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假离婚协议书怎样才有效而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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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离婚可以签订财产协议吗
夫妻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进行假的情况有很多,有些夫妻担心对方在假离婚的时候背叛自己,就会在假离婚之前签订相关的财产协议,一旦对方在假离婚中反悔了,自己还有财产保证。那么夫妻假离婚可以签订财产协议吗?夫妻假离婚可以签订财产协议吗?可以签订,财产协议也受法律保护。在假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都要本人亲自到场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思,所以双方呈给离婚登记人员或法官的协议上肯定不会写明二人是假离婚,也就是说这种明确双方是“假离婚,购房后再”的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是一种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协议。因为“复婚”即“再”,也同样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这里最密切相关的一点是,公民有复婚的自由,也有不复婚的自由,以一纸协议要求对方必须跟你复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设置的惩罚性措施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任何一方以为有了这一纸协议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想法,尤其是以为“假离婚”对双方并无真离婚的约束力,从而轻率听信对方对财产处分及其他事项的安排,是对法律的误读和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律师提示即便夫妻双方当时出于各种目的办理,之后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内心不认为是真离婚,但法律上对这种离婚行为是认可的。经备案,合法有效,不能事后反悔。钱学志律师希望处在离婚边缘的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理智,认真对待协议中每一个条款。离婚协议的内容需要有可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不可过于宽泛。另外,离婚协议中最好不要附加任何条件。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附加条件会被离婚登记机关认定为“双方对离婚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最重要的一点,则是关于的分割。基于对私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遵照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分割财产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可为了尽快离婚而敷衍了事,也不可因“假离婚”而作出所谓的“”,以免产生矛盾引发后续诉讼。【相关案例】审理:曾签两份《财产协议书》钟红和赵军(均为化名)相识于2003年,双方并未深入了解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生育了一个女儿。阿红认为,婚后的赵军毫无进取心,长期待业在家,无稳定工作,怠于履行家庭责任,她曾于2015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但其后夫妻感情也没有改善。2015年11月,钟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携带抚养女儿。赵军则辩称,双方感情尚好,只是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要求携带抚养女儿,并分割位于的两处房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双方曾签订两份《财产协议书》,其中一份确定市某房及荔湾区某路302房两处房屋均是由钟红的母亲全额出资购买赠送给女儿的,房产登记在钟红名下,房屋所有权归钟红所有等;双方如离婚,钟红同意放弃女儿的,无需支付,抚养权归赵军所有。另一份协议书确定芳村大道某房,如离婚则该房屋所有权归钟红等。赵军主张上述两份协议存在欺诈情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判决:准予离婚明确财产分割庭审中,双方确认属钟红个人所有的财产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一套,表示该房产不需法院处理;登记在赵军名下的轿车一辆,均同意确认该车辆现价值为5000元,并同意该车辆归赵军所有和使用,由赵军补偿折价款2500元给钟红。双方争议财产有:荔湾区某路302房房产一套,该房产《房地产权证》记载权属人为钟红;芳村大道某房一套,该房屋由案外人谭某某作为买方,尚未领取房地产证。另钟红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18.6万元,借来的款项用于其母亲就诊治疗,赵军均不予确认。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女儿由赵军携带抚养并负担女儿其全部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时止。钟红每周可探视女儿一次,每次二十四小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登记在赵军名下的轿车一辆归赵军所有和使用,赵军一次性支付该车辆折价补偿款2500元给钟红;登记在钟红名下位于荔湾区某路302房一套归钟红所有和使用。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由于涉及案外人,且赵军不予确认,法院建议双方另案处理。另芳村大道某房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如果您还要了解假离婚其他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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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咨询回答】假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湖南金州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处理过多种类型复杂离婚、继承纠纷等,具有丰富诉讼实务经验。法律咨询电话:
假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问题咨询】
李女士来电:我和老公协议离婚已经有10多年的时间了,那个时候我们是“假”离婚,我们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本我们是打算离婚后又复婚的,但离婚后,男方的经济条件变好了,在外面找了别的女人,就没有跟我复婚的。他出于内疚,为了补偿我,就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他每个月往我的账户打3300元,持续20年,共计80万。他现在已经履行了10年了,我们双方现在也都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他就不愿意再继续支付该笔费用了,能否持此份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该份协议的效力如何?
【长沙婚姻律师解答】
一、假离婚之后签订经济补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女士,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来电以及您对我们余宇律师婚姻家事法律团队的信任,就您提出的提出的问题,我们为您解答如下:
需要跟您明确的是,如果您离婚后签订的补偿协议是您前夫基于属于您前夫的真实表示签订的一份财产补偿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该协议属于您前夫行使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你们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您前夫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您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
二、假离婚办理手续之后,是否还可以约定双方属于婚姻关系?
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有一种途径,即通过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结婚和离婚,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办理。一旦经过民政局正规手续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即双方已经解除离婚关系。如果约定双方还属于婚姻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如果李女士与前夫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约定,即双方虽然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但又在离婚后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实际不离婚,仍然是“夫妻”关系的,则该份补充协议的这一部分关于还属于婚姻关系约定是无效的。如果李女士与前夫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涉及到该上述内容,则该份补偿协议中关于离婚效力问题的约定就是无效的。
其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此,夫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都只能经过法定的程序,男女双方私下达成的关于婚姻关系的效力约定是无效的,并不能使夫妻关系建立或者解除。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建议】
1、不要随意假离婚:夫妻关系是重要的人身关系,结婚和离婚都会导致很多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既关系到财产有关系到人身,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下,建议大家不要随意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进行虚假离婚,非常容易造成自身权益的损害。
2、假离婚后可积极与对方协商,尽量挽回损失:本案的李女士假离婚之后,与前夫补充签订了补偿协议,是一种较好的做法,能够给受损的权益一定补偿。补充协议的内容可以是针对小孩抚养费、财产分割等方面。只要双方基于真实意思签订该协议,属于双方行使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的李女士与前夫在离婚达成的有关离婚补偿协议,系李女士前夫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且李女士的前夫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了十年之久,协议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者介绍】
周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宇律师婚姻家事团队成员。主要从事婚姻、继承类法律服务,一直秉承专业、卓越、高效、务实的理念,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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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宇律师婚姻家事法律团队介绍】
余宇律师,博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州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专业从事婚姻继承律师业务,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办理了大量案件。
长沙余宇博士离婚律师团队是一支专门从事离婚维权的律师团队。我们将秉承至真至善的理念,竭诚为您服务!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73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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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5被浏览561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为房假离婚结果真离了 “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为了规避政府出台的“限购令”,樊城一对小夫妻上演了这样一出悲喜剧:原本打算假离婚,办好了房贷就复婚,没想到房子买了,两人真离婚了。不愿复婚的丈夫想推翻“离婚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这是否合法?近日,樊城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案情简介】佟冬、梅香(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3年2月,两人商议购房,由于佟冬婚前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若购买家庭二套房需缴纳总房款60%的首付款。为达到“购买首套房只需缴纳30%首付款”的目的,佟冬提议先离婚,等房贷手续办理后再复婚,梅香表示同意。2013年5月,他们的女儿出生了。为了尽快购房,佟冬和仍在坐月子的梅香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直到女儿能独立生活,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随后,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但还住在一起。这之后,佟冬、梅香缴纳了17万余元首付款,其中佟冬出资9万余元,梅香出资8万元,付款人为梅香。离婚后,佟冬和梅香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争吵中,佟冬拿梅香的身份证办理了退房手续,梅香得知佟冬退房后,又独自购买了退掉的商品房。今年1月11日,佟冬和梅香又发生争吵。经佟冬父亲执笔,佟冬和梅香签下“好结好散、互不干扰”的承诺书。次日,梅香带着女儿搬离佟冬婚前购买的房屋。为了要回女儿,佟冬于今年3月向樊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第一条关于子女抚养约定的内容无效,并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由梅香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而梅香以要求复婚为由拒绝佟冬的请求。【法院说法】樊城法院审理认为,佟冬、梅香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履行该协议时对子女抚养发生争议的,属抚养子女纠纷。佟冬和梅香为了达到购买家庭二套房预交30%首付款的目的协议离婚,并未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实际损害,佟冬诉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佟冬和梅香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并已产生法律效力,佟冬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或欺诈,其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内容有效,双方对子女抚养内容的约定也当然有效,故佟冬要求确认关于子女抚养约定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昨日,主审法官表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梅香作为与佟冬共同生活的一方,其身体健康,收入稳定,也没有对女儿有虐待、遗弃及其他对女儿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利的事实,不符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孩子尚小,从生长发育方面考虑,原则上应跟随母亲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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