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光伏发电企业税收优惠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68&&&&&&&&&证券简称:伟明环保&&&&&&&公告编号:临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名称: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  合同对应项目规模: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其规模为焚烧处理1,000吨/日垃圾。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审议程序及签订协议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议案》,同意批准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特许经营协议等法律文件等。详见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设立新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  日,公司与樟树市人民政府签署《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合同标的和签约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特许协议标的  本项目规模为焚烧处理1,000吨/日垃圾,项目位于樟树市大桥乡后杨生活垃圾填埋场旁。项目总投资约为4亿元,由樟树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经营期满后展期。本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  (二)特许协议双方  1、甲方,樟树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晓明;法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药都南大道25号。董事会已对樟树市人口总量、垃圾清运量、产业结构、财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甲方为政府行政机关,无相关财务信息。  2、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注册资本,68,721万元;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517号;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固废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施工、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经营)。  樟树市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特许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指乙方独占性的处理樟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的生活垃圾、农林垃圾以及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的其他垃圾,并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和上网电费的权利。  (二)特许经营权经营期:本项目采用BOO合作模式,特许经营期为30年,自商业运营日起算,经营期满后展期。  (三)独占性: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的。在特许经营权经营期内,在乙方保证樟树市每日生活垃圾得到及时处理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授予乙方以外的其他方。  (四)接受服务与付费: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富余的电量并收取电费。  (五)项目扩建: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能满足樟树市垃圾处理的需要,乙方有权决定扩建本项目,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对乙方安全生产和垃圾处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管;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依法办理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与本项目有关各种项目批准、手续等。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拥有本项目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独家拥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并依协议规定申请调整垃圾处理费单价;负责本项目红线内设备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接受甲方依法监督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的垃圾处理服务等。  (八)建设期:乙方在具备法定的开工条件后应该立即开工。本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  (九)争议解决: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本协议于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四、签署特许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特许协议将对公司推进江西樟树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带来积极影响,增加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提高公司未来营业收入。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五、特许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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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产业发展重在监管
  &质量是生命&常用于形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品即所建项目对企业的重要性,在这里借来用在垃圾焚烧产业身上。
  垃圾焚烧虽然在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已经是十分成熟的产业,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可谓朝阳产业。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规模发展迅猛,人口激增,造成生活垃圾围城等城市病。传统的垃圾填埋方式因为土地的稀缺等原因,越来越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垃圾焚烧发电等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方式进入我们的视野。一边是巨大的需求空间,一边是相对成熟的技术,一个日进斗金的朝阳产业似乎已经在向我们热烈招手。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大力推动下,2011年国务院批转下发16个部委部门参与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目标;明确了地方政府为垃圾处理责任主体;指出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此举将我国垃圾处理事业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在我国垃圾处理事业发展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一笔。
  但是,垃圾焚烧发电在国内的发展并没有因为一纸公文就一帆风顺。至今在学术领域乃至社会上,依然存在&主烧派&与&反烧派&的分野。二f英、飞灰乃至污水、废渣带来的二次污染依然令人望而生畏。国内诸多推广焚烧发电的&BOT&、&BT&项目进展均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迅猛。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大面积推广垃圾焚烧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一是我国生活垃圾特殊性。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城乡生活垃圾中餐厨垃圾占到近60%的份额。严格有效的垃圾分类、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亟待完善。
  第二是垃圾焚烧技术本身还需进一步提升完善。业内专家评价认为,经过上世纪90年代的起步到本世纪初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垃圾焚烧技术在引进、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基础上,已经日臻成熟,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垃圾焚烧模式。但整体的垃圾焚烧技术水平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全面提升垃圾焚烧技术水平还有待时日。
  第三是垃圾焚烧监管还需进一步提升完善。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的日渐重视,垃圾焚烧环保排放要求也日趋严格,焚烧烟气排放、工艺废水排放、焚烧灰渣处理等各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垃圾焚烧处理的成本也就相应提高。如何对垃圾焚烧排放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管,这就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四是对垃圾焚烧政策支持的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为垃圾处理事业打开了广阔天地,但还需要相关部门细化、配套、扶持,是财政补贴还是减免税收?补贴是什么标准,减免又是多少?都需要进一步明晰、具体。
  第五日益高涨的民众声音的诉求也不容忽视。前不久PM2.5闹得沸沸扬扬就是一例。如今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诉求日渐强烈,互联网等公众声音表达平台影响面大,公众的诉求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舆论。
  中国的垃圾焚烧产业如何把握住发展机遇走得更快更稳?影响发展的因素自然层出不穷,我们想借用建筑业的那句老话:质量是生命。这里说的质量,除了垃圾焚烧处理技术本身,还有管理、监管,即整个垃圾焚烧产业链。古话说:真金不怕火炼、打铁还要自身硬。只要我们拿得出过硬的技术,舆论也好、反对声也罢,群众的眼睛终究是雪亮的。想必到那时,你想不发展都难。所谓时势造英雄,诚然。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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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在增值税方面是否有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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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引用文档】
【正&&&&&&文】
问:请问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在增值税方面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自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因此用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适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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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享六大税收优惠
中国会计报
近年来,“垃圾围城”现象已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为了缓解垃圾处理难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众多城市已经向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按户或按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所征费用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与此同
近年来,“垃圾围城”现象已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为了缓解垃圾处理难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众多城市已经向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按户或按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所征费用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与此同时,国家也针对垃圾处理企业制定了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提出了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为完善“节能减排”提供了指导性方向。借力税收优惠,助力垃圾处理事业,垃圾处理行业发展正当其时。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垃圾处置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其他名目的垃圾不属于国税函﹝号文所指的垃圾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的垃圾处置,是指专业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业务。垃圾处理再生水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对销售再生水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垃圾焚烧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 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垃圾处理由公益性项目转向新能源产业离不开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自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购置并实际使用垃圾处理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公共垃圾处理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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