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是在清产核资方案前制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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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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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具有土地或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选聘中介机构时,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或经省政府同意、富余人员分流、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和补偿办法、经济补偿金来源和解决渠道。
(二)清产核资;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等、劳动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事项,为提高审批效率,改制方案由其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论证后批复。企业改制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改制须先提出改制申请,监管企业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改制申请,其他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
(九)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十)附件。主要包括清产核资。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土地使用权、改制方案的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子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负债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等。
(二)改制的基本思路、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企业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改制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改制申请须附改制预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思路、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核准与备案文件;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参与改制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和基本情况;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七)申报和审批改制方案,进一步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审核及批准改制申请。省政府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提出的改制申请和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对所管企业提出的改制申请和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符合政策要求的,省政府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下达同意企业进行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批准文件、操作程序和组织领导等。
(三)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基本情况,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4、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的选聘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资产权(号)办理;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作价的、改制方案的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一)改制申请的审批
监管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改制申请由监管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其他企业的改制申请由其主管部门审批。
(二)改制方案的审批
1、监管大型:
(一)提出改制申请、形式、改制方案的制定主体和批准主体等。
(三)制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等,省政府国资委审批。监管企业下属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监管企业审核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规定审批。
2、其他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其他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他企业下属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
3、企业改制涉及财政。
三。包括改制后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八)改制费用支出测算及来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三)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甚至亏损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事务所分别承担,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四)企业改制时,对没有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改制企业要有偿使用。
五、国有产权转让的定价、交易与转让价款管理
(一)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要进入省政府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企业改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二)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确定。
(三)通过招投标产生两个以上投资者或战略合作伙伴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综合产业关联、企业实力、技术水平和资金等多方面因素,按法定程序确定最终合作伙伴。
(四)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关键行业和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五)转让国有产权或增资扩股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延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六)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六、职工安置
(一)企业改制时,必须处理和调整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前,方案要提前发给职工或职工代表;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方案须经到会职工代表或职工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通过后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职工的年龄、工龄、企业工作年限、企业月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基本情况,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提留或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五)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七、股权设置
(一)股权设置要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除有规定实行国有独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鼓励优企先股,强企控股。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形式。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时,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一般不超过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四)监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改制后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其管理层不得参与该企业与其子公司的资产出售与收购、增加或减少投资、往来业务定价等行为及决策。
(五)对于关系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需要保持有一定影响力和控制力的重点国有企业,鼓励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或转让部分股权等方式进行改制重组,以引入增量做大总量,增强实力,提高竞争力。
八、监督检查
(一)为确保企业改制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省政府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改制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公开透明,查验产权交易有关手续和转让协议、合同;资产处置是否规范,检查转让资金和新增资本金到账情况、房屋和土地权证变更登记情况、国有股本金确认情况、剥离和核销的资产移交管理情况;职工劳动关系是否调整到位,检查劳动合同解除、变更、重新签订情况,各项费用支付或落实情况、提留费用管理和职工就业安置情况;金融债权是否落实,查验企业与金融债权部门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对改制后国有控股的企业,检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内部配套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情况等。
(二)对在改制中转移、侵吞、隐匿国有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买卖双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省政府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在参与制定企业改制方案、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中介机构,省政府国资委要会同监察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处罚;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从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国有企业改制的中介服务,并追究相应责任。
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州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省政府国资委。企业改制方案基本成熟及附件齐全后,正式上报方案审批部门,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备案(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为两年、改制方向及形式等)、欠缴社会保险费清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落实债权债务。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
(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有序、规范进行。改制方案审批部门须组织省财政厅、人员结构、就业岗位安排;改制方案制定单位按照论证意见对改制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省工商局、甘肃银监局、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改制方案进行论证。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形式;改制方案审批部门进行批复。
(八)组织实施。企业改制方案批复后,由监管企业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超过两年需重新进行清产核资、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等。
(四)资产处置方案。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本企业管理层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定。
(四)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改制申请经批准后、特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由监管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制的基本程序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如下,但仍须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须报省政府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审核、确认、批复,即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两年内有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并明确改制方向。
(五)金融等债权债务落实处置情况。
(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七)公司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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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一般是出现的时候,都是比较敏感的时候。企业的改革发展是企业的生存之本,一成不变的企业是难以在这飞速发展的社会立足的。实际上,任何一个企业自新成立之时起,就一直在进步发展。当发展的程度达到一定的时候,原有的体制就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负面作用,这时候就需要从体制方面进行改革,才能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在未来的环境中生存下去。
法律意见书是改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改制方案或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重要配套文件,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按国资管理部门的要求来完成。就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来说,山东省国资委要求企业在报批资产处置方案时,除附法律意见书外,还要求附报改制企业主管部门与受让方草签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因此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针对资产处置方案及国有的内容逐项发表意见。
1、对产权转让方、受让方主体资格发表意见
首先,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次,《办法》对几类较特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问题做出了规定。第27条规定,转让国有产权涉及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国有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5条规定,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37条规定,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另外,要注意受让方是外国投资者的情况。根据《办法》第16条规定,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果受让方涉及管理层,还应遵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转、受让双方主体资格发表意见。
2、对标的企业的存续情况及产权权属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是以企业国有产权为买卖标的的合同。该标的企业,首先应当合法存续。其次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应是合法持有。关于转让标的,《办法》第6条规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律师应在核实企业法人、企业或、与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企业成立时及成立后历次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企业股权财产权利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对标的企业的存续情况及其权属发表意见。
3、对转让价格和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条款发表意见。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标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此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中关于转让价格和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的约定是否违反国家的这些规定,律师应该发表意见。
4、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和批准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先要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的批准程序审批后,应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转让公告、征集受让方、产权交易、签订合同、支付价款、产权交割与登记等规定的操作程序。关于批准程序,《办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对于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还应严格遵照山东省国资委出台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及产权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的具体规定。律师应根据这些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程序和批准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5、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对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中涉及职工安置、处理、土地资源处置、产权转让收益处置等重大问题,律师应逐项发表意见。
职工安置方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方案应包括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同时,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欠缴的各项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国资发产权[号进一步明确,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方式和有关补偿标准,经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山东省省属国企进行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应具体执行《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支付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律师应对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认为改制企业在职工安置过程中有任何违法或不当之处,应在保留意见中予以说明。
债权债务处理方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要载明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国企改革改制中出现的逃废金融债务和其他债务的现象,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关于法治和诚信的要求,而且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利益。《办法》和《意见》都强调保全债务尤其是金融债务的重要性。律师应根据法释[2003]1号《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中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发表意见。
土地资源处置方面。改制企业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仍作为原企业资产对待,不需再行处置审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土地资源处置,应遵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和《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规定,对于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还应具体执行鲁国土资发《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规定。
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面。《办法》第23条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意见》规定,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和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所得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对于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处置,律师应进行审查,并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
当公司企业需要改革的时候,都会有两种派别,一种是激进的改革派,还有一种就是保守派,二者之间主要有两种矛盾,一种是意见上的矛盾,还有一种是利益分配的矛盾,因为改革必定会触动保守派的利益。所以企业想要改革体制一般都会有很大的阻力,有时候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就像一针调和剂,可以缓和两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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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要国企改制的相关政策和办法别给我复制那些没用的大纲,那不适合本单位,我已经看过无数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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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改制)。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产权转让  (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二)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三)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四)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四、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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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确认: 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代表)大会确认、召开创立大会;
11、填写工商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9、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
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7、准备申报材料;
6、名称预先核准;
3、产权界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12、市体改办、市财政局;
8、报市政府审批;
13、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流程---
1、制订改制方案,报市工商局;
2、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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