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组织怎么做账可以同时做两个不同的公益领域吗

【全解2】朋友公益组织”架构图及相关说明
【全解2】朋友社会公益志愿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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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公益”组织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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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图片看不清楚,可点击原图放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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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
本结构图为我组织运作结构图,分上下2部分,上部分以管理分类,下部分以工作内容分类。
一、根据管理体系分类(按照工作区域与人群来划分与管理):
(1)、项目部:(依据在校内外的各特殊群体或针对性社会支持工作为相关学生群体服务,各相关工作配备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官员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对执行理事会负责)。具体分为针对学生MSM(男男性接触人群)提供艾滋病防止与社会支持的同城社区、为广州高校学生公益社团或其他学生机构提供资金与技术的小额资助项目及其配套的社团能力建设培训项目、在广州大学城保留村学生旅馆的健康调查与教育项目、以及正规划与拟定协调中的大学城学生活动中心和“红三角”地区扶贫夏令营工作。
(2)、驻校机构:(依据工作场所所在地的学校来划分,由分支机构协调人直接负责校园服务工作),主要一方面与各高校学院团委合作针对大一新生以及其他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以及公民发展教育的学生同伴教育,另一方面在所在校园区域内开展大型的社会支持与政策倡导公益活动,普及学生健康与权利、以及关注社会弱势人群的公益信息。
&&&&&&&&&&同时,朋友公益还在驻校分支机构的基础上,与个别广州地区高校老师开展工作,提供少量资金与物资针对学生身心健康、性别平等与学生公民发展教育共同探索参与式课堂教学与同伴教育。&&&
(3)、志愿者年会:本管理机构主要是为组织内部志愿者服务,志愿者与项目官员拥有组织内部血条与管理的选举权、
评优权利。志愿者年会内容包括监事会每年对组织执行理事会的财务监督报告、组织主席以及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志愿者年度评优工作以及组织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各级志愿者选举工作。&
(4)、新闻与公关部:(公益创业,第2阶段拟建)针对组织内部管理的信息共享与对外交流宣传,与企业建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合作,完整对外交流会务工作与资金筹集。
(注,本部分现还在筹资阶段,主要是更好的整合大学城以及公益领域资源开展学生服务,倡导学生权益。)
二、依据工作内容体系分类:
(1)、大学生健康教育:针对大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开展同伴教育,提升健康质量;
&&&(2)、弱势群体社会支持与政策倡导:针对有关社会发展与民生领域有关的人群开展宣传倡导,让当代大学生了解社会、
关注社会、参与社会,树立公民责任意识;
&&&(3)、大学生公民发展教育:或者也可以说是大学生生命教育,在前面2方面的工作基础上开展与学生日常生活中有关的权利维护服务,将了解社会、参与社会与学生自身生活权利联系起来,开展大学生公民意识倡导工作,促进公民社会进一步发展;
&以上的工作方向与内容本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因此,在我组织开展任意一项工作中都是将几个工作内容同时融合在一起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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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益组织留不住人才,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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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临终关怀的,很多人都瞒着家人,因为家人不能理解,甚至认为经常接触生命垂危的人‘晦气’。”韩睿说,现在做临终关怀服务工作的人太少了,但这方面的需求却很大,他对当初的选择不后悔。然而,去年年底,韩睿离职了,选择到一家快递公司当了一名“快递哥”,“有了孩子后,生活成本骤增,公益行业的收入远远不能养家。在理想和现实面前,我无奈选择了后者。”
图片来源:百度图片本报记者:李庆近日,南京37岁&公益哥&转行当上&快递哥&的事件引发网友热议,公益组织留不住人才的话题再次引发公众的关注。37岁的&公益哥&韩睿,曾参与过汶川大地震的救援,亲眼目睹了灾区老百姓失去亲人的惨痛和无助。4年前,韩睿从一家大型国企辞职,在本善社工服务中心从事临终关怀工作,每月收入约3000元。&从事临终关怀的,很多人都瞒着家人,因为家人不能理解,甚至认为经常接触生命垂危的人&晦气&。&韩睿说,现在做临终关怀服务工作的人太少了,但这方面的需求却很大,他对当初的选择不后悔。然而,去年年底,韩睿离职了,选择到一家快递公司当了一名&快递哥&,&有了孩子后,生活成本骤增,公益行业的收入远远不能养家。在理想和现实面前,我无奈选择了后者。&&这几年做公益很快乐,收获也不少。也许等以后经济条件好了,我还会回归公益领域的。&韩睿表示。小孔是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工作专业的一名大四学生。上学期间,小孔曾是好几家公益组织的志愿者,这种经历使其对公益领域有了浓厚兴趣,也锻炼出了很强的活动策划能力。&这是一个能让你感觉到什么是高尚的领域,也是一个让你觉得很充实的领域。&小孔说,虽然目前很多公益组织都想让她去机构工作,但是他们提供的待遇一般都比较低,很难接受,自己上大学花了不少钱,毕业后要补贴家里。小孔的经历和想法,在大学生群体中非常普遍。南京晓庄学院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段继业坦言,按理说,高校社工专业毕业生是最适合从事公益慈善工作的,但每年进入这个领域的大学生也就10%左右,几年后还会流失,其他专业的大学生进入公益慈善领域的,更是寥寥无几。在南京公益圈内,像韩睿、小孔这样的人才流失现象很普遍。近期发布的《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需求调研报告》显示,NGO(非政府组织)在职人员中,近六成机构有人员离职流失,其中近八成流向了非公益领域。报告中还指出,公益人才流失严重,近8成人员离开公益领域,待遇低是主因。80%多的公益人才表示愿意将公益作为终生的事业,并表示会留在本机构工作,但从实际情况看,近6成的机构有人员离职流失,且其中近8成的流向了非公益领域,体现了公益人才在意愿上希望留下,但迫于现实压力,不得不流动的现象。有潜力的人才多不愿进入公益领域一方面,公益机构人才流失,难以找到合适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高素质、有潜力的人才,愿意进入公益领域者也很少。在今年3月15日&国际社工日&期间,民政部也专门提到&我国专业社工队伍还非常紧缺,到2020年,我国要有145万名专业社工,目前还有近百万的差距&。南京市公益创投协会常务副会长常建东介绍说:&从这几年南京的公益发展来看,从事公益行业的人才多半来自社会工作专业,不少人经验远远不足,在解决复杂社会心理和个性问题时也欠成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面临人员短缺、结构不合理、队伍不成熟等短板不无关系。由于公益慈善领域的特殊性,其所需从业人员往往比其他生产性行业对综合素质的要求更高。比如,这些人需要对广阔的社会及经济发展现状有深入思考,有发现问题的敏锐眼光,能够设计高质量项目并高效率执行;需要有广泛的社会资源,有足够的办法募集善款,还要有娴熟的财务技能管理好善款等等。近年来,公益人才短缺、流失等问题持续受公众关注,为此,《公益时报》联合新浪公益、问卷网和凤凰公益推出本期益调查:你认为导致人才从公益领域流失的根本原因是社么?
[责任编辑:廉竞炜 PP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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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小群体可以创办公益组织吗?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场所使用权证明: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可以去当地民政局申请注册;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你先了解下《条例》吧,时间大概1个月。附录、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机构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quot,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全国&、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代表机构的; (二)住所; (三)宗旨、代表机构的名称;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中华&quot。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全国"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发起人、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五)有法律。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中国&quot,没有必要成立的。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其所属分支机构;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注销的;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 (一)名称、住所,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采纳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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