者是财富之父。该法特别用4个条款要求企业依法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重。随着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扩大,投资者由于难以事必躬亲,必然要委托或者聘用经营者,从而实现投资者的资本与经营者经营才干的最佳结合,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个人独资企业法》既确认了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明确了经营者对投资者及其企业所负的诚信义务与勤勉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明文禁止经营者从事侵害企业及其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就从法律上摆正了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主从关系,有助于降低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强调政府对企业的消极性保护与积极性干预并重。《个人独资企业法》强调了政府保护私营企业的义务,规定了企业在其与政府之间的纵向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企业有权拒绝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也肯定了政府对私营企业的积极性干预。例如,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断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与实施必将为我国涌起历史上又一波私营企业投资浪潮,从而有效地拉动投资需求,实现我国下一世纪的经济振兴,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立起不朽的历史丰碑!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一元钱老板”、“零注册资本”曾被炒得沸沸扬扬。有人把个人独资企业比作通往财富天堂的一个跳板,认为它为暂时没钱但想当老板的人找到了一个创业的机会。但深圳个人独资企业3年多的发展证明,凭“一元钱”不容易做大老板。
政府应多加扶持个人独资企业
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袁易明博士对个人独资企业发展持乐观态度。他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一致,效率最高。香港首富李嘉诚就是从个人独资企业起家的。从目前情况看,个人独资企业适应深圳经济发展现状,政府应该出台相应政策,大力扶持。个人独资企业虽受到个人融资能力和资本的限制,生产规模有限,很难技术创新和研发,不能与大企业竞争。但在大企业不愿从事的行业、为大企业提供补充的行业和需要创新的行业,有相当大的生存空间,比如家政业、小零件加工和软件开发行业,因而在投资个人独资企业时,要慎重选择所从事行业。阅读详情:
范文七:个人独资企业法1、张某有5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94.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 )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3.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B.如张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投资人的身份C.如该企业解散,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D.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须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C.个人独贪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的是,,,,,,,,,,,,,,,, (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6.张某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下列选项中有关清算表述正确的是,,,,,,,,,,,,(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30.张某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张某病故,其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乙中奖的100万元也算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应该选C.7.张某企业于2007年 5月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8年1月该企业解散。2010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错误的有,,(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10年1月届满31.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考点: 答案:C解析:《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B的说法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言外之意,其他企业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C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C。7、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A、仍应承担责任B、不再承担责任C、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D、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款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6.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 案】 C【知识点】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确定。【详 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题中,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故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崔某,而1997年其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所以实际经营者为赵某。而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那么这些顾客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为崔某和赵两个人,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所以答案为C.10.某个体工商户全年生产、经营总收入为 15 万元,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 8 万元,其余额应缴纳什么税?A.个人所得税B.企业所得税C.营业税D.私营企业所得税1、AB
10、A阅读详情:
范文八:个人独资企业开办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案例分析小组成员:谢兆杰 韦乃灿 彭进 王杰 毛智辉 黄冬琴 严薇 冯雯 宋子攸案例一、A同学有5万元,打算开办一个个人独资企 业, 下设一个餐饮店和一个网吧,取名为心心 服务有限公司. 问题:1. A同学是否有资格开办这个企业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2. A同学注册该公司须准备哪些书面材料案例二、一年后, A同学面临毕业,把公司转让给了 B同学. B同学认为餐饮店利润微薄,网吧收 入还不错,所以打算把餐饮店改为文具店,把 网吧旁边的门面打通,做一间更大的网吧. 问题:B同学该怎么做案例三、B同学经营半年后,效益很差,欠电脑公司5 万元,家具店1万元,其他(食品.文具等)1000 元,店员工资3000元,营业税5000元. B同学 打算不做了,解散公司.问题:B同学该怎么做该企业使用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A同 学暂无资格开办这个企业。o 原题回顾:“下设一个餐饮店和一个网吧,取名为 心心服务有限公司.”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对投资人的限制:(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 组织(2)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 相适应,法律没有规定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所必须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设立申请书其中应载明的事项有: A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B 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 ; C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D 经营范围。2 )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3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4 )从事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 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人① ② ③ ④ ⑤ 国家公务员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警官、法官、检察官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 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竞业禁止)B同学应在转让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①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主要包括企业投资 者、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的变化等。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 日内依法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B同学应先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该企 业解散,其财产应按以下顺序清偿:①店员工资3000元; ②营业税5000元; ③电脑公司5万元+家具店1万元+其他(食品.文具 等)1000元。 若B同学所经营的网吧和文具店财产无法偿还其 债务,应以他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 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阅读详情:
范文九:浅析个人独资企业融资浅析个人独资企业一、独资企业的定义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二、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与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子企业法是指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所讲到的自然人是指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人必须是以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2、由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室等;3、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对于出资数未作限制,只是规定要由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但不能用个人劳务作价出资,也不能用个人信誉或者名誉作价出资。采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作价时要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也要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要在设立或变更登记说明书上予以注明;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合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2.投资人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三、独资企业的特点(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段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有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便利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四、独资企业的优缺点1、独资企业的优点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为: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2、独资企业的缺点虽然独资企业有如上的优点,但它也有比较明显的缺点: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点:第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两者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由于两者都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也不强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缴付。第三、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以出资方式分,个体工商户可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承担上,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第四、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条件。这也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标使用主体及广告宣传策略等方面也具有很多的相同点。2、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按照目前的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目前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把市场主体立法与税收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今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值得探讨的问题。六、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非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这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任意原因。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人有权决定在任何时候解散独资企业。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在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继承人继承了独资企业,则企业可继续存在,只需办理投资人的变更登记,但若出现无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均决定放弃继承的情形,独资企业失去继续经营的必备条件,故应当解散。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这是独资企业解散的强制原因。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的原因包括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等。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七、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如前所述,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非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独资企业的清算即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结束,进行注销登记,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1、清算人的产生清算人是指清算企业中执行清算事务及对外代表者。清算企业因解散而丧失经营活动的能力,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而只存在清算事务。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应代之为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2、通知与公告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3、清产偿债程序清算人应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4、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补偿金;?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5、责任消灭制度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自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6、注销登记程序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阅读详情:
范文十: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 09 经济法论文题目:试论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学生姓名
农林经济管理层
002学习中心
北京学习中心2011年
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试论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摘要: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本文从多个方面比较阐述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关键词:个人独资
区别1. 概念1.1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1.2 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2. 两者各自的特点2.1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和公司要有两个以上的人联合投资。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支配权;企业的全部财产归业主个人所有,整个企业的财产就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业主对以企业名称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解散或存续期间未能清偿的债务,业主要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创立容易。 例如,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并取得一致,只需要很少的注册资本等。
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 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没有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2.2 外商独资企业的特点外商独资企业的主要特点为:其一是独资经营形式,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一个企业或自然人,也可以是同一国家的多个企业,也可以是几个国家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所负的责任以其认交的出资额为限;其二是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较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严格,其基本程序有提交报告、提出申请和批准设立等。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2. 两者的异同点2.1 相同点:两者都是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两者都以盈利为目的;两者的投资人都为一人。2.2 不同点:2.2.1 资本的来源不同外商独资企业的资本来自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本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一种,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资本由一个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2.2.2 出资者不同。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该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2.2.3 设立依据不同外商独资企业依照外资企业法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能持批准文件向工商管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当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便,只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登记。除非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的业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就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2.2.4 承担责任不同外商独资企业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为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不可分,不能独立承担企业债务,其债务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因此,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的一种,也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参考文献:1. 耿明:《经济问题探索》 维普咨询网,2005年第五期2. 谷冬梅:《 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后名称的确定》 财会研究,20063. 董洪武:《现代企业》 维普咨询网,2006年,第六期4. 赵中孚书:《商法总论》,2007年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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