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职工人数公布的职工中其他人员指哪些人?

什么是股票期权?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_股票知识_股城股票
什么是股票期权?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
16:20:27发布:股城股票
什么是股票期权?近年来,欧美国家在对经营者进行激励时表现出一个显著的特点,即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股票期权”方式。那么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上市公司员工激励
什么是股票期权?
什么是股票期权?所谓“股票期权”就是由企业赋予经营者一种权利,经营者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以某个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经营者在规定年限内的任何时间,按事先规定的价格买进企业股票,并在他们认为合适的价位上抛出。“股票期权”的最大作用是按企业发展成果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具有“长期性”,使经营者的个人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促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长期化期权原属经济学范畴中的一个专用名词。
员工股权激励是什么意思?
举例而言,一位公司经理被公司股东允诺,可以用今年的本公司股票价格(如5),购买3年后的股票若干股,那时,每一股股票的价格可能已升至20美元。这样做的好处是,对企业经营者改善经营、增大产生很大的压力和诱惑,他只有努力创新才能使公司股票大幅度增值,公司产力增强了,而他个人得到的利益也通过实现了。
从运作层面上看,股票期权仅仅是一种预期,并不需从企业或经营者“现金支付”。因此是一种较为方便的激励方式,在美国还有一种现实的考虑:通过期权的安排,可以避免税收上的麻烦。
可见,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这个购买的过程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行权过后,个人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业务办理专区
     上证发〔2014〕58号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节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  第五条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并在本所网站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如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最低持股期限(锁定期)、存续期限和管理模式;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五)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如有);  (七)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八)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  (九)员工出现不适合继续参加持股计划情形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编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摘要应当包含草案全文中的实质性内容。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相关人员姓名及其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其他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应当披露合计参与人数及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  第八条 上市公司或者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或者补贴的,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相关奖励、资助或者补贴的来源、形式等具体情况。  第九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分别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就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及时披露征求意见情况及相关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并在本所网站披露经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全文。  第十四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等的相关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节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明确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或委托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采用回购、非公开发行、股东自愿赠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后,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变更、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前述事项及相关决议。  第二十条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者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其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届满最低持股期限(锁定期)后已全部卖出相关股票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既定安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  (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三)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四)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五)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变更情况;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基于该计划项下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应当征询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意见,并遵照其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发生权益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公司股份权益,应当与员工通过其他方式拥有的公司股份权益合并计算,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其委托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名称及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视情节轻重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节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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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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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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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企业决策层。不含部门经理。求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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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是什么意思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 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4:45:06
导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董监高指的是哪些人? 在提及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我们经常会提及一个概念“董、监、高”,“董”是指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的任期有公司章程规...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董监高指的是哪些人?  在提及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我们经常会提及一个概念“董、监、高”,“董”是指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的任期有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得连选连任。“监”是指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得连选连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什么人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董监高义务和责任  一般而言,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系,普通法系国家视之为信托关系,大陆法系国家视之为委任关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特殊身份,知悉公司的经营状况乃至商业秘密,为防止其利用身份优势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无论哪一种法律体系,基于平衡利益冲突、保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均肯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所谓忠实义务,“董事不得以牺牲任何公司利益为代价而获得个人利益,也不得以同董事所享有的权力相冲突的方式取得个人利益,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而将那些就公平而言应属于公司的机会据为己有。”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有什么行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3)“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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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不定时工作制
您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号 中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人社局如据此审批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哪些人员,根据《公司法》治理中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如我外企制造公司,公司治理有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经理、副总经理、部长、副部长、科长、副科长等职务(约占8%),并有非常规范的考勤等制度(朝八晚五),像科长、副科长之类人社局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对象审批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妥当,如果妥当,那上述人员在请假中被企业扣发工资、奖金如何救济。请予明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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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 &&&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申报的资料和具体工作岗位来确定。具体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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