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日科化学发生火灾灾延伸到保险

企业火灾保险怎么买_百度知道
企业火灾保险怎么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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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火灾保险有两种,第一:就是保财产,第二:就是保员工。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由财产险公司来赔偿,现在很多商业保险公司都出了火灾险。由于火灾造成的人员受伤,可以由人寿险公司来赔偿,比如烧伤,意外身故等等。愿我的回答您能满意,如有不明白的可进一步沟通——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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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消防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大力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火灾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使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还可以促进经营者不断提高改善自身消防安全条件的积极性,从而切实保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投保相关情况提供参考如下:企业可以向在所在地注册并依据本办法承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有关保险公司(含分支机构)投保本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按照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装修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等因素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安全评估,保险人在承保前,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保险人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在消防安全评估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承担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建筑防火评价、建筑消防设施评价、电气防火安全评价、易燃易爆单元评价等方面。具有评估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评估中,必须遵循真实性、公平性、科学性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其有效期为一年。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费率,根据消防安全条件实行浮动制。浮动标准由承办本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共同商定。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行奖惩机制,根据在保险期间是否发生火灾事故,实行差别费率:  (一)在保险期间无火灾事故赔款的,在第二年投保时,保险人可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  (二)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发生火灾事故的,在第二年投保时,被保险人可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绝对免赔额、提高相对免赔比例及限制承保金额等办法对风险进行控制。  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有关情况,并一次性付清当年全额保险费。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预防火灾、确保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发生火灾时,采取有效措施疏散顾客,扑灭火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等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发生火灾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报保险人,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会同保险人及时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火灾损失,认定火灾原因,分清火灾责任,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提交的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和有效法律文书等单证后,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进行理赔清算。保险人在赔付时,直接与被保险人发生赔付关系,不直接将赔付款项交付第三者。  被保险人发生火灾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顺序为:首先赔偿人身伤亡,其次赔偿财产损失。   因被保险人之外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火灾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索赔的权力转交给保险人,并积极配合保险人向有关责任人索赔。  加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会议等形式,进行广泛社会宣传,承办本保险的有关保险公司,有向被保险人提供本保险咨询、宣传的义务。   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性,积极对保险条款、费率体系等进行专来创新;充分利用保险中介主体渠道优势,作好投保、索赔、防灾防损等客户服务工作,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由承办本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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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火灾,车辆保险理赔的流程是什么?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保险理赔律师&|&来源:法邦网
南京保险理赔栏目关注:
【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车辆发生火灾,当事人在办理理赔时,车辆的流程是:(一)出险报案具体内容:1、速向消防部门(119)报案。2、速向保险公司报案(48小时内)。注意事项:1. 在灭火施救的同时务必保留事故现场。2.尽早报案。(二)损失确认具体内容:配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查勘,确认损失。车辆进厂修理经拆解后,还发现其他损坏的,马上请保险公司复勘。注意事项:1.逐项核实损失项目。2.火因不明的向权威检验部门申请鉴定。(三)申请索赔具体内容:尽快收集必要的索赔单证,1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一般需提交以下单证:1、保险单复印件2、出险通知书3、损失清单4、保险公司估价单5、行驶证复印件6、驾驶证复印件7、修车发票8、施救费发票(仅限合理的施救)9、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证明注意事项:1、单证务必提供齐全,必需提供消防部门火因证明。2、尽早申请索赔,根据保险法二年内不提供单证申请索赔,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四)领取赔款具体内容: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一般在10天内通知您领取赔款,携带身份证,领取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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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15万农户购买农房保险 金寨的这项新政按照“广覆盖、低保费、高保障”的原则,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保,由承保机构统一进行商业运作。保费为每户20元,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全年县财政共支付补贴保费298万元。按照独立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方式,承保机构根据符......
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投保车险要注意要自己的车辆必须有合法的行驶证件及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投保人要将车险现状及所属权益如实告之保险公司。在办理完毕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应立即核对保险单上列明的项目例如车牌号,发动机号,如有错漏应立即提出并更正,以免理赔时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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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火灾保险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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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由于火灾中的财产遭受了直接火烧、高温烘烤、烟熏污染等作用,且在火灾原因调查认定的过程中将继续经受氧化、腐蚀等,使得损失程度加重,因此对事故现场及受损财产的减损措施将十分重要。同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向消防等有关部门报案;2.索赔时,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证明,如消防火灾证明、公安部门的盗窃证明、气象证明等,各项单证、证明要真实、可靠;3.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应该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或第三者索赔,如果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保险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并积极协助,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4.如将家庭财产同时向几家保险公司投保,出险后要同时向几家保险公司报案,各保险公司将根据各自的保险金额所占比例计算赔偿,各家赔偿公司赔款合计不会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5.家庭财产中,如果房屋及室内装璜未足额投保,保险公司要按比例赔偿,室内财产分项承保,按实际损失赔付,但以不超过分项保险金额为限;6.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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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日中午,因隔壁仓库发生火灾,致使本人仓库内所有货物全部烧  毁,本人于事发时便通知保险公司,后因消防调查的原因,本人仓库一直于封  锁状态。6月28日消防解封后,本于立刻告诉保险公司消防已解封,保险公司  到目前为止共进行了三次清点。分别为7月4日至7月7日,7月18日至7月20日,  8月9日至8月12日。但在明知商品未清点完结的情况下,拒不进行后续清点,也  不出具定损报告。在明知仓库受损严重,仓库内所存货物频繁被偷的情况下,  对清点一拖再拖,至实清点数量已完全无法反映本人实际受损数量。现本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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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雷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九)水箱、水管爆裂;  (十)盗窃、抢劫。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第四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本人受损一百多万,但保险公司只口头同意按75.2万(保险公司清点的金额,未清点完毕)*(1-0.05(扣除价格比便)-0.1(扣除残值))*(1-0.2(免赔比例))
即 75.2万*0.85*0.8=51万进行赔偿。
  非常能理解,可以等清点完成之后再看看,各种乘值应该在投保前就要和您说清楚的,没说是错误,这一点可以说道说道。
  你是买的什么保险我可以帮你分析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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