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的核定应税2016年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是怎么定的

四月份区地税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的要求,根据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统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方案,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九条第二款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为平衡核定征收水平,促进查帐征收,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4.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得低于3%。&
&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应行业进一步细分,在应税所得率区间内联合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各地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四、各地不得采用变相方法使企业的实际负担率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
&五、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按本通知及福州市局规定的标准执行;厦门市局原则上执行本通知规定,对本通知未设立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应按本通知设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本通知设置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其下限不得低于本通知的区间下限。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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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统计:福建省国、地税局分行业统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近日,福建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闽国税发[2008]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日起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新的统一标准。同时,《通知》还对六种情形下,房地产企业的征收方式及征收率进行了确定。   福建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   行业 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 3   (二)、制造业   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 15   2、其他 5-15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茶叶、眼镜、化妆品 8-10   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5-7   3、其他 4-10   (四)、交通运输业   1、客运 7   2、货运 9   (五)、建筑业 8   (六)、饮食业 8-12   (七)、娱乐业 20   (八)、其他行业   1、采矿业 20   2、居民服务业 10   3、其他 10-20
《通知》规定,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应行业进一步细分,在应税所得率区间内联合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各地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通知明确六种情形下房地产企业须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执行标准
《通知》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六种情形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以往庆缴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的应税所得税率的执行标准。 总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这六种情形是: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通知》明确了上述六种情形福建省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4.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得低于3%。   据了解,上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是福建省国、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要求,在各设区市国、地税局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综合确定的。企业财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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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应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
来源:吉林地税&   |
  问题:我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我想问一下为什么有的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有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答: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提示:该文件自日起执行。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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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地税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是怎么定的
如题,地税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是怎么定的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行业大类或者行业中类确定所得税率(一般是给定一个幅度),个基层税务机关根据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幅度内确定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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