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不动产证办理如何申请专利,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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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李强 张积峰, 厦门多诺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投稿标题:实用新型专利真的应该被抛弃吗?
近些年,实用新型专利在企业中的认可度越来越低,正逐渐成为企业眼中弃儿,甚至成为所谓的“垃圾”专利。本文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希望可以引导企业能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与其向相应的实用新型申请战略。
关键词:实用新型 审查制度
企业专利申请战略&&&&
笔者近日走访一家企业,在了解其产品的创新点并经过检索分析后,建议该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可该企业的负责人对实用新型专利嗤之以鼻,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根本算不上真正的专利,是拿来凑数的“垃圾专利”,坚持他们企业要申请就申请发明专利,要么就不申请。联想到之前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让企业能正确认识实用新型专利及其对企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其实,实用新型专利作为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三大专利类型之一,一直都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是近些年,从各种公开的报道和舆论来看,实用新型专利的社会认可度越来越低。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在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上,着重介绍了2015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等有关数据,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情况鲜有提及。且在此次发布会上,还特意指明,发明专利申请占比的不断提高,表明我国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而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近些年正在逐步取消对实用新型的专利资助和政策扶持是个不争的事实,且在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项目的认定上,都在逐步降低实用新型的评分标准。
公众不认可实用新型专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原因在于实用新型专利本身的特点,因我国实行的是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审制度,造成有些申请人将简单模仿甚至抄袭现有技术的方案,以及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稍作改动或对其进行简单组合的方案,拿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这样的实用新型专利与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发明创造相去甚远。公众看到一些对公知公用技术的小改进也能被授予专利权,自然会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是在鼓励创新,也就对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产生了质疑。
但是笔者认为企业其实并没有真正正确认识和了解实用新型,观念上存在片面性。本文在深入研究实用新型专利的基础上,希望可以引导企业能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并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与其向相应的实用新型申请战略规划。
二、 实用新型介绍
2.1国际实用新型介绍
据统计,目前全球有85个国家和地区在专利制度中实施实用新型,但每个国家对实用新型定义略有不同,比如意大利、巴西、菲律宾、中国等称之为实用新型专利,澳大利亚称之为创新专利或者小专利(Petty
Patent),马来西亚称之为实用创作,法国称之为实用证书,比利时、荷兰、中国香港地区等称之为短期专利(Short Term
Patent)。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也存在差别,比如在中国、日本、韩国、意大利、俄罗斯、巴西等国家保护的有形产品;而在法国、奥地利等国家实用新型保护产品和方法,其定义和国内的发明基本相同。
实用新型专利在各个国家的审查制度也不相同,比如韩国和马来西亚,是需要实质审查的,其审查程序和程度和国内发明基本相同;而在德国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在澳大利亚是实行登记制,然后再根据申请人的意愿选择是否请求审查。
就保护期限而言,世界上各个国家基本都规定在10年左右,只有极个别国家规定不同,比如澳大利亚为8年,马来西亚和巴西为10年以上。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虽然略有区别,但其实质上均是对发明专利的补充,是对小发明小改进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2中国实用新型介绍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授权时间相对较快,因此自从1984年中国颁布专利法以来,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激增。
1997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突破5万件,首次居世界第一。
2010年,中国实用新型申请量占全世界申请总量的83%。
2006年至2014 年,我国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总量从292,323 件快速增长到2,291,326
件,保持了29.4%的年均增长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年报(2014年)统计数据看,有效实用新型专利2,291,326
件,同比2013年增长18.3%,占总量的比重达到49.4%,较2013年提高3.2
个百分点;而发明和外观专利占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5.8%和24.9%。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处于一个良性稳定的发展阶段,但是增加率相比于前些年略有下降,这也客观反映了公众对实用新型专利的重视和认可程度正在降低。
2.3中国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区别介绍
从保护客体的角度出发,实用新型是最接近发明的专利类型,表1详细列举了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及相同点。
表1 中国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区别及相同点
由表1可以看出,中国的实用新型和发明有相同点(比如都可以保护产品,都要求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都受法律保护),也有不同点(比如涉及方法类的创新点无法使用新型专利保护,两者对创造性的要求以及保护期限也不同),而其中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审查制度的不同。发明是要求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的,而实用新型则仅要求是初步审查。
三、 如何正确认识实用新型专利
3.1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作为发明专利制度的重要补充,旨在保护那些创造性高度达不到发明专利要求、但对技术进步起到促进作用的改进型的发明创造。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深层次原因是因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总体创新能力仍然较低,原创性的发明创造不多,绝大多数发明创造都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小发明。这些改进型发明的原创性高度虽然不高,但有些却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且也属于发明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理应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正好契合了这种需求。
因此国家设立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目的并不是有些企业错误理解的为了提高我国的专利数量,其真正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鼓励和保护我国企业的改进型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2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而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明确说明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审查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格式要求,递交流程是否满足法定的时限要求等;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审查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法定要求,比如是否是违反法律或者是否是专利法规定的不属于授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是否存在单一性、优先权等问题;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审查优先权文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一些恢复权利的时限要求,委托书、费用减缓要求等流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4)有关费用的审查,审查是否正常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
从上述的审查内容看,实用新型初步审查除了是格式、时限、费用等审查,还包括了技术方案内容的审查,比如实用新型公开的技术方案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的规定,即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指南规定,审查实用新型新颖性时,审查员可以根据未经其检索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也可以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审查实用性时需要审查所申请的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和应用,而且该产品能够产生积极、有益的效果。
虽然审查指南并未详细阐述和说明关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标准,但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也有相关的要求,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在审查指南中也详细说明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1)现有技术的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迭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由此可见,实用新型专利并不是有些人认为的只是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技术方案的内容,实际上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有审查要求的。且笔者在工作中也接到过很多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不满足三性要求的审查意见,而且有的审查意见还给出了两篇左右的专利文件进行对比。
实用新型的审查机制并不是为了刻意要放开审查标准,这种审查机制的形成更多的是从立法目的和意义出发,即为了能实现快速授权,以帮助企业更快的在市场布局和保护自己改进型的创新产品。因这些改进型的创新产品的技术难度一般都不大,一旦出现在市场上,很容易被模仿和抄袭。而如果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一方面是不一定满足发明专利对创造性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发明专利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长,一般需要两年左右。这么长的审查周期,造成企业改进型的创新产品在市场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造成市场混乱和企业维权的困难。
3.3 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地位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十一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审查制度不同,但是在侵权法律保护方面是一视同仁的,并没有区分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一样的。
至于企业经常误解的在侵权保护时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地位更高,原因并不在于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而在于两者在权利稳定性的区别。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审查,因此在侵权纠纷处理时,一般需要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评价报告,用来进一步确定其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评价报告做出后,两者在侵权界定和法律保护上,并无任何区别。
3.4 实用新型对企业的作用和意义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正在于它有利于商品的改进和市场竞争,一种产品上的小改进算不上什么大的发明,但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有时候却不可低估,例如日本东芝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靠一项电暖炉的小发明而恢复了元气;日本三菱电机公司,也是靠发明了一种结构简单的用于减轻家庭主妇家务劳动的电被褥烘干机,大受用户欢迎而使该公司得以摆脱经济困境,生意日益兴旺。由此可见,企业完全可以借助实用新型专利,获取产品的保护和相当的经济效益。
且实用新型由于其审查制度以及保护客体的限制,反而更适合保护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在专利侵权界定时,产品往往比方法工艺的发明专利更容易发现,且在侵权界定时更容易比对确定。比如,以笔者工作的地区厦门为例,厦门知识产权局2015年公布的专利行政处罚中,80%以上都是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纠纷处罚。
而且据统计,我国在专利许可和质押方面,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占比54.7%,发明为41.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占比54.9%,发明为29.0%。
由此可见,实用新型专利对企业的作用和地位都不低于发明专利,且在有些方面比发明专利带来的作用更积极更快速有效。
无论是从立法的目的和意义、审查制度以及法律保护上来看,实用新型专利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企业对它的错误理解和运用上。
而作为企业来说,只有正确认识实用新型专利,才有可能有的放矢的去规划和布局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战略,在保护自己的改进型产品的同时,获取相应的经济价值。
四、 企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战略
从企业角度出发,现阶段的实用新型是与发明专利配合使用的,即发明是“战略”,而实用新型是配合“战略”的具体“战术”。企业应该在充分了解实用新型特点的基础上,针对性的制定申请新型专利的战略。
4.1 实用新型的特点
表2列举了一些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些特点。
表2 实用新型专利的特点
且实用新型专利还有一些其他的特点,比如有时候,实用新型专利比发明专利的法律稳定性更强,因为实用新型对创造性要求较低,同样的发明创造,若是实用新型专利的话可能不能被无效,而若是发明专利的话则有可能被无效。
4.2 企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战略
表3是本文列举了一些企业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战略。
表3 企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战略
由表3可以看出,无论企业发展到多大规模,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都有其必要性,以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2014年统计为例,国内企业有效实用新型专利量前十位不乏有格力电器,比亚迪以及美的等大型企业。
因此企业是否申请,以及如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完全取决于企业的自身的特点,但是所有战略制定都是以正确理解实用新型专利为前提的基础上。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这就更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的灵活性。
比如在企业对产品做出一项发明创造,对其创造性的程度不能很好的把握时,可以选择将发明创造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实用新型会先获得授权,再进行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若该发明创造不满足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则发明人至少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若该发明创造满足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则只需要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因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日申请可以作为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有效补充方式而进行选择。
来源:IPRdaily
作者:李强、张积峰 厦门多诺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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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专利能够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位置,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而言,好的专利足以令其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具体来说,专利能够带给我们如下好处:
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
2)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
3) 国家对专利注册有一定的扶植政策,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4) 专利权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 &
5) 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
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专利,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或专利管理机构告你侵犯专利权。&
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8) 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
9) 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从而达到其经济价值的实现。&
10) 专利宣传效果好&
11) 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
专利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还作为企业上市和其他评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评审、科技项目的验收和评审等,专利还具有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桥梁作用。总之,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专利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在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30多年间,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不断提高,但当前相对过高的专利维持年费标准,却也使我国的创新主体负担过重。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乔永忠副教授呼吁:“应该改革专利年费制度,以释放和提升我国企业的创新活力、国际竞争力。”
  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促进创新作用不足
  4月23日,为期两天的2016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之“知识产权与强国建设”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开幕,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分论坛中,乔永忠以其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专利维持机理及维持规律实证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做了“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问题研究”的主题发言。
  乔永忠在发言中指出:“我国现行的专利年费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专利维持和运用能力,不利于提升我国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各界应更加广泛和深入研究专利维持年费制度促进创新的作用机理,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际需求出发,借鉴各国国家制度的合理要素,改革我国专利维持年费制度,调整年费缴纳标准、缴费周期等,充分发挥该制度调节和促进创新的作用。”
  据了解,2014年产业界曾对各国专利年费收费标准进行过统计比较:我国维护一件发明专利20年有效期的年费总额除略低于德国外,远高于其他国家的年费总额,大约是英国的2.2倍,法国的1.8倍,日本的1.7倍,韩国的3.7倍。若考虑人均收入水平因素,我国年费水平大约是美国的6.1倍,德国的3.6倍,英国的9.8倍,法国的7.3倍,日本的7.5倍,韩国的13.8倍。
  乔永忠指出,高额专利年费是造成我国大量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放弃专利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有效专利维持年限短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在2015年11月发布的《2014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发明专利平均维持年限只有6年,维持超过10年的只占7.6%;实用新型专利平均维持3.2年,维持5年以上的只占12.6%;外观设计专利平均维持2.9年,维持5年以上的只占10.7%”,另外“国内的失效专利占总量的94.6%;专利失效原因分为四种:未缴年费终止、放弃专利权、届满终止和其他。2014年我国国内失效专利中,未缴年费终止的占51.7%”。
  乔永忠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87%的受访者认为当前的年费经济负担重或非常重。近七成的受访者因年费太高或单位经费紧张而放弃维护专利权,这其中,因专利年费太高而放弃的占47%。
  降低专利年费收费标准呼声不断
  关于降低专利维持年费的呼声由来已久。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药品评审专家韩雅玲今年两会期间就对媒体表示,目前我国专利维护年费过高,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议降低专利年费标准,减轻专利所有者负担。
  全国政协委员孙宝启在今年两会之前先后调研走访了中关村和部分工业园区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企业普遍反映当前专利年费偏高。孙宝启认为,鼓励支持企业创新,首先要给企业“减负”,降低专利年费收费标准,无疑为企业节支开辟了一条新渠道,更有利于企业创新。“尤其是草根创业公司,千万别让他们一开始就死在昂贵的专利费用上。”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参加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上,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提出,应免除专利每年收取的年费。
  据乔永忠介绍,早在2006年“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潘云鹤(全国政协外事委主任、政协常务委员、前浙大校长、中国工程院常务副院长)曾呼吁降低专利年费,建议将年费减缓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或六年。
  此呼吁在10年后得到落实,2015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指出:自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且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由现行的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乔永忠说:“减缓时间延长到六年,确实能给部分创新主体减负,值得点赞。但是,《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适用对象有所限制,只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而且延长期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主体年费总额太高负担过重的问题。”
  乔永忠建议应基于现状立足未来,深入研究专利年费促进创新的作用机制,调整专利年费收费标准,激励创新,提高我国各类创新主体的专利运用能力。
  《2014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有效专利共计464.3万件,其中国内占总量的比重达86.9%,表明我国国内创新主体在发明专利布局中的主体位置日益明显。从该报告也可看出,当前高额的年费标准,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受影响最大的其实是国内创新主体。乔永忠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92%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当前的年费制度。
甲是a公司的投资人,a公司的生意一直很好。乙是a公司的技术总监,负责a公司的产品研发和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同时是a公司诸多技术的发明人。后来,乙从a公司离职,并在离职前将a公司的相关专利全部未缴费而失效。乙离职去了b公司,并在b公司申请了新专利,并用新专利告a公司产品侵权,并在各类投标活动中屡屡发出侵权公告,致使各商家不敢贸然采购a公司产品,a公司业绩出现严重危机。
与这件事情类似的,是曾经的“华为一哥”李一男。日,李一男涉嫌通过内幕消息炒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李一男的故事很多人知道,华为并没有因为李一男的出走出现专利危机。
当核心技术人员或研发团队离开,企业面临的风险如何应对?包括投资人在内的股东利益如何保障?
从a公司的故事中不难看出,a公司由于专利管理不善,引出两大重要问题:一是走了一位员工,多了一个敌人。员工离职,另立山头,成为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这是一般企业最不愿面对的发展困境,也是企业投资人最不愿看到的情况。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专利权是好用的工具。专利法对“职务发明”有明确规定,乙在a公司就职期间产生的一切与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都应该归a公司。乙离职一年内,不得申请与a公司工作内容相关的专利。这些是专利法明确规定的内容,a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乙离职后的一些工作内容。同时a公司在乙离职一年内,将与乙工作相关的创新技术,尽快申请专利权,将乙工作期间的智力劳动成果以专利权的形式锁定在a公司,以减少因为乙离职带给a公司的损失,保障a公司股东们的利益。
二是重要员工流失引起的专利权丧失。在很多科技创新型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管理企业的专利,是很常见的管理分工方式,并非a公司首创。但是a公司却遇到了一个不靠谱的技术总监乙,在离职前顺手废掉了公司所有的专利权。就像武林高手过招时,并不杀死对方,只是挑断脚筋一样。
这是专利权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参照华为的管理模式,设置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透明的管理流程,不会因为任何人的主观意愿而放弃专利权,也不会将企业专利权落入黑手。
对于一些中小型尤其是科技创新型的公司,如果配备专业的管理和制度不太现实,可以考虑将专利权管理的事宜外包给专利服务机构,外聘专业的团队管理企业的专利事务,确保不因人才流失而导致企业专利权出现问题。
来源:中国科学报
作者:华冰 专利执业代理人
商标的代理公司倒闭,你的商标怎么办,下面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  
首先确认一下你的商标处在什么阶段:  
如果你的商标正在申请中,可办理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注册成功后由新代理公司领取,并且帮你邮寄到你的所在地。  
如果你的商标网确定已发证,可以带证件去商标局领证。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单位处具的介绍信; 
3、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5、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变更代理机构如果当初只是为了接收商标证书,变的有点晚了。变更代理机构,以后这些商标由新的代理机构帮你监测,既然变了也不错。  
另外,确定一下商标注册证是否确实已经寄给原来代理公司,或者退信给商标局了。如果是在局里,可以委托代领或者亲自去领取。  
如果最后都找不到了,就只能补办证书了。  
商标注册,关乎企业的品牌战略,代理所的专业、诚信对企业非常的重要,鉴于此,提供以下两点意见:  
一、缺乏诚信商标代理的手段:  
目前,商标代理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规范,商标代理公司鱼龙混杂,商标代理缺乏诚信也不少见,其常见的伎俩如下:  
第一种、免查询费、低价招揽业务:目前全国注册商标数百万个,商标相同、相近似率极高,商标注册必须查询。若免查询费,则其仅在相关免费查询系统里面查询,商标查询的准确性非常低,商标注册成功率很小。  
第二种、虚假承诺,口头保证顺利取证:商标注册是不可能承诺一定成功的,商标查询、商标审查、商标异议(由任何第三人在商标公告期间提出)等诸多人为的因素,使得商标注册存在不确定性。商标注册只是由商标代理专业人员对商标注册作充分的工作使商标注册成功率提高,相同相近的标识绝不予申报,以尽可能地达到百分之九十九或更高的成功率。  
第三种、短期操作,偷梁换柱,逃避责任:部分咨询公司据商标注册长达近一年多的周期,借用外地商标公司与本地客户签订代理合同,出现问题后由外地公司承担,自已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且,该类公司对商标注册是先做再说,先挣点现金,说不定等商标客户二年内还未发现问题,自已就改行做其他业务或公司倒闭,至于客户商标注册是否成功就管不了了。  
第四种、承诺短时间内拿到注册证书:商标注册国家规定时间为一年左右,而有些代理机构谎称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拿到证书,这纯粹是赤裸裸地欺诈。  
二、企业在以下所列的各项实际状况,建议商标客户委托代理公司宜注意以下几点:
选择正规的、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公司:正规公司较为稳定,商标客户可登录国家商标局的网站查看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资料。  
到商标代理公司现场查看,进行实地考察:毕竟商标注册要长达近一年多的时间,商标客户宜上门到商标公司考察,查看其经营规模、营业执照、代理资格备案等,了解较详细的信息为宜,以免遇到非正规的代理或“黑代理”。  
一定要进行商标查询:不要省商标查询的“小钱”,致使商标出现相同或相近似,注册不成功,最后全盘更改公司的标志、宣传资料,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不要一味的、片面地追求低价格,宜价格适中为佳:商标公司注册1个商标的利润仅计几百元,商标公司后续还得跟踪近一年,利润较低。过于追求低价格势必带来低效率、欠专业、欠佳的服务。  
索要商标注册单据:商标注册周期较长,商标客户应索要商标代理公司代理单据,以便有据可依。  
选择商标代理公司还要考虑该商标公司的综合业务能力:商标注册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商标异议,注册成功后还涉及商标争议、商标维权、商标监管等,商标异议、争议、维权等极为专业,宜找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参与处理为佳。
来源:尚标
新《公司法》规定,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但对于专利权如何作价出资入股,专利权出资比例为多少合适,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对此,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宇提醒,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都存在风险。
出资比例不是越高越好
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构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新《公司法》规定,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不再限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
赵宇表示,新政实施后,一些有知识产权出资的创业人士就不受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限制,加之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点,因而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其价值很难用精确的方法计算出来,所以在知识产权作价的评估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被高估的情况。
“新公司法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存在着风险。”赵宇主任表示,因此,股东在决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时,应该按将来公司经营规模的大小来确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
他还提醒投资者,知识产权价值并不是不变的,存在升值、贬值的风险。所以,投资方必须选择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要明确
据了解,在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时,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
赵宇表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拥有技术。比如职务发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权利归单位享有。所以,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双方必须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
更需要注意的是,在交易中,技术出资人不能简单笼统地将出资入股的技术称为“以XX技术出资”,要精确地确定出资入股的技术包括哪些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
详细约定技术方的出资义务
对于技术出资的情形,出资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资义务?
首先,办理权利转移手续。特别是以专利入股的技术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其次,技术知识的转移包括提供技术资料,技术人员要将不能在图纸资料中体现的技术诀窍亲自传授或者指导。
在签订公司章程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及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和泄密处罚条款。
技术入股后价值变动咋调整
以技术出资入股,都需要评估,但是评估的价值也只是评估当时的价值,随着时间、技术的更新变化以及法律的发展,当初出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可能没有价值,或者贬值。那么,技术入股后,知识产权价值变动该如何调整呢?
赵宇提醒,在技术出资入股公司时,技术出资人和投资人都要考虑到未来这些可能发生的情况。比如以实用新型专利入股的,后来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技术信息进入公共领域,什么人都可以使用,当初的技术估值此时已经没有价值了,那么以技术出资入股的出资义务是否要重新履行,以货币置换技术入股等等,都要考虑。这都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和公司章程时明确规定好,以免出现风险。
原标题:专利权出资比例不是越高越好 教你技术入股后价值变动咋调整
来源:大庆网
作者:吴 爽
原文链接 /thread--1.html
拿什么来拯救“专利质量”?(一)
作者:专利战略网李银惠
专利的保护力度,要与国家的创新发展水平相适应。专利作用,一“名”一“利”。专利赚钱两条路线:产业路线和运营路线。专利的本质是技术创新的竞争壁垒。专利在市场中只是起到“名”的作用,在竞争中才起到“利”的作用。一切不能赚钱的专利都是耍流氓。专利赚钱两个要素:市场前景与专利质量。专利价值取决于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专利生命周期中,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决定了专利质量,但只有在第三阶段,专利质量才得到体现。专利质量包括权利稳定性与保护范围。专利质量的涉及主体,除了发明人、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之外,还有法官。专利的保护范围最终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不能机械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为准。专利布局的质量则是专利的数量、质量与可视化的统一体。永远都不要只用一件专利去起诉别人!!要打专利战,必须打群架!!
文章太长,可以依照目录直接跳过没兴趣的部分,看有兴趣的部分。
二、代理费与客户需求相适应
三、对政府专利资助表示赞赏
四、专利作用,一“名”一“利”而已
五、专利赚钱两条路线:产业路线和运营路线
六、专利赚钱两个要素:市场前景与专利质量
七、专利价值取决于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
八、专利的本质是技术创新的竞争壁垒
九、专利生命周期的三个阶段
十、专利质量包括权利稳定性与保护范围
十一、拿什么来拯救专利质量?
十二、专利质量等级
不及格专利
十三、专利布局质量:数量、质量与可视化
十四、总结
关于专利质量,我早就想写一篇更深入的文章了,但拖延了两年,开了头就不想继续下去,因为觉得太简单,地球人都知道,没什么好写的。但突然又看到广东工业大学通过广东省政府招标专利代理机构,中标机构北京集佳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报价分别是3000元和1980元发明专利代理费,而且还是包括申请阶段和答审的费用,我不禁崩溃了。
招标结果详见:
这两家机构倒没什么问题,集佳是排名全国前十的大所,广信君达也是排名靠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水平都不会太差。有问题的不是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也不是价格太低,而是不能搞一刀切。
我深刻地意识到,专利盲是这个世界的绝大多数,甚至是我们国家的科技工作者中的绝大多数。无论多简单的文章,还是有写的必要。
大学教授在专利文本上实在是很强,直接能把专利文本在形式上写的像模像样,代理机构稍作修改就能满足专利法,这一点很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胃口,改改格式就可以提交。
但,专利的质量,并不是由这些形式要求决定。发明专利授权,其实并不难,但授权的发明专利,不见得有用,因为还涉及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代理费与客户需求相适应
关于专利代理费用我经历了多个阶段的认识。
刚入行的时候,遇到客户讨价还价的时候,我也不知道该说些什么。
后来有点经验了,我就说我们服务质量更好。
后来继续有经验了,发现客户不需要服务质量,只需要拿到一个专利权而已,授权是唯一标准,这个时候你就算是发明代理费报价8000元,跟其他人报价2000元,给客户的结果差不多(虽然本质上肯定不同,但在客户看来就是相同),并没有比别人收更高价格的理由。
给1980元的钱,干1980元的活,各得其所,快哉快哉。
问题是:不能把全部发明的申请代理费都规定为1980元。市场价值一个亿的技术,用1980元的专利代理费,写出来的专利能否保护一个亿的市场?
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彻底规避开专利的保护范围,谁会傻到还要一本正经地给你交许可费呢,直接用就好了嘛,很容易做到不侵权。
所以,面对1980元的发明专利代理费,我想说的是,自己愿意吃猪食的人,自己去吃好了,没人拦着你。但你要给那些非常值钱的技术一条活路,把能做满汉全席的食材交给喂猪的师傅,做出来的菜也只能喂猪,不能给皇上吃。
广东工业大学不仅需要1980元的专利代理服务,有些专利也可能需要19800元的专利代理服务。我建议真正有料的大学教授,应当用自己小姨子小舅子的名义申请一些个人专利,不要以学校的名义申请专利,宁肯自己多付些钱也好,否则将来一定会亏得更多。
三、对政府专利资助表示赞赏
专利制度在中国,相对于其起源的欧洲(英国、威尼斯)有太多异化的因素,其真正功能的实现有些折扣。目前这种异化,我深深以为是有其合理性的,专利的保护力度,要与国家的创新发展水平相适应。
我们国家的创新水平怎么样?地球人基本知道,还凑合,但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所以,我国在立法上已经与世界接轨,在司法上打些折扣,以抵抗外国专利在中国市场的侵蚀。从国家层面上说,这是很符合实际的做法。从专利行业上来说,我们要骂娘,因为弱保护政策导致专利代理费收不到高价,体现不了在德国和美国能享受到的专利代理人的尊严。
不过,政府在另一个方面补偿了我们,十几年来专利资助政策施惠给很多人,一方面专利资助政策让我赚到了房子的首付,感谢政府,绝不可以一边赚钱,一遍骂娘,政府是专利代理行业最大的客户,对客户不敬,就是对自己职业生涯的不敬;另一方面专利资助政策繁荣了专利代理市场,起码多培养了2万名会写专利的专利代理人,对于中国这么大的市场来说,需要5万个懂专利的人,若没有这个资助政策,中国真正懂专利的人远远不能支持中国创新的发展。
是先等中国的创新产业发展起来,再逐渐培养专利代理人好呢?还是先把中国专利代理人培养起来,然后用专利代理人再来促进中国的创新呢?政府资助就是选择了后者,这种选择我认为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的。
专利制度在中国,虽然没有达到其在原产地欧洲和美国的那种威风,但依然是有用的。
四、专利作用,一“名”一“利”而已
“名”的方面,由于专利的忽悠作用,专利多的企业,容易被认为是创新程度高,有技术含量的企业;作为个人,有专利显得比较牛逼,能报职称,涨工资。
“利”的方面,归根结底,专利是一个利益工具,是给专利权人赚钱的工具,这才是专利的根本作用。一切不能赚钱的专利都是耍流氓。
专利的名利二字,实际上“名”占90%,“利”只占10%。也就是,90%的专利都是忽悠人的,用来赚“名”的,10%的专利才能赚到钱,但如果没有那90%忽悠人的专利,那另外的10%可能一文不值。这主要是外围专利与核心专利相互策应,共同防御的原因。
怎样才能让专利起到真正的作用,能够赚到钱呢?
五、专利赚钱两条路线:产业路线和运营路线
专利赚钱有两条路,第一条是产业路线,就是专利的赚钱是由产品销售获得的,专利的作用是制止竞争对手销售相同的产品。举个例子来说,甲方研发了一个新产品,假如没有专利的话,乙方也可以把新产品买回来,反向工程重新设计,自己制造,甚至可以直接买通甲方的模具供应商,连反向工程都不用了,直接用一模一样的模具制造新产品。结果就是,甲方由于投入了研发费用而产品价格更高,乙方没有研发费用,直接抄袭的结果就是成本更低,反而是搞创新的甲方失败,抄袭的乙方获利。有了专利权,甲方就可以合法制止乙方的抄袭,确保甲方的垄断利润。这个时候,甲方的专利权就体现了赚钱的价值。这才是专利的真正含义,专利的一切其他作用都是在这种基础上引申而出。
专利赚钱的第二条路线是运营路线,其实也是在第一条路线的基础上引申而来。某个人有了专利,就意味着其他人不能运营这个产业。为了运营这个产业,就要向专利权人缴纳许可费用,获得许可。这个时候,其实本质上专利的运营是销售一种贸易许可证,相当于进入旅游区买门票,不买门票就不能进入这个行业。
第一条路线,赚钱的主体是企业,稍微有一点点创新的企业,都能够走第一条路线。第二条路线,赚钱的主体除了企业之外,还出现了不从事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包括作为技术产生源的科研单位和大学院校,以及自己既不生产产品,也不产生专利的企业,他们是购买其他人的专利,然后用这些专利来收许可费或者转手卖掉,赚取差价。能够走第二条路线的企业,大都是技术创新水平能够引领潮流的行业顶尖企业,普通的企业基本是无法走第二条路线的。
六、专利赚钱两个要素:市场前景与专利质量
只有两个要素,一方面取决于专利产品的市场前景,就是产品卖得好不好,另一方面取决于专利质量。
根据专利赚钱的两条路线,无论哪一条路线,都必须首先要求专利所代表的产品能够在市场销售上获得利润。专利的价值,不是取决于该技术的创新度,而是取决于该产品在市场上的销量。目前为止,中国专利赔偿第一案的赔偿金额是实际支付1.57亿元人民币,该案最开始原告只不过是要求50万元赔偿而已,但法庭调查发现被告的产品销量极其巨大,因此最终赔偿额达到1.57亿元人民币。本案内幕很多,但理论无错,即:
七、专利价值取决于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
关于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这是一个商业问题,企业家们能够敏锐预测某款产品的市场销量(其实也是瞎猜,能预测才怪了呢),技术的创新程度只是影响该专利产品能否获得市场认可的因素之一,有时候是重要的因素,大多数时候不是。但对于高科技的行业来说,技术当然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由于专利价值由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决定,所以此时专利价值实际上并非是专利问题了,而是由企业的成本、营销、运营模式等商业行为决定。
八、专利的本质是技术创新的竞争壁垒
从前面所说的例子引申说,如果甲方销售自己研发的新产品的过程中,始终都是一帆风顺地正常做生意,那么他将永远都不需要专利,因为他只需要老老实实地卖自己的产品,闷声发大财就好了。只有在作为竞争对手的乙方,在同一市场同一客户处产生了针锋相对的竞争时,专利才会跳出来发挥作用。
更确切地说,专利在市场中只是起到“名”的作用,但在竞争中才起到“利”的作用。没有竞争,就体现不出专利的用处。
从这个意义上说,专利既要体现技术的创新,也要体现竞争的排斥。
九、专利生命周期的三个阶段
写了这么多废话才到了本文的主题。
在一件专利的生命周期中,由前到后依次是:
第一阶段技术维度:发明人产生了技术,决定了专利质量的技术维度。在技术产生之后,专利质量的技术维度就已经被决定了。专利无论写得怎么好,专利价值都不可能超过一开始被限定的技术本身的价值。
第二阶段文本质量:发明人将该技术表达给专利代理人,由专利代理人撰写完成专利,再由专利局的审查员进行审核。这一阶段决定了专利的文本质量。当专利撰写完成之后,专利的文本质量已经被固定了,文本质量涉及到一些程序问题和法律问题(比如超范围、不清楚、不支持、必要技术特征、期限和费用等),但都是一些细枝末节,对发明人来说不值一提,这些是专利代理人应该掌握的职业技能。
第三阶段竞争维度:产生纠纷时法官判断保护范围,或者许可谈判时对方专利负责人会衡量专利质量。没质量就不给钱,有质量就不得不多给钱。这一阶段体现了专利质量的竞争维度。关于竞争维度,就是在法院打官司能不能赢。这个时候,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不是以专利文本所要求的权利要求为准,实际上是以法官加上了个人主观判断之后的判决书为准。专利质量的责任主体,除了发明人、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审查员之外,还有法官。这就是告诉我们说,写专利只考虑审查员的态度还不够,还必须考虑到法官会如何理解这篇专利。无论如何天花乱坠、严密谨慎的专利,法官不认可,一切都白扯。
专利质量模型
这三个阶段的动作,共同决定了专利质量。但实际上,专利授权之后,专利质量就已经无法改变了。第三阶段只是专利质量的衡量阶段,真正决定专利质量的是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第二阶段专利代理费不会太高的原因,因为质量反馈时间太长了,常常要两三年以后,甚至永远没有反馈。只有10%不到的专利,会进入到第三阶段,90%的专利终止于第二阶段。这也就是我前面所说的90%的只需要“名”,不需要“利”的专利。
十、专利质量包括权利稳定性与保护范围
打一个专利官司,作为一个专利律师,需要考虑的是什么?
如果只是一个普通的律师,他考虑的只是如何取证,能不能打赢,能赔多少钱。但作为一个专利律师,我考虑的首先是这个专利会不会被宣告无效(权利稳定性怎么样),然后才会去考虑能不能赢。
专利存在稳定性问题,这是由专利的固有缺陷决定的。专利能否授权,主要取决于技术的创新程度,这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技术是新的,前人没有产生过记载,另一个方面是这个技术是有用的,解决了前人没有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也就是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两个评价要素,就是专利法22条第3款所说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但技术是否是新的,必须检索本申请之前已经产生的所有技术。但这个检索结果,只能是初步检索,不可穷举。所以,理论上说,即便是授权的发明专利,也只是因为目前没有检索到现有技术而已,很可能在世界上某个默默无闻的角落里存在着能把专利一棒子打死的现有技术。
更进一步说,其实专利的稳定性问题最终也是个经济效率问题,一切发明专利都可以被宣告无效,只要给我足够的钱和时间,我就能招聘足够的世界各国的人去寻找世界各国的现有技术。我可以提无数次无效宣告,早晚有一次搞定你的专利,就算搞不定,骚扰也累死你。
专利的保护范围问题,一方面是由专利的固有缺陷决定的,这体现在文字本身的模糊性。专利必须采用文字来表达一个技术的保护范围,而不是以图纸或者实物来表达保护范围。这比较容易理解,如果以技术图纸作为专利保护范围,图纸过于细致,保护范围太小了。如果以实物作为专利的保护范围,让审查员如何审查呢?难道发明了飞机,要把一架飞机搬到审查员办公室吗?所以只能以文字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文字存在固有的模糊性。用比较模糊的语言,表达一个确切的技术方案,很有难度。所以,无论什么样的专利,在保护范围上都有不确切的地方。
另一方面,是由于专利质量的涉及人员的固有知识缺陷决定的。发明人缺乏专利的知识,所以不知道该把哪些技术信息披露给专利代理人,导致信息的第一次不通畅。专利代理人虽然熟悉专利的套路,但在对技术背景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也不容易确切地理解专利的技术方案。审查员只会在专利文本和现有技术文本的基础上考虑问题,主动地了解一些技术的背景知识的可能性不会太高。法官在判断一个专利侵权案件的时候,是对于技术方案最不理解的一方,基本上完全借助于当事人双方对技术的解释说明。
华为与中兴相互之间提起了几十个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到通讯领域国际最领先的标准技术,就算是普通的通信领域技术人员尚且不一定能搞得明白。广东省内最著名的两个知识产权律师分别代理华为和中兴,在法庭下旁听的技术人员评价说,庭审现场就是一个聋子跟一个哑巴吵架,让一个傻子做裁判。因为对于技术的解读根本就是鸡同鸭讲,一窍不通。这种案子的结果就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专利展示交易、转化及产业化的发展,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市场和知识产权经济快速发展,市知识产权局将在
“枣庄市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5月底开通),开设“枣庄市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信息展示交易窗口”,在网上免费为我市专利权人(单位)发布专利项目展示、转让和需求信息。
为使平台建设取得实效,现向各有关单位和专利权人征集专利项目展示、转让许可和需求信息,有意者可填写专利项目展示登记表(见附件1)、专利项目转让许可登记表(见附件2)和专利项目需求登记表(见附件3),并将登记表以电子表格形式,发送到市知识产权局指定的电子信箱。
建立枣庄市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是促进专利运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创新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局、各有关单位要有充分的认识,给予积极支持,认真做好专利项目供求信息征集工作。报送的专利技术必须有效,信息要真实、全面、完整、准确。要认真做好信息的筛查,择优选择最能代表本区(市)、本单位自主创新特色的专利技术。可先把近年来获得省以上专利奖、发明家(人)、明星企业以及贯标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的项目作为首选对象予以推荐。
为确保平台如期开通运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滕州市每类项目各推荐不少于10项、其它区(市)、枣庄高新区每类项目各推荐不少于5项,于
4月20日前报至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科。以后随时征集随时传报。
  联系科室:枣庄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科
联系人:魏成建、宋宜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附件1:专利项目展示登记表          
  附件2:专利项目转让许可登记表
  附件3:专利项目需求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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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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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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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项目展示登记表
专利(申请/授权)号
申请人(专利权人)
信息发布有效期
该信息发布有效时间至:&&&&&&&&&&&&&年&&&&&&&&月&&&&&&&日
项目简要介绍
(不超过1000字)
注:1、项目类别包括:①煤化工及精细化工;②煤电热能源;③水泥加工;④新型建材;⑤机床机械制造;⑥纺织服装;⑦农副产品加工;⑧锂电新能源;⑨新材料;⑩电子信息;⑿生物医药;(13)其他。
2、有产品图片的可发图片2-3幅。
3、专利权人应保证在该信息发布有效期内,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
专利项目转让、许可登记表
专利(申请/授权)号
申请人(专利权人)
转让或许可人
转让、许可或合作方式、转让价格
转让 参考价格:&&&&&&&&&&&&&&&&&&&&万元;
许可 独占许可:&&&&&&&&&&&&&&&&&&&&万元;
排他许可:&&&&&&&&&&&&&&&&&&&&&万元;
普通许可:&&&&&&&&&&&&&&&&&&&&&万元
合作&&&参考入股比例&&&&&&&&&&&%;入门费:&&&&&&&&&&万元
信息发布有效期
该信息发布有效时间至:&&&&&&&&&&&&&年&&&&&&&&月&&&&&&&日
项目简要介绍
1、项目类别包括:①煤化工及精细化工;②煤电热能源;③水泥加工;④新型建材;⑤机床机械制造;⑥纺织服装;⑦农副产品加工;⑧锂电新能源;⑨新材料;⑩电子信息;⑿生物医药;(13)其他。
2、项目介绍一栏包括专利摘要及附图、可行性分析、投资条件要求、合作具体方式等,内容放不下可加附页。
专利项目需求登记表
技术难题名称
信息发布有效期
该信息发布有效时间至:&&&&&&&&&&&&&年&&&&&&&&月&&&&&&&日
主要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
注:1、项目类别包括:①煤化工及精细化工;②煤电热能源;③水泥加工;④新型建材;⑤机床机械制造;⑥纺织服装;⑦农副产品加工;⑧锂电新能源;⑨新材料;⑩电子信息;⑿生物医药;(13)其他。
2、主要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一栏内容放不下可加附页。&
枣知发[2015]8号
《2015年枣庄市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计划》和《人才工作专利创造能力量化打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局: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专利创造能力列入考核人才工作“人才效能发挥情况”的指标之一。为切实强化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全年任务指标的稳步提升和考核工作的规范性和客观性,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2015年枣庄市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计划》和《人才工作专利创造能力量化打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2015年枣庄市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计划
&2、人才工作专利创造能力量化打分办法
枣庄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3月2日
2015年枣庄市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计划
2015年度,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作为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以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为基础,以提高人才队伍的专利创造能力为重点,以培养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企业管理和中介服务专门人才为中心环节,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形成多领域、高素质、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不断满足枣庄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
一、工作目标
1、人才队伍创造能力指标:年专利申请总量增长8%,达到32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10%以上,达到850件;年专利授权总量增长8%左右,达到1800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15%以上,达到150件;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每万名R﹠D人员专利授权量增长15%以上,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20%以上。
2、人才队伍教育培训指标:开展知识产权大型专题宣传活动2次以上;市局举办知识产权专题培训班5期,指导区(市)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培训14期以上,全年培训专利执法、行政管理、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专业骨干人才200人。
3、人才队伍管理服务指标:力争培养考取专利代理人2人以上,引进高端专利代理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1-2家;培育专利领军企业10家,优秀专利发明人20名;建成枣庄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区域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人才网上管理培训服务系统。
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重点
1、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培训工作体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有效利用社会培训资源,深入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计划,强化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产权培训,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区(市)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产权业务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2、搭建知识产权普及培训服务平台。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和集聚人才的战略高地的作用,鼓励在枣高校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法等知识产权研究,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的培训,通过订单培养、定向招生、委托培养等方式积极为企业和中介机构培养一大批知识产权专业工作者,为社会各界普及培训知识产权知识搭建服务平台。
3、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管理水平。深化开展企业专利标准化建设,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为全面提升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强大的知识产权人才支持。
4、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代理的建设,充分发挥代理机构在培养造就知识产权高技能人才中的能动作用。积极引进专利评估、战略研究、信息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着力培养一批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技能,能够参加知识产权国际诉讼、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中高级中介服务人才。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保障措施
1、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组织保障。把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养工作列入各级人才培养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协调人才管理部门,对引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专利成果具有市场潜力、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人才在创业启动资金、科研经费、安家费以及住房保障和子女安置等方面给予资助、补贴和帮助。
2、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激励机制保障。把是否获得发明专利权作为推荐参加各级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评选的条件之一。重视专利代理人才的培养,对2015年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证书、并在我市从业的人员,对培训费和考务费予以适当扶持。完善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按季度及时兑付市级专利扶持资金,积极争取省级各类扶持资金。鼓励专利持有,对授权发明专利年费予以资助,对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授予“枣庄市最具价值发明专利”匾牌和证书。
3、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环境氛围保障。实施重点企业专利创造深挖工程,深入挖掘创新型零专利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零发明企业和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专利拥有大户企业和贯标试点企业等5类企业的发明创造潜力,在区(市)摸底推荐的基础上,拟筛50家企业纳入市(区)重点跟踪管理对象,开展经常性登门服务,每季度通报一次目标进度情况,年末开展枣庄市“十大专利领军企业”和“十佳优秀发明人”评选表彰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人才工作专利创造能力量化打分办法
为体现人才工作专利创造能力量化考核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规范性,特制定如下打分办法:
一、分值权重分配
量化考核采取100分制打分。根据年初下达的专利创造指导性计划目标,结合市人才办规定的考核指标,分值权重分配为:专利申请量15分,专利授权量20分,发明专利申请量20分,发明专利授权量20分,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20分,PCT国际专利申请量5分。
二、打分计算方法
(一)专利申请量:得分=[0.1&(数据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0.9]
&15。其中,数据值、最小值、最大值均为每万名R&D人员申请量。
(二)专利授权量:得分=[0.1&(数据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0.9]
&20。其中,数据值、最小值、最大值均为每万名R&D人员获专利授权量。
(三)发明专利申请量:得分=20+(实际值-目标值)&目标值。
(四)发明专利授权量:得分=20+(实际值-目标值)&目标值。
(五)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得分=20+(实际值-目标值)&目标值。
(六)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得分=5+(实际值-目标值)&目标值。
三、分值确定方式
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以为每万名R&D人员获专利授权量(申请量)最高的区(市)为满分,其他区(市)按计算公式计算实际得分;
发明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和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四项指标,以年初下达的任务目标为基数按公式计算,超过年度计划的予以加分,完不成任务的予以减分。
各区(市)实际得分为前述各项合计得分,合计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然后折算成市人才办给定的分值。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日前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上诉决定给出了有借鉴作用的判决。
& 涉诉的专利是董健飞申请的水晶烫钻模(5),专利申请号.8
。专利无效程序开始后,专利复审认为专利有效,北京一中院与专利复审委观点相反,撤销专利复审委决定。专利复审委及第三人(专利权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最后北京高院支持一中院的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第三方网站电子证据效力
日,吴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包括“世界工厂网”和“阿里巴巴”第三方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3
年4月3日后作出维持.8号外观设计专利有效的决定。
&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444号决定中认为:
1.“世界工厂网”是经营性网站,由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互联网中的网页信息具有可编辑性,现有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上述公证书中下载的网页首次生成时具有的内容,也不能排除该网页在被下载之前已经过修改的可能性。因此,吴某所指认的网页上的产品图片并不必然在上述日期就已经上传。附件1和附件2不足以证明吴某指认的图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发布的事实。
2.吴某所指认的图片存储在“阿里巴巴”网站中“我的相册”的目录中,附件3公证书记录的操作过程证明访问该目录必须具有特定的权限,虽然附件4中使用了“发布”一词,但从公证书记载的操作过程来看,不使用特定的用户名字段和密码登陆,就无法访问吴某指认的图片。吴某所指认的图片存储在特定的用户可以访问的目录中,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因此吴某所指认的网页上的产品图片并没有构成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设计。
原告吴某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简称第20444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4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吴某针对第.8号“水晶烫钻模〔5〕”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审理认为:
1.吴某提交的附件1系对世界工厂网相关网页进行公证形成的证据,附件1中的第7页附件和第10页附件中记载的相关图片的发布时间为2010年8
月16日和日。附件2为世界工厂网经营者出具的证明,说明相关图片的发布时间,该时间与附件1网页上记载的时间吻合,世界工厂网系案外人经营的网站,该网站为他人提供信息发布空间服务,虽然该网站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发布,但网站上载明的发布该信息的时间在通常情况下由计算机服务器自动生成,信息发布人难以对该发布时间进行更改。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发布时间系由发布信息的企业随意选取以及发布信息的企业容易对该网站上载明的发布时间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互联网中的网页信息具有可编辑性为由,认定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附件1中下载的网页首次生成时具有的内容,也不能排除该网页在被下载之前已经经过修改的可能性,附件1和附件2不足以证明吴某指认的图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布缺乏事实依据。
& 2.附件3系对阿里巴巴网站所作的公证,附件3中的第17页涉及的三张图片的发布时间是2010年7
月22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前。附件4对这三张图片的发布时间也进行了说明。阿里巴巴网站系案外人经营的网站,虽然附件3中涉及的三张图片存储在“我的相册”目录中,且公证进入该网站的时候使用了用户名和密码,但在并无相关的证据证明附件3中涉及的三张图片属于保密图片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该三张图片在网站上创建的时间即为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时间。吴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补强证据亦证明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阿里巴巴网站接触到该网站中相关的三张图片。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附件3中的相关图片并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董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维持20444号决定。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审理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
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1.本案中,附件1、3系电子数据证据,属于法定的独立证据类型,经查证属实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单独认定案件事实,附件1第7页显示的烫钻模具图片发布时间为日,第10页显示的烫钻模具图片发布时间为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
日;附件3第17页涉及的三张图片的发布时间为2010年7月
22日,亦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日,附件1、3均经公证机构以公证的形式取得,其证明效力高于其他种类证据,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附件1、3图片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董某虽主张附件1、3中图片创建时间不等于发布时间,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附件2、4中世界工厂和阿里巴巴网站经营者出具的证明均认可用户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根据优势证据的釆信规则,可以认定上述图片在网站上创建的时间即为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时间,因此,综合吴某提供的图片形成、存储、传送的情况,附件1、3足以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董某关于附件1、3不足以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且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依当事人申请居中裁判。本案中,吴某作为无效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附件1、3,其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董某主张附件1、3被修改、编辑,应由董某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宜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进行认定,而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董某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径直认定互联网中的网页信息具有可编辑性,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公证书中下载的网页首次生成时具有的内容,也不能排除上述网页在被下载之前已经过修改的可能性,该种认定证据的方式显然已经偏离了居中裁判的角色定位。另外,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附件3第10页“我的相册”文件夹下面具有“公开”的字样,但是吴某主张的图片公开日期是“日”,上述“我的相册”文件夹下面标注的字样与吴某的主张不一致的主张,本院认为文件夹不同于文件夹内的图片,文件夹公开时间不等于文件夹内照片公开时间,两者不同步亦属正常,且上述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
& 基于上述理由,北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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