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银信兰州正规小额贷款款股份有限公司 正规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勇强、潘丽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民初202号原告:,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薇薇,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雨文,系原告员工。被告:许勇强。被告:潘丽华。原告与被告许勇强、潘丽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优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薇薇、王雨文,被告许勇强、潘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借款人孙明芬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50万元,日原告与被告孙明芬签订了(合同号为天银信保借字第号)《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2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借款利率为10.0‰,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约定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许勇强、潘丽华、沈启响、陈菊亭、孙明燧、奚文君自愿作为本次贷款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贰年。潘善葵、于日与原告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对借款人孙明芬与原告产生的《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为天银信保借字第号)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250万元的贷款本金转入借款人孙明芬指定的账户。借款后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至日,之后再无归还借款利息,本金于日已归还,截止日欠付利息27233.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现原告处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许勇强、潘丽华归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27233.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许勇强、潘丽华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1份,证明借款及被告许勇强、潘丽华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2、借款借据原件1份,证明原告向孙明芬发放贷款250万元的事实;3、利息清单原件1份,证明被告尚欠利息27233.30元的事实。被告许勇强、潘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日,借款人孙明芬与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1份,合同中载明: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孙明芬发放贷款25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0.0‰,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清息,逾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许勇强、潘丽华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人一栏签字,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自该笔贷款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日向借款人孙明芬发放贷款250万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日。该笔借款本金已于日归还,尚欠利息27233.3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孙明芬及被告许勇强、潘丽华等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许勇强、潘丽华自愿为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因借款人孙明芬未归还尚欠的借款利息27233.3元,向保证人即被告许勇强、潘丽华主张权利,要求归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许勇强、潘丽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7233.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许勇强、潘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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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看到你提问 说银信小额贷款公司是骗子,想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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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具体的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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