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人担保后可以追偿保证人和担保人吗?

保证人、抵押人并存,担保责任该如何分配?
生活中,时常会出现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抵押物、质押物担保的情况。那么,假如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保证人、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先后顺序该如何确定?
接下来,鹰联资产管家催收律师将结合真实案例讲解分析,为大家解开这个疑团。
2013年12月,孙某向某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期为一年,约定孙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自己的房屋及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同时张某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4年6月,孙某再次向该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为半年,约定以刘某所有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同时张某亦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两笔借款合计300万元,到期后孙某均未偿还本息。2015年3月,该银行将孙某、张某以及刘某告上法庭。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该如何分配?
鹰联资产管家律师案件分析:
本案两笔借款都涉及抵押和保证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范围问题。所不同的是,第一笔借款的抵押是由主债务人孙某提供,而第二笔借款的抵押是由第三人刘某提供。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可知,因抵押物的提供人不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亦有所不同。
本案中,第一笔200万借款所涉抵押是由主债务人孙某提供,原告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张某应对抵押权实现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笔100万元借款所涉抵押是由第三人刘某提供,故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
因此,原告银行既可以要求通过变卖抵押物进行受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张某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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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 08:55: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司家宏案情:2007 年 6 月 23 日,被告袁先生从安徽省全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城东信用社贷款 50000 元,贷款期限一年,原告刘老师为被告提供了担保。贷款 到期后因被告袁先生未履行偿还义务,全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原、被告, 经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0)全民二初字第 00005 号判决书,判决 被告袁先生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刘老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 告袁先生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安徽省全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刘老师与全椒县农村合作联社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原告刘老师偿还贷款本金 50000 元、利息 2000 元、诉 讼费 648 元、执行费 953 元,共计 53601 元,此案终结。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 述和原告刘老师举证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0)全民二初字第 00005 号民事判决 书、执行和解协议、相关票据,并经当庭质证所证实。分歧: 原告刘老师诉被告袁先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立 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老师诉称: 被告袁先生从全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城东信用社贷 款 50000 元, 原告与全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担保合同为该款担保。贷款 到期后因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全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原、被告,法院判 决被告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 原告与全椒县农村合作联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原告偿还贷款本金 50000 元、 利息 2000 元、诉讼费 648 元、执行费 953 元,共计 53601 元。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偿还了 53601 元后,依法对被告享有追偿权,特具此状,恳请法院依法判 处被告偿还原告 53601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袁先生辩称:从信用社借款是事实,但我没有要求原告担保,被告擅自 还款与我无关,原告不能要求我还钱,我也无钱归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替被告偿还贷款后,是否有权向被告进行追 偿,以及追偿权的实现。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几种,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民法通则》第 81 条第 1 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担保法》第 31 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 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 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2) 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保证人为履行 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求偿权的 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 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 权。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 债务人的债务, 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 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第二, 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 偿责任, 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 偿权。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没有赠与的意思。保证人的清偿行为 如有过失, 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 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 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 保证人也无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 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 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担保法》对保证 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 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 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 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2 年届满。本案中, 原告刘老师为被告从全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提供了担保,并 且在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替被告偿还了 53601 元,取得了追偿权。原告刘老师所诉,有相关证据存卷佐证,被告袁先生也予以认可,故对原告刘老师 诉讼请求,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 31 条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袁先生于判决 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老师人民币 53601 元。案件受理费 1140 元,减半收取 570 元,由被告袁先生负担。(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岷江水电诉天威硅业追偿权纠纷案获法院受理? ?试驾豪车赢万元大奖! 扫描到手机 2013 年 09 月 27 日 15:59 来源:证券时报正文 我来说两句(0 人参与)? ? ? ?手机客户端 保存到博客岷江水电( 月 27 日晚间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下达 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诉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威硅业”)追偿权纠纷一 案已被受理。2008 年 11 月,岷江水电参股 14%的天威硅业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 了金额 10 亿元的设备进出口贷款合同。岷江水电作为天威硅业此笔贷款的保证人之一,与 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约定岷江水电按持股比例为该笔贷款承担 1.4 亿元本金及其利 息的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天威硅业未按期归还 2013 年 5 月 31 日在进出口银行到期的 1.45 亿元贷款,进出 口银行根据相关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 2.65 亿元贷款余额全部到期(其中提前到期的金 额为 1.2 亿元),并要求担保方履行担保义务。岷江水电按照约定履行了保证责任,并按照 持股比例代天威硅业向进出口银行偿付了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合计 3824.87 万元。岷江水电履行保证责任后, 要求天威硅业支付其代偿的前述款项, 并赔偿该款项的利息 损失,天威硅业却不予支付。为此,岷江水电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对其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天威硅业立即支付因岷江水电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其向进出口银行偿还的借款及相关费 用合计 3824.87 万元,并承担该款项的逾期支付利息。(《证券时报》快讯中心)来源《证券时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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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有什么规定
  在中国目前的借贷市场上有很多都是质押贷款的,在抵押贷款的过程当中会牵扯到担保人,那么如果出现债务人违约的情况,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对于担保人的追偿,目前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  1.应该如何追偿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了解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首先要明确追偿权的范围是什么?目前中国的担保法规定,不管是一般的保证还是连带担保,担保人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需要在具体的追偿权范围之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未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未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以及其他的各种费用利息等等,都是追偿权的范围。  2.担保人如果要求债务人进行赔偿,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中国的民法已经明确规定,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那么如果担保人要求债务人进行赔偿,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首先保证人必须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其次保证人的清场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第三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没有赠与的意思。  只有满足了以上几点要求之后,担保人才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保证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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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追偿权吗,保证期间怎么认定?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债权债务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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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有追偿权,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是担保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了可以追偿,这样不仅对保证人公平,也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一个权衡,具体怎么处理,请您看下文的介绍。
一、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追偿权吗关于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是否有追偿权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没有规定。对此,理论上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的观点。持肯定观点的认为,应允许担保人追偿。理由是:1、担保人的责任只是一种代偿责任,是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实际的最终责任人。2、担保人虽然有过错,但担保人的过错只是确定担保人在担保无效时是否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不能因担保人有过错而改变代偿责任的性质。3、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让担保人完全自行承担责任,极易导致其权利与责任失衡。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很难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理应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9条采纳了肯定的观点,该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这一解释开创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明确规定了担保人在无效担保合同下可以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的问题,目的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期间怎么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应承认当事人这种约定有效。理由是:1、当事人已经对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即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这是一个明确的时间段,并且此约定并未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2、1994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从该条规定内容看,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当事人之间这种约定是有效的。《担保法解释》中对期间这么规定,该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该条规定将当事人的这种约定视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保证期间推定为二年。以上就是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追偿权吗和保证期间怎么认定的问题,在实践中,担保法律关系庞杂,既包括物权内容,也包括债权内容,所涉及的担保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难以把握的问题。这里提醒您注意,作为保证人您可以追偿,但是首先对方存在过错,保证期间为两年,所以在处理担保纠纷案件中,您不妨找个律师把关,这样更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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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案中担保人有责任吗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保证人收取了担保费用,其后借款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给出借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像这种情况,保证人应否承担“代偿”责任。我们认为,对于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理由是......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各个担保合同均有其无效的个性理由,但也有其共性的理由。其共性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人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无锡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担保是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具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如果被担保人也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一般由担保人先行履行债务。担保分为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要注意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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