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但是需要法院的房产保全,请问靠谱吗?对借贷的人有什么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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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间借贷,欠债人的房屋被债权人申请保全,法院拍卖,我没起诉能否分到钱
浙江-台州&04-06 12:48&&悬赏 0&&发布者:遗忘的角落1…… & 回答:(3)
民间借贷,欠债人欠很多人钱,有债权人上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拍卖起房子,没有上诉的债权人能否按比例分到部分欠款。若不能,该采取哪种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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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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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别省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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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50万元,借款人名下有房产却故意躲避,有意转移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问律师代理费用怎么收?
民间借贷50万元,借款人名下有房产却故意躲避,有意转移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问律师代理费用怎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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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起诉,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律师的代理费需要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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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要看律师的收费标准
您好,具体情况您可以联系我详谈、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具体和案件所在地区及案情有关
要根据你的标的数额来确定,你可以来电具体咨询一下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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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您是只做保全吗,还是诉讼也要做?
您好,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费标准如下: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4.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如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
各地律师的收费标准不一样。
你好,你是哪个区的,建议尽快做诉前保全,可以携带相关材料来律所面谈。
第1-10条,共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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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郑州中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2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嵩山路127号。法定代表人赵宗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效祖,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海英,女,回族,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志,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原审被告赵宗林,男,日出生,汉族,郑州中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中孝,男,日出生,汉族,郑州中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中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海英、原审被告赵宗林、赵中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4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498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查清本案客观事实真相,避重就轻本案事实导致错误判决。一审认定上诉人与李晶存在借款关系是错误的。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崔海英答辩称,中景公司上诉理由与本案证据事实相悖,与本案法律关系之间没有关联性,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赵中孝、赵宗林答辩称,同意中景公司的意见。崔海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景公司偿还崔海英借款200,000元,并自日起以月利率20‰计付逾期利息(含罚息),本息共计258000元;2.本案崔海英对中景公司的商品房以及车库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3.中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等诉讼中的全部费用;4.赵宗林、赵中孝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以及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崔海英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中景公司向崔海英偿还借款200,000元,并自日起以本金(200,000元的76.7%)为基数按月利率20‰支付逾期利息(含罚息),并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李晶与中景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两份。(2013)借字第1017490号《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中景公司向李晶借款元,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借款总额的1‰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中景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45套成套住房抵押给李晶。(2013)借字第1017491号《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中景公司向李晶借款6000000元,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借款总额的1‰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借款总额的1‰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中景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13套房屋(车库和储藏室)抵押给李晶。双方办理了《抵押借款合同》公证。同日,赵宗林、赵中孝向李晶出具担保函,为上述两份《抵押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自《抵押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李晶于日向中景公司指定的账户转款6000000元,于日转款元。中景公司于日向李晶账户转款90000元,日转款240000元,日转款240000元,日转款240000元,日转款240000元,日转款150000元,日转款90000元,日转款240000元。崔海英在起诉书中自认中景公司对本金为16,000,000元的借款利息清偿至日。日,翟伟军、马捷代表崔海英等共20人与李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晶将中景公司所欠款中的本金7000000元转让给崔海英等20人,原债务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费用等附属权利一并转让,截止日为2126000元,以上本息共计9126000元。每位债权受让人的本金均按“受让债权额×76.7%(按700/912.6计算所得)”计算。中景公司向崔海英等20人偿还利息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日)起计算,计算方法以李晶和中景公司签订的(2013)借字第1017490号、(2013)借字第1017491号《抵押借款合同》为准,原债务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5月13日,李晶将《抵押借款合同》中剩余的本金9000000元转让给陈保庆、王金焕。7月28日,李晶经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向中景公司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日,李晶又在河南商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一审法院认为:经赵宗林、赵中孝担保,中景公司与李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元,李晶于日将其中的200000元债权转让给崔海英,并通知了赵宗林、赵中孝和中景公司的事实,有《抵押借款合同》、赵宗林、赵中孝出具的担保函、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经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邮寄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在河南商报上刊登的债权转让公告等相关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予以认定。中景公司与李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事实真实存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中景公司提出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的辩称意见,该院不予采信。赵宗林、赵中孝和中景公司辩称浙鑫公司及李晶涉嫌非法集资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但未向该院提交相关证据,且李晶已将债权实际转让给崔海英等20人,李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中景公司均应承担还款责任。故中景公司提出的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及李晶与崔海英等20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辩称意见,该院不予采信。中景公司于日至日每月定期向李晶账户转款240000元,与中景公司和李晶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本金元的利息相一致,应当是中景公司支付李晶的利息。中景公司向李晶借款后按本金元向李晶支付利息,说明中景公司认可借款本金是元。中景公司向其他人员汇款时也未经李晶授权,也进一步说明中景公司在向李晶借款当天往其他人员账户所汇款项与本案无关,故中景公司辩称实际借款本金没有元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从中景公司向李晶转款的情况来看,中景公司仅向李晶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未还。李晶于2015年5月向陈保庆、王金焕转让本金9000000元,向崔海英等20人转让的债权共计9126000元,其中本金7000000元,截至日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2126000元,从崔海英自认中景公司最后偿付利息时间日起至债权转让的日止,按月息20‰(月息2分)计算元本金利息也已高于李晶转让给崔海英等20人的2126000元(截至日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故李晶转让的债权额并未超出对中景公司享有的债权总额。中景公司辩称李晶超债权额转让的意见,该院不予采信。李晶于日将其中的200000元债权转让给崔海英,并通过多种方式通知了赵宗林、赵中孝和中景公司,债权转让成立,崔海英有权向中景公司主张权利,双方均应按中景公司与李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故崔海英请求并未超出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因《抵押借款合同》主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用承担事宜,故崔海英主张中景公司承担律师费用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赵宗林、赵中孝向李晶出具担保函中显示担保期间为“自《抵押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期间应是借款期间、自借款履行期届满二年。(2013)借字第1017490号《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是日,(2013)借字第1017491号《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是日,至崔海英向该院提起诉讼,超过了约定的“自借款履行期满二年”的保证期间,应对保证人赵宗林、赵中孝免除保证责任。对赵宗林、赵中孝提出的相应辩称意见,该院予以采信。故对崔海英主张赵宗林、赵中孝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郑州中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崔海英崔海英借款200000元,并以本金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崔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财产保全费1810元,均由郑州中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景公司与李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事实真实存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李晶将涉案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并通知了中景公司、赵宗林、赵中孝,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中景公司向其他人员汇款时未经李晶授权,与本案无关。综上所述,上诉人郑州中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郑州中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于岸峰审判员 陈启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利媛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民间借贷案,法院有无义务查被告财产,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被法院告知已经被多人申请保全了,请问法院有_百度知道
民间借贷案,法院有无义务查被告财产,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被法院告知已经被多人申请保全了,请问法院有
务帮忙查被告有无其它财产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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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阶段需要自己提供线索和证明材料的,一般法院不会帮忙查询的,您要查只能通过行政主管机构查,比如房管局车管所什么的。
平民百姓又怎能去诸如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去查询别人的财产情况
找律师或者认识的工作人员查。
采纳率:84%
法院一般不管,你提供情况,法院会核实。
可是一般的老百姓又能提供多少别人的财产情况
问题是你民间借贷也要知根知底才借啊,虽然不规范,至少你要知道对方拿钱干什么,有没有偿还能力,否则就是唯利是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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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房产抵押,债主未通知借贷人的情况下,在法院申请保全抵押房产,提前三个月要求还钱,否则不撤诉!
在2011年11月底,通过信贷中介向放款人以房产抵押,办理公证的形式借到人民币33万元,期限为六个月,手续费9千元,利息19800元(三个月)实际拿到301200元。因所干工程未如期结帐,与家人发生争执。在2012年1月底本应付放款人后三个月利息,帐没结算来,加上与家人争执心情烦躁,导致有3-4次未接放款人电话!后在2月初与放款人联系道歉,表示尽快在几天内定把利息付清。我同时承诺如到4月工地帐还未结来,就把房子卖了来还所借全款。放款人提出咨询下法院这种事如何处理解决后,一切都好商量!咨询完后才知放款人已经在法院起诉了我,并申请保全我房产了。后法院诉前调解时,放款人意思是只要我同意签定提前解除当时借款合同,并答应三天还钱(同时与她请的律师共同说“放心,这只是个形式,我们知道你三天弄那么多钱也不容易,我们定三天,主要是让你好卖房子,三天一过,就可申请执行了,那时你卖房子不也快吗?我们都不想难为人,你签字后我们全力配合,也全力帮助你卖房子,时间长你给的息也多,我们这也为你好”)本就抱有歉意之心,哎,脑子一荤签字了!可出了法院后,他们态度与说法就基本变了,后我联系到买家,向他们暂借两证,也遭拒绝!多次与放款人联系,要么不见,要么见了就是你想法弄钱吧。在最后一次我找到买家时向放款人要两证,放款人电话同意第二天早上到我父母住处,大家一起商讨下,叫我父母知道法院起诉我的事,就会给我两证。可次日放款人先到我家人住处,意思:“你儿要两证要卖房子,还要我先去撤诉,除非你们拿价值差不多的东西抵押我这,我才能给两证,只要带我去所拖房产中介看看,问清楚,我就撤诉。”我父亲为了好卖房子,解决事情,同意用价值43万元的东西做为暂时抵押来换我房产两证和她去撤诉!不是我问她,她还准备瞒着我呢!现在放款人拿我父亲东西不愿意送还,法院不但不撤诉反而多次欺骗我到法院,与其配合申请执行。因她百般刁难,我多次找到的买主都放弃了,怕有什么大事发生,放款人也次次都清楚。现放款人与中介又好言哄骗我,叫我把房子签定出租合同租给他们,租金还钱。
我实在无奈了! 请各位好心人帮帮我。指教我该怎么办吧!!谢谢了!!!
提问者:4f6e7054d***时间: 09:09:404个回答
你好,协商处理一下,要是不行,可以起诉的
协商处理一下,要是不行,可以起诉的
协商处理一下,要是不行,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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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答: 那要看你的保证期间,如果还在担保的诉讼时效内,您承担这一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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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仅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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