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是每年申请吗需要每年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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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是否还需要进行年终汇算清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发布时间:
来源:株洲国家高新区(天元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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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核定 &&& 一、概述 &&& (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二)核定征收方式: &&& 1、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 (三)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审核认定,可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也可以由税务机关直接对纳税人进行征收方式的认定和调整。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行按季(或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五个月内汇算清缴。 &&& 2、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者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如有符合核定征收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 (五)计算公式: &&& 1、定额征收: &&& 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文书确定的税额 &&& 2、核定应税所得率: &&& ①按收入总额 &&&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 ②按成本费用总额 &&&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 二、工作规则 &&& (一)受理 &&& 纳税人提出申请或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由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将纳税人填列好的《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进行情况核查。 &&& (二)调查 &&& 税收管理员收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传来的文书资料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调查,写具《调查报告》,签署意见,确定核定征收方式,并将申请表及《调查报告》传递税政部门。 &&& (三)审批 &&& 税政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资料进行政策把关,签署意见后将纸质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 &&& (四)核准 &&&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根据审核结果,在大集中系统中进行录入(系统无录入功能的予以台账登记),制作《核定征收通知单》,盖章后发放给纳税人,并将纸质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归档。 &&& 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核定征收 &&& 一、概述 &&& (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二)核定征收方式: &&& 1.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 (三)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审核认定,可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也可以由税务机关直接对纳税人核定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行按季预缴,年度结算的管理办法,季度终了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15日内结算。 &&& 2.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本期实缴作为下期申报的预缴。 &&&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如有符合核定征收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五)计算公式如下: &&& 1.定额征收: &&& 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文书确定的税额; &&& 2.核定应税所得率: &&& ①按收入总额 &&& 每名投资者应纳所得税额=各自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每名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名投资者的分配比例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 ②按成本费用总额 &&& 每名投资者应纳所得税额=各自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每名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名投资者的分配比例 &&&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 二、工作规则 &&& (一)受理 &&& 纳税人提出申请或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由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将纳税人填列好的《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进行情况核查。 &&& (二)调查 &&& 税收管理员收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传来的文书资料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调查,写具《调查报告》,签署意见,确定核定征收方式,并将申请表及《调查报告》传递税政部门。 &&& (三)审批 &&& 税政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资料进行政策把关,签署意见后将纸质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 &&& (四)核准 &&&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根据审核结果,在大集中系统中进行录入(系统无录入功能的予以台账登记),制作《核定征收通知单》,盖章后发放给纳税人,并将纸质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归档。 &&& 定期定额管理 &&& 定期定额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纳税人的实& 际情况、财务核算水平,按照《株洲市地方税务局系数定税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等所列举的方法,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核定其应纳税收入额,并按核定的应纳税收入额计征税款的一项管理过程。包括定期定额核定、定期定额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内完成对本辖区内原个体工商户下一年度的定税工作;对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其定额核定。 &&& 定期定额核定 &&& 一、概述 &&& 定期定额核定是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额,按照《株洲市地方税务局系数定税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等所列举的方法进行核定。 &&& 二、工作规则 &&& (一)纳税人自报 &&& 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申报营业额。 &&& (二) 调查。 &&& 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后,由税务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各项申报数据。 &&& (三)计算税额。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定税参数及定税参数具体等级标准,确定各项定税参数值,并将资料移交征管部门核实。 &&& (四)信息录入。税源管理部门将核定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由征管税部门在大集中系统中做审批操作,生成《核定通知书》,纸质资料交交税源管理部门归档。 &&& (五)下达定额。《应纳税额核定(调整)通知书》由税源管理部门送达到纳税户。 &&& 定期定额调整 &&& 一、概述 &&& 定期定额调整是对已核定定额纳税的纳税人,因其应纳税收入额发生变化而提出调整定额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的调整或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直接进行的定额调整。 &&& 二、工作规则 &&& (一)调整申请 &&& 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需调整其原定额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定额的申请。 &&& (二)调查核实 &&& 税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20日内调查核实,并将相关资料交征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 (三)定额调整 &&& 信息录入及资料归档比照定额核定执行。 &&& 应纳税额核定 &&& 一、概述 &&& 由于纳税人的原因,使税务机关难以按照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存在《征管法》第35条或第37、38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是对纳税人事后的核定。 &&& 二、工作规则 &&& (一)核定 &&& 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根据纳税人存在的情形,决定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方法如下: &&&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税负核定; &&&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 税源管理部门采取上述方法进行核定,应出具《调查报告》,写明核定原因、核定方法、核定税额等情况,按规定报税政、法规部门;稽查部门按上述方法进行核定,并交案件审理部门。 &&& (二)审批、录入 &&& 税政、法规部门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传来的资料后,进行政策性审核,审核无误的制作《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将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交税源管理部门。 &&& (三)送达 &&& 税源管理部门将《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将相关纸质资料归档。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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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我们公司是去年年底的新办企业.今年地税局要求我们缴纳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专管员是说规定年收入低于四百万的企业统一实行核定征收.他计算的申报数据直接是我公司的收入*15%*25% 请问这样的征收方式有没有依据.(我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都是完善的)
美琴9m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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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企业呀?利润率核定为15%,也太牛皮了... 具体合不合理,要看行业...也就是说行业平均利润率 希望能帮助到你!
我在网上搜的答案和法规。我觉得我们公司可以实行查账征收。但是专管员说低于四百万的年收入统一实行核定征收这个我有点疑虑。因为按照专管员的意思,只要我公司无法年收入超过四百万就一直要核定征收,我不知道这个说法合不合理?
没有这种销售额限制的说法,核定征收方式只是针对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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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标准的核定征收计算公式。15%是核定应税所得率,25%是税率,核定征收不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依据是国税发2008 30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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