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进出口生意怎么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做生意、开公司必知:容易被忽略的十大法律风险!
本文意在从中小企业在设立阶段、运营阶段、整合或解散阶段所面临的常见的10个法律风险问题向大家简要阐述,希望朋友们从中有所受益。
一、开公司最大的风险是没意识到自己公司的性质跟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关系是什么!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不知道自己要对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会追索到自己的个人财产。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仍旧会追索到股东的个人的财产。
二、公司注册资本存在瑕疵,不仅在债务承担上会波及个人财产,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采用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的手段。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等。
三、开公司却根本没看过自己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很多企业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中往往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大股东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具体而言比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重要决议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导致无法实施等。
四、公司对外融资,融资风险不可不知!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是多数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形,常见的融资方式由银行借贷、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或增发股票)等等。
不同的融资方式还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一次融资在不同环节有不同法律风险。比如银行借贷,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及其他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黑洞;民间借贷,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等法律风险。企业要做大做强免不了各种形式的融资或资本运作,在融资项目管理中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人力资源流失带走公司资源和商业秘密的风险及防范
通常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抢上新项目等,常常采用“挖墙脚”的方法引进高级人才,并直接利用这些人从原东家带来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等,这就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或遭致被挖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等侵权指控。反过来,辛辛苦苦或花大代价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脚,企业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也是中小企业企业常遇到的风险。这就需要企业具备这方面的风险和防范意识,把工作做在问题前面。
六、忽略市场交易中的相关法律风险。
企业的发展靠的是不断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同的市场交易行为,需要确立不同的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事实上,企业最常遇到的法律纠纷就是合同纠纷。中小企业企业对于合同风险的意识相对来说还是较强的。但企业交易行为管理,绝不仅限于合同书本身的管理,一个合同关系既包含了作为主要权利义务界定标准的合同书,还包含着从订约谈判开始,直到合约履行完毕,乃至善后的持续过程。因此,交易行为的法律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管理。
中小企业企业家还有一个与法律管理相矛盾的传统观念,就是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往往依赖个人信用关系进行交易。这样就带来两大风险:一是可能“知人知面不知心”,因为对人的认知错误,或者对方因情势变化而信用发生变化,导致“君子协定”和朋友关系一同被践踏;二是因为没有书面的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时间久了,双方对当初的细节问题产生误会,各自认知不同、理解不同,两个本来交情很好的交易伙伴和事业盟友因此发生纠纷。
七、公司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国内除了像海尔、华为等极少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
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陷井”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深圳市某厂的产品属荷兰菲利浦公司在中国获权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不但自行销毁了模具和侵权产品,还要支付巨额赔款。
八、很多企业不同程度存在产权不明晰所引发的法律风险。
很多中小企业企业家和他的家族都有这样的观念:企业是我的,所以企业的资产就是我的资产,我的资产也随时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有限责任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投资人乃至其家族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公司就不再受有限责任保护,公司的风险就会蔓延到投资人乃至其家族,成为家族的风险。导致公司垮家族就垮,公司倒闭老板就跳楼。
九、企业整合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我国中小企业企业在某个阶段曾经出现“多壳化经营”的现象,一个投资人或一个家族设立很多个公司。起初是为了多些操作平台,后来公司投资和经营业走向规范化,整合分散的资源更有利于企业做强,很多企业也走上整合之路。
在企业整合的每个环节,都潜藏着法律风险。列举两个大的方面:
1、股权结构调整企业整合中最重要的是股权结构的调整,股权结构意味着企的控制权和决策的有效性,也意味着公司高管的创业动力。如果事先不进行法律方案的设计、规划和论证,过程中不进行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出现“树虫”时不及时进行风险的评估和化解,最终难免出现风险失控的境况。
2、资产整合资产整合涉及权属界定、处分权限制、定价、交易、过户、税费多种法律关系,同样潜伏着各种法律风险。
十、企业解散时可能遭遇的问题
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有独立人格,也有生老病死的问题,企业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就算“生”了,遭遇到的各种风险都是“病”,经营期限届满就“老”了,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投资人解散企业,企业就“死”了。人老死要办丧葬,企业老死要做清算。
很多企业在企业老死的时候,却往往不做清算,将企业资产搬回家完事。殊不知,法律风险的地雷就此埋下。
清算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企业虽然死了,而其阴魂依然未散。因为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处处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所以国家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执行,并鼓励大中型非上市企业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央企结合本企业实际执行。
中小企业多白手起家,经历了艰难的创业历程,更要思考如何建立和规范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
总之,解决企业的法律问题的关键,一是提高主动性,预防为主。二是选择专业法律顾问服务。
大多数企业现在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流于“召见式”,所以接受服务的时候经常是临时抱佛脚,狼狈不堪。真正的企业家应从长远来看待企业的法律问题,应该在法律问题的防范和解决上提高主动性。
有条件的应该从企业建立之初就开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争取防患于未然,让专业的律师针对企业现状给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给企业一个全面把握法律风险的机会,但是,这在现在大多数企业是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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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常见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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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排行榜案例二,货物品质争议引起的货款纠纷
 & 申请人(卖方)上海××国际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买方)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先后订立四份售货确认书,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汗衫、背心等物,四份确认书的金额共计为9万余美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上述确认书签订后申请人按约积极而全面地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被申请人则仅支付了20000美元的货款,其余货款未付,经交涉多次无结果,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①支付余款;②上述货款的利息;②本案的仲裁费及申请人的代理费等由被申请人负担。
  此案被仲裁庭受理后,被申请人未出席庭审,但在其提供的书面答辩文件中辩称:申请人根据合同提供的T恤衫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使用多年库存的布料;T恤衫重量轻于被申请人要求的规定,T恤衫的长度太短(与规定的尺寸不一致);同一批货的T恤衫的颜色不一致,为此被申请人曾提出将货物打折或将剩余货物退回申请人等解决办法,但均未获申请人的同意,被申请人并声称,如不按被申请人的建议予以解决,被申请人将在新加坡提起诉讼,以解决本案。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货物质量的异议能否成立。涉及到索赔的依据亦即商品的检验问题。仲裁庭注意到,在本案的四份确认书中,双方对检验条款均未作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检验条款未做约定时,应依据国际贸易惯例中的有关规定来判断。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买方没有被给予检查货物的合理机会和进行这种检查的合理时间,那么不应认为买方已经接受了这项货物。这种检查是在货物到达买卖合同规定的目的地进行,还是装船前进行,可由买方自行决定。在完成此项检验后三天内,买方应将他所认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事情通知卖方。如果提不出这种通知,买方便丧失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不仅未在检验后的三日内发出上述通知,而且始终未向仲裁庭提交任何足以证明上述货物质量不符的检验证书,由此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提出的诸如退货、折价等主张均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与违约责任问题。
一、合同履行中的交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以后,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如果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必然会依据合同的规定提出异议,导致合同纠纷发生。下面介绍常见的交货与合同不符的四种纠纷。&
1.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引起的争议&
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卖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数量条款履行交货义务。但在实践中,卖方不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的情形时有发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如果是少交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齐不足部分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是多交货物,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的货物。另外,买方一般要按照买卖合同的条款开立信用证,而承运人要按照货物的实际交运数量开具有关单据,如果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导致了单证不符,卖方还会遭到银行的拒付,引起与银行的纠纷。此外,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还会给货物顺利通关过境引致不必要的麻烦,也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2.包装不符合同要求引起的争议&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复杂性及特有的风险性,当事人必须十分重视包装条款的订立及包装的质量要求,否则就容易造成纠纷或者货物损失。最常见的情况是:
(1)卖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提供的包装不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安全,造成货物损坏,引起买方索赔而发生纠纷。
(2)包装不符合同的规定而且违反了进口国的法律规定或者包装含有贬损进口国某些民族风俗习惯的图案或文字,也会引起当事人的争议。
(3)还有一种情况是包装标志不符合同的规定,达不到买方的要求,影响了买方销售货物,买方索赔引起纠纷。&
3.货物规格不符合同引起的纠纷&
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可能是低于合同规定的规格,也可能是高于合同规定的规格。卖方交货规格低于合同的要求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也同样构成违约行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货规格不符合同,一般会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一种情况是,卖方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在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时有可能要多交关税;此外,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往往还会给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带来麻烦,并且货物通关时会造成“货证不符”,受到海关处罚;而且,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时需要对货物重新加工才能使用或销售,增加的费用买方就会向卖方索赔;最后,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还会成为买方解约的借口,这对卖方是非常不利的。&
4.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引起的纠纷&
货物品质纠纷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一方面,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技术力量、设备水平以及工人素质,过分迎合或者迁就买方的过高要求,货物的品质指标订得太高,交货时达不到合同指标,引起合同纠纷;或者卖方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因时间紧迫质量检验把关不严,交付的货物中混入了不达标产品,也会引起买方的质量异议。另一方面,买方有时为了逃避付款义务。
二、合同履行中的提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装运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公约》规定,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向买方提交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买卖双方一般要在合同中规定买方支付货款以卖方移交装运单据为条件。&
在这些装运单据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提单。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银行凭单付款的主要依据。提单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很复杂,提单纠纷也常常发生。&
1.提单纠纷的常见类型&&
(1)买卖双方当事人因倒签提单引起的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决定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时,卖方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装运货物。如果货物的实际装运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请求在提单上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使提单符合信用证和合同的要求,这种行为就是倒签提单。《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卖方必须按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可见,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卖方违反了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货的合同义务。既然卖方未能在合同中规定的装运日期装船,买方就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因提单后到引起的纠纷&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买方没有提单就无法提货。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到目的港而买方尚未收到提单,买方就会通过出具保函或担保的方式预提货物;等提单到了付款银行以后,买方往往又会以单证不符或卖方违约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引起纠纷。&
(3)因提单日期不适当引起的纠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两种情况卖方提交的提单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一是信用证内明确规定买方同意接受这样的单据;二是保险单规定保险责任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起生效。除此之外,卖方提交的提单与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必须适当,否则,就有可能遭到银行的拒付,引起纠纷。&
2.引起提单纠纷的原因及防范&
从上述几种类型的提单纠纷中可以发现,卖方对提单纠纷往往负有较大的责任。因为在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行为中,一般都是由卖方负责货物的发运,再由承运人开具相应提单作为卖方议付的条件。如果卖方因为履行合同不适当,在装船、开单、交单等环节出现问题,就容易出现提单纠纷。所以,要有效防止提单纠纷,首先就需要卖方正确地履行合同,按照信用证和合同的要求开具提单并及时向银行交付全套的装运单据。其次,也要注意选择好交易对象,防止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合同履行中的信用证&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买方直接付款、银行托收和银行信用证。这三种支付方式里面最常见、最主要的就是信用证,它是由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书面凭证。按照信用证的不同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保兑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和迟期付款信用证。由于信用证种类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众多,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保兑银行、议付银行和付款银行等等,而且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相互交叉,与信用证有关的纠纷就不可避免的会大量发生,而且这些纠纷都是与信用证本身的特点紧密相关的。下面简略介绍几种最常见的信用证纠纷。&
1.信用证与合同不符引起的纠纷及防范&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如果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买方就可以根据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一般情况下,要求信用证内容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致。但是,信用证往往不能包括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果出现信用证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买卖双方就会为是按合同履行还是按信用证履行而发生争议。如果卖方是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由此开具的提单可能就会与信用证有差异,银行可能以单证不符为理由拒付;如果卖方是按信用证的内容履行交货义务,就有可能因为交货违反了合同规定而遭到买方按合同索赔的风险。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时,如果发现信用证与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有不符之处,应当马上通知买方或者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与合同保持一致,或者向卖方确认信用证与合同不符之处已经构成对合同的修改。经过如此处理,卖方按信用证履行交货义务,就可以做到单证相符,又不会违反合同的规定。&
2.因单证不符引起的争议&
信用证交易中有一项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卖方在向银行提交各种单据要求付款时,这些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否则,如果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哪怕只是极微小的出入,银行也有权拒收单据拒绝付款。反过来说,如果银行接受了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向卖方付了款,买方就有理由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银行将为此自担风险。而且,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国际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以单证不符为借口,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因此,围绕信用证单证相符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及银行之间最容易发生信用证纠纷。&
3.有关买方开证义务及开证时间的争议&
在信用证业务中,买方负有及时向卖方开立信用证的义务。当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合同以“开立信用证为条件”时,买方开立信用证就成为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通常情况下,买方开立信用证是卖方履行其交货义务的先决条件。所以,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或者是一项重大的缔约过失行为,或者是一项重大的违约行为。要么,当事人双方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么,卖方可以不履行其交货义务并有权要求买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可宣告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如果买卖合同具体规定了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开出信用证。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买方开证的具体日期,而只规定卖方的装运期限,买方应在装运期限开始之日以前的一个合理的时间内给卖方开出信用证,或者最迟亦应当在装运期限开始的第一天给卖方开出信用证。否则,卖方同样有权拒绝交货并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相应延长装运期限。&
4.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争议&
信用证交易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信用证独立原则,它是指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交易,这些合同虽然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但银行却与这些合同无关,也不受这些合同的约束。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所关心的是单证相符,而不是卖方是否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当向卖方付款。至于合同上的争议,那是买卖双方的事情,应由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来解决。这是信用证交易赖以存在的一项公认的原则。这一原则的重要性甚至使信用证交易可以免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不可抗力构成合同责任中一个重要的免则事由。但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因为不可抗力而引起合同争议,银行依然应当根据单证相符原则行事,不受合同争议的影响。一种情况是,买卖合同中规定,如果卖方因遭受不可抗力而迟延履行交货义务,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银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开立的信用证中并未规定这一条件。这种情况下,尽管卖方因为遭受不可抗力而迟延履行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经过银行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应当向卖方付款,买方必须向银行付款赎单。买方付款之后,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直接向卖方主张权利。&
另一种情况是,卖方遭遇不可抗力迟延履行交货,开出的装运单据与信用证不符,银行可以拒绝卖方的凭单付款请求,卖方不能以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则事由为由对抗银行。这种情况下,卖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的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直接向买方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四、合同履行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权利,还包括专有技术秘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纠纷大量发生。相应地,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也在逐步提高。在此简略介绍几种常见的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1.域外抢注产品商标纠纷&
当某种产品预计将在国际市场上有很好的前景并且开始准备向某个国家出口时,该种产品商标在进口国被他人抢先登记注册,使得产品出口到该国时构成商标侵权。这样,产品出口人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会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情况下,出口人只能有下面几种不利的选择:一是出口人与商标持有人谈判,答应对方极其苛刻的条件,作出重大让步;二是出口人为产品在该进口国申请注册新商标;三是陷入长期的侵权诉讼之中;四是退出该国市场。出口人无论面对何种局面,都是极其被动的。&
2.出口货物侵犯他人专利权&
出口产品系出口国自行研制生产,但未在进口国获得专利权,而进口国贸易商却拥有相同或者类似技术,并且在该国申请获得了专利权。这样,此种产品出口到该国时便会引起专利权侵权纠纷。&
3.进口货物侵犯他人专利权&
进口货物侵犯他人专利权,即进口商进口的产品在客观上实施了他人专利,并构成侵害行为。被侵权的专利可以是在进口国本国注册,也可以是在他国注册。一种情况是进口了专利产品,侵犯了他人的产品专利。另一种情况是进口了依某种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方法专利。&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当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跨国贸易的地域差异性所致。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进行交易之前,往往很难对对方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及其受保护状况有一个全面而透彻的了解,具体进行交易时就容易导致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在买卖双方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纠纷。要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一是买卖双方都应当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意义,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二是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本国和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合同涉及的货物是否侵权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
执业机构: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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