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钻石 消费税需要交消费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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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在进口环节征收了,销售环节还用征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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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时已经缴纳过进口消费税,所以国内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因为消费税是一次性课税。单一环节是指进口交纳了消费税,以后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进口的产品没有直接销售,而是加工为成套产品销售了,所以要交纳消费税,是允许扣除生产领用的进口产品已纳消费税的,并没有重复征税。(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从日起,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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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钻石引发的税案:钻石零售环节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一次税务检查引发一场持续多日的税企争议,历经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多项法律程序,某公司销售钻石逃税案几经周折后日前终于尘埃落定,该公司已依法全额补缴税款和罚款。事件 一次税务检查引起一场缴税争议  2013年8月,由河北省国税局稽查局督办,石家庄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上海某商贸公司石家庄分公司2012年7月~2013年7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这家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主营珠宝首饰和黄金饰品的销售。经查发现,该公司于检查所属期内,在销售钻石时均未申报缴纳消费税。当稽查人员要求该公司补缴消费税时,该公司相关方面提出了不同意见。于是,一场关于零售钻石是否应缴纳消费税的税企争议就此拉开序幕。聚焦 争议主要围绕三方面展开  争议一:销售钻石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被查企业指出,钻石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但该文件已于2008年由财政部第48号令废止,因此公司零售钻石不应缴纳消费税。  税务机关认为,虽然财政部第48号令将财税〔号文件废止,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号)均合法有效。上述三个法律文件均明确规定了钻石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且财政部于2013年7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移至零售环节。因此,钻石销售公司销售钻石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争议二:40号文件是否依法对外公布?  被查企业称:从未见到过财政部的40号文件,该文件未依法对外公布,故企业可以不予执行。  税务机关回应说:40号文件于日发布,并已通过财政部网站的财政部文告2013年第7期进行了公告。该文件属合法生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钻石销售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争议三:40号文件是否违反法不追溯原则?  被查企业表示:40号文件是2013年7月发布的,只适用于2013年7月之后的相关销售行为,对该文件发布前的相关销售行为进行规定,违反了法不追溯的原则。  税务机关:如前所述,40号文件是对之前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整合和重申,在该文件发布前,我国关于零售钻石缴纳消费税的法律依据业已存在,故40号文件不是对以前事项的追溯。进程 几经波折企业最终服从判决  由于被查企业于检查期开始后的2013年8月、9月和10月这3个纳税申报期内仍未申报缴纳零售钻石消费税,税务机关依法将检查期间延长到了2013年10月,责令纳税人补缴2012年7月~2013年7月的应纳消费税,并对其2013年8月~2013年10月销售钻石未申报缴纳消费税12132.56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拟给予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即12132.56元。  被查钻石公司不服这一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听证会后,税务机关维持了之前的处罚意见,并于日依法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上述处理处罚决定,被查钻石公司表示服从处理决定,并于日依法补缴消费税49444.4元。但该公司对2013年8月之后未申报缴纳消费税行为被给予的行政处罚表示不服,相继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后均认为:被查钻石公司作为纳税人,应依法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多次告知该公司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该公司仍未进行申报。该钻石公司2013年8月~2013年10月销售钻石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行为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税务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均维持了石家庄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  事不鉴不清,理不辩不明。几经周折,这家钻石销售公司终于认识到了其违法所在,服从了法院判决,缴纳了罚款12132.56元。(作者:苗丽晓 陈军 李长江)法理评述本案体现了多个法理观点  综合分析,这起税收争议体现了多个法理观点。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应明文规定应税行为和应税标的物,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主体不得征税,任何主体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本案中,被查公司一再强调其对钻石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文件不知情,并以176号文件被废止为由,为其不缴消费税行为申辩。其上述观点正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基于此,如果没有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的法律依据,该公司就没有缴纳相关消费税的义务。税务机关在本案中也很好地践行了这一原则,以充分的法律为依据,证明了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存在。  法律非经公布不得生效原则  在税务机关依据40号文件否定被查公司观点并对其2013年8月之后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后,被查公司又以不知道40号文件、该文件未对外公布为由辩解。这一观点其实也体现了法律非经公布不得生效的原则。尤其是《立法法》实施后,任何法律都必须在实施范围内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否则就不能产生应有的效力,这也是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对内部的通知发文改为对社会公告的主要原因。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即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40号文件是日发布的,其中有关“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的描述,容易使人误解为该文件有效期追溯至日,似乎违背了法不追溯的原则。其实则不然。澄清这个误解,需要先了解该文件的渊源。  日国务院发布45号文件规定:“同意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税率征收。”其中首次明确了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移至零售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0月、11月相继发布176号和177号文件,两份文件均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进口环节移至零售环节。176号文件自日起执行,177号文件自日起执行。2001年11月,财政部接着发布了190号文件,将177号文的执行时间改为自日起执行。  国务院日发布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其中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这一修改使消费税纳税人增加了“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国办函45号文件即属此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7月发布了40号文件,将上述规定进行了系统表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综上所述,40号文件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没有违反法不追溯的原则。因此,税务机关责令被查公司补缴2012年7月~2013年7月的销售消费税于法有据。  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也即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是指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本案中,对被查企业2013年8月之前的未缴消费税行为,税务机关考虑到企业认为是税法不明确所致,只责令其补缴税款,未作处罚。而在税务机关已申明法律规定,责令企业就钻石销售缴纳消费税的情况下,企业仍拒不申报缴纳其后期间的相关税款,税务机关对被查企业2013年8月后拒不缴纳消费税的行为另外给予了行政处罚,处罚合法合理,过罚相当。  作者:苗丽晓,河北省国税局领军人才(稽查评估方向)、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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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 15:02
中国税务报 最新文章珠宝店的销售都要交什么税,分别怎么计算呢,谢谢_百度知道
珠宝店的销售都要交什么税,分别怎么计算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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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销售,交的是增值税,不是营业税。公式: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3%;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 2.如果销售的珠宝、玉石是外购的,不是自己生产的,那不用交消费税,只交上面的增值税即可。如果你销售的是金、银、钻,需要交消费税。公式:不含税销售额*5% 3.你还要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根据你所处的位置确定你的税率,城区为7%,县区为5%,其他地区为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3%所得税,这个税种较复杂,要具体分析。 4.如果你的规模一般,就按楼上说的,跟税局的专管员讨价还价一翻,说生意不好啦、成本很高啦之类的东东,让他给你核定征收。尽量降低税负吧。
珠宝店的以旧换新的黄金差价和手续费会计如何入账呢?谢谢,分录要怎么做呢
金、银手饰以旧换新可以用差价作为收入,以差额计征税款。其他珠宝宝石就不可以。 借:库存商品 【换进的旧首饰价款】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卖出去的新首饰价款 - 换进的旧首饰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卖出去的新首饰价款 - 应交增值税(销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卖出去的新首饰价款 - 换进的旧首饰价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小规模的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 同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卖出去的新首饰 - 换进来的旧首饰)/(1+增值税适用税率)*5%】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卖出去的新首饰的成本】
贷:库存商品 【卖出去的新首饰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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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是交营业税和消费税消费税大概是5%的样子营业税如果你和税务的关系好定在2W以下可以免收但是消费税怎么样都是要交的
还要问问您,那要怎么计算呢?还能知道应该缴纳多少钱,您帮我举例算下吗?消费税和营业税的。营业是17%和城建教育10%吗?谢谢您
不知道你的店有多大规模 我朋友一家珠宝店。。60多个平米,在县城。。。只交了消费税 这个交税的基准是税务局的说了算,能多也能少。还有一种办法,找一个税务事务所,让他们帮你处理,这个叫合理避税
规模差不多,我想知道怎么计算应该缴纳多少钱,营业税和消费税计算公式是什么?谢谢您
我朋友就是找的税务事务所,每个月给税务事务所240的费用。。。税务局的给定的销售额是9000。。。交税450。这样一个月就是690的费用 如果税务局给你定2W。一个月的费用大概是1600的样子100g黄金的营业额保守也有36000。一个月至少不了100g的销量吧。。如果按照真实的销售额来报税的话,老本都亏了。。。主要是黄金这玩意儿也没多大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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