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了4级工伤缴纳沈阳养老保险和工伤还用个人缴费吗?

2017工伤保险个人交多少
2017工伤保险个人交多少
  2017工伤保险个人需要交多少钱?缴费比例是多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工伤保险个人缴费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延伸阅读――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一、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1、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被保险人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职业病医疗管理办法,规范工伤医疗。  被保险人治疗非工伤所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3)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3、被保险人工伤评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4、工伤职工的养老和非工伤医疗按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  5、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o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旧伤复发的,停工医疗期间按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享受工伤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  (4)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十级,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择业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10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6、因工死亡待遇:  (1)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发给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  (4)因工致残1一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按本条(一)、(三)款的规定执行,并发给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补助金。  二、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规定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形。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便失去了享受补偿待遇的条件。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就不应当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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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比例是多少
根据《》的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是生产的重要因素;职工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而出现事故,往往是付出了血的代价,给本人或家属已带来巨大的不幸和痛苦,
所以对其发放待遇和补偿是社会和用人单位必须付出的,而不应该是受害人的“自我保险”。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是不缴费的,缴费比例,依照单位的类别不同,分为一,二,三级,缴费的比例也有变化,一般劳动强度高,比较危险的,安全系数比较低的企业缴费要高一些,比如建筑企业,煤炭企业等等,有的企业劳动强度低一些的,安全系数高一些的,缴费比例就小一些,比如银行,商场等等,比例的确定由劳动部门确定,一般在0.5%到1.5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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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关于一至四级工伤员工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现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在政策上没有明确。但是,该条例也提到了一至四级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应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个规定引申出一些问题,例如:一至四级工伤的员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否具有强制性?没有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费缴纳累计没有达到15年,其养老待遇在一次性领取后,是否还需要继续按照标准支付伤残津贴?
  由于国家层面的立法没有明确,导致实践当中对于一至四级工伤员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各省市存在一些截然不同的地方性规定:
  其一,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因工伤中断的缴费年限要求补缴。例如,北京市2007年出台文件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退休年龄,2007年4月份之前中断缴纳的,按照历年伤残津贴基数予以补缴;
  其二,要求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因工伤中断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例如,浙江省规定: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继续参保缴费的,应从日起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退出工作岗位至2007年12月期间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三,不要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例如:四川、江苏等地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予以缴纳。
  其四,不要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如何继续享受待遇区分是否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例如:山西省出台文件规定,已经参加过养老保险且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照
《条例》的规定执行;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一次性返还给个人缴费部分,继续领取伤残津贴;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一至四级工伤员工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上述地方立法分为两种,要求继续缴纳和不要求继续缴纳。在要求继续缴纳的规定下,对于因一至四级工伤中断的缴费年限又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要求补缴不同规定。由此可见,地区性的差异性,导致了我国各地一至四级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其享受的待遇差异性比较大。而且,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在我国企业破产、注销时,一至四级工伤员工的待遇如何一次性安置,也存在不明确性。
  因此,笔者希望通过这次
《条例》的修改,能够明确并完善一至四级工伤员工的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笔者建议:对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明确细化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对于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其参保年限已经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继续缴纳直至退休年龄。因为多缴纳几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提高退休时的退休待遇;对于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但是已参保年限加上还可以参保的法定年限,不能达到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不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伤员工,其可参保年限能够达到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当开设个人账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中断缴费年限,应当规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因为
《条例》本身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由用人单位补缴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企业破产、注销等法人主体消失的情形,应当立法规定养老保险费的强制性提取规定,以保护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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