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利用创业投资的运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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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创业投资的运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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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及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52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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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我市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具有高成长性和行业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市政府决定从2014 年起实施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计划,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创新发展、扶优促强的原则, 年,每年选择50 家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重点培育企业创新能力。
二、申报企业应在我市注册,且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备案的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3 亿元以下、500 万元以上(含3 亿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60%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上缴税收不少于20万元,农业企业净利润不少于10 万元。
三、企业分三类进行申报,申报条件分别为:
(一)第一类: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1 亿元以上、3 亿元以下(含3 亿元),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的,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1.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近2 年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增长率年均值达15%以上,农业企业近2 年净利润增长率年均值达10%以上;
2.企业近2 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达3%以上;
3.企业拥有有效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6项以上,或者有效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1 项以上;
4.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二)第二类: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的,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1.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近2 年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增长率年均值达15%以上,农业企业近2 年净利润增长率年均值达10%以上;
2.企业近2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达4%以上;
3.企业拥有有效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4 项以上,或者有效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1项以上;
4.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三)第三类: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3000 万元以下、500 万元以上(含3000 万元),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的,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近2 年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增长率年均值达20%以上,农业企业近2 年净利润增长率年均值达10%以上;
2.企业近2 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达6%以上;
3.企业拥有有效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 项以上,或者有效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1 项以上;
4.建有研发机构。
四、外地科技“小巨人”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经审核确认后,纳入我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计划。
五、对成立时间不足3 年,但成立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或成立第二年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100%以上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六、企业申报材料:
(一)《马鞍山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财务指标证明文件:
1.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近3年销售收入、纳税证明;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近2 年研发费用和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专项审计。
2.农业企业提供近3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同上)。
(五)企业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研发机构认定文件复印件或自建机构证明。
七、每年认定第一类、第二类企业各10家,第三类企业30家,实行市、县区(含开发园区,下同)联动,通过委托贷款资助的方式,对企业实施的研发平台建设、重大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市和企业所在县区各承担委托贷款的80%和20%,企业所在县区出资部分,在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市财政先行垫支,年底统一结算。
八、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第一类、第二类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委托贷款;对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委托贷款。以上贷款年限不超过3年,企业新增配套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50%。合同期满后,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贷款资金改为财政补助并返还利息。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九、在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期内,实行市、县区相关部门对口联系、定期走访、重点帮扶等制度。同等条件下,在项目申报、研发机构建设、土地供应、融资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先支持。
十、审批程序:
(一)县区科技局受理、初审、推荐;
(二)市科技局对推荐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企业项目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局将通过评审的企业、项目报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科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计划;
(五)对列入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3 年,由市科技局及所在县区科技局与企业签订《创新能力培育计划合同书》,明确企业每年度创新能力提升任务和实施目标。
十一、委托贷款程序:
(一)《创新能力培育计划合同书》签订后,市财政局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江东控股集团指定账户,实行统一运营管理;
(二)委托贷款资金发放前,江东控股集团须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的委托合同》,后由委托贷款银行与委托贷款企业签订《委托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同时,委托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须与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十二、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度对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进行绩效考评,对其实施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一)企业每年应在2 月底前,向县区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企业发展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二)县区科技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于3 月上旬将培育企业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汇总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根据《马鞍山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年度考核指标评价表》进行考评,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市科技局将企业考评和项目核查情况上报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十三、合同期满后,企业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和总结报告。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年度创新考评获“优秀”和“良好”等次的企业所实施的项目,对照《创新能力培育计划合同书》进行验收。
(一)完成全部项目目标,贷款资金全部改为财政补助,同时返还利息;
(二)各项目目标均完成80%以上,贷款资金全部改为财政补助,利息不予返还;
(三)有一项项目目标达不到80%,不享受补贴政策,贷款资金及利息由企业承担。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在3 年创新能力培育期内应缴税收总额不得少于财政补助和利息返还总额;应缴税收总额小于财政补助和利息返还总额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按照实际应缴税收总额进行财政补助和利息返还。
十四、对年度创新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企业,取消其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格,且不给予项目验收,不给予财政补助,贷款资金及利息由其承担。
十五、成立马鞍山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统计局、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日常工作。
十六、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须按照调整后的国家、省政策实施执行。
十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014 年11 月28 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引导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马政办〔2015〕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关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实施意见》《马鞍山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及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在全市开展“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单户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享受一种政策性担保贷款。
马鞍山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设立“马鞍山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
第二条&&周转金资金规模14800万元,由省、市、县、区(开发园区)财政筹集,其中省财政5500万元、市财政5000万元、县、区(开发园区)财政4300万元。
周转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封闭运作、滚动使用、注重安全”的原则。
中小微企业使用周转金不需支付利息,不需以其他形式缴存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
第三条&&成立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投融资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第四条&&周转金委托马鞍山江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金控公司”)管理运作。江东金控公司应设立周转金专户,加强周转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经信委、县、区(开发园区)负责申报使用周转金的中小微企业初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企业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正常;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四)企业借款银行承诺予以续贷,并确认正在办理归还即将到期贷款手续;
(五)企业借款银行为本市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与江东金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六)企业借用周转金归还的贷款未逾期。
第七条&&周转金的申请和批准
(一)申请。中小微企业出现还贷资金困难或缺口的,应在银行贷款到期15日前向市经信委、县、区(开发园区)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经信委、县、区(开发园区)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后报江东金控公司。
(三)审批。江东金控公司自收到市经信委、县、区(开发园区)审核同意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复审和借用额度审批。
(四)发放。企业须在承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作为企业资金户(还贷账户),该账户由企业、江东金控公司、承贷银行三方共同管理,并签署监管协议。周转金须在资金户内封闭运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周转金的借、用、还工作。
第八条&&加强周转资金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一)市经信委与县、区(开发园区)及时跟踪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严格审核把关,防范资金风险;
(二) 江东金控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对周转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周转金预警制度;
(三)已向企业出具同意续贷意见的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续贷意见按期足额续贷。如不能按期足额续贷,致使周转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取消该银行周转金的使用和享受市政府扶持及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
(四)市投融资办、市财政局定期对周转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第九条&&为保证周转金的正常运转,每年按照周转金使用总额的1‰支付江东金控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投融资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江东控股集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联合发文。
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出口企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号)(以下简称“省出口贷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金为我市中小出口企业(含外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流动资金专项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损失提供一定比例的代偿。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3000万元。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为风险补偿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风险补偿金,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杠杆撬动作用,提高放大倍数。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委托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市普邦担保公司”)管理风险补偿金。市普邦担保公司须建立风险补偿金专户,封闭运行。风险补偿金银行存款孳息用于增加风险补偿金。
第五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品种和服务水平,选择三家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优先考虑企业开设出口退税账户的银行。市普邦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市商务局与市普邦担保公司、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市普邦担保公司在每家经办银行存入1000万元风险补偿金,经办银行贷款规模不低于风险补偿金三倍。根据三家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每年对风险补偿金进行调整。
第六条&&中小出口企业专项贷款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期限一般为6至9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型贷款平均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市普邦担保公司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为1%。
第七条&&申请企业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有一定的进出口规模;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适销对路;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五)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企业向所属县、区(开发园区)提出贷款申请,3个工作日内,县、区(开发园区)完成初审,并向市商务局推荐。市商务局对推荐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符合条件的,向市普邦担保公司、经办银行推荐,并根据企业的出口规模和订单情况,建议贷款金额、期限。
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同意的企业,市普邦担保公司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署担保合同等,经办银行收到担保合同后,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不予担保或贷款的企业,市普邦担保公司或经办银行及时向市商务局书面反馈原因。对按时还款、出口明显增长的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
市普邦担保公司应按月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贷款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第九条&&参照“省出口贷政策”和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贷”、“税源贷”等有关损失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规定,贷款损失代偿比例为:风险补偿金70%、经办银行20%、市普邦担保公司10%。风险补偿金代偿部分由市和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按4:6予以补偿。
第十条&&风控管理及代偿。贷款企业必须向市普邦担保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夫妇、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市普邦担保公司和市商务局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归还贷款本息后,经办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和市普邦担保公司分别出具还贷证明和解保证明。
若贷款发生逾期,市普邦担保公司须于次日内报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经办银行和市普邦担保公司作为联合主体共同追索未按期归还债务,市商务局和县、区(开发园区)予以协助。经追索,企业仍未足额归还的,市普邦担保公司先行代偿贷款损失的80%,并申请扣划风险补偿金代偿部分,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普邦担保公司直接从风险补偿金专户中划转贷款损失的70%。代偿补偿资金属市财政承担的28%部分,次年由市商务局申请市财政补足;属县、区(开发园区)承担的42%部分,按照市政府批准同意意见,由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财政补足。
代偿后,经办银行、市普邦担保公司应继续履行追索责任,追回的资金按代偿比例原渠道归还,即20%归还银行、10%归还市普邦担保公司、28%归还市财政、42%归还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财政。
第十一条&&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是否按规定将恶意拖欠贷款企业列入企业征信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市外汇管理局对贷款企业出口收汇款和相关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风险补偿金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风险补偿金进行审计监督。各级财政应将风险补偿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江东控股集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联合发文。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充分发挥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融资担保规模
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连续3年每年至少以15%比例递增,至2017年末实现在保余额50亿元,实现担保放大倍数市级7倍以上、区级5倍以上。按照省金融办《关于融资担保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金函〔2015〕8号)规定调整后的年末净资产核定担保放大倍数。
二、努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年对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5%,免收保证金、评审费等费用。
三、积极创新担保方式
除开展传统不动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方式外,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土地房产余值抵押、林权抵押、存货浮动抵押、采矿权质押、保险保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商标权质押、软件开发合同质押、软件著作权质押、电子商务仓储货物质押、港口岸线经营权质押、联保等多种担保方式,多渠道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四、加强建立再担保体系
以市普邦融资担保公司为主体,联合县区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实现比例再担保合作,拓宽再担保业务覆盖面,提高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五、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市普邦融资担保公司以业务为纽带,加强与县区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交流,协助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县区融资担保机构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分层分类培训管理人员,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自律。
六、推进“政银担”、“税融通”业务开展
加强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与各商业银行合作,提高“政银担”、“税融通”贷款发放规模。
七、建立对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考核和奖补机制
将市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市政府考核范围,建立市辖区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风险补偿和奖补机制。
八、各县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支持意见
马鞍山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扶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以下简称“创业人员”)创业,整合市人社局和团市委分别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和青年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进一步发挥财政担保基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在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工作的通知》(财金〔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及来源。创业贷款包括创业担保贷款和青年创业贷款。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和区(开发园区)财政出资设立,规模为55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筹集3700万元,区(开发园区)财政筹集1800万元。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担保基金存款利息作为担保基金补充。
第三条&&贴息资金来源。贴息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市、区(开发园区)财政安排。
第四条&&&创业贷款运作方式。创业贷款采取“整贷直发”模式,即“整体承贷、直接发放”,市人社局会同团市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确定创业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贷款出现损失后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的代偿比例及经办银行的追偿责任。市财政局将担保基金存入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专户,担保基金直接提供相应担保。创业贷款季末平均余额需达到担保基金季末平均余额的5倍,否则,相应调整担保基金存放在各银行规模。同级财政部门按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第五条&&扶持对象。市辖区(开发园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在我市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贷款额度、期限。首次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创业人员,再次申请贷款,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条&&申贷程序。创业贷款扶持的创业人员应向创业地社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区共青团(以下简称“基层推荐机构”)提出申请。基层推荐机构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分别推荐至市人社局、团市委复审。经审核无误,由市人社局、团市委向经办银行推荐,1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办理审批核贷手续。
第八条&&利率、财政贴息。贷款利率上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无商业贷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财政予以全额贴息,首次贷款贴息按照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75%、地方财政承担25%。
有其他商业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包括再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承担,剩余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市财政和区(开发园区)财政各承担一半。贴息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区(开发园区)财政承担部分通过结算扣划。
第九条&&贴息程序。贴息资金每月(每季)结算一次。经办银行每月(每季度末月)5日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市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于每月(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划转至在经办银行。
第十条&&损失代偿。贷款出现损失,担保基金承担80%,经办银行承担20%。经办银行对未按时归还的创业贷款,应及时催收,推荐机构应协助追索。30天后,若借款人仍未足额归还,经办银行可申请扣划担保基金承担的代偿部分,市人社局、团市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进行核实,审核意见报政府批准同意后,通知经办银行直接从担保基金专户中扣划80%贷款本息及其衍生的罚息。
按发生代偿的借款人所属地,市和区(开发园区)财政筹集的担保基金各承担代偿部分的一半。市和区(开发园区)财政应及时补充担保基金。
贷款损失代偿后,经办银行应积极实施追偿,市人社局、团市委积极协助,对追偿收回的资金,按比例退还担保基金专户和银行。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主要负责推荐贷款人,贷款条件审查,为贷款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后管理、贷款回收、损失追偿等工作;负责牵头各自负责的创业贷款贴息资金审核和年度绩效评价。
(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基金的筹集、调度与监管,负责创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复核与拨付。
(三)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指导经办银行做好创业贷款工作。
(四)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损失追偿等工作,指导贷款人按程序申办创业担保贷款,确保贷款用于创业;违反贷款用途的,不予提供担保和贴息;已经提供的,依法追后。对其发放的创业贷款单独设立台账,安排专人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于每季度(每月)次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和市人民银行报送营业报告、报表和资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和承保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安排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基金规模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度调整。
第三条&&补偿对象和条件。
(一)市辖区(开发园区)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三个不低于”标准(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市级、区(开发园区)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3倍以上、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放大倍数计算按照省金融办《关于融资担保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金函〔2015〕8号)有关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标准划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损失补偿,其贷款、担保的小微企业须在我市市辖区(开发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单户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关联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条&&补偿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发生损失,在履行完抵押、质押、保证等追偿处置手续后,由风险补偿基金按实际贷款(担保)净损失的10%予以补偿,但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当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当年补偿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单个机构补偿金额同比例缩减。
第五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经信委申请。
(二)市经信委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风险补偿基金。
第六条&&申请资料。
(一)马鞍山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申请表(附件),贷款、担保损失明细表;
(二)借款合同,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反担保)合同,借款借据;
(三)贷款逾期(担保代偿)证明,保证、抵押、质押等追偿处置证明;
(四)申请损失补偿的贷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记录。
第七条&&部门职责。
(一)市经信委负责牵头贷款、担保损失补偿审核认定工作;审核发生贷款、担保损失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
(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核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年化担保费率和申请补偿的担保项目保证、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执行追偿情况,认定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追偿和依法行权后的实际贷款损失额。
(三)市银监局负责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不低于”条件。
(四)市人民银行负责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记录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是否重复享受贷款、担保损失补偿;负责拨付风险补偿基金。
第八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及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劳密企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减轻创业融资成本,根据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密企业认定标准。
(一)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较低的产业,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商贸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
(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小企业划型标准。
(三)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各类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可认定为劳密企业,享受贷款贴息。从事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劳密企业认定程序。
(一)市辖区(开发园区)劳密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区(开发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收到初审材料后将企业基本情况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并及时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市人社局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附件1)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及时复核,经复核通过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开发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反馈相应企业。
(三)因特殊原因未申请认定的劳密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追溯认定,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四)对已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的劳密企业中信用良好、经营状况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符合劳密企业标准的,可继续申请认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四条&&劳密企业贴息标准及贴息资金来源。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劳密企业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中20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50%、市和区(开发园区)财政各承担25%;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开发园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贴息资金主要由中央、市、区(开发园区)财政安排,省财政失业保险金调剂金给予适度补助。
第五条&&劳密企业贴息程序。
劳密企业贷款财政贴息采用事后拨付的办法,即劳密企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后,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市人社局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区(开发园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结算扣划。
第六条&&劳密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职工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
(四)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六)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原件;
(七)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劳密企业贴息申请材料。
企业借款合同、银行借据、还款凭证和贷款银行收取的利息回单、企业开户信息,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部门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到小企业广泛宣传政策,对招用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积极帮助其按规定招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市财政局要及时兑现贴息资金,认真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市人民银行要切实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力度,指导各金融机构引导贷款企业申请认定劳密企业。
第九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全市开展“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努力解决我市按时、足额纳税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我市“税源贷”业务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市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现就“税融通”业务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体政策
(一)业务对象。
“税融通”业务面向中小微企业,申请业务的企业应有2年及以上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等要求。贷款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二)业务开展主体。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税务部门密切联系,积极创造条件,自主开展“税融通”业务。需要担保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情况选定具有“4321”资质的国有担保公司进行合作。
(三)融资担保额度。
由市联席会议根据市、区(开发园区)企业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具体放大倍数由市联席会议视情确定)。融资额度一年一核,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单户企业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各县“税融通”业务融资额度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融资成本和担保条件。
银行对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由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供抵(质)押物作为反担保,银行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五)风险分担。
“税融通”业务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风险补偿纳入银政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
(六)产品创新。
各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可根据政策规定,专门开发相应金融产品,多样化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需求。相关金融产品须报送联席会议审核备案。
(七)银担批量合作。
融资担保机构可制定制式委托担保合同,委托银行受理,开展批量合作。
(八)“税源贷”业务。
按照《马鞍山市“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担保实施细则》(马财〔号)规定执行,作为“税融通”的一个产品继续运行。
(九)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建立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各县(区)明确牵头部门,参照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推进工作。
二、业务流程
(一)核定公示。
每年评审结束之后,税务部门向同级联席会议提供B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最近两年纳税记录(包括纳税额、税收变动幅度、纳税诚信等情况)。由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审核评定各B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享受“税融通”业务的信用担保额度。联席会议向社会公示可享受“税融通”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及额度。
(二)申请办理。
已核定可享受“税融通”业务并申请贷款的中小微企业,选择1家银行作为其业务主办银行。申请企业持税务部门开具的《税融通业务税务信息采集表》(见附件)到主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需要提供担保的,同时向担保公司提供相关材料。
(三)确认放款。
主办银行对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直接发放信用贷款。需要担保或部分担保的,由主办银行先行受理,在放款前经相关融资担保机构依规确定后即可放款。主办银行对“税融通”业务应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税融通”业务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办理时间不多于10个工作日。
三、信息推送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向联席会议提供B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最近两年纳税记录,填制《税融通业务税务信息采集表》,在企业申请贷款时出具给申请企业。税务部门要与业务主办银行、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信息。“税融通”业务主办银行、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要引导业务经办人员学习、遵守《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风险防控
实施“税融通”业务要坚持依法依规办理。“税融通”贷款企业应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对严重违法违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纳入到人民银行和税务部门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对贷款用途真实性和合法性跟踪检查,加强借款企业贷中、贷后监控,强化对借款企业现金流量和企业日常纳税行为的监测分析。对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纳税信用恶化、涉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变更贷款用途等情况,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保证贷款安全。支持银行为“税融通”客户企业开立专户,成为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做到封闭运行。
对于不良贷款的风险处置,银行信用贷款由商业银行自行处置和承担相应风险;担保贷款按照“4321”比例再担保,由担保机构、省担保集团、商业银行和地方财政承担相应比例风险。
各商业银行做好“税融通”业务不良贷款统计工作,定期向联席会议报送。严厉打击欺诈、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行为。
五、业务分工
市政府金融办要发挥“税融通”业务牵头单位作用,负责依法依规协调规范推进各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指导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税融通”业务,提供必要的担保增信服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指导基层税务部门积极与当地业务经办银行、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做好“税融通”业务所需各项工作。
市银监局及时将全市小微企业相关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传递给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市人民银行大力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税融通”业务,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
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加强政策宣传,推动“税融通”业务开展。
各县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出台本县“税融通”业务实施意见,落实风险补偿资金,及时掌握业务开展动态,定期通报业务开展情况,确保“税融通”业务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对积极拓展“税融通”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业绩突出的银行和担保机构,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金融办在年终对银行和担保机构考核时给予加分和表彰。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马政〔2015〕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促进工业经济倍增产业扶持若干政策》《马鞍山市促进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马鞍山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和《马鞍山市促进港口和口岸及物流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单个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享受一种政策性扶持。
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加快实施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和推进以港兴市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
(一)产业扶持政策资金实行预算控制,总量以当年财政预算实际安排数为准。
(二)政策的制定应按照“由财政奖补为主向股权投资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 ”,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政策继续重点支持工业倍增、港口经济、文旅产业等产业的发展,在对原有政策中不合理的、重复的进行调整、归并、删减和优化的基础上,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总体稳定性。
(四)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收缩战线,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招商引资、创业创新等方面;县(区、开发园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错位支持,实行市和县(区、开发园区)政策联动。
(五)坚持与企业贡献相挂钩。坚持扶持政策与企业实际贡献挂钩,事后奖补政策中企业享受的各类扶持资金总量不得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兑现政策的上一年度)。
(六)坚持不重复享受原则。对同一事项或项目,如遇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时,要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杜绝多头多部门扶持现象。
(七)强化绩效评价。每年抽取10%—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维护的依据。
(八)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三条&&完善多种形式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股权投资、财政金融产品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比例,逐步降低事后奖补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比例,最大限度地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第四条&&扶持方式。
(一)基金投入。
1.设立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凡符合条件的不分行业进行扶持。
2.政府投资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3.以基金投入的单个项目投入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二)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1.财政金融产品是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信托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2.财政金融产品的运作和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关办法执行,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事后奖补投入。
1.逐步降低事后奖补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事后奖补政策原则上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
2.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事后奖补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3.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对单位申报的事后奖补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4.县、区(开发园区)可按照政策联动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事后奖补政策,跟进补充市级扶持政策,并负责扶持政策资金兑现。
5.事后奖补政策可结合年度产业政策执行、产业发展重点设定等实际情况实行一年一维护,并与绩效目标相挂钩。
6.市级今后新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政策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第五条&&防控机制。
(一)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加大对扶持项目审核力度,保证扶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建立风险联动机制。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扶持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申报项目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项目、骗取财政补助行为的,应予以及时通报,取消该单位财政扶持资格。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基金、事后奖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方式投入的资金,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的资质审核,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资金良性运转,降低风险投资成本。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明确扶持的主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统筹各政策之间的衔接,避免政策的重复和不一致,负责牵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扶持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和维护产业扶持政策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并强化政策的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三)市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四)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七条&&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另行确定针对性政策给予支持。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马鞍山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马鞍山集聚。
第三条&&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创业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马鞍山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其中首期资金不少于5亿元。
第六条&&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跟进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后续管理;
(三)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
(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
(五)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六)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条&&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及产业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1.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或者首期资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1亿元资金规模。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3.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马鞍山市。
4.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创业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于在马鞍山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额的2倍,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额的1倍;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
5.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6.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7.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投资机构)主要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同比例出资到位。
1.申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马鞍山市。
3.参股投资基金投资于马鞍山区域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2倍。
4.参股投资机构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5.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6.引导基金参股设立产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1.跟进投资项目须在马鞍山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且原则上应投资于初创期企业。
2.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下称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4.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5.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6.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7.管理机构须事先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清偿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二条&&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投资方案须经管委会批准。
1.所投资的企业须在马鞍山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等大项目。
3.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4.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其他投资方式。
其他投资方式是指经过管委会批准,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参与国家、省级基金配套、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项目投入、以及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等。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及市政府作出的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操作。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由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并报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根据实际使用进度,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严格遵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号)之规定,不得从事第12条禁止的7大类业务;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对参股(创业、产业)投资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产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产业)投资机构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及其下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引导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办法另行制定),以引导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符合马鞍山市产业发展导向为原则,对基金引导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引导基金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国资委)安排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确定各类型投资方式所占比例的重要依据,并据此计提管理机构管理费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国内外知名的投资机构,市引导基金可另行确定针对性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暂行办法》(马政办〔2011〕70号)、《马鞍山市产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马政办〔2014〕71号)不再执行。
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进马鞍山市科技金融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批准设立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的使用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并引入资本背后市场、管理、产业、上市融资等丰富的创业资源,助推初创期成长型企业快速成长。
(二)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初创期成长型企业,是指在马鞍山市注册设立,企业纳税所在地在马鞍山市,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创新型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早期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新设企业不完全受本条指标限制。
3.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成立超一年的企业原则上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营业收入的5%以上。
(三)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是指根据省政府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我市,并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人才团队。
二、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集体决策、市场运作、尽职免责”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采用阶段参股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组建参股天投企业,参股天投企业主要投资我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初创期成长型企业。同时,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资落户我市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三、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天使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天使投资机构)和落户我市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二)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天使投资机构,且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天使投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管理企业需合法设立和持续经营,其中天使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天使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须为非独资企业;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企业天使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天使投资机构需注册设立在马鞍山市。
(三)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市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
(四)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社会资本组建参股天使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初创期成长型企业。
直接投资仅对落户我市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其投资和退出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执行。
天使投资项目选择,遵循公开、透明、竞争原则。
四、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引导基金规模6000万元,由市政府安排资金组建。首批到位2000万元,余下部分分四年按1000万元/每年的进度逐步到位。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及投资收益等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五、引导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江东控股集团委派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运行方式、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
(二)安徽省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投)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以下简称出资人代表),引导基金资金以专户资金方式由高创投托管。
高创投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履行股东或合伙人职责,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与合作方签订协议和出具书面文书等;
2.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股权投资评审规定,配合管理办公室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负责项目评审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3.监督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份额,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或退伙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及参股天投企业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理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对参股天投企业投资有违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对外投资需及时报管理办公室审批后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高创投按照引导基金专户资金额度提取管理费(管理机构按实际管理引导基金金额已投资部分的1%提取管理费用,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资金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引导投资所发生的尽职调查、商务谈判、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或退伙等支出。
(四)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引导基金应选择1家我市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所产生利息部分作为引导基金的自我增值和补充。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管理办公室出具监管报告。
(五)引导基金严格遵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号)之规定,不得从事第12条禁止的7大类业务;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六、股权投资及退出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参股天使投资企业进行资金投资并形成持有投资企业一定的合伙份额或股权比例,可约定退出期限。
(二)管理办公室下设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管理办公室与聘请的行业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单个项目评审时,评委会成员中创投行业专家不少于2名。评委会负责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
(三)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经评委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通过的股权投资合作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
(四)对于引导基金已经阶段参股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且投资条件符合引导基金要求的,在该天使投资机构设立二期或新的天使投资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优先投资。
(五)参股天投企业实收或募集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中首期实缴或募集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参股天投企业公司注册成立后的3年内实缴或募集到位。
(六)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或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天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募集规模的30%,引导基金按照合作天使投资机构实到资金比例同比例到位。引导基金投资期限(含退出期)一般不超过7年。
(七)参股天使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马鞍山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已到位或募集资金的5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天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成长型企业为主,重点投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参股天投企业对初创期成长型企业(企业注册地不限于马鞍山市)的投资额占其已到位或募集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70%。
4.参股天投企业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500万元,最终投资项目数量不低于3个。
5.参股天投企业投资对象仅限于公司制等法人型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类型企业。
(八)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天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对参股天投企业有违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对外投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九)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天投企业:
1.参股天投企业在成立1年内未向我市初创期成长型企业投资;
2.参股天投企业投资期结束,依《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予解散;
3.天使投资机构或参股天投企业发生破产或清算;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里约定的引导基金应退出的其他情形。
(十)引导基金投资参股天投企业的资金分两部分性质出资,其中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性出资。
1.参股天投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引导基金持有的让利性出资部分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1)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2)在投资期内,参股天投企业其他出资人或其引进的第三方在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自愿受让引导基金持有的参股天投企业全部股权或合伙份额;
(3)参股天投企业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的80%。
其他情况的,让利性出资部分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和根据实际投入时间确定的收益之和测算(年收益率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
2.引导基金出资中同股同权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如参股天使投资企业亏损,引导基金出资中让利性出资部分(按照与其他出资人同比例出资份额计算)先于其他出资人承担亏损;同股同权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4.本条由出资人履行相应审核报批手续后执行。
(十一)引导基金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按上述原则依法进行清算。以非清算方式退出的,由高创投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参股天投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参照评估值为依据,按照上述让利性出资与同股同权性出资对利润和风险的分配与承担原则确定交易价,经出资人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后实施转让。
七、其他。
(一)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投资风险比例。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
(三)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江东控股集团负责解释。
马鞍山市促进工业经济倍增产业扶持若干政策
按照《马鞍山市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年)》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一部分 &企业转型升级政策
一、设立“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凡符合《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的工业及制造业,适用其规定。
四、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1.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按项目贷款利息5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园区)先行兑现50%,市财政再兑现50%,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兑现;对列入国家、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项目,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上级要求及财政体制予以资金配套。
2.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由载体单位提出政策支持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设备总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技改投资导向计划项目库》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园区)先行兑现50%,市财政再兑现50%,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兑现。
3.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国内外企业在我市建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由载体单位提出政策支持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4.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鼓励企业实施重大节能项目、节能技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万家节能低碳行动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对年节能达到3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节水1万吨以上)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发挥节能(节水)效应后,按每节能100吨标煤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2)鼓励企业提升电机能效、锅炉能效。对选用高效电机替换低效电机的,按每千瓦100元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对购买列入《节能环保锅炉产品目录》中的高效节能环保锅炉的,给予设备价款1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实施锅炉改造,对工业燃煤锅炉采用“煤改气(油)”等节能改造的,给予设备价款1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
(3)鼓励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推进清洁生产,重点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再制造等重点项目。对年利用量不低于3000吨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再制造项目,在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市级及以上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高费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当年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完成淘汰落后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淘汰落后固定资产净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在马注册的企业在我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元/千瓦时补贴。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两化融合。
5.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新认定奖励和考核奖励不重复安排。
(2)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3)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工作。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除省补助资金外,由市、县区(开发园区)再各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5%给予补助。
6.大力推动工业设计发展。对新成立的工业设计公司,自成立当年起,连续四年按100%、100%、50%、50%的标准给予业务用房租赁补贴,四年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工业设计公司自成立当年起至第四年,公司与马鞍山企业完成的合作项目,按其合同金额的2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四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工业设计公司获国家或国际大奖的,奖励设计团队100万元;获省级大奖的,奖励设计团队5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新认定奖励和考核奖励不重复安排。
7.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新列为国家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示范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要求通过评定)、国家级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或服务机构、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企业,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列为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示范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培大育强。
8.大力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企业缴纳实际养老保险费50%给予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对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 “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个转企”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9.鼓励和引导企业联合重组。对成功并购的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万元的,最高可给予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市公司、主导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参与兼并重组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绿色发展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10.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对新进入全国500强、全省100强企业,市政府进行通报,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七、支持企业实施质量、品牌、商标和标准战略。
11.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5万元,对获得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年评选一次)。被评定为“中国名牌”“安徽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安徽省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导制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5万元、10万元。
1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华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每个奖励10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10万元。
八、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3.加强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对其他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九、附则。
14.本政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15.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16.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部分 &科技政策
一、设立“加快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凡符合《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的科技创新企业,适用其规定。
四、培育科技领军型企业。
1.培育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五、加大对科技中小企业支持。
2.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支持。按照市政府《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及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马政〔2014〕77号)执行。
3.实行科技创新券政策。向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至1亿元的科技型企业发放100万元面额科技创新券,由企业按1:3配套资金,用于研发机构建设和技术升级。由市经信委与企业签定目标任务书,经审核后对完成目标的给予兑现。
向年销售收入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分别发放30万元、20万元面额的科技创新券,均由企业按1:3配套资金,用于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成果、技术服务等,购置核心研发仪器设备,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于发生实际费用的科技创新券,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给予兑现。
六、支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4.提升企业研发装备水平。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2)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5.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销售收入在全省的排序分档,1—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在全省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上述奖励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6.推进科技保险工作。对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的,除省补助资金外,由市、县区(开发园区)再各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市、县区(开发园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列入市财政其它资金补贴计划的险种不纳入本补贴范畴。
7.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除省补助资金外,市、县区(开发园区)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七、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8.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
9.鼓励承担实施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及省科技攻关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省当年下拨经费到账额的10%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立项的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未配备经费的国家级项目,以及入围并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资助10万元。
10.支持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对列入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不低于60%的研发投入,争取省20%的研发投入,市、县区(开发园区)给予20%的研发投入补助。市、县区(开发园区)每年对省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市属企业主导实施的,市级财政全部承担。
八、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11.支持实验室建设。对列入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经费,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除省补助资金外,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对经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13.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创新活动。围绕我市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开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成效显著,在国家、省考核中获得优秀的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九、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
14.提升专利创造能力与水平。发明专利授权后(电子申请),资助1万元/件。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超过7年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件。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本市专利申请8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10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提升专利运用能力与水平。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验收通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继续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对成功放贷的企业及合作的金融机构予以贴费、贴息。
十、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6.培育发展科技服务综合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级创新型孵化器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创新型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7.加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加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我市企事业单位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长三角区域与我市合作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作网的入网仪器设备,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18.对在我市注册并获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其创业团队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助,用于创业团队的薪酬、租房等补贴;给予其创业项目最高5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用于创业项目的研发。
19.鼓励县区、开发园区和大型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吸纳创业企业(团队)10家以上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载体,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建设补贴;对每年新增企业数,按每户3000元(不超过3年)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助;对其开展的50人以上、市级或市级以上级别的创客大赛、创客品牌活动等,给予30%的活动经费补贴。
20.对经专家评审认定并签定创业辅导协议(每人每年不超过5个)的创业导师给予相应奖励。指导初创期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导师,给予2000元/项目的创业辅导工作经费;辅导对象获得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的创业导师,给予1万元/项目的培育奖励;辅导对象获得新增外部投资的创业导师,按照新增投资额(不含参股天投企业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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