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审计规定审计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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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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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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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解读
邀请嘉宾:贺季方&&市政府投资审计局局长
访谈时间:
访谈概要:《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是我市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的重要举措,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广大市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安全、高效,成为“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的迫切需要。为回应各位网友与市民朋友的关注,本期在线访谈由市政府投资审计局局长贺季方专题给大家解读《办法》。
  主持人:各位网友与市民朋友上午好!这里是襄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现场,我是主持人叶子。2012年5月,市政府发文实施《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的重要举措,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广大市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回应各位网友与市民朋友的关注,今天,我们请来了市政府投资审计局局长贺季方同志,给大家详细解读该《办法》。贺局长您好!欢迎您!
  贺季方: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请您给网友与市民朋友谈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贺季方:好的。2011年12月召开的襄阳市第十二次党代会,这次会议确立了“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当然,近来对两个中心又有进一步合理定位)的发展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投资拉动是主动力,有一大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继启动。所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安全、高效,成为“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的迫切需要。这是《办法》出台的大背景,其意义主持人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严格建设资金管理的需要。随着“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的快速推进,市政府投入建设项目的资金,每年大概达几百亿元,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城市景观、城市新区、社会民生和公共事务等重点项目,资金的安全、使用及效益的发挥情况,都是网友与市民朋友关注的重点。本着对全市人民和我市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政府必须加强审计,让审计认真履行职责,当好政府投资的“卫士”。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施政水平的需要。《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持人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是承担政府投资审计责任的主体,是代表政府依法履责,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对促进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降低政府投资成本,提升政府施政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是推进反腐倡廉和建设“廉洁政府”的需要。近年来,从省内外及我市查处的经济案件看,涉及投资项目的案例居多,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败坏了党风政气。究其原因,投资领域涉及项目多、资金大,是滋生腐败的“高危区”、“多发地”。我们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源头治腐的部署,突出“政府投资审计”这一重点,全面、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审计在反腐败中的作用。通过加强审计、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建立预防机制,堵住政府投资领域产生的各种漏洞。
  主持人:与其他地、市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比较,我市的《办法》有什么特点?
  贺季方:与其他地、市的政府投资审计办法比,我市的《办法》有五大特点:
  一是“内容全面”。《办法》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覆盖、全过程审计,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整个过程都要接受审计监督。
  二是“简便灵活”。为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投资项目审计程序可以依据项目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三是“追责严厉”。《办法》明确规定:未经征收补偿审计,不得先行拆除;未经标底审计,不得进入下一招标程序;未经结算审计,不得结清工程价款;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等。否则,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是“实行再监督”。每年由市纪委组织财政、发改委和造价站等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是“保障有力”。市财政按照《办法》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经费纳入了预算;市编制和人社部门根据《办法》精神,支持我们在全国公开招聘工程技术人才;市政府采购办和市行管局等部门,对政府投资审计业务用车、办公电脑、测量仪器和审计软件等采购给予有效支持。投资审计工作的人、财、物,都得到了有力保障。
  主持人:刚才您也讲到了,《办法》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覆盖、全过程审计,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整个过程都要接受审计监督。那么,我们想知道“全覆盖”覆盖了哪些审计范围,“全过程”涉及哪几个主要环节,分别适用什么审计类型?请您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贺季方:归纳起来讲,“全覆盖” 覆盖了六类政府投资项目:
  第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项目;
  第二、使用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的投资项目;
  第三、使用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
  第四、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
  第五、使用通过政府信用融资的投资项目;
  第六、使用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的投资项目。
  “全过程”主要涉及建设过程中的四个主要环节,分别适用四种审计:
  第一、项目前期的征收环节,开展征收补偿审计;
  第二、项目的招、投标环节,开展标底控制价审计;
  第三、项目建设的变更环节,开展跟踪审计;
  第四、项目后期的结(决)环节,开展结(决)算审计。
  当然,最终还有绩效审计。
  主持人:投资审计流程主要有哪几个环节,审计过程中遇到分歧,有哪些解决方式?
  贺季方:前面我谈到,政府投资审计只适用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其流程主要由五个环节构成:
  接收资料环节。报审单位向审计部门报送项目审计资料,资料接收人员对其必备要件作初步审核。报审资料不具备基本审计条件的,由接收人员当即填写补充资料清单;具备基本审计条件的,资料登录进入项目库,启动审计程序,并向审理科提交项目资料。
  一审实施环节。审理科接到项目资料后,按项目类型和各个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分类,依照既定序号确定一审工程师及主持人审人员,组成项目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审计形成初步结果后再报审理科。
  审理复核环节。审理科接到初步审计结果后,依照既定序号确定复核工程师。复核工程师以合同、图纸和监理签证等为依据,对计量和计价等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分歧解决环节。审计中出现分歧再所难免,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分歧问题,是保证审计顺利推进的关键。审计中,对不同的分歧,我们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通过集体会审解决审计内部的分歧;通过部门会商解决审计与报审单位之间的分歧;通过专家咨询会议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分歧。
  业务会议环节。对三百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必须经过业务会议审定。
  主持人:为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我们配套制定了哪些辅助制度,这些制度起到了什么作用?
  贺季方:为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市政府和市纪委及时组织审计等部门,先后配套制定了《襄阳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廉政风险内部控制办法》、《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料接收管理办法》、《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限管理办法》、《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组长责任制度》和《襄阳市政府投资审计局廉政勤政公约书》等三十多个办法和制度。这些办法和制度在投资审计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襄阳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出台后,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各行其责,相互配合,形成了审计监督合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一是确定了费用类项目审计执行标准。制度规定由联席会议审定费用类项目审计执行标准,目前联席会议已经审定了19大类费用项目的审计执行标准,审计中减少了分歧。后续审计中,遇到未明确审计执行标准的费用项目,将及时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二是确定了工程材料价格审计执行依据。联席会议规定市建委承担材料价格信息提供责任。第一,要按月发布我市材料价格信息;第二,对缺项、漏项及特殊材料价格信息,要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第三,对困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提供的材料价格信息,由市建委会同市纪委等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是确定了违建认定等责任主持人体。联席会议明确:征收房屋是否违建,由城管部门负责认定并提供依据。各城区、指挥部负责收集各职能部门提供的被征收补偿对象人员身份、房产信息等资料,审计以报审资料为依据开展工作。
  主持人:从以上解读情况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真是千头万绪,任务十分繁重,那么咱们审计局推进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贺季方:在推进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中,我们突出抓了三个重点:
  一是突出抓廉政监管。我们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抓廉政监管。在内部监督上做到四个坚持:坚持签订廉政承诺书和交纳廉政保证金;坚持每周的晨会必讲廉政,强调廉政纪律;坚持定期接受廉政警示教育;坚持定期通报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在外部监督上:做到每个项目都与报审单位签订廉政保证书;做到每个项目所处的审计环节和状态等情况在办事大厅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同时,主持人动地向市纪委汇报投资审计工作与廉政情况,积极地推进市纪委对投资审计的定期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突出抓质量监管。我们按不相容职责岗位分设、相互监督的原则,将审计项目分配岗位与项目实施岗位分设,一审工程师与复审工程师岗位分设,加强审计质量监管。同时,做到项目监管全过程公开、透明,从一审到复审、集体会审、专家咨询、部门会商、业务会,直至联席会议,每一个环节都有书面记录,参审、参会人员都有签字,随时备查,最大限度的减少了个人因素影响审计质量的可能性。
  三是突出时效监管。在审计时效监管上:建立完善了“投资审计项目日报制度”,所有接审项目的审计状态,在办事大厅触摸屏上一目了然,所有想了解的信息,经办人员都可以查询:建立了审计时效督办制度,设置了专职时效督办员;建立了超时全员问责制度,超时项目的审计人员、分管领导都将追责。已经对多名违反时效规定的审计人员,进行了处理、处罚。
  主持人:听了您刚才的介绍,可见我们是下了大力气在推进我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就截止目前而言,我市政府投资审计取得了哪些经济和社会效果?
  贺季方: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下,加之各位网友和市民朋友的关心与支持,至2014年5月底共完成政府投资审计项目3763个,审计金额354.73亿元,直接审减额68.63亿元,审减率由2012年12底的24 %下降至2014年4月底的19%;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6起,省、市领导批示审计要情专报23期,审计结论成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资金结算和办理资产登记的可靠依据。如在市区某征收项目中,审计发现土地评估公司先后三次修改评估报告,抬高评估价格,分别将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按照国有商业用地进行评估,将土地级别由商业四级提升至商业二级,虚报政府补偿金额1983万元,我局直接予以核减。再如在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跟踪项目审计中,发现该学院在工程管理中问题突出,违规项目金额达10777.28万元,我们及时向市纪委进行了移交,目前,该学院主要负责人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年12月,襄阳市委、市政府给审计局领导班子记二等功,以表彰政府投资审计工作;2013年4月,省审计厅厅长张永祥同志认为“襄阳投资审计工作很有特色,科学地把握了审计风险,投资审计人员和经费得到保障,在全省具有代表性、实质性和典型性的推广价值”;今年元月9日,市长别必雄同志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后肯定:政府投资审计降低了工程成本,节省了政府投资,防范了投资风险,预防了腐败,保护了干部,真正是对政府负责、帮政府把关,立了大功。
  主持人:从贺局长以上介绍,我们高兴的看到这些年来市政府投资审计局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希望今后的工作中为政府投资继续把好关。
  贺季方:当然,《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实施时间不长,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敬请各位网友和市民朋友继续关心和支持,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搞好我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谢谢各位!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再次感谢贺局长坐客我们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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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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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第四条 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凡概算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  上述投资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园林、税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会同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审计监督的主要事项:  (一)建设程序、招投标活动;  (二)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三)概算、预算;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五)投资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具体模式包括工程概算审计、全程跟踪审计、“驻场”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等。  第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库。可以组织、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但合同中应明确参审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并对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组织和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费用列入被审计项目的业务支出;市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审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可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深度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三)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四)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一)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2、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3、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4、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二)对单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  2、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  3、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4、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投标时预算报价。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建设成本的归集;  2、待摊投资的核算;  3、单项工程成本的计算。  4、必要时可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中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在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市审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八条 项目经过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批复,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作为财政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市审计部门可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市审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以及本市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使用公益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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