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撤销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房屋赠与合同纠纷现在该怎么办呢?3个回答tj_zhangmin
1.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不动产赠与协议书;2.建议对赠与协议书进行公正。 为你推荐一份赠与协议书范本供参考: 房屋赠与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 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房产赠与公证书
希望可以帮到您。
1个回答雨竹癑0
你好,房屋买卖合同定金纠纷该怎么去解决: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卖方将其名下100平方米的房屋,以64万元的价格卖给买方。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45万元(含定金),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卖方向买方交付了房屋,买方也将45万元支付给卖方。两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转告买方,《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等。后买方起诉到法院,诉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买方装修和入住。请求法院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买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定金协议》,但内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房价款、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其实质是一份买卖合同。买方支付了70%的房款,卖方也已经交付了房屋,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大部分义务。卖方辩称,双方签署的是定金协议,在上述协议中约定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签订买卖合同。由于双方意见有分歧,至今未签订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卖方尚未取得房产证,不具备转让房屋的法定条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定金协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于是一审判决支持了买方的诉讼请求。
2个回答娃娃鱼不苦
小产权房买卖无效,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是不能公证的。小产权房屋在我国是禁止买卖的,任何买卖小产权房屋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公证的目的是在于公证房屋买卖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对于国家命令禁止的行为是不会进行公证的。
3个回答hyptfj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
  1)、分期偿还。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2)、实物抵债。如果债务人因产品严重积压没有资金偿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取以产品抵债的办法来解决。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偿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办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
1个回答藊埤蜭
房屋赠与协议
甲方(赠与人):父亲: ,身份证号: 母亲: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女儿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天勤苑小区一处房产赠与乙方。 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出资给乙方用于购买天勤苑小区号 楼 单元 层 户的一处房产并赠与乙方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房款 。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四宝山街道办事处 路天勤苑小区,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为出让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第二条:此房产所有房款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乙方出面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房房产所有权证。 第三条:乙方没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乙方已对此条款充分理解、知晓。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根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套房产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 第五条:甲方保留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收回该房产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出售该房,甲方有权索要乙方出售该房时的所有房款。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2份。其中甲方留执1份,乙方留执1份。
附件: 1、购房缴费单据 2、房屋买卖合同书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3个回答王佳_949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赠与合同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事项。
  第五条 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产赠与证明书
  兹证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来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1个回答Rnkhj丶Nrvfw
如果贷款贷不出,要付违约金的,一般是房款的20%。如果合同中没有违约金的约定,通过法律中止,估计赔不足20%.房东买开发商的房子造成的退房损失,你朋友一分钱都不用承担。这种房产纠纷一般都通过协商解决的,实在不行,才打官司。
1个回答平山散垦
房屋产权赠与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费用,但是如果满足某种情况会免除个人所得税,赠与的合同最好按照以下的规范来。
一、房屋产权赠与要收什么税?1.房屋赠与给直系亲属和继承人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否则需要缴纳20%的个税。2.受赠方需要缴纳契税。3.受赠方缴纳印花税。4.有很多情况,直系亲属办理起来会免交一些税费。
二、房屋产权赠与合同怎么写?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其他的条约最好自己按照法律法规制定。每家每户的情况不一样,您可以在正确格式的基础上对房屋产权赠与合同范本进行修改。
1个回答小腊嘴
1、房产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产赠与书面合同(赠与书)。
2、房产赠与过户受赠人凭房产所有权证、赠与书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房产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4、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5、赠与人将房产交付受赠人。
6、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3个回答夏媛公主冷
拆迁房屋纠纷解决方法
房屋拆迁纠纷依据同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纠纷当事人(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为同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由裁决机关依法对上述事项做出裁决。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如何处理赠与合同纠纷_百度知道
如何处理赠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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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扶贫等社会公益,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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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前款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img class="ikqb_img" src="http://g。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扶贫等社会公益://g.hiphotos.baidu.com/zhidao/wh%3D600%2C800/sign=6c166edb4d90fe3df8dcd100baa12b85ac9fc2eab.jpg" esrc="http.hiphotos.baidu.com/zhidao/wh%3D450%2C600/sign=4fe3eec8b41bbc034af682/9e3df8dcd100baa12b85ac9fc2ea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baidu、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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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死后生效的赠与协议引发的纠纷
2011年的春节对晓萍来说分外难熬。同居男友因病离世,丧事刚刚办完,男友的前妻李雯又带着男友唯一的女儿佳佳找上门来,要求她从现在居住的房子中搬走。好在这套房屋虽然登记在男友一人名下,但男友与她有过约定,将全部财产赠给她,赠与协议死后生效。谁知尽管有书面协议,李雯仍然不依不饶,执意要她腾房,无奈之下,她将男友的法定继承人佳佳告上了法庭。相伴11年,虽是女友胜妻子晓萍与男友张盛是同事,因工作关系结识。接触之后,晓萍发现张盛虽然学历不高,但为人踏实肯干,是个值得托付终身的好男人,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张盛离过婚,并且已经有了一个3岁多的女儿,跟随他的前妻生活。但这段婚史并没有阻碍她与张盛感情的发展,两人很快交往并同居了。然而不知道是不是离婚的经历让张盛从此畏惧婚姻,两人同居已经几年,所有亲朋都等待着一场婚礼,张盛却始终没有向晓萍求婚。为此,晓萍和他多次产生争执,甚至一度分手,但是抵不过他的哀求和自己的心软,两人最终和好,并且再也没有提起结婚这件事。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的一天,张盛突然觉得心口疼、耳鸣、呼吸困难,经医院检查,还不到40岁的张盛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病,必须避免重体力劳动,并且需要他人的24小时陪护,若病发的时候无人发现,后果不堪设想。为了给张盛一个安定的休养身体的环境,两人在2009年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了张盛的名下。晓萍除了悉心照顾病中的张盛,也对自己的未来产生了担忧。两人并没有结婚,一旦张盛离世,自己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因此,经与张盛商量,两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张盛将所有财产赠与晓萍,任何人不得有异议,此协议在张盛百年后生效”,两人在协议上都签了字并按了手印。有了这份协议,晓萍安心了,更是尽心尽力为张盛调养身体。男友突离世,房屋权属引争议尽管有晓萍的精心照护,张盛的身体状况仍然每况愈下。两人同居的第11年,也就是2011年的大年初九,张盛的心脏病突然发作,虽然及时送医,仍然没能挽救他的生命,年仅42岁的张盛离开了人世。晓萍没想到的是,葬礼结束仅仅几天,与张盛离婚后已经十余年没有什么来往,甚至连葬礼都没有出席的李雯带着女儿佳佳找上了门。李雯认为晓萍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张盛的个人财产,晓萍与张盛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张盛的父母也已过世,佳佳是张盛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这套房屋应当归佳佳所有,要求晓萍立刻搬走。晓萍拿出张盛生前与她签订的赠与协议,不仅没有说服李雯放弃争夺房屋,反而被李雯指责编造虚假协议,甚至闹到了居委会和晓萍所在的单位,左邻右舍和同事们因此议论纷纷。这套房屋不仅承载了晓萍与张盛甜蜜的回忆,更是晓萍唯一的住所。晓萍收入不高,与张盛的积蓄又多用于购买这套房屋和支付张盛的医药费,如果失去了这套房屋,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再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因此在张盛姐姐的支持下,晓萍来到法院起诉佳佳,要求法院判令张盛的赠与协议有效,将张盛留下的房屋和3万余元的养老金判归她所有。房屋未过户,赠与协议能否生效因为佳佳尚未成年,佳佳的母亲李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李雯坚持认为这份协议并非张盛所写,是晓萍为了争夺房产捏造的,要求鉴定张盛签字的有效性,并为此支付了近4000元的鉴定费用。晓萍和李雯共同选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并认可将张盛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留给建委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很快,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认为根据现有样本条件,《赠予协议》中落款处的“张盛”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倾向为同一人所写。对于这份鉴定,李雯并不认可,但是没有能够提供比对的样本。晓萍因此获得了证据优势,离得到这处房产又近了一步。然而还没等晓萍松一口气,李雯又提出,这处房屋并没有过户,仍然在张盛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这份赠与协议并没有成立,因此晓萍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晓萍气愤又无奈,签订这份协议只是为自己留下一份保障,并不是想和张盛争夺房屋的所有权,加之当时张盛身患重病,于情于理她都不能要求张盛过户房屋。况且白纸黑字的协议写得明明白白,张盛百年后协议生效,对于协议不成立的说法晓萍无法接受。李雯的主张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间赠与合同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但该条同时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协议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张盛虽然没有将房屋过户给晓萍,但是房产证已经交由她保管。应承办法官的要求,晓萍当庭出示了房产证。波澜再起,女儿未成年应留份额晓萍对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结果信心满满,然而李雯又提出,自己的女儿佳佳尚未成年,并且患有哮喘和心肌炎,自己母女二人的生活也很困难。张盛作为佳佳的抚养义务人理应为女儿留下一定的遗产份额。张盛的赠与协议将所有财产赠与晓萍,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人伦,协议应当无效。佳佳作为未成年人,的确应当得到张盛的一部分遗产。晓萍也认识到签订协议时仅考虑到了自己日后的生活,忽略了男友的女儿佳佳,确实有悖情理。但佳佳尚有李雯抚养,并非没有经济来源,因此不应认定协议无效。法院最终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判决认定该书面协议为张盛、晓萍双方合法有效签订的赠与合同。该合同因张盛的死亡而生效,涉诉房屋因此归晓萍所有。依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佳佳作为无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获得一定的财产份额。但以此认定赠与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佳佳可以另案起诉晓萍,要求晓萍给予其一定的补偿。晓萍拿到判决后,主动给予了佳佳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达成了和解,佳佳也没有再起诉晓萍。最终,晓萍有了后半生的栖身之所,佳佳也得到了供其生活的抚养费,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相关法律解读何谓死因赠与?死后生效的赠与合同被称为死因赠与,在我国审判工作中尚属首次出现,但在英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其对财产处分更自由,受到赠与人的广泛欢迎。死因赠与以赠与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目的是使赠与人在生前享有自己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能够更自由地完成对身后财产的处分,因此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因死因赠与的死因属性,在赠与人生前往往不能完成对赠与物的交付,因此给受赠人取得赠与物设置了现实和法律上的障碍,多会引发纠纷。为减轻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障碍,赠与人应当交付受赠人一定的指标物件,比如房产证。对于房屋的赠与,只要被赠与人实际取得了房产证和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即使不过户,赠与合同也已经生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第19条规定的必留份制度,赠与人订立死因赠与协议时应当考虑到无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为他们预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否则不仅有悖情理,并且可能最终影响死因赠与协议的效力,影响赠与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合同纠纷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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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裁判思路
《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仍就赠与合同的一些问题,由于立法规定得不明确及理论认识上的一贯分歧,以至于在实务及理论上仍难以达成共识。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有关无偿性特征下赠与人责任如何认定,附义务赠与如何认定等。上述问题不仅仅是理论争论问题,更重要的是影响了赠与合同的司法实践,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一、无偿性特征下赠与人责任如何认定?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本质的特征。无偿性特征下,赠与人的责任具有一定的独特之处。(一)违约责任的范围和形式受到严格限制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应当履行转移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又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一旦行使任意撤销权,就可以消灭赠与合同的拘束力,从而不再受赠与合同约束。所以,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形下,不发生赠与人的违约责任问题。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同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只是在无偿性特征下,其违约责任不同于双务有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可见,法律规定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继续履行;如果赠与人拒绝履行,应该赔偿受赠人的损失。除此之外,受赠人不能要求赠与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以及修理、更换等。所以,赠与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仅限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特殊构成要件赠与合同同样存在缔约过失的问题,但缔约过失责任毕竟是针对双务有偿合同设计的,作为单务无偿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缔约之际并不享有任何利益,所以赠与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应该区别于有偿合同。一是归责要件上的特殊要求。有偿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只强调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但赠与合同中,必须强调赠与人和受赠人两个方面的“同时存在”,才构成缔约过失。从赠与人方面来说,主要是不当地行使任意撤销权,表现为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赠人依据对赠与的信赖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下,若赠与人准备撤销赠与,对于可能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持放任态度;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赠人的信赖行为后,由于过失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未履行对受赠人的协助、照顾、通知、保护的诚信义务等。从受赠人方面来说,受赠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请求信赖利益赔偿的一个前提就是“善意”,即受赠人只有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的损害才是法律救济的对象。二是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限制。赠与的无偿性决定了赠与人在赔偿受赠人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即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由于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而不是履行利益的赔偿,赠与人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履行赠与合同的利益,否则对赠与人不公平。(三) 损害赔偿责任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多数学者认为,赠与人完全可以通过第186条的任意撤销权使第189条的损害赔偿责任落空。笔者认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不会消灭其损害赔偿责任的存在,只是使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生存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第189条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任意撤销权的限制下仍有两个生存空间:一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除非发生第195条的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按照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怠于行使任意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归于消灭。赠与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此同时,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一般情形下,赠与人故意或过失毁损灭失赠与财产,不发生受赠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只有在受赠人为接受赠与财产做必要的准备并支出必要的费用后,才产生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的问题。所以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一般情形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受赠人基于信赖赠与合同的履行且为赠与合同的履行做了必要的准备并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时,赠与人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赔偿的额度还不应超过赠与物本身的价值。(四)瑕疵担保责任排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只有两种情形下存在例外:一是附义务赠与场合,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受赠人因赠与财产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及第119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此时如果任由受赠人选择侵权责任寻求救济,而不考虑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将会使赠与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性规定形同虚设。所以,在赠与人未保证赠与物无瑕疵、无故意不告知赠与物有瑕疵的事实以及无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如果赠与物造成受赠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赠人只能适用《合同法》处理赠与物的瑕疵问题,不得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向赠与人主张侵权责任。与责任竞合相联系的是,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中,如果因为赠与物的瑕疵而使受赠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如何考虑赠与人的过错,赠与人是否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对此,《合同法》未作规定。此加害给付的情形,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如果要求赠与人须负担起一般的故意、过失责任,显属过重。但如果受赠人无论如何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对受赠人又显然不利。正确的做法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89条的规定,减轻赠与人的责任,而非完全免除其责任,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应该就该赠与物所造成的损害负其责任。这也是无偿性特征下赠与合同的特殊性所致,如果允许选择适用侵权法,则不会考虑赠与合同的特殊性而完全按照侵权法判断赠与人承担责任的过错,就会背离赠与合同的无偿性特征。二、 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的赠与能否撤销?《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对经调解书确认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是否也不得任意撤销,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从文义解释看,《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关于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条款属列举式规定,应当不包含经调解书确认的赠与合同。但从赠与合同订立的过程来看,受赠人系赠与人的婚生子女,赠与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赠与本身并不属于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离婚诉讼当事人之所以将其作为调解书内容的一部,是因为赠与本身是夫妻达成调解协议时的重要考虑因素,是调解协议达成的基础之一,与单纯的赠与合同有别,将赠与写人调解书中是出于进一步明确赠与行为,增加赠与的确定性的目的。从立法目的来看,《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关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是基于公证效力的法定性、优生性以及订立程序的严肃性。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之一,其确认的合同行为的证明效力的法定性和优先性应当髙于公证效力,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也较前者高。因此,法律未将经调解书确定的赠与合同列为不可任意撤销合同之列,当属立法时的疏漏,从法律解释学角度,应当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将经调解书确定的赠与合同类推适用第186条第2款规定符合立法本旨。三、 附义务赠与如何认定?(一)附义务的赠与的概念及其特征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征在于:1. 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2. 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3. —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4. 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5. 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二)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嘴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的人,如已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2. 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对于受赠人履行义务的限度,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也有所规定。德国规定,因权利的瑕疵或赠与物的瑕疵,致赠与的价值明显不足抵充因履行负担所需的费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额获得补偿前,受赠人得拒绝履行负担。受赠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负担者,以受赠人因履行负担而支出的费用超过有瑕疵的赠与物的价值为限,受赠人得向赠与人请求偿还其费用。我国台湾地区规定,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不足偿其负担者,受赠人仅于赠与之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负担之责任。3.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一般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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