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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76条实施意见” 促进浙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浙江省委书记车俊宣布浙江制定出台“76条惠台实施意见”。(中国台湾网 王怡然 摄)
  中国台湾网7月8日北京讯 7月8日上午,在首届海峡两岸青年发展论坛上,浙江省委书记车俊宣布浙江制定出台“76条惠台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浙政台发〔2018〕4号)。
  “76条实施意见”中,包含投资合作(32条)、科技创新(10条)、就业创业(13条)、文化交流(9条)、生活待遇(12条)等五部分。
  “76条实施意见”结合浙江省实际,着眼于有利于促进台企扎根浙江发展、有利于推进与台湾先进产业交流合作、有利于台湾专业人才在浙发展,进一步推动落实在浙台胞与本省居民的同等待遇。具体涉及投资合作、创业创新、转型升级、金融服务、人才保障、就学就业、乘车、住宿、购房、办理银行卡等举措,还在影视、出版、文化交流、卫生医疗等方面推出系列措施。
  全文如下:
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浙江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来浙江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省居民、企业同等待遇,进一步促进浙江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投资合作方面
  1.台资企业(台湾同胞在浙江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本省扶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台资企业可同等享受省级和各地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2.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惠及台资企业,健全重大台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台资企业服务机制,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台资企业同等享受本省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负责)
  3. 台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等推动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台湾优势产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我省“八大万亿”产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负责)
  4.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的重大项目和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台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 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资创业。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专家学者积极参与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在乡村建设、休闲农业、特色民宿等领域进行投资合作,参与乡村振兴实施项目策划、设计和建设,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办负责)
  6.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开展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业务,参与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省商务厅负责)
  7.鼓励台资企业在本省投资设立全球或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运营中心,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投资、税收、资金等支持政策。(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税务局负责)
  8.台资企业可同等享受国家关于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股比限制等规定。同等享受本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中涉企、涉项目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9.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可纳入本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资计划和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负责)
  10.简化台资企业设立程序,建立商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施台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11.推进台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进一步简化名称登记程序,优化名称准入环境。(省工商局负责)
  12.全面落实台资企业“多证合一”。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融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台资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省工商局负责)
  13.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环保、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负责)
  14.支持台资企业共同参与本省收费公路、沿海港口、物流园区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支持从事交通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台资企业参与本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5.台资企业或者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本省的政府采购市场。(省财政厅负责)
  16.台资企业与本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台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17.加大台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优先纳入本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对其中特别重大的制造业台资项目,省给予全额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龙头类台资项目,省给予60%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于示范类台资项目,省给予40%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的台资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台资企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8.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涉台园区和基地,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土地用于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台办负责)
  19.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台资企业与省属国有企业加强数字经济等领域业务合作。(省国资委负责)
  20.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支持台湾同胞独资和浙台合作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
  21.台资企业可申报国家级、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加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在展馆设置、展位数量、展位费补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省林业厅负责)
  22.台资企业可在境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在境外发债资金回流。支持台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一定倍数净资产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金融办负责)
  2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省金融办、省证监局负责)
  24.支持台资企业在浙设立金融机构。鼓励台资银行与在浙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省银监局负责)
  25.支持省内金融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支持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
  26.推动省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提供开户和小额支付服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
  27.鼓励台湾征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与本省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
  28.支持台湾同胞投资参与本省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等领域的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台湾同胞及其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申报“浙江慈善奖”。(省民政厅负责)
  29.支持和加强浙台经贸合作区等涉台园区建设,积极申报设立国家级两岸产业合作区,推动两岸产业深度合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台办负责)
  30.鼓励支持浙江省海峡两岸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台商台企专门委员会积极发挥作用,完善台资企业、台协会交流联系平台,服务台资企业创业创新。(省台办负责)
  31.支持台资企业在本省再投资,经认定的台湾同胞再投资企业享受本省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政策待遇。(省台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32.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省台办、省司法厅负责)
  二、科技创新方面
  33.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本省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税务局负责)
  34.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国家和浙江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浙江省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两化融合示范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包括示范县市区)等建设,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省经信委负责)
  35.支持台资企业组织实施高端装备创新工程,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对获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新产品认定的台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给予相关专项资金奖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
  36.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受聘于在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负责人申报。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申报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7.台资企业可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省级科技研发机构。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可按规定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重大台资研发总部项目,可“一事一议”制定具体支持举措。(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负责)
  38.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对本省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利用做出贡献,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比。(省科技厅负责)
  39.台资企业可通过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转移转化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省科技厅负责)
  40.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支持台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省科技厅、省工商局负责)
  41.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请领用创新券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省科技厅负责)
  42.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积极参与“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支持申报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企业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省质监局负责)
  三、就业创业方面
  43.支持台湾同胞在本省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中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职称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本省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考试的组织、服务工作。(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44.台湾专业人才在本省就业创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同等享受浙江支持本地人才培养和引进海外人才的有关政策,以及在浙落户、安居、子女教育、交通出行等人才服务保障方面的政策。(省委组织部负责)
  45.积极支持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可申报省特级专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151人才培养计划、钱江人才计划等省级人才项目,相关资格条件中对海外学习经历、海外工作经历有特别要求的,台湾地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可参照适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负责)
  46.台湾同胞在浙实习就业创业,同等享受见习补贴、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各类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应聘本省事业单位。(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47. 对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48.支持本省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为台湾青年提供创业辅导、政策解读、项目推荐、孵化场地、融资支持等方面的服务。(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台办负责)
  49.台湾同胞可在本省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参加本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省财政厅负责)
  50.台湾同胞来浙江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在职称评聘、课题项目申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其在台湾地区高校的任职年限予以承认,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评价体系。首次评聘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执行。(省教育厅负责)
  51.鼓励两岸高等院校共同在浙江设立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技术人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52.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浙台湾同胞取得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浙江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3.支持取得相关从业资格的台湾同胞来本省从事证券、期货、基金等方面的工作。(省证监局负责)
  54.鼓励台湾同胞在浙江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持证执业。支持台湾学生来本省开展研学旅游,引导省内企业为台湾学生提供旅游行业实习机会。(省旅游局负责)
  55.在浙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浙江省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工匠、省“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评选,可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文化、体育、技能培训、技能大赛、疗休养等活动。(省总工会、省妇联负责)
  四、文化交流方面
  56.台湾同胞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57.本省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和电视剧。支持浙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58.在省内建立对台湾地区图书进口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地区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审批流程。(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59.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在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传统工艺振兴等方面进行合作。支持台湾地区文化艺术团体和人士参与本省在海外举办的欢乐春节、中国文化周、浙江文化年(节)等品牌交流活动,共同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负责)
  60.支持台资企业入驻本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台湾同胞可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等。(省文化厅负责)
  61.支持台湾地区文化艺术界团体来浙举办台湾文化节,为台湾地区优质展览、演出项目提供展示平台。(省文化厅负责)
  62.鼓励采取签约、项目合作、岗位聘任等方式,多渠道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可进入浙江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合作开展舞台艺术作品的编导、创作,符合条件的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料库。(省文化厅负责)
  63.台湾同胞可享受与本省居民同等公共文化服务待遇,全省各级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优惠向台湾同胞开放。(省文化厅负责)
  64.鼓励在浙长期工作、居住的台湾同胞加入浙江省相关艺术类协会(社团)等专业团体,参加各类展览、展示、展演等艺术活动,可参加省文联序列艺术门类评奖活动。支持取得省级艺术奖项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级艺术奖。(省文联负责)
  五、生活待遇方面
  65.在本省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居住证明、工作或学习证明等,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购买或租赁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制定明确。(省建设厅负责)
  66.保障台湾同胞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台湾地区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省建设厅负责)
  67.台湾同胞可凭台胞证在本省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等登记住宿。(省公安厅、省旅游局负责)
  68.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省公安厅负责)
  69.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享受乘坐省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70.台湾同胞凭台胞证、收入证明并由工作所在单位提供担保,银行予以办理信用卡,凭台胞证可当场办理银行储蓄借记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
  71.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省教育厅负责)
  72.支持本省各地为在本地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提供办理市民卡服务,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公共交通、景点游览、金融支付等待遇。(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3.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申请入住本省养老服务机构。台湾同胞在浙死亡且在省内殡仪馆火化的,享受本省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费的惠民殡葬政策。(省民政厅负责)
  74.在浙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省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在本省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返回台湾地区报销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75.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本省经济、科技、文化类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交流合作活动。(省民政厅负责)
  76.设立联系服务窗口,为台湾同胞来浙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政策咨询和辅导服务。利用省内重点新闻网站及时发布与台湾同胞来浙学习、实习、创业、就业、生活等方面相关的政策规定、工作措施、办事流程,方便台湾同胞了解掌握相关信息。(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及相关部门负责)
[责任编辑:张亚静]热门关键词:金融服务、文交服务、鉴证保真
文化法治建设迎来新发展机遇
& & &&& &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提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的政治担当,满怀激情地投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作为文化干部,响应党中央号召,积极投身新时代,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既需要迎难而上的勇气,也需要依法作为的理性。& & &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文化立法在快车道上迅速前行,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为了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在大力推进文化建设的实践中始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文化干部应该深切地体会国家加强文化立法和出台《意见》的精神,珍惜得之不易的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用勇于担当的开拓精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 & &本文特选取了文化领域的四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通过参与法律制定的部分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介绍,使我们对上述法律出台的背景和立法过程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也为广大文化工作者正确理解、运用相关法律提供了借鉴。文化法治建设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 & &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文化法治建设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建立健全更加完备的文化法律制度,提高文化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是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原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建华说。& & & &长期以来,我国文化领域的法律仅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少数几部,但近两年文化立法明显加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正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后在推进文化立法方面的“实锤重音”。& & & &文化领域的立法是有相当难度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意识形态属性,需要协调的部门多,程序相对复杂。同时,相对于经济领域的立法,文化法律效果的显现需要较长的时间,难以引起足够的重视。可以说,文化领域的立法都充满了艰辛。”王建华说。& & &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精神生活的追求是文化立法最深厚的土壤,文化法治建设需要尽快跟上时代的步伐。“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文化领域法治建设之短板日益凸显。文化法律的数量不足,大量的管理性规定散见于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文件之中,稳定性、透明性不够,相互之间还容易出现不协调的现象。这就使得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和文化服务的提供者难以得到稳定、可靠的法律预期,有时甚至无所适从,束缚了文化生产力的发展。”王建华说。& & & &文化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文化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生动适用。“目前文化界对立法工作强调较多,但文化工作者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有待提高。”王建华举例说,河北赵县“五道古火会”代表性传承人杨风申因制作存放古火会上需要燃放的烟花,被警方拘留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案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二审法院考虑到杨风申作为非遗传承人,其制造烟火药的目的是为了履行法定传承义务等原因,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作用的一个典型案例。这个案例也提醒各级文化部门要深刻认识到,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不仅意味着荣誉,更意味着沉甸甸的责任。在传承人从事传承活动遇到困难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有效的帮助,否则就是失职。”王建华说。& & & &谈及文化法治建设特别是文化立法下一步面临的任务时,王建华表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文化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另一部基础性法律——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此外,能否起草一部打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事关文化振兴全局的根本性文化法律,以在宪法之下形成文化根本法、文化基本法、文化专门法等相互支撑、配套的文化法律框架,也引起了很多人的思考。与此同时,为了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同样是下一步文化立法工作的重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揭开新时期文化立法大幕& & & &2016年12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获得高票通过。仅用两年多时间,这部文化领域第一部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法律就制定出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承担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立法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小组。& & & &“文化领域的法律一般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再经全国人大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直接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不到3年时间就出台,这比较少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教授李国新说。& & & &为什么以前普遍认为很难立法的文化领域会出现立法加速的现象?李国新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文化建设被提到了新的高度,人们对文化立法的理解与认识不断提升。“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立法体制改革的首次尝试,克服了部门立法的弊端,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经验。”李国新说。& & &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哪些法律保障,解决了哪些问题呢?& & & &李国新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最大的贡献是构筑起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法律建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设施保护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等。其中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堪称奠定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石、公共文化服务“中国创造”的基本制度。国家指导标准、地方实施标准和目录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既有基本共性又有特色个性、上下衔接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指标体系。如果将这些基本法律制度进行分类,又可分为四类:一是基础性制度,二是针对性制度,三是政府监管制度,四是机构责任制度。& & &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存在远离居民住宅区和人群聚集区,重建设、轻服务甚至设施被占用或挪用的情况。李国新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进行了规定。比如,法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就是对公共文化设施合理布局的约束。“法律制约了地方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中的功利性和随意性,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李国新说。& & & &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贯彻执行好,是当前的重要任务。“比如在国家指导标准、地方实施标准制定出来后,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完成了多少?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怎么征求,涉及多大的人群范围,征求来的意见怎么吸收,这些都需要配套细则。”李国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十年磨一剑& & & &“非遗保护的立法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说。限于我国立法程序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内容的广泛性,加之当时人们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认识不足,第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出了巨大努力,一方面推动云南省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一方面在国家层面展开立法调研。& & & &2000年11月,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原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组织的“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座谈会”在云南召开,拉开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大幕。之后,云南、贵州、福建、广西、宁夏等省区分别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在此基础上,2002年8月,原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建议稿)》。“当时还未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后来统一的名称来自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位曾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过程的专家说。& & & &在此之后,第十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并将该草案名称调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09年,去掉“保护”二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得以确定。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包含的一些问题涉及其他法律法规,因此在法律界定时,也曾经做出衔接性规定。比如其中知识产权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这些问题相当复杂,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 & & &我国非遗保护历程要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要早得多。“从2001年昆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现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开始,我国逐渐建立了四级非遗名录体系,推出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后,名录前加上了‘代表性’,体现出人们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认识得到提升。”原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王晨阳说。十年立法路漫漫,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在文化立法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文物保护法: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缜密的完善过程。经过几十年的立法、修订与修正,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基础,以多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干,以大量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体的文物保护框架体系,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 &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该法经过了一次修订和五次修正。它的颁布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是中国文物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 & &谈及文物保护法出台历程,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国家文物局原顾问谢辰生说,文物保护法从1977年开始着手起草,到1982年出台,历时5年。文物保护法是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改革开放以后文物工作的根本大法。在起草过程中,既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文物工作的经验教训,也借鉴了国际社会的经验,所以该法是顺应新形势而适时制定的。“比如,文物保护法的制定已经意识到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要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问题。”谢辰生说。& & & &文物保护法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从颁布实施至几次修正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日益重视文物事业,文保机构、队伍逐步壮大,执法能力不断加强,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 &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的文物保护法治进程不断加速,党中央、国务院也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印发,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颁布,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进一步从制度上对文物违法行为加以有效遏制。然而,尽管法制环境日益健全,但文物法人违法有法不依、违法难究的现象仍频繁发生,致使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相当严峻的局面。& & & &“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公布至今,经过几次修正,基本要求是没有问题的,规定了什么情况该怎么做、什么是违法的,都清清楚楚。”谢辰生说,“为什么会反复出现文物法人违法、违法难究,是因为对文物保护法贯彻执行不力。”& & & &“文物保护归根结底是要让文物发挥本身的作用,文物保护法就是通过法律使文物发挥作用,因此,任何修法的行为都应该建立在是否有利于文物发挥作用的基础上,任何想通过文物赚钱、把文物当成摇钱树的行为都要在法律中明令禁止。”谢辰生说。& & & &南京大学公共事务与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姚远也认为,在当前我国大规模城镇化的关键时期,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应该在坚持现行文物保护确定的正确方针、原则与体制的基础上,拿出更严、更硬的举措,这样方能实现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根本目的。公共图书馆法:党的十九大之后第一部文化法律& & & &作为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首部文化类法律,公共图书馆法于日起正式施行。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快速推进不同,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几经搁浅,历经近20年。& & & &提到文化领域立法,最早受到关注的是图书馆。上世纪初期,西方思潮进入中国后,知识分子就呼吁推动图书馆立法。改革开放后,图书馆立法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也是最受关注的,一批研究图书馆法的文章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在这些立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2001年4月,原文化部在天津召开图书馆法专家座谈会,对我国图书馆法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标志着图书馆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教授李国新对座谈会记忆犹新,“那次会议上,我作为高校的专家代表参与其中,会后不同方面各自起草了草案,然后进行汇总、讨论。”& & & &2003年,草案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但是由于业界对高校图书馆、科研院所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的认识还存在分歧,立法一度被搁置。此后,在国家的立法和事业发展规划中,研究和制定图书馆法的任务依然在继续,但依旧没有提上日程。& & & &直至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图书馆法被列入“第二类项目”(即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2008年11月,原文化部召开公共图书馆立法工作会议,标志着我国图书馆立法工作在2004年中断后经过为时不短的酝酿准备再次进入启动阶段。& & & &“由于之前的争议,大家意识到,一些分歧通过一部图书馆法很难统一。因此,那次讨论的焦点集中在立‘大法’还是立‘小法’上。”李国新说,最后大家达成共识,决定先立“小法”即公共图书馆法。“不管从哪个方面看,公共图书馆是最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在此之后,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进入了快速推动期。2009年1月,中国图书馆学会新年峰会在北京召开,专题讨论、部署公共图书馆法立法支撑研究事宜。半年时间,参与立法支撑研究的学者达70多人,汇总的初步成果达150万字。直至2017年,历时近20年的公共图书馆法审议通过。& & & &公共图书馆法围绕公共图书馆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和发展要求,结合自身特点与发展规律,在建设、管理、服务和保障等方面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框架,是一部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专门法。公共图书馆法通篇贯穿着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这条主线,坚持均衡发展的原则,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来推动公共图书馆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它确立了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基本格局,有力提升了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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