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财政借款应纳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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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政府贴息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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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贷款购置固定资产,收到的政府贴息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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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看是什么性质的
入补贴收入
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新准则)
更可能是不征税收入,具体看条件,财税【2009】87号
原帖由 中国财务官王骏 于
22:16 发表
更可能是不征税收入,具体看条件,财税【2009】87号
报告老毒物,王俊来了,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这个是重点,这个文件是财政局下发的,里面详细注明了这笔资金的用途,也即是专项资金。这就可以免税,但是,与此相关的费用所得税前也不得列支....
我倒是觉得你那个应该是不免税的
回复 楼主 qxl8513849 的帖子
不征税收入 第7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条例第二十六条
所称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 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n
主体:各级政府
客体:列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资金来源:列入预算支出的财政资金
排除“政府补助”(财政补贴、税收返还)
行政事业性收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 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才批准, 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
公共服务成本费用的补偿
向特定对象收取
纳入财政管理(收支两条线)
政府性基金所称政府性基金, 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代政府收取
具有专项用途
性质为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期货保障基金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5.捐赠所得。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1、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的财政性资金,不能用财税[号财政性资金来判断出口退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计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不增加企业利润总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退税差额补贴
出口企业根据苏财企[号《关于拨付出口企业退税差额补贴的通知》文件收到的退税差额补贴,由于是我省临时性对出口企业的补贴政策,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到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凡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一律计征企业所得税。
3、税收手续费
企业收到的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返还收入,不管是否发放给个人,需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发放时,按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2008年度汇缴明确政策(南京地税3.1)
对企业在日至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企业收取并上交财政的基金和收费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问:某公司2009年度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某公司是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对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对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企业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
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供热企业收取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时,列明项目为供热入网费,是否可以作为行政事业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据此,供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
对应支出不得扣除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税法允许资产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对企业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既然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实质上价值已经获得了补偿,因此即使该类资产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其对应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从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孳生利息是否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问题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只是明确了财政拨款本身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于财政拨款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
政府补助第二十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预算程序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直接拨付的经费。
行政是事业收费和政府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2】22号)
不征税的原因:
一是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为母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主体,
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
一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
二是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也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第159号
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本帖最后由 js_dal 于
22:33 编辑 ]
回复 报纸 haihan235 的帖子
出来了,咱们就可以“攻击”一番。
贴息,即贷款利息的补偿。若期间匹配,利息费用税前扣除,贴息收入作为当期收入,已自然抵消。若跨期,利息费用已在前期扣除,贴息收入更应当作为当期收入。
回复 7楼 js_dal 的帖子
请教大版:
“3、税收手续费
企业收到的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返还收入,不管是否发放给个人,需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发放时,按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虽有文件规定,实物中此项应如何做税务处理?
回复 9楼 zl_go 的帖子
个人理解仅限于 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返还
贷款贴息资金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在2010年12月前所形成的支出可以进行扣除
原帖由 中国财务官王骏 于
22:16 发表
更可能是不征税收入,具体看条件,财税【2009】87号
这个更明确:
一、财政性资金:(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结合财税[2009]87号文,的确就可以判断了。
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一);贷款补贴利息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该贷款的利息支出不得作为费用列支(税收方面).
根据财税{我也可以这样理解:
(一)贷款补贴利息收入作为征税收入
(二)该贷款的利息支出作为费用列支
回复 10楼 js_dal 的帖子
你是说企业收到各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可以不作为应税收入? 很多企业都记在其他应付款. 望指教.
你这个贴息补偿,应该是纳税的。
这样的补助属于国家鼓励、适当补偿性质。一般是没有特殊用途规定的,也没有专门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原帖由 经济茶座 于
16:42 发表
你这个贴息补偿,应该是纳税的。
这样的补助属于国家鼓励、适当补偿性质。一般是没有特殊用途规定的,也没有专门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不少贷款贴是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比如:
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工字(1997)316号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经字[号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部、财政部财发〔2001〕38号
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建[号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建[号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建[号
回复 17楼 zwenz 的帖子
谢谢,学习了。
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是不可以扣除的。。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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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库〔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将先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
  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
  (三)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要抓紧安排预算,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毕。其他财政借垫款原则上应在2016年底前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和其他财政借垫款,应在2017年底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
  (四)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财政对外借款内部审核程序,详细核查新增财政对外借款的借款对象和借款用途等,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财政部门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
  (六)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完善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借款管理责任。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台账,详细记录每笔借款的对象、期限、金额等信息,并定期与总会计账簿核对。完整保存财政对外借款的审批文件、借款协议、拨付凭证等档案资料。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
  (七)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到期借款预警机制,督促借款单位按期还款。对于不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扣减预算等方式确保及时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要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对于相关责任人违规对外借款造成出借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八)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对省本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的开户申请,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对于不符合开户条件的财政专户,不予向财政部报批。
  (九)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具体撤并要求和时限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十)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财政专户未全部归口管理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等各类财政专户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其他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十一)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经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要严格按照财库〔2013〕46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得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问效。
  (十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对本级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起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工作的定期检查督导和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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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国企利润和改制收入应纳入国家财政_滚动新闻_财经纵横_新浪网
国企利润和改制收入应纳入国家财政
.cn 日&07:34 经济参考报
  国有企业与国家财政的关系
  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方式有两大类,国家采取不同的利润分配方式。第一类是按特定法律(公法)成立的企业,从事社会公用公益事业或承担特殊的社会职能,属于非盈利性质的以社会效益为目标的企业,世界各国无例外的都建有这类企业,也是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主体。他们又分两种:一种是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另一种是由政府规定若
干指标,企业有一定的经营与财务自主权,政府参与分配方式有二,一是统收统支方式,日本很多国有企业是采取这一方式的;二是利润留成方式,非盈利性企业产生了盈利后,基本上可以由企业支配,但不得用于企业的管理费用开支。如美国一些国有公益企业一般不纳税、不缴利润,接收政府拨款。第二类是按照类似我国的《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多以股份公司形式出现,政府持有全部或部分股份,企业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按市场经济法则运转并以盈利为目标。实行与私营企业相同的管理方式,多存在于竞争性和垄断性的产业当中,这类企业的分配方式大体上都是税利分流模式,各国均规定国有与私人企业实行均等纳税原则。税后利润则需要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形式依据国家参股程度而有所不同,对于国家参股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由董事会决定。国家财政取得国家股的红利,未分配利润由企业自用。国有股份(产权)的出售转让收入也要纳入政府财政收入。至于土地、湖泊、森林、草原、矿产等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或补偿费等租金类收益,是理所当然的。
  国企利润分散于企业不利于统筹协调发展
  1、 数据显示,我国国有工业企业利润额6年增长了10倍以上,其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增长5倍以上。2005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到9047亿元,同比增长25%。其中:中央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到6413亿元,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翻了一番,除了外部环境、体制与机制因素得到改善外,主要是由于上游行业产品价格上涨,提高了国有石油、煤炭和有色金属等行业的盈利水平,以上三个行业实现利润分别比上年增长52%、74%和60%。
  2、 2005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实现利润达到1850亿元。估算国有及政策性银行2005年税后净利润为1000亿元左右,加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9000亿元净利润,2005年国有企业税后净利润达到1万亿元,相当于财政预算收入的1/3左右,实为可观。
  3、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国有企业控股股东分红问题时表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该向其所有者分红,而且所有者有权决定分还是不分和分多少。但中国数目庞大的国有工业企业包括一些处于垄断行业、拥有高额利润的企业,从1994年以来都不分红。国企分红的真正难题是配套改革的问题,首先要解决中国企业财务方面的成本和利润关系的扭曲,让奖金、职工养老、广告费等本应属于成本的项目走出利润。其次应该改革和完善税制,还要剥离解决企业代替政府办社会等问题。1994年财税改革以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某些方面1994年之后就和其他企业一样只需缴税,而不需要向企业所有者(全体国民)分红,也就更谈不上作为国有资本运营收益或者公共产品开支了。现在169家中央国有企业亿元的税后利润大部分是作为企业内部投资或福利在企业系统内部消化。据公开资料,2005年各大商业银行行长的年薪都在百万以上。如果没有企业税后的巨额利润存在,就不可能产生巨额薪酬和高福利待遇。
  4、 国有企业收益的流失严重:一是目前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不上缴或少上缴政府,并未按规定使用,不少用于非生产用途而流向个人;二是股份制企业,对国有股不分股利或同股低利,挤占国家股权益;三是在国有企业承包、租赁或托管经营中,低价发包或出租,不按期足额收取租金;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不收取或少收取占用费或租金,所创收入相当部分未用于弥补行政事业费不足,而是大量用于个人福利开支;五是在国有资产权转让时,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个人。在“抓大放小”改革中最为明显;六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售,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七是国有资源收益征收制度不健全,减免、欠征,不纳入预算的现象普遍存在;八是国有企业承包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企业收益资金挪用于建高级办公楼,购高级轿车等,或者一方面向银行大量借款,另一方面大幅度提高福利和滥发奖金,形成“富了和尚穷了庙”的现象;九是在股份制改制或中外合资合作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无偿设立企业股,对于无形资产不作价或低估价等。
  国企利润在国家与企业间的分配
  1、 我国《公司法》第177条关于公司当年度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法的几条规定,一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原则,二是缴纳所得税,三是无利润不分配原则,四是提取法定公积金原则,五是向股东分配利润原则,贯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六是股利分配并非一成不变,允许“以丰补歉”,七是利润分配各个项目的提取比例范围,一般应以公司章程中的规定为准,具体数额由股东大会的决议确定,用于发展和积累的盈余公积金分配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按5%―10%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2、 世界银行研究报告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的利润和改制收入属于公共收入,应当向国家分红。其理由,认为国有资本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算收入的一项重要内容,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税后利润,包括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和公司制企业分配的股息、股利、红利;二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企业清算所得净收益。1994年以来国有工业企业以及其他类似的国有企业不分红;而其他国家,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股东,通常会像其他股东一样从企业获得红利,这对提高公司经营能力、明晰产权、提高资本资源的配置效率、推动一系列配套改革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世界银行认为,国有企业的红利和改制收入应该上缴财政纳入正规的预算程序,而国资委在进行结构调整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则通过正规预算安排,政府和全国人大对其开支进行评估,国有企业不宜经过国资委上缴红利,因为多一个层次就多一分成本,国际上的丹麦、芬兰、法国、德国、韩国以及瑞典等国都是将国有企业的红利直接上缴财政部门。这是符合国际上财政管理的最佳做法。如果国有企业50%的利润纳入财政预算,就能使对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支出增加85%。上世纪70年代初以来,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了《工人收入保障法》,鼓励各界向ESOP(工人持股计划)委托机构捐款,捐款收入全部免税,以支持工人购买企业股份。1988年美国又颁布《税收改革法》给了ESOP企业更多优惠待遇,如向ESOP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其50%的利息收入免缴所得税,ESOP企业的股份在分红时可免缴公司税等,英、法等国也先后实行ESOP企业制度。美国部分或全部实行ESOP制度的企业8000多家职工人数约为1000万,美国把ESOP制度与改善工人福利和免征所得税联系起来。目前,法国与意大利两国财政部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仅收取国有企业红利,而且对国有企业股转让收益实行管理,既保障了国有股东权益也增强了国家财政预算实力。要求及时建立以财政为主导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是势在必行的紧迫任务。包括国有股分红、国有财产经营收入和租赁收入等。把国有资本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是确保财政资金按照透明度和法律规范进行管理的要求,这也是增强财政调控手段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改变国有资本收益长期由企业分散使用状况,这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体现。
  3、 国家对国有企业投入了资产甚至是资源,而在财政预算中国家每年要有300多亿元投入对企业的挖潜改造,国家财政承担了企业重组,包括今后三年内政策性关闭2116户国有企业破产涉及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和职工351万人的大部分成本,国家已经接手了企业办社会如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而且在职工失业和提前退休相关的成本方面还担负了主要责任,有的企业亏损了还由财政预算弥补,近几年来,政府替关闭清算的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埋单”,总共花了人民币5万亿元。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亏损企业亏损额达到1026亿元。但是,1994年后国家未得到回报,现在垄断性企业每年的收益达到几千亿元,国家应该考虑将其小部分留给企业自身发展,大部分收回国家财政管理,以支持农业、支持教育等需要,建立财政收支预算、国有资产预算、社会公共服务预算是完善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的必然选择。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王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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