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诈骗观后感手机里的钱,的观后感

微信新出现的四种骗局 别怪我没提醒你!
微信新出现的四种骗局 别怪我没提醒你!
&&& 上至七八十岁的老人,下至七八岁的小孩儿,都在通过微信与亲戚朋友联络。正因为越来越多对手机上网不那么精通的普通老百姓都在使用微信,骗子也转向了微信这块大蛋糕。
&&& 图1:最容易上当的四大微信新骗局
&&&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微信朋友圈里鱼龙混杂,各种谣言和骗局层出不穷,很多人抱着“有益无损”的态度频频转发。如此一来,未经核实的消息便在网络中大肆泛滥。专家建议,非权威渠道来源的消息不要轻易转发。尤其是下面四种新出现的诈骗形式,手机用户一定要多加分辨。
&&& 虚假购物送礼:免费送香奈儿口红
&&& 这几天,微信朋友圈出现“香奈儿口红试用”的宣传广告,不少爱美的女生申请之后,在对方的网页上填入了自己的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结果不但收到的口红是假货,还为此支付了16元的“快递到付”费。
&&& 图2:“香奈儿口红试用”?假的!
&&& 实际上,这16元并非快递费,而是“代收货款”,也就是说,骗子利用微信朋友圈打着“产品试用”的幌子做起了虚假销售的勾当。360手机安全专家解释:“这种骗术比之前的集赞送礼来骗运费更隐蔽,骗的不是运费,而是货款。”骗子以收件人支付货物运费的名义骗取货款,网友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货款”当成“快递费”,上了骗子的当。
&&& 微信盗号骗局:索要手机号和验证码
&&& 最近有网友收到朋友微信发来消息,告知其手机刷机,号码丢失,需要该网友的手机号。360手机安全专家指出,这也是骗子常用的伎俩,一旦骗子进一步要求告知验证码时,就更要留心。
&&& 图3:微信索要手机号和验证码千万不要给
&&& 360手机安全专家指出,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因为跟你对话的好友微信被盗,通过盗用的微信,骗子用好友的微信骗取你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之后,就能盗取你的微信。微信被盗后,微信支付、微信好友都将面临进一步风险。
&&& 微信红包骗局:以少换多有去无回
&&& 骗子一般在微信中通过添加“附近的人”加上好友,要求一起玩一个“微信红包以少换多”的游戏,并声称“发一个500元的红包,能够返还20000元”。受害者往往涉世未深,想到可以以少换多,便动心了,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对方的一个骗局。据媒体报道,有受害者按照对方说的给骗子转了4000元钱,心想能返回16万元,结果这钱就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 图4:微信红包以少换多?假的!
&&& 360手机专家指出,这种骗局并不算高明,只要自己没有对钱财的贪念,就不会轻易上当。
&&& 微信新骗局四:寻人、捐助骗局:暗藏诈骗电话
&&& 微信朋友圈里还经常发布“生病求献血”、“贫困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传递正能量的文章,但这些看似“正能量”的内容,也可能暗藏诈骗电话。360手机安全专家指出,朋友圈这些消息中往往包含电话、银行卡号等信息,要第一时间向官方核实之后再行动,避免落入骗子陷阱。
&&& “朋友圈”已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时,一些乱现象也在利用着朋友圈“发酵”、散播,因多是熟人发送的信息,更容易让人上当。手机安全专家提醒网友,对待微信、朋友圈里的信息一定要谨慎,尤其涉及到金钱更要多方核实确认。
编 辑:孔垂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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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校警防诈骗视频》观后感
& & & & & &通过观看《微校警防诈骗视频》,我知道了,网上买东西一定要小心,有客服电话打过来一定要跟店家本人确认清楚,以防受骗。如果有类似亲戚朋友打电话借钱或者利用QQ及微信借钱的,一定要多方面确认才能相信,不能只听信电话里面的声音或者聊天软件发过来的内容。总之,一切跟银行卡,和钱有关的电话或者信息都不要轻易相信,一定要多方面确认清楚,以免受骗。日志原文:
超级管理员
通过观看《微校警防诈骗视频》,我知道了,网上买东西一定要小心谨慎,如果有遇到客服电话打过来说订单异常的,首先在网上查看订单是否正常如果显示的订单状态是在正常情况的可以不用理真是有什么情况的话,一定要跟店家本人确认清楚,以防受骗。如果有碰到类似亲戚朋友打电话借钱,首先不要去猜对方是谁,一定要让对方自己说出自己的名字才行,很多诈骗的都是模仿亲友的声音,而且那个声音绝对是一模一样的,凡是要借钱或者充话费的都应谨慎,可以跟他她的家人或者朋友确认是否真有此事。如果碰到利用及微信借钱的,一般很长时间没联系的突然间跟你联系要说借钱的,这种就要小心了。这时一定要打对方电话或多方面确认才能相信,不能只信聊天软件发过来的内容。总之,一切跟银行卡,和钱有关的电话或者信息都不要轻易相信,一定要多方面确认清楚,以免上当受骗。
首席管理员
应该不会吧,不过现在的诈骗手段真的好多
好帖子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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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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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非法集资观后感 【范文十篇】
非法集资观后感
范文一:学习《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职业生涯》观后感
6月19日,我行组织员工集中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职业生涯的业务培训,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其主要表现在:
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风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臵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1、高息“诱饵”不动心。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2、老板“实力”不崇拜。不能为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业当时确实很红火,但由于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变数很多,“投资”风险无是不在,血本无归都可能。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单纯相信老板 “实力”。
3、“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既让人误以为是官方行为,又给人以稳赚不赔的假象。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4、“合法”吸储不大意。银行、邮政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往往让人深信不疑,极有可能给个别心术不正者假借代存、理财之名行骗的可乘之机。存款应该到银行、邮政窗口取得合法的存取凭证,而不要轻易交给个人。
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因此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6、违规吸储不参与。面对非法集资,我们既要不信更要不参。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心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这一祸国殃民的非法行。
资敬而远之,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当发现有群众上当受骗时,应当做到及时提醒和告诫,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范文二:非法集资背后的是与非
在中国,目前正规的金融机构提供不了民营企业需要的融资服务,民间融资市场非常混乱,而政府又没办法划出一个准确的界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可以给出这样一个安全港,至少它划出了一个相对来说比较明确的路径,或者说政府有把握地说你沿着这个路径走我们就能够认定你是安全的、合法的。这就给所有企业家提供了一个相对比较安全和确定的非正规融资渠道,不至于让很多人在灰色地带摸索、在刀尖上行走。
在出事之前,地方政府是鼓励企业非法集资的。为什么?第一,可以最大限度地动员本地的闲散资金;第二,可以把外地的闲散资金吸引到本地来。所以地方政府在你没有出风险的时候是纵容、支持非法集资的。我们看到过很多这样的案例,比如湖南湘西自治州的“曾成杰案”,一开始地方政府是完全支持他非法集资的,可是后来崩盘了,投资者一闹事,就把他抓起来,以“非法集资罪”判了他死刑。由此可见,政府事权的划分是有问题的。
2015年,北京市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非法集资再次成为政府关注的重点。大家如果关注时事,就会知道最近一个月又出了很多事,比如e租宝,而且昨天新闻又曝出上海的大大宝也出事了,都是几百亿的规模。
如果你去查中国政府的文献,如果你从传统法律规范的层面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现象,你就会发现从1993年的中国第一起非法集资案件“长城机电案”起,大概每隔4-5年时间,政府就会掀起一次对“非法集资”的整治运动。并且你会发现,随着整治,“非法集资”数量越来越多:每次开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时,政府都会这样讲:“非法集资现象比原来还要猖獗,金额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多”。
为什么会这样?我最近对政府的监管策略、监管手段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希望跟大家讨论讨论。
我主要讲四部分的内容:
第1—2集观后感
每个人出生时都是平等的,最终你能成为什么样的人,完全在于个人的修为。你想成为一个有所为的人,那么就必须有一颗火热的积极向上的心,不断的学习,不断的用知识武装自己的大脑,积累知识,不做井底之蛙。我觉得毛泽东从小的与众不同在于他的不懂就问,不耻下问,8岁读私塾拜君时的提问、17岁才开始读东山学堂一年级就足以证明。“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从眼前小事做起”这也是毛泽东17岁时与其他同学不一样的想法。当他走进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还处于迷茫时期的他找到了方向,结识了挚友,他们相濡以沫,一起研究着国家的大事,各抒己见,遇到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时,他并没有选择放弃,而是找到了杨老师寻找答案,事实证明他找到了,“切实去做,自己扎根进去,实践出真知,看似无路,实际路就在前方”。在对待日本人的问题上,他从本质看问题,并且说我们要为来日而早作准备,而且找到了切实可行的方法。所以从这两集我看到的是真实存在、脚踏实地、有计划有目标的毛泽东。结合到工作的有如下几点:
1、学习的重要性;
2、明确目标;
3、做事情有计划、有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4、言必行、行必果,说到就要做到;
5、承担其个人肩上的责任;
6、切实去做,不要只是我以为。
范文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侧重与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表象上他还是还本付息
集资诈骗罪的目的就单纯是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侧重于诈骗
你看刑法分则里两个罪名的分类类罪名是不同的就明白了
回答者: zzpoho - 二级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包括不特定的个人与不特定的单位。至于非法吸收某一单位内部成员的存款的行为能否成立本罪,则应通过考察单位成员的数量、吸收方法等因素,判断是否面对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才成立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吸收存款的方式、内容不合法,明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论处:(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5]
(二)、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后,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原则上宜实行数罪并罚。
(三)、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和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对股票、债券的管理制度;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二者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但同时又存在着根本区别:第一、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后者则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第二、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虽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工,但具体实施方法也有根本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行为人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
什么是非法集资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人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如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另从其他角度划分,有成长型基金、离岸基金、雨伞基金、基金的基金等等。但翻遍这些基金名称,把“私募”和“基金”合为一体的官方文件的“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英文一词,却未发现。
在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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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
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回答者: 维生素…VC - 三级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案例: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日,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解决资金困难为理由,在任县县城设置了固定场所,发放宣传品,挂横幅标语,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集资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并允诺到期后由县财政兑付。截止查处时共集资1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入股8万元;社会公众入股6万元。
从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所实施的集资情况看,该公司是以“入股”解决企业困难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该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取缔。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所集资款项为目的,其他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还有返还的意图,但其本身的集资行为是违法的.
非法集资数额达到600万元,已经构成了犯罪。刑法上关于非法集资有两个条文,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的处罚较轻,一般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恶意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据大量法院判决表明,多数情况下都会判处缓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孙大午;另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这个处罚很重,主要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将公众的钱财占为己有的目的,有诈骗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负责人属于第一种情况,那样就没有什么很大的问题,主要就是罚金,如果是第二种的话,处罚就很重了。
对于下面的投资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没有直接的联系,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因为最多只是从中收取提成,主观上并不具备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构成犯罪,不能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自己的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范文五: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集资超20万追刑责 日01:53新京报[微博]邢世伟我要评论(126)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
《解释》具体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非法集资活动中虚假广告行为性质的认定标准。《解释》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在政府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时,政府不会为这些公司造成参与者巨大损失而埋单,但是会最大限度的收缴非法集资公司的资金,在变现后返还给参与者。
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国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加。
非法集资超30人可追刑责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将追究刑责。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将追究刑责。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实际上,《解释》降低了非法集资的入罪门槛,入罪标准更严厉了。在人数上,以前个人是30户,现在变成了30人,以前“户”的标准很模糊,一家三口也是一户,祖孙三代也是一户,这次制定后明确了这个问题。
《解释》增加了一个条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个条款体现了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追刑责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
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目前存在大量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比如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者股票发行获得批准等虚假信息,销售所谓的“原始股”等。
根据《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解释》首次明确认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对这类行为予以打击。
范文六:论“非法集资”
近段时间,有多位客户因“非法集资”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涉案金额都高达亿元以上,且此类“非法集资”均与民间高利贷有关,因近期经常有该类咨询及委托,故对该类问题进行总结,写成一些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的特点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非法集资”涉及的刑法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2、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构成此罪。
其次,除了以上四个条件之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三、“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不仅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来说,行为人在出行巨额亏损后,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还继续集资,则视为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都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从近期发生的几起“非法集资”案来看,经侦部门的借入一般都是基于借款人的投诉,而借款人投诉的原因均是因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取回借款,为此,一般情况下如涉嫌“非法集资”的自然人或企业的集资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能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涉案金额达3.35亿元,温州四被告人因集资诈骗和非法吸存获刑
5月24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金额达3.35亿元的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顺陆、毛建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黄学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潘纯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潘纯纯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民间借贷、融资等金融活动和高消费活动。
2007年3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吴顺陆、毛建平以投资经商、临时借调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数十名不特定人员借贷资金,用于投资衡阳房地产和瑞安青云谷等项目、高息放贷、购置房产车辆等花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共计3.35亿元,造成实际亏空8000余万元。期间,因业务量增大、各类事项增多,需要熟悉金融业务的大学生帮忙,吴顺陆和毛建平商议后,指使毛建平的女儿潘纯纯和女婿黄学东协助从事记账、结账和收付款及出具借条工作。
2008年10月后,吴顺陆和毛建平明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已无力偿还债务,却编造谎言继续向他人高息借款,骗取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12万元,直至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顺陆、毛建平、潘纯纯、黄学东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等途径向数十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数亿元资金,数额和损失均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吴顺陆、毛建平在出现巨额亏损后,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吴顺陆、毛建平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潘纯纯、黄学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孙律师评论:
从该案的判决内容可见,本案被告人吴顺陆等四人之所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在于通过口头宣传等途径向数十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巨额资金;被告人吴顺陆、毛建平之所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在于出现巨额亏损后,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还继续集资。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孙万里律师
范文七:电影《非秀不可》是一部以选秀为主题且专属于成都的青春励志电影。由峨眉电影集团担纲拍摄制作的电影。这也是国内第一部以选秀为主题的电影。晓雯是一个乐观的女孩儿,和患病多年的养母相依为命。为了母亲她报名参加了选秀节目《非秀不可》。从此,单纯的晓雯经历了迷茫、艰辛、欺骗……最终,慢慢成长起来,找到了生活的真谛,实现了梦想,也收获了爱情。由四川通达艺鑫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峨眉电影集团联袂打造的中国首部选秀题材电影《非秀不可》,6月14日,在选秀之都“成都”举行了全国首映礼暨电影原创音乐首发仪式!成都一直享有“选秀之都”美誉,向来不缺青春励志的选秀热情和精彩感人的选秀故事,然而这一题材在大银幕上却鲜有反映。该片既不是对昔日选秀故事的复述,更不是对时下热门选秀节目的追赶,而是对数年来风靡全国的选秀节目的一种再思考,一种新提炼。它以选秀活动为载体,期望能通过几个草根青年在选秀活动中的不同经历,再现选秀活动的真谛和正能量。同时也将在大银幕上展现时尚现代的成都元素,把成都人的幽默乐观、成都人的生活方式融入故事中。耗时三年,斥巨资打造的中国首部选秀电影《非秀不可》历经波折,即将揭开它神秘的面纱,本片由峨眉电影制片厂著名导演钱路劼指导,由李宛仪/李亭哲/佴文/宫正楠主演,并特别邀请超女郁可唯,文瑶,型秀亚军苟伟,世界小姐王芊加盟。本片的音乐也是一大亮点。片中全部音乐均由成都本土音乐人包办词曲创作及演唱。而出品方也与中国移动无线音乐基地强强联手。电影《非秀不可》原创音乐CD专辑由中国移动“咪咕音乐”独家首发。“没有非看不可的电影,只有非秀不可的青春,”这一次不是虚荣与造作,首次用选秀的形式向青春和梦想献礼。
范文八:本文关键字: 今天,《非常6+1》的舞台上迎来了一个叫张丽的可爱女孩。与其他80 后的同龄人不同,这个大眼睛女孩的眼眸深处闪动着自卑,胆怯,防备和迷茫。原来这个1984 年出生,今年25 岁的靓丽女孩,曾在17 岁时遭遇父母离异,后又因伤害罪入狱服刑。就张丽而言,能在出狱的当天,接到《非常 6+1》的邀请函,实属一大幸事。对她今后的人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给她带来了自信,更让她体会到了来自社会的关心和胜于亲人的般的真情与温暖。让她更有信心面对今后生活中的任何挫折和困难。扪心自问,人活一辈子又有几个不犯错的?特别是涉世不深、初入社会的青少年,懵懵懂懂的年龄,不诸人事。对什么都充满了好奇与冲动,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诸多因素。难免一时冲动或无知而犯下错误。社会应给予宽容和关心。
范文九:2008年,湘西非法集资达到白热化,月利息普遍在8%以上,有的企业甚至高达10%至12%。涉及集资户数万户,吸收资金100余亿元,湘西州首府吉首近半数家庭卷入,大量政府官员也参与集资。      湘西集资案逾百官员参与   州长辞职统战部长被调查      日召开的湖南省反腐败工作会议通报,湘西自治州州政府原副州长、巡视员黄秀兰,因涉嫌受贿、参与民间非法集资,被移送司法机关侦查。据了解,至此已有4名厅级政府官员、数十名处科级官员,因卷入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而被查处。另有228名非法集资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2008年11月,湖南省委决定免去徐克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责令其按法定程序辞去州人民政府州长职务。同时,决定免去滕万翠州委常委、委员职务。      据调查,徐克勤在担任吉首市和湘西自治州主要领导期间,对吉首地区非法集资问题处理不力,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滕万翠在向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湘西部分企业非法集资问题调查组说明问题时,有严重故意瞒报行为。此外,她还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参股矿山开采、旅游项目开发,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等严重问题。湖南省纪委报经省委批准,对滕万翠的问题进行“两规”调查。滕万翠的丈夫、任职于湘西州农行的刘某也遭到调查。   湘西民间集资已有时日,但大规模的集资始于2002年。2008年,湘西非法集资达到白热化,月利息普遍在8%以上,有的企业甚至高达10%至12%。涉及集资户数万户,吸收资金100余亿元,湘西州首府吉首近半数家庭卷入,大量政府官员也参与集资。   2008年年中,部分参与集资的政府官员获知信息,提前支取本息,引发集资链断裂。   日至4日,因担心本金难收回,万余被集资者两度聚集,围堵湘西州政府和火车站,后经动用警力方才平息。此后,集资户又两次围堵湘西州政府。   日,吉首市政府发出了对集资情况进行登记的通告,并在市区设立了28个集资登记点,摸查集资情况。   据悉,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州委常委、统战部长滕万翠参与非法集资并提前支取本息,且集资数额巨大。   滕万翠主要涉嫌参与湘西荣昌集团和吉首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集资,并与此两家企业关系密切,而滕万翠曾对光彩房地产公司关注有加。   滕万翠是一名土生土长的土家族女干部,案发前在湘西州委常委中排名第四。   据中国人民银行湘西自治州支行2008年7月份公布的分析报告,到2008年6月末,自治州民间借贷规模近70亿元,占该地区金融机构同期贷款总额的一半以上。      吉首市市区人口不足20万,过半的家庭参与了非法集资;而在湘西州所辖的龙山、凤凰、古丈、花垣等八个县,非法集资也相当严重。   除了上述重点清查的融资企业,目前当地公安机关还在调查更多小型融资企业。据警方人士透露,“这些受到调查的融资企业,融资额多在两三亿元左右,其中已经发现有诈骗嫌疑。”   非法集资对湘西各方面影响甚巨,许多居民甚至卖房集资、贷款集资,因本息无归,生活陷入困境。      丽水两领导司机集资诈骗   多名领导干部暗充“保护伞”      从上世纪80年代末兴起集资之风的浙江丽水,这两年饱尝集资苦果,银泰房产案受害人数逾万,非法集资7亿元的美容院老板娘“小姑娘”杜益敏于2009年1月刚被终审判处死刑,但是,影响最坏的当属丽水“两领导司机集资案”。   一个是丽水市政协主席的司机吕伟强,一个是丽水市工商联领导的司机单旭波。案件备受瞩目不仅因为他们身份特殊,还因为给他们帮忙集资的活跃身影中不乏当地一些县处级领导干部。   年前,吕伟强已在丽水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受审,日,随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单旭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领导司机集资案已经全部进入审判程序。   公安机关的侦查表明,吕伟强自2004年8月到案发时,以工程招投标、银行还贷、与他人合伙做外贸生意、投资办厂、做基金等为由,以月利率2%至12%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向单旭波等28户个人和企业非法集资,累计金额26218.58万元。   专案组对吕伟强所有资产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扣押、冻结、查封其资产总值1000余万元,全面查清了吕伟强的资金往来情况:   集资款中用于支付集资款利息和归还到期集资款本金达万元;   以银行卡套现、通过他人“洗码”、带现金过境等方式数十次到澳门赌博输掉2000余万元;   用于投入某公司购买土地建厂房610万元(至案发未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其余款项被吕伟强用于购房买车以及个人生活挥霍,共造成他人实际经济损失达万元。   经查明,丽水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陈伟达筹集亲友资金出借给吕伟强使用,并多次出面帮助吕伟强联系向企业借款;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锋、丽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吴益由为吕伟强借贷资金提供方便条件。   由于他们的帮助,吕伟强先后向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借款1020万元,造成企业实际损失855万元。   此外,原丽水市委办公室人事行政处处长林斌在出借资金和介绍朋友出借资金过程中,收受吕伟强“好处费”。   公安局的材料称,单旭波以承包工程、投资地产等名义,向集资户集资6200多万元。单旭波在集得这些钱后,并未投资工程建设,而是以5%到10%的月利息,出借给他人,其中主要的资金流向是给吕伟强。   2004年以来,单旭波常带着吕伟强去澳门赌博,单旭波帮他签下筹码,吕在澳门赌博共输掉2100余万元。最后一次是2008年春节后,两人到澳门,单旭波为吕伟强总共垫付了491.77万元。单旭波带着吕伟强去澳门赌博的原因是,吕每赌一笔钱,单就能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洗码费”。到案发时,单旭波已经从吕伟强的赌资里抽得数十万元的“洗码费”。   吕伟强和单旭波案发后,丽水流传甚广的一则消息是,丽水市的一些领导在吕和单资金链快要崩裂之时,打电话给当地的企业家,让这些老板借钱给处于困境中的吕伟强,钱到账后,他们再从吕处拿回自己的本金,全身而退。被抽光钱的吕伟强,在领导的安排下到公安局自首。而单旭波的主要工作,则是以领导做生意为由到处借钱,然后把钱给吕伟强,再转到领导们的账号里。   2007年底到2008年3月,吕伟强和单旭波两人资金链崩溃的前夜,他们完成了最后的疯狂之举。接下集资最后一棒的,是10多位丽水当地有名的企业家。   资料显示,借钱给他们最多的是朱文连,共被借走3000万元,丽水金龙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王岳成被借走600万元,另外还有金某被借走950万元,杨某、王某、方某等各被借走200万元,总计金额5000多万元。   据报道,王岳成被借走的600万元,与丽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吴益由的打招呼有关系。   “2008年2月左右,市国土局副局长李锋打电话给王岳成,王不肯借,最后吴益由电话打过去,他才肯把钱借出来,最后还找了一家企业做担保。”   2009年初,在吕伟强集资诈骗案中,为吕伟强向企业集资提供帮助的数名县处级干部受到了党纪的严肃处理。丽水市委、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陈伟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公安队伍;给予林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出党政机关;给予李锋、吴益由党内警告处分。      “小老板”非法集资40亿元   领导辞职加入“皮包公司”      对于宁夏很多“投资者”而言,2009年春节会过得很艰难。原因不仅仅是金融危机,还有一个叫孙国明的年轻人。一个24岁的小年轻,骗取了众多身价千万的“投资者”的信任,参与其融资骗局。
  孙国明曾经是宁夏民间“做资金”圈子中的风云人物,在过去三年多时间里,通过高息借入资金,然后以更高的利息放贷或进行投资,累计融通资金达40多亿元人民币。日,孙国明被警方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刑拘。据不完全统计,孙国明案发至今,拖欠的借款在3亿元以上。   据与孙国明相熟的人介绍,孙极为聪明,并表现出与其年龄极不相称的成熟,甚有心机,说话“滴水不漏”。尽管家境不好,但孙国明颇有“志向和野心”,上学时即很能“折腾”,借款2万元租了个轿车在外面“跑各种生意”。2005年3月他和一位中专同学合资开办了银川广本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005年中,因为业务往来关系,孙国明认识了在银川市农村信用联社(现已改制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工作的女孩杜莹(后成为孙的妻子),以及该信用社当时的营业部主任张立勋。这成为他改变命运的关键契机。   2006年后,孙的融资渠道扩展,汽车租赁业务渐有起色。他还认识了不少当地金融圈的人,其中包括一些“做资金”的有钱人。所谓“做资金”,就是一般所指的民间金融活动,包括“放板”业务(即高利贷)。眼见“做资金”来钱快、利润高,孙国明也开始涉足。   一位融资对象透露,他早年创业时期经常需要向当地银行贷款,因此认识了张立勋。2006年底左右,又通过张立勋认识了孙国明。张和孙对他说,他们掌握大量“倒贷款”的业务资源。所谓“倒贷款”业务,即向急需归还银行到期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借款人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后,在银行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可以再次向银行借款,然后用此笔资金偿还短期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   事实上,孙国明给他的“投资者”承诺的回报非常诱人,一般月息在3%至6%不等,最高的甚至达到10%,而按天计的利息也在5‰左右。前述人士说,孙国明认识一些曾握有贷款审批权的“圈内能人”,他们信息灵通,既了解什么人急需短期周转资金,又知道这些人再次向银行借款的把握有多大。他们的“倒贷款”业务看起来比较“靠谱”,加之对方许诺的利息很诱人,因此他颇为心动。   日,该人士向孙国明掌握的一个账户打入400万元。四天后,孙即分两次给他回款100万元和200万元,第五天又给他回款104.25万元。五天时间,他即有4.25万元的收益。此后一直到2008年中,该人士累计给孙国明打款达2.37亿元左右,还通过转让房子、汽车的资产向孙国明借款470多万元,合计2.4亿多元。这些借款期限从数日到几个月不等,数额也从几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   他从孙国明处得到的包括本息在内的回款累计1.88亿元左右,最后一期还款是日的10万元。该人士称,即便不计利息,仅本金孙国明即欠他5300多万元。实际上,合作初期孙国明非常守信,后来还款就逐渐迟延。从2008年6月开始,拖欠的情形越来越严重,一直到其案发,仅有几笔十来万元的小额还款。   孙国明需要支出的资金,除了归还的借贷本息,还包括打点各种关系的开销、分给合作者的收益,以及各类投资支出。理论上,他必须保持自己的收益高于其融资成本,或者保持不断融入资金以归还借款,才能维持业务的运转。为方便业务开展和维持“实力雄厚”的形象,孙国明还进行各种“投资”。在2006年到2008年间,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其关系人,并购了银川融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众邦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天旭商贸有限公司等,并设立了宁夏宁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夏中信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008年,原银川市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主任张立勋、原银川市农村信用联社新华街分社主任庞波、原农业银行宁夏分行广场支行副行长孟平等人辞去原来的工作,正式加入了孙国明的公司。知情人士透露,孙国明的公司有的有少量业务,但多数属于“皮包公司”。有一点“实业投资”色彩的,是盐池天宝煤焦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典礼时,孙国明聘请了银川专业的礼仪庆典公司进行策划,从公路到公司门口的上百米路上铺设了红地毯,盐池县“四套班子”头脑悉数到场,场面非常隆重。一方面具有“雄厚实力”,另一方面有专业的“金融业务团队”,加上承诺很高的回报,且业务初期表现得颇为守信,孙国明在银川“民间金融市场”逐渐声名鹊起。很多有钱人,包括一些原本自己就“放板”的人,都把钱投给他。在他的老家盐池县,很多人也纷纷给他投钱。大家沉溺于获得不菲利息回报的喜悦中,不断加入孙国明的资金游戏,直到游戏突然终结。   日,因讨债无果的债主报案,孙国明被宁夏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第二天,为了当面见到孙,询问资金下落,有两位债主主动出钱,同孙的家属一起将他保释出来。在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昌东路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六层,孙国明旗下几个公司的办公所在地,各地的债主们闻讯赶来。因为人数太多,维持秩序的警方不得不设定一个“门槛”:欠款在1000万元以上者方能进屋当面质询,其余人只能在门外等候。■
范文十:非法集资的故事在各地接连不断地上演,普通百姓的发财梦在不断地破灭,“融资”老板们一个个走上了审判席,然而,鲜见那些曾经为这些老板撑腰的领导被追究责任或引咎辞职,难道他们就没有一点责任?非法集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如果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不扼腕斩断幕后“黑手”,非法集资的故事肯定还会持续地上演。   在深入剖析非法集资案例、认真查找原因的基础上,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防止无意中卷入“集资漩涡”。      非法集资者搭台圈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捧场助兴,双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群众一眨眼工夫就被骗得血本无归,这样的骗局为何能一再上演屡试不爽?例如,拥有“省十大民营企业”、“县支柱企业”等骄人名号的安徽省太和县双阳集团董事长李文彬曾是县、市、省人大代表,四年时间非法吸收群众存款两亿元。他的一大法宝是,“积极迎合上级领导意图,大搞形象工程……上级领导不时前来参观视察,大车小车络绎不绝。李文彬把各级领导参观视察的照片都挂在厂里”,于是群众“都以为有政府重视和支持,李文彬的企业可信”,纷纷“把自己卖粮、卖鸡蛋、卖猪、卖牛、做小生意、打工挣的钱,甚至是孩子上学钱、工伤事故赔偿钱,都存到李文彬的厂里”。   还有,湖南省岳阳市有家富盛公司也是打着其董事长“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女企业家”、“市优秀共产党员”的旗号,非法融资高达数亿元,当集资户发现可能受骗,找到富盛公司讨要集资款时,市里的协调小组成员却信誓旦旦地表示:“我拿党性、干籍担保,富盛公司不是资不抵债,请大家放心存钱……”   在大量类似的非法集资案件中,要么有政府部门拍着胸脯为非法集资者做担保,要么有政府要员赤膊上阵为“骗子公司”大声吆喝,毫不夸张地讲,正是由于这些公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没有恪守保护公众权益的职责,反而有意无意充当了非法集资行为的“吹鼓手”,才使得普通群众在受骗上当的怪圈中越陷越深。   从近年来的相关案件分析,类似的圈套不止非法集资一种。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发展企业的旗号,实际上在骗土地、骗资金、骗项目、骗资源,而我们一些地方党政干部则因为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盲目心理而不自觉地为其推波助澜、为虎作伥,不仅使国有土地、资产受到严重损失,普通群众也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因此,有关部门必须深刻总结教训,研究探讨相关规定,使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提高辨别能力,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决不能让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且频频得手。      让权力逐渐退出“招商”      不少非法集资案件,都与盲目招商引资有关。因此,要解决招商引资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需创新官员政绩考核机   制,逐渐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交给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政府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据了解,在许多发达国家,招商引资一般是由商会等民间机构来组织完成的,政府与商会、企业之间的关系非常清楚,决不会越俎代庖,更不会因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而造成监管身份的模糊、错位和丧失。   目前地方政府应该创新保增长、促发展的思路。在招商引资方面,应摈弃重奖官员的做法,同时要自上而下改革官员政绩评价体系,改变以招商论英雄的官场风气与社会氛围。政府生产的是公共产品,在吸引外来投资方面,政府的精力和资金应该用于改善市场环境,而不是以行政之手去直接参与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本质上属于经济中的商业活动,理应让它与政绩脱钩回归本意。   为此,有专家提出了招商引资应遵循四条原则:一不损害群众利益;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三是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四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果以牺牲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来换取一时的经济繁荣,势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削弱政府的公信力。总之,国家应对各地招商引资举措出台统一的规范。只有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规范政府依法行政,做到正本清源,才能使地方经济真正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防止包括非法集资在内的各种“经济疾患”和影响社会稳定行为的屡屡发生。      明确纪律,严禁参与非法集资      在许多非法集资案背后,总能发现党员干部的身影。   日,冒名顶替骗取护照企图出逃的浙江省永康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朱兵被金华市检察院刑事拘留。经初步查明,朱兵在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金东区、永康市任职期间,曾多次收受请托人所送的财物,涉嫌犯罪。同时还有赌博等问题。另据了解,朱兵曾从亲友等处筹集资金出借给浙江中港集团董事长丁庆平(已外逃,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其立案调查)以获取高额利息,并为丁庆平提供债务担保。   类似的案例不少。确实,这些领导干部或者暗中操纵、或者大量投资并获取暴利,这些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腐败行为。但是,对这些行为,目前我们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或者有些规定已经落后于形势,有必要作进一步强调和修改。即使有规定的地区,也要加强执行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北京市委、市政府曾出台过一个《关于处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工人入股分红问题的暂行规定》:“严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使用公款、贷款参与集资入股、放款获利。已参与的应认真进行清理,已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乡以上(含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国营企事业单位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干部参加集资入股,投入的资金只能按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但不能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得从中分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发布之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入股分红超过利息的部分,要一律退出,上缴同级财政。”“国营企业科级以下干部、工人,事业单位县团级以下干部、工人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参加集资入股,只参加分红不拿股息的,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二十;既分红又拿股息的,每年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六。”这个规定很好,对当前清理整顿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但是,当前全国各地的非法集资案暴露出的党员干部相关问题,都没有按类似的规定予以查处。现在应该是认真总结教训,明确规定、严格执纪的时候了。   总之,群众相信与政府或官员关系密切的企业,其实主要是在相信政府。政府公信力是一种来之不易的政治资本,是政府影响力和号召力的集中表达,如果政府及官员动辄卷入非法集资等案件中,政府公信力必将受到重大损害。因此,我们必须审慎对待、认真研究,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决不能让这种毒瘤继续滋生蔓延。■   编辑:靳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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