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与"变更强制措施"两者之间有何区别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说了算?昨天上午,吴兴区检察院对周某、张某、杨某3人寻衅滋事一案羁押必要性开展公开审查,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侦查机关代表、律师、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等共同参加了此次公开审查会。据悉,此次以公开审查形式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我市尚属首例。

    据了解,去年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织里镇与被害人金某因车辆让道发生争执后,张某、杨某、周某为发泄不满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金某进行殴打,致使金某受伤。经司法鉴定,金某的伤势已达到轻伤一级的程度。今年5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周某等3人被逮捕。

    公开审查会上,检察官介绍了相关情况,被害人、侦查机关代表、律师、犯罪嫌疑人家属分别对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经检察官、人民监督员评议后认为:周某、杨某、张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行为,系初犯;周某等3人被羁押后服从监管,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他们也赔偿了全部医疗费,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基于此,大家一致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周某等3人。

    最终,吴兴区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杨某、张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且足以保证诉讼工作顺利进行,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据悉,此次审查会是该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公开模式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和探索,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有力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体现了检察机关公开、公正、公平的宗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创新工作制度,规范办案流程。该院与县法院、县公安局会签《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协助办法》,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权利告知、筛选、动态评估、审查机制,夯实工作制度基础。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告知被逮捕人家属制度,一并送达《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况说明书》;探索建立公开听证审查机制,明确公开听证审查参加人员、听证流程,确保公开听证审查有据可依、程序规范。

  创新联系机制,拓宽案件来源。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向前和向后延伸,注重依申请审查和依职权审查并重,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无缝衔接。与侦监、公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全程掌握案件的办理进度。与看守所建立案件捕后跟踪机制和情况通报制度,第一时间掌握在押人员的案情变化、羁押表现和身体状况,一旦发现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启动审查程序,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创新审查方式,提高案件质效。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实行“三查四问一核实”,及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审查分析,全面提高案件质量。“三查”即查案情、查年龄、查身体。“四问”即询问案件承办人员、询问管教民警、询问所医、询问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变化、检举立功、严重疾病、赔偿救济情况。“一核实”即依法对在押人员遵守监规认罪悔罪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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