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盖的牛场,买的村里的地,现在土地局让盖一张设施农用地备案表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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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家的鱼塘建了一个小房子,这是设施农用地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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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家的鱼塘建了一个小房子,这是设施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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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的。小屋相当于农用地设施。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请阅读一下下面的资料(注:关于您的疑问,可以在第一条第二款关于附属设施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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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设施农用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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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备案
发布人:利用科 发布日期: 来源:本站 浏览:次 字号:
合川区(单位)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
单位名称(公章):
设施农用地备案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4〕799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7 号)等
1、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查;3、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集中会审;4、区国土局备案;
1.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表一份(经营者者填写);2.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平面布置示意图纸质一份(在1:500或1:1000地形图上规范标注)3.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一份(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在区国土房管局房地籍科办理)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在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彩色图上标注,在区国土房管局规划耕保科办理)5.区规划局审查意见一份(涉及“四山”管制区提交);6.区林业局同意占用林地的审批文件一份(涉及占用林地提交);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提交);8.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一份(按示范文本修订完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9.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一份(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10.预存复垦费用票据一份(开户行:,帐号:);1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叁份;(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一份、区国土房管局一份、经营者一份);1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农业企业提供,未注册企业的需提供用地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3.农业实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和三方用地协议草案,现场公告照片一份(照片上先生照相时间,公告几处提供几份),原则必须同时在镇(街)、村及社三级公告)。
集中审查15个工作日,备案2个工作日(不含经营者修改完善占用时间)
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区国土房管局用地科(联系电话:、)
专用申请表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证照(件)名称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复垦方案中的动态资金收取(依据渝国土房管发〔2014〕799号)
证照(件)是否审验及审验时间
&&&&&&&&&&&&& 否
项目受理人
项目终审责任人及职务
&廖加新(分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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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山[兰..』:&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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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论………?……………???…………??……?????…??”…………”??…?……一?…?1
问题的提出…………………………………………………………………l
1.2选题的现实意义………………………………………………………………2
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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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 点击数:
&&&&&&&&&&&&&&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
&&&&&&&&&&&&&&&& 莱 芜 市 农 业 局
&&&&&&&&&&&&&&&&& 莱芜市水利与渔业局 文件
&&&&&&&&&&&&&& 莱芜市畜牧兽医局
莱国土资发[2012]22号
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农业局、水利与渔业局、畜牧兽医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管委会: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要求,为切实规范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理顺办理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管理
一是严把设施农用地审核关。《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明确界定了设施农用地四大类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标准,各级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规避建设用地审批行为的发生。
二是积极引导设施农用地合理选址。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设施农用地。
三是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还应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生产结束后经营者负责复耕或恢复原状,并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办理流程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持设施农用地申请书到当地国土资源所(未设立国土资源所的,到当地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用地选址。选址合理的,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出具选址意见书。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填写农业设施建设申请审批表,报镇(街道)审查。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立项审查。设施建设方案经镇(街道)审查同意后,按设施农用地类型分别报当地区农业局、水利和渔业局、畜牧兽医局审查批准立项。农业设施建设涉及占用林地的,还需报林业部门出具占用林地许可意见。各主管部门应自接受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意见。
(三)用地审核。经营者持自然人或法人证明,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的申请审批表、设施农用地申请书、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材料齐全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用地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土地规划条件、用地规模等,经审核同意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区政府审批。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核后,国土资源部门报区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备案。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颁发设施用地备案证明。设施农用地备案期限一般为5年,备案期满后,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续期。
三、几点要求
一是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镇 (街道)负责监督设施农业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二是建立设施农业及其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落实设施农业项目管理,切实加强经营者经营能力、经营行为监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设。
  三是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将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对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予以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 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 &&莱芜市农业局
莱芜市水利与渔业局&&&&&&&&&&&&&& 莱芜市畜牧兽医局
&&&&&&&&&&&&&&&&&&&&&&&&&&&&&&&&&&&&&&&&&&&&&&&&&&&&&&&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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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 省国土资源系统 政府及市直机关下属分局
主办:莱芜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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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山东省莱芜市国土资源局
邮箱:laiwuguotu@ 电话:我市出台设施农用地管理新政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余姚日报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现现代农业发展与耕地保护&双赢&目标,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明确了设施农用地项目范围、准入对象、用地规模、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的项目范围
  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食用菌生产用房、规模化养殖畜禽蚕舍(包括畜禽废弃物处理生产设施)和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农产品初级分拣包装场所、晒(堆)场、粮食烘干房等用地。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中心、旅游、娱乐、大型停车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展销场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严格限定设施农用地的准入对象
  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对象限定为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化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种养殖业的具体规模条件为:畜牧养殖规模:猪场存栏500头以上;牛场存栏100头以上;羊场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存栏5000只以上;兔场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种参照执行。申请办理畜牧设施用地的,选址应符合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粮食、果蔬、茶叶种植户和水产养殖户的经营面积100亩及以上,并有规范流转协议的土地后续承租期5年及以上。申请办理社会化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服务覆盖面须在1000亩及以上(服务区内的农户不得再申请办理同类性质的用地)。
  以塑膜大棚为主的种养殖户的经营面积50亩及以上,以简易棚屋、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为主的种养殖户的经营面积10亩及以上,并有规范流转协议的土地后续承租期10年及以上。申请办理社会化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服务覆盖面须在500亩及以上(服务区内的农户不得再申请办理同类性质的用地)。
  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
  按照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不得高于其生产区面积的2%,最多为5亩;茶叶种植业的附属设施用地,不得高于其生产区面积的1%,最多为3亩;粮食和果蔬种植业的附属设施用地,不得高于其生产区面积的1.5%,最多为7亩。畜牧养殖业的生产区面积,按照猪每百头1亩、家禽(兔)每千只0.7亩、牛每百头5亩的标准控制(其他畜种参照)。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得高于其生产区面积的5%(其中对养殖猪牛羊鹿等中大畜种的为6%),最多为10亩。水产养殖业的生产区面积按照净塘面积的1.4倍控制,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得高于其生产区面积的5%,最多为5亩。
  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条件
  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畜牧、家禽、蚕桑、水产等养殖业设施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粮食和果蔬种植业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如确实无法避占基本农田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使用当地预留基本农田指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经批准的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应采取架空、预制板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作层,不得改变用途使用,不得扩大用地规模,设施农用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简易一层。
  符合设施农用地使用和审批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搞设施农业的,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报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避开军事、油气管道等地下管线保护范围。
  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审批程序为:用地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前,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区面积、用地规模等,与用地所在村签订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签订用地合同到期后自行复垦保证书。申请人持上述建设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复垦保证书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的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及到期复垦保证书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畜禽养殖项目选址要严格把关,必须位于非禁养限养区内;对粮食和果蔬种植业的附属设施用地确需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的,须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批手续。审核同意后,报市农林局审查。
  市农林局审查。市农林局负责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项目内容、用途、土地流转合同、使用期限以及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以及是否避开军事设施、油气管道等地下管道保护范围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林局和用地申请人。
  市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设施农用地申请人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农林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上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意见》同时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批后监管工作。对破坏耕作层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的、到期后未复垦的等违反设施农用地要求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责令限期自行纠正整改,对逾期未予纠正整改的,终止使用设施农用地,并由国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具体拆除复垦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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