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盗窃行政处罚价值5000元的手机的罪具体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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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盗窃他人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销赃时夸大功能以1万元出售.丁除了成立盗窃罪,还成立诈骗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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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盗窃他人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销赃时夸大功能以1万元出售.丁除了成立盗窃罪,还成立诈骗罪,犯罪数额是1万元。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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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29 来源:上海法律文书检索中心 浏览次数:0
上海市何某等盗窃价值八千余元手机、电脑一案 认罪悔罪态度好从轻处罚 获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一千元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浦刑初字第2141号
&&&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何某某,女。
&&& 被告人杨某,女。
&&&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监视居住,次月21日被。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杨某犯,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1、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至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363号品魅美发店,被告人何某某以洗头为名吸引被害人葛某注意力,由同案犯窃得移动电话一部,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 2、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至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218号台湾一品茶奶茶铺,被告人何某某以购物为名吸引被害人王某某注意力,由同案犯窃得白色iphone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9元)。
&&& 3、日,被告人何某某、杨某伙同他人经预谋至上海市黄浦区长乐路284号一服装店,被告人何某某以购物为名吸引被害人李某某注意力,由被告人杨某窃得苹果ipod随身听一部。
&&& 4、日,被告人何某某、杨某伙同他人经预谋至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175号-2临亚洲皮鞋店,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陈某某诺基亚N70手机一部。
&&& 5、日,被告人何某某、杨某伙同他人经预谋至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919号虹桥天都地下Q2名店街B24-B玛斯市集店,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向某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33元)。
&&&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杨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葛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向某的陈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二被告人户籍资料及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分工配合,相互协作,本院不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不致危害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被告人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 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被告人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 三、对二被告人犯罪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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