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单到期支取变保单,到期已经有些腐烂,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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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存单变保单的损失如何索赔
我叫王*,今年62岁。日,因存在钻井邮政储蓄所的1万元存款到期,我到该所准备将这1万元取出本息,再从工资折子取出部分款,凑够1万五千元准备办理一个3年的定期转存手续。当时柜台工作员向我推荐一款分红保险,她说利息比银行挂牌利息要高,每年存款利息转存到帐上还有滚动利息,而且每年还有产品红利,当年底就能给一千元,三者加起来比储蓄存款利息要高很多。在她信誓旦旦的诱导并代填保单、并在她指定的地方签上名字情况下,我将1万5千元存款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新鸿泰两全(分红型)保险,期限5年。出于对邮政储蓄的信任,我也没有仔细看保单的内容就放在了一边。日,5年期限到期后,我到钻井储蓄所取款并办理转存手续,工作人员告诉我,必须先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等保险公司将款打到我的账户上后,才能办理转存。她说:“是你自己去保险公司办还是我们去办,如果你本人人去办,三天就到款,我们去办得一周时间。”我说开始是你们给办理的,还是你们办吧。一周后,我再到钻井邮政储蓄所办理取款和转存业务时,对工作人员说将本息加起来,凑够2万5千转存三年,不够部分从工资折上取。结果工作人员告诉我本息共计16700元。等于15000元5年保险的利息才1700元,比定期存款少了近一倍(2011年1月存款年利率4.20%*0=1450),再加上她们许诺的那1000元分红,我损失了2450元。这种情况我应如何理赔呢?
 问题来自:天津 - 天津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4:08 咨询人:wl2963je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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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定期存单变保险单 理财遭遇误导消费者该咋办?
作者:傅烨珉
来源:齐鲁晚报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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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评:
  尽管银监会去年开始就三令五申,银行不得将保险与储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且不得夸大险种收益,应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等。但目前,这一严令在部分银行网点“叫而不停”,近期仍有网友投诉“去银行存款被误导投保”的事情。
  去年9月,吴先生到某银行存款,柜员表示存定期利息不多,游说他买了一份年交5000余元,期限5年的人寿险。近日,他急需用钱,便想退保,却被告知只能拿回不到70%的保费,这令吴先生很难接受,因为当初并不知道退保有这么多损失。
  无独有偶,蒋先生去年5月到某银行储蓄,经柜员推荐买了两份据说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事后才知是长期人寿险,年保费千余元。由于过了犹豫期,他只好选择持有。但今年以来,蒋先生的经济状况发生很大变化,不想额外负担保费,遂想退保,却被告知只能按保单的现金价值拿回不到300元,这让蒋先生觉得太不合算,直怨银行当初误导销售,但也不知如何才能让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的确,当一些消费者发现被银行误导投保后,要么赶在第一时间退保,要么选择息事宁人。但对于后一种情况,由于过了十天犹豫期,一旦经济状况出问题或急等钱用,退保就要遭受较大损失,因为《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已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那么,遭遇误导销售的消费者该怎么办呢?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被误导投保的资金是闲钱,不妨还是“将错就错”,尤其第一年保费含有较多手续费,现金价值很低,退保会遭受较大损失。其次,若确实急需用钱,可向保险公司咨询,看能否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先解决眼前的问题。至于因经济问题想退保,却又纠结于损失太大,不妨选择两种折中的方案:一是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费,消费者可根据此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额,让保单继续有效;二是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费,消费者据此改变原保单的期限,原保额和保险责任不变。原保单批改后,消费者不再交纳保费。
  当然,在此还是要提请相关金融单位继续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杜绝误导客户行为。出现问题,应随同保险公司妥善处理,既维护企业形象,也要尽力将客户利益损害降到最低。
  你是否因为不实宣传而投资了本不该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在保险理赔中有过不愉快的经历?是否因为非法炒股软件而损失惨重?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消费与民生”。在3?15到来之际,齐鲁晚报齐鲁财金编辑室推出“3?15理财维权,有事您说话”维权行动。只要您拨打5提供维权线索,我们将收集你的宝贵意见,并向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及时反映,尽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以期为金融理财市场的净化和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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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变保单 损失谁来补
作者:郑梦超
  本报记者 郑梦超  原本是到存钱,却被忽悠购买了(,)投资分红型(),而保险到期后收益率并未达到当初业务员的承诺。近日,北京市延庆县部分消费者向某银行延庆支行索要相应赔偿。  保险公司在银行营业网点内驻点销售保险的情况曾经非常普遍,往往存在将保险宣传为存款、夸大收益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2010年11月,中国以“特急文件”方式,叫停保险产品“驻点销售”。但对于消费者被误导、存单“变”保单后的损失谁来弥补,一直没有明确说法。面对这一困境,人士建议,被误导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可通过购买的保险保费金额占家庭收入比例过高,来举证自己对缔约目的存有重大误解,以求得补偿。  被忽悠买保险  面对该银行北京延庆支行大堂经理值班办公桌,61岁的当地居民严女士心情复杂。6年前,她与老伴就是在这里,被一名打扮与银行职员相近的保险公司人员忽悠,买了10万元投资分红型保险。“因为穿着相同的工作服,我们一直认为她是该行的人。她对我说,买这种保险的收益要比5年定期存款利率收益高很多,并一再保证绝对不会低于5年定期存款利率。”严女士说,随后,这名“员工”又将她领到银行柜台,称钱还是存入该行,与定期存款一样,5年后到期,结算本金利息。  一系列的行为都让严女士确信,自己的钱存入了该行。“本来我就是来存钱的,考虑到收益率更高,我就同意了。”严女士说,没想到,14天后,她收到一套中国人寿分红保险保单,被告知收益按年计算,一年一分红。“去年9月保险合同到期,收益只有1.1万多元,比银行同期利率收益要少很多。”严女士说,按照当时银行5.85%的5年定期存款利率,收益至少相差1.8万元。严女士说,她为此与该行延庆支行交涉,有关负责人称需与中国人寿协商解决。目前,该问题仍在协商中。  延庆县王泉营村村民张女士也向记者反映了类似遭遇。“我当时到该行存钱,也被穿着该行工作服的保险公司员工忽悠,买了10万元投资分红型保险。结果到期后,收益只有1.1万元,比定期存款利率差很多。”张女士说,中国人寿延庆分公司在与她协商解决时表示,只同意支付2500元作为“安慰金”。“我在村里是扫大街的,每月只有500元工资。到银行存定期也是为了多挣钱,结果却被忽悠买了保险。算下来,买保险的收益要比定期利率亏1.8万元,这可是我3年的工资。”张女士气愤地说,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员工未告知任何风险,只一味强调高收益。  多人求补偿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银行驻点销售保险俗称“银保渠道”。因保险公司员工穿着与银行员工类似,导致一些警惕性较差的中老年人易被忽悠,认为自己购买了银行推出的保险,坐等所谓的高收益。但因保险公司销售的理财分红型保险存有风险,业务员承诺的收益率往往无法达到,最终引发双方纠纷。2010年11月,中国银监会以“特急文件”方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明确叫停保险产品“驻点销售”。  然而,《通知》下发前受骗的消费者,问题解决起来却并不容易。  据记者了解,该行延庆支行近期经常发生由以往驻点销售保险所引发的纠纷。“这事儿是挺多的,每天我们都要处理。居民来我们银行存钱就是我们的客户。出了事,我们肯定要负责,但关键是保险公司的态度。”1月8日,该行延庆支行营业部副经理郎利新对记者说,只要有客户反映误买保险的问题,他都会叫保险公司负责人来接洽解决,“但解决得有个流程,我们也只是负责协调。”  但在保险公司看来,这种事似乎没有太多协调的余地。“合同上有客户的亲笔签字,是客户的真实意愿表现。所以合同真实有效,没有问题。”中国人寿延庆分公司一名经理对记者说。“现在,我们手中根本没有保险合同,只剩下每年获得分红的通知单。”严女士对记者说,中国人寿公司要求,保险到期后必须上交保险合同,否则不予返还保险本金及收益。  “我们的合同回收后会统一封存或销毁。”中国人寿延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对记者说。至于为何不给客户,其称不知情。  随后,记者与严女士共同来到中国人寿延庆分公司,在其办公区域,记者看到多名穿着朴素的中老年人与其工作人员就保险事宜协商,称当初购买保险时存在误解,要求拿到保险业务员最初承诺的收益。  与投诉人严女士和张女士类似遭遇的客户有多少人?为何要将客户到期的保险合同收走?此类纠纷将如何解决?记者就上述问题询问中国人寿延庆分公司经理绍某,其称自己无权回答记者,需由上级公司有关人士正式回复。  消费者存重大误解  记者注意到,针对银保渠道销售保险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误解,曾多次发文进行提示、引导。2012年5月,保监会发出公告提示合理购买寿险产品的5个关键细节,其中建议根据自身的家庭情况和所处的人生阶段,选购合适的产品。在分析自身保险需求时,首先考虑保障,再根据经济条件安排储蓄和投资理财规划。2012年8月,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在银邮代理机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银行、邮政网点购买人身保险时,要核实产品内容,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了解分红、投连和万能保险产品具有收益不确定的特点。“严女士等人要想维权,关键要强调自己的缔约目的是存钱,而不是买保险。”1月9日,保险业资深律师、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对记者说,严女士等人去银行的目的是存钱,但在保险公司人员的误导下才错买了保险,在缔约上存有重大误解。但因其购买的保险合同年限较长,且在长期持有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因此在维权上有些被动。  李滨建议,严女士等人可以通过其购买的保险保费金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过高,来举证证明自己错买保险。“根据国际惯例,保费占家庭年收入的比例不应超过10%。此外,购买保险的顺序是先基本保障型保险、后投资分红型保险。保险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资功能,要先保障再投资。”李滨说,如果购买保险的金额明显超出家庭年收入,可以作为举证的关键点。  “如果消费者要起诉,涉及民事合同纠纷,只能起诉保险公司。如果涉及侵权纠纷,那么银行也可作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李滨认为,银行作为保险业务的间接代理人,如与保险公司串通侵害消费者财产权,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银行还应负有一定行政责任,“银行故意与保险公司串通,如采用着装相似的方式来混淆主体,涉嫌欺诈消费者。”李滨说。  延庆县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义东建议,保险公司和银行在推销产品时要对消费者负责,要着眼企业长远发展而不是短期利益,明确身份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如实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尤其是免责条款和风险点,必须详细向消费者介绍清楚,不能只介绍回报而不提潜在的风险。
01/17 05:0501/17 05:0101/13 04:5801/10 04:4112/25 01:1012/16 07:5312/11 23:3212/09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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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牛力  存款变保险、明知诈骗账户却仍难阻汇款……如今消费者的金融安全正在遭遇挑战。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创新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就金融安全问题建言献策。
  一些金融机构为逐利经常触碰法律底线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凸显。”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说,“一些金融机构为逐利,经常触碰法律底线,有些从业人员甚至与不法分子勾结进行金融诈骗,社会危害不可小视。”
  即便是正规的银行也频繁出现存单变保单、理财产品销售误导等乱象。“这不仅给广大储户带来经济损失,而且对银行信誉也带来不良影响,银行内控方面有待加强。”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说。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强化内部督察,配合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和金融诈骗。
  发展大数据应用阻截电信诈骗汇款
  危害消费者金融安全的不仅有内控不严带来的风险,有时还有外部欺诈。近年来电话诈骗、网络诈骗等案件频发,花样翻新,受害人一旦汇出钱往往很难追回。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电信诈骗涉案金额已突破百亿元。“银行是客户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设银行原监事长谢渡扬表示,“银行业在大数据分析应用方面已具备相当的系统、机构和人才基础,可以利用数据挖掘和分析探索大数据防范电信诈骗汇款。”
  工行已于2013年底研发投产了外部欺诈风险信息系统,这是银行首次尝试与公安部刑事犯罪侦查局展开的大数据合作。截至1月末,公安部刑侦局及各省份公安机关累计向工行提供电信诈骗账户近百万条,工行成功堵截电信诈骗9848起,为客户避免资金损失1.55亿元。
  不过,出于成本考虑,这类系统并未在其他银行推广,受骗人在这家银行汇款受阻换一家银行汇款成功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要想更大范围降低受害人的资金损失,还需要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进来。“出于加强风险把控、业务创新、改进客户服务的要求,银行业对发展大数据应用有相当的紧迫感。”谢渡扬委员建议,可考虑将银行业作为开展大数据应用的重点试点行业,率先启动,加大工作力度,以此带动和推动大数据应用在我国的发展。
  金融消费维权亟须专门法规
  近年来,金融服务质量应达到何种标准、服务费用如何收取,以及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如何保障等问题,成为金融消费供求双方争议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工行江西分行行长倪百祥认为,解决这些争议的关键在于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范金融服务行为。
  杨子强代表认为,目前,“一行三会”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主要依据一些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低,难以对侵害金融消费权益的行为给予有力威慑。“虽然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部分义务,但不能满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特殊需求。如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是否能受该法保护没有明确;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缺乏可执行的具体标准等。
  杨子强代表建议,应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由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牵头,组织“三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起草制定统一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指引,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标、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通过保护指引的方式先确定下来,为“一行三会”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依据。
  据新华社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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