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可以更换投保人吗

【标准答案】课后试题 题目: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
课后试题 题目: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
选项A: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选项B: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选项C: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退还保险费& &选项D:有权解除合同,退还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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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选项B: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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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后,人身保险合同的权益归谁?
18:55:00&&&来源:宁夏新闻网
  近日有客户到公司咨询有关投保人身故后保单如何处理,工作人员查询后了解到该客户为此保单被保险人即投保人的配偶,随后告知客户可退保或者变更投保人,建议客户变更投保人,客户决定办理投保人变更,继续交费,要求工作人员立即办理,并提供自己证件和投保人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了解到原投保人父母均生存,遂告知客户需要提供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关系证明等材料,客户非常气愤,说一直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在交保险费,现在变更投保人为什么还要投保人父母签字………
  投保人身故后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保单有一下两种处理方式:一、退保,退出保单现金价值;二、变更投保人:投保人身故后,余下保费被保险人还是需要续缴,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无缴费能力则需要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受任何影响。需要材料:须提供投保人死亡证明,由原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亲办,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办理时需提供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与原投保人的关系证明,若继承人中存在已身故的情况,须提供身故证明,身故证明无法提供的,由其他继承人共同声明。
  投保人身故后,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其遗产,无论是退保还是变更投保人,都需要原投保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申请。
【编辑】:祁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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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保单里除了被保险人不能变更以外,其他信息都可以变更
你好!可以的!请加微信好友详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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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为您变更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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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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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5〕90号
  各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规范父母作为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询问并记录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五、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
  六、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强化投保、核保等环节的风险管控,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中国《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中国保监会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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