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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恨古人吾不见,恨古人不见吾狂耳。 辛弃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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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院推荐律师,除了价格低,主要是他(她)们和法院好沟通。民事诉讼一般是元,有经济纠纷的按千分之一收,可以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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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撰稿人:上海地区打房地产官司要多久?现在是焦头烂额的时候,想找找有没有熟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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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 第章 总则   第条 根据《华民共民事诉讼》(简称民事诉讼)《华民共行政诉讼》(简称行政诉讼)关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 事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依照本办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规定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除外   第三条 诉讼程违反本办规定范围标准向事收取费用   第四条 家交纳诉讼费用确困难事提供司救助保障其依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权益   第五条 外、籍、外企业或者组织民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   外院华民共公民、或者其组织与其本公民、或者其组织诉讼费用交纳实行差别待按照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事应向民院交纳诉讼费用包括:   ()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鉴定、翻译员、理算员民院指定期庭发交通费、住宿费、费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第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依照本办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列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规定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二)裁定予受理、驳起诉、驳诉案件;   (三)予受理、驳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服提起诉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事交纳案件受理费列情形除外:   ()事新证据足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民院申请再审民院经审查决定再审案件;   (二)事民院第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诉第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律效力申请再审民院经审查决定再审案件   第十条 事依向民院申请列事项应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民院发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作裁决调解书公证机构依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执行外院判决、裁定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条 证、鉴定、翻译员、理算员民院指定期庭发交通费、住宿费、费误工补贴由民院按照家规定标准代收取   事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律文书应按实际本向民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程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依应由事负担费用民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决定由事直接支付给关机构或者单位民院代收代付   民院依照民事诉讼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提供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别按照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列比例段累计交纳:   1.超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1万元至10万元部按照2.5%交纳;   3.超10万元至20万元部按照2%交纳;   4.超20万元至50万元部按照1.5%交纳;   5.超50万元至100万元部按照1%交纳;   6.超100万元至200万元部按照0.9%交纳;   7.超200万元至500万元部按照0.8%交纳;   8.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按照0.7%交纳;   9.超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按照0.6%交纳;   10.超2000万元部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割财产总额超20万元另行交纳;超20万元部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格权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超5万元另行交纳;超5万元至10万元部按照1%交纳;超10万元部按照0.5%交纳   3.其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争议金额或者价额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争议金额或者价额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四)劳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事提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立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结合本实际情况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别按照列标准交纳:   ()依向民院申请执行民院发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作裁决调解书公证机关依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申请承认执行外院判决、裁定及外仲裁机构裁决按照列标准交纳:   1.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超1万元每件交纳50元;超1万元至50万元部按照1.5%交纳;超50万元至500万元部按照1%交纳;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按照0.5%交纳;超1000万元部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权利向民院提起诉讼按照本项规定标准交纳申请费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根据实际保全财产数额按照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超1000元或者涉及财产数额每件交纳30元;超1000元至10万元部按照1%交纳;超10万元部按照0.5%交纳事申请保全措施交纳费用超5000元   (三)依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1/3交纳   (四)依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高超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申请费按照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调解式结案或者事申请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财产案件提起诉按照服审判决部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告提起反诉、独立请求权第三提与本案关诉讼请求民院决定合并审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按照服原判决部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 诉讼费用交纳退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独立请求权第三、诉预交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由告预交追索劳报酬案件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预交本办第十条第()项、第(六)项规定申请费由申请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交纳   本办第十条规定费用待实际发交纳   第二十条 事诉讼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列规定处理:   ()事增加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增加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事庭调查终结前提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民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7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事自提起反诉起7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诉向民院提交诉状预交双事都提起诉别预交诉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民院应通知其7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提申请或者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   事逾期交纳诉讼费用未提司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救助未获批准民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由民院依照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事预交双事都申请再审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案件原受理民院应事预交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民院   第二十五条 民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案件移送关部门处理事交纳案件受理费予退;移送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事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予退   第二十六条 止诉讼、止执行案件已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予退止诉讼、止执行原消除恢复诉讼、执行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民院决定案件发重审应退诉已交纳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审民院裁定予受理或者驳起诉应退事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事第审民院予受理、驳起诉裁定提起诉第二审民院维持第审民院作裁定第审民院应退事已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第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案件依照本办规定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予退 第五章 诉讼费用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负担胜诉自愿承担除外   部胜诉、部败诉民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事各自负担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事败诉民院根据其诉讼标利害关系决定事各自负担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民院改变第审民院作判决、裁定应相应变更第审民院诉讼费用负担决定   第三十条 经民院调解达协议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由双事协商解决;协商由民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第九条第()项、第(二)项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事负担;双事都申请再审诉讼费用依照本办第二十九条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负担由民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由双事协商解决;协商由民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诉申请撤诉民院裁定准许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诉负担   行政案件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原告申请撤诉民院裁定准许案件受理费由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事庭调查终结提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减少请求数额部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事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督促程序未提异议申请费由债务负担债务督促程序提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申请费由申请负担;申请另行起诉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申请费由申请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第十条第()项、第(八)项规定申请费由执行负担   执行事达解协议申请费负担由双事协商解决;协商由民院决定   本办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费由申请负担申请提起诉讼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申请费由民院依照本办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关诉讼费用依照列规定负担:   ()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申请费由申请负担;申请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费由申请负担;   (三)诉讼拍卖、变卖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合理费用由申请预付拍卖、变卖价款先行扣除退申请;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申请费由申请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公告费用由申请负担   第四十条 事自身原未能举证期限内举证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新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增加诉讼费用由该事负担   第四十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公告费由起诉或者申请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向民院申请破产诉讼费用依照关律规定破产财产拨付   第四十三条 事单独民院关于诉讼费用决定提起诉   事单独民院关于诉讼费用决定异议向作决定民院院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自收事申请起15内作   事民院决定诉讼费用计算异议向作决定民院请求复核计算确错误作决定民院应予更 第六章 司救助   第四十四条 事交纳诉讼费用确困难依照本办向民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司救助   诉讼费用免交适用于自   第四十五条 事申请司救助符合列情形民院应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残疾固定源;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三)低保障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象、农村五保供养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员其收入;   (四)见义勇或者保护社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权益受损害本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   (五)确实需要免交其情形   第四十六条 事申请司救助符合列情形民院应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自灾害等抗力造困难接受社救济或者家庭产经营难继;   (二)属于家规定优抚、安置象;   (三)社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其情形   民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减交比例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事申请司救助符合列情形民院应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追索社保险金、经济补偿金;   (二)海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身伤害事故受害请求赔偿;   (三)接受关部门律援助;   (四)确实需要缓交其情形   第四十八条 事申请司救助应起诉或者诉提交书面申请、足证明其确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困难或者追索基本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应提供本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民政、劳保障等部门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证明   民院事司救助申请予批准应向事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事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第四十七条规定民院应决定立案前作准予缓交决定   第五十条 民院事提供司救助事败诉诉讼费用由事负担;事胜诉视申请司救助事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条 民院准予事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律文书载明 第七章 诉讼费用管理监督   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交纳收取制度应公示民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民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向事具缴费凭证事持缴费凭证指定银行交费依应向事退费民院应按照家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退费具体办由务院财政部门商高民院另行制定   边远、水、交通便区基层巡庭场审理案件事提向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困难基层巡庭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事具省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财政票据;具省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财政票据事权拒绝交纳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民院应诉讼费用详细清单事应负担数额书面通知事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写明事各应负担数额   需要向事退诉讼费用民院应自律文书效起15内退关事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职责工诉讼费用进行管理监督;违反本办规定乱收费行依照律、规务院相关规定予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民币计算单位外币计算单位依照民院决定受理案件家公布汇率换算民币计算交纳;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诉讼费用按照第审民院决定受理案件家公布汇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自20074月1起施行 *注意: 1、遇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 2、非专业士严禁擅自律条文或者专业文章作实际案件处理依据 3、自行处理律问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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