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空调却买来纠纷 是天猫买家与顾客纠纷刁难还是厂商欺诈

买空调却买来纠纷 是顾客刁难还是厂商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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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空调却买来纠纷 是顾客刁难还是厂商欺诈?
日14:58 光明网-生活时报
  入夏以来,空调进入销售旺季,有些问题就出现了。曲先生在一家广告公司任职,他向记者诉说了他买空调时的一次遭遇。事情其实很简单,但至今没有解决。
  起因:最看中的优点没有
  曲先生5月8日在西三环的一家电器城花4000多元买了一台TCL壁挂式空调,规格是TCLKFR-34GW/E5。曲先生介绍说,当时在装修房子,也没有什么家具,先买个空调。由于窗户是大块的玻璃,没有开窗户,不通风,所以想买一个能换风的空调。5月1日在商店里,曲先生看到了这款空调的宣传单。为了保证功能齐全,他特意地询问了销售空调的店员。曲先生询问了三个问题,最主要的是这款空调的新功能———换新风,还有制冷制热的功能。曲先生说,当时那个店员也不太清楚,三个问题打了三个电话,回来后告诉他有换新风的功能,而且其他的功能齐全。所以,5月8日他买了这款空调。在买来的那天就有人来上门安装,曲先生不在,在安装的过程中,曲先生的同事发现这款空调好像和没有换新风功能的空调没有区别。
  经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曲先生告诉记者,安装的工人说这款空调根本没有换新风的功能。“当时我都不相信,这么有名的公司怎么会有这么大的漏洞?于是我的一个同事和TCL销售处的人联系。他们当天派了一个销售部的人来处理这件事,姓付。我要求把这台空调给我退了,再赔我一台有换新风功能的。这是法律给予消费者的权利,‘假一赔一’。”据介绍,来处理这件事的付先生当时没给具体的答复,说是要向总部请示,由总部决定。曲先生说,TCL公司是给了答复,第一次说把这款空调退了,由曲先生补个差价,给曲先生换个有换新风的柜式的,他不同意,他认为赔是应该的;后来又说退了这台空调,再赔一台,到现在还没有人来最终解决这件事,给他换空调或赔偿。曲先生称:“我现在要TCL总部给我个说法。”
  记者就这件事采访了北京TCL电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郑经理。他说:曲先生是在5月8日买的空调。是曲先生的合作伙伴和我们联系的。这种规格的空调是在5月1日开始销售的,而且是我们北京公司发现空调的宣传资料有些不妥,在5月5日我们给各大商场发了传真,通知这一情况。在商场里我们的推销员我敢保证100%的知道,其他的商场里的售货员有的有可能不知道。开始和我们谈的不是曲先生,是他的合作伙伴,谈了两次曲先生才出现。记者找到当时的负责人付先生。他说,当他知道这款空调没有换新风的功能时,当天晚上他就去了。曲先生不在,他的同事要求先退款,再赔一台,付先生说要回来商量。一两天后,他打电话给曲先生的同事,说公司同意,此时曲先生的同事说,现在不行了。后来,那个同事又和付先生联系,说曲先生忙,给了付先生曲先生的电话号码,还说先赔了机器再谈下一步的议程。付先生认为,如果曲先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谈,他们同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
  TCL公司的法律顾问马先生就此事介绍说,有些产品的宣传单是宣传一个系列产品的,在TCL小风侠这个系列中,换新风功能并没有指明哪款空调有。并且,在宣传单背后也注明:本资料的技术信息如有变动,届时恕不另行通知,具体参数以产品说明书为准。所有资料皆经小心核对,力求准确,如有任何印刷上或翻译上产生的错误,本公司不承担因此产生之后果。这就是说,宣传单有些小变动而未通知消费者在法律上是允许的。而且,在曲先生的事情出现后,公司作出决定,按《消法》中最高限额赔给曲先生,即双倍赔偿,但曲先生没有接受。马先生还补充说,消费者应该以产品说明书为准,产品说明书的资料是最详细、准确的。
  暂没结局的结果
  记者在北京的一些商场看到,关于这款空调的宣传材料,没有的功能被划掉了,销售人员在给消费者推荐时也注意不再“填加功能”。一些消费者在接受采访时说,如果买到宣传与实际不符的商品时,厂家给退货或赔偿,他们会接受的。现在,曲先生表示只想要个说法,到底消费者的权益该怎样保护。北京TCL电子销售有限公司表示,该做的他们一定会做,其他不合理的要求则不予理会。郑经理称,他们欢迎消费者通过正当的渠道来解决问题。记者还就此事电话采访了有关的部门。在司法部门工作的杨振波先生说,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售出的商品如果与产品说明书不符,厂家应该给予维修、赔偿或退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中,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如果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应用的法律也是这两种。消费者协会的有关人士认为,这应该是一种商业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应该获得双倍的赔偿。
  现在双方似乎进入了相持阶段。曲先生称,他一定要有个说法,如果还没解决,他有可能会通过法律的手段。
  本报实习生盛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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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买卖事实合同纠纷
10:32&&来源: |
  日,北京市某公司甲与另一公司乙签订了购买空调100台的合同,约定每台空调价格为1900元,于5月4日交货,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当即支付预付款19000元。甲公司提供40台空调后,乙公司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甲公司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空调,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货,货款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双方约定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直接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空调100台,价款共计190000元。但乙公司仅向丙公司支付货款171000元,扣除了已经向甲公司支付的19000元。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问题提出]
  本案主要涉及到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时的效力。
  [法律依据]
  《》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由丙公司交付货物的合同时应当根据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该书面合同应当于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时成立。但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即使当事人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不意味着合同就一定不能成立。按照《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只要实际上双方已经成立口头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其主要合同义务的,即使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所订立的由第三人丙公司交付空调的协议,就交货的时间、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方式,都有明确的约定,可见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口头协议,唯一不足即是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达成口头协议后,丙公司即向乙公司交付了约定的100台空调,乙公司接收并支付了90台的货款。可见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履行,只是由于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支付过10台空调的预付款,所以乙公司少向丙公司支付了10台空调的价款,才产生了争议。这样依照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就由丙公司代为交付空调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由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向丙公司支付空调的价款,因此,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请求支付剩余价款及其利息。而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请求返还预付款(当然这与此案无关)
  [存在的问题]
  对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时的法律效力,一直以来都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不能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一般来说合同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和促进交易,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是为了尊重双方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但是在双方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又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不能因为形式上的规定而否定实质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这既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是为了促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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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雅静牌空调扇噪音大 顾客退货却遭商家讥讽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陈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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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快讯(记者陈钦祥通讯员融工)近日,福清市民吴先生购买了一台空调扇,没想到空调扇带来的不是清凉,而是恼人的纠纷。
  新买的空调扇噪音太大 他找商家退货却遭讥讽
  7月18日,吴先生花了470元在福清虹际电器商行,买了一台雅静牌空调扇。使用了几天,吴先生发觉该空调扇“动静”太大,吵得睡不好觉。7月23日,吴先生趁着还在7天包退期限内,换了同牌子另一款静音型的空调扇,售价700元。
  可一周过后,空调扇的“动静”开始大起来,噪音比起之前的那台还要大。吴先生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不但遭拒绝,还遭到讥讽。“现在有几个人还用空调扇?要想静音效果好,买空调呀!”商家的这句话彻底激怒了吴先生。情绪失控的吴先生不仅把自己的这台空调扇狠狠地往地上摔,还随手抡起身旁的一台崭新电磁炉摔向地面。
  经福清工商多次调解,昨日,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商家为吴先生更换一台全新的同款空调扇,由吴先生承担100元的调货邮寄费用;被吴先生摔坏的电磁炉,商家不予追究。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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