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2017年事业单位福利费工作12年、没有任何福利(比如:养老保险……)先工司不开了,我可要求劳动补偿吗?

您好!欢迎来到养老信息网!,新用户?[]
全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查询平台-养老信息网
黑龙江: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7号)
  黑人社发〔2014〕27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
  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
  (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三、相关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二)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休假制度,严格请销假手续,及时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批。对未按规定办理病假工资手续的,将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文地址:
微信/手机浏览器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15年10月31日 10:54
黑龙江省●社保导航
周排行月排行年排行
最新评论热评排行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欢迎您的精彩评论。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您好!我是一个退伍军人,当了2年兵,现在分到事业单位的下属国企单位,单位说新人新办法签了1年合同.养老保险也交,公积金也交,有的福利也享受比如午餐费,过节发福利.可是就是月奖金和年终奖一分都没有!我们
和领导交涉
2条律师回答
现已没有临时工与正式工之分了,应全部是合同工,至于你的待遇你需与单位协商,由单位决定,只要单位不违法
我也有类似的问题。。当了两年兵跟随父母单位分配到事业单位的下属物业公司。。也就是三产。。待遇什么的都是都是拿的物业公司的待遇。。。编制也不在主业。。不知道这样分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其他类似咨询
你好,既然已经离婚了,就跟继母没关系。
不一定合理,在规定医疗期可以要病假工资
这个是详询公积金为好的
咨询社保局
看具体规定。
这个是详询社保为好的
不能,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补交。
有影响,建议慎重
是不违法的
不应该包括单位的
更多类似咨询(7)
相关咨询标签:
免费在线咨询
年累计为超过
用户提供了在线咨询服务
版主/行家律师招募
最新法律咨询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的咨询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的咨询
来自重庆重庆用户的咨询
来自武汉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陇南用户的咨询
来自无锡用户的咨询
来自定西用户的咨询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的咨询
来自嘉兴用户的咨询
来自广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常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哈尔滨用户的咨询
来自临沂用户的咨询
来自资阳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宁用户的咨询
来自西安用户的咨询
来自长沙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潍坊用户的咨询
来自西安用户的咨询
来自中山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佳木斯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北京北京用户的咨询
来自吉林用户的咨询Auth with social network:
We think you have liked this presentation. If you wish to download it, please recommend it to your friends in any social system. Share buttons are a little bit lower. Thank you!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劳动社会保障法学 吴 斌 四川理工学院 法学教授.
Published by
Download presentation
Copy to clipboard
Presentation on theme: "劳动社会保障法学 吴 斌 四川理工学院 法学教授."—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劳动社会保障法学 吴
斌 四川理工学院
第一章、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国家依法对 需要获得物质 帮助的公民给 予基本生活保 障的制度。
4、社会保障的目的:保障民生,保障社会安全,维护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二)社会保障的特征 1、社会保障的主体:国家; 2、社会保障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3、社会保障的获益主体:全体公民 4、社会保障的目的:保障民生,保障社会安全,维护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 5、社会保障的内容:经济和服务保障; 6、社会保障的标准:基本生活保障
(三)社会保障的功能 1、经济功能 1)维护劳动力再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2)保障基本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3)促进资金市场发展; 2、社会功能 1)维护社会稳定; 2)体现社会公平; 3)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
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 (一)社会救济:面向贫困者 1、保障因天灾人祸而暂时陷入生活困境的个人和家庭的最低生活需求。 2、保障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最低生活水平的个人和家庭的最低生活需求。
(二)社会保险: 面向工薪劳动者 1、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生育保险; 2、保障患病职工基本生活—医疗保险; 3、保障伤残职工基本生活—工伤保险; 4、死亡和遗属社会保险—死亡保险; 5、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失业保险; 6、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养老保险
(三)社会福利 1、公共福利:面向全体公民 A、救济福利设施; B、公共卫生设施; C、公共文化设施; D、生活补助; 2、职工福利:面向单位职工 A、生活补贴和各种津贴; B、职工集体生活设施; C、职工集体文化设施;
(四)社会优抚: 面向军人 1、军人保险; 2、军人救济; 3、军人福利; 4、军人社会 优抚;
三、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一)社会保障立法 1、社会保障法的定义 社会保障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类:A、按行为性质:社会保险、救助、福利、优抚关系; B、按行为内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发放、管理、监督、争议解决关系; C、按行为主体:政府机关及其职能机构、社会团体、个人
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发生约束力的社会领域和对人的适用范围。 (1)调整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被管理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调整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被金融机构之间的社会关系; (3)调整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与受益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4)调整缴费义务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3、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广泛的社会性; (2)明显的强制性; (3)严格的专用性; (4)特定的技术性; (5)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4、社会保障法制体系的层次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4、社会保障法制体系的层次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5、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2)普遍性与选择性相互兼顾原则; (3)生存权与发展权相结合原则;(4)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原则; (5)国家责任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 (6)货币支付与提供服务相结合原则。
6、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缴纳保障税或费;管理社会保障帐户;依法运营保障基金;足额支付保障待遇等。(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
保障人、参保人、受益人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缴纳保障税或费;管理社会保障帐户;依法运营保障基金;足额支付保障待遇等。 (3)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客体:资金、现金、物品和服务行为。
(二)社会保障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概念: 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政策以及实现社会保障任务目标的行政工作过程。
2、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内容 (1)拟订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 (2)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3)组织实施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 (4)受理社会保障方面的申诉、调解、仲裁; (5)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信息化、社会化服务体系; (6)培养、考核、任免社会保障管理干部。
3、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内容 (1)基金筹集; (2)基金支付; (3)基金的运营管理; 王斌余的父亲王立定到看守所看儿子,这可能是他们父子俩最后一次见面。 (图:《南方都市报》)
4、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的内容 (1)登记、审查; (2)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3)劳动技能的培训和职业介绍;(4)无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的家务助理或院舍转介; (5)保障金的发放;
第二章 社会保障基金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与功能 1、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第二章
社会保障基金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与功能 1、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 社会保障基金: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货币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依法筹集的用于社会保障的货币资金)
2、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 (1)社会救济基金:残疾人福利;农村扶贫;城镇低保;灾害救济。(2)社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 (3)社会福利基金:公共卫生基金;教育福利基金;住房公积金;优抚安置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的特点 (1)强制性; (2)储备性 (3)互济性 4、社会保障基金的功能 (1)提供收入补偿; (2)均衡社会消费;(1)强制性;
(2)储备性 (3)互济性 4、社会保障基金的功能 (1)提供收入补偿; (2)均衡社会消费; (3)激活资金市场; (4)规避社会风险; (5)体现社会公平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1)政府拨款:直接拨款;承担社会保障运行费用;实行税收优惠。 (2)社会保险缴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1、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 (1)政府拨款:直接拨款;承担社会保障运行费用;实行税收优惠。 (2)社会保险缴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 (3)基金运营收益:
2、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 (1)来源上的筹集方式 A、企业全部缴纳:工伤保险; B、政府全部出资:社会救济; C、个人全部缴纳:D、企业与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 E、企业缴纳与国家资助: F、个人缴纳与国家资助: G、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负担:
(2)收支平衡方法上的筹集方式 A、统筹分摊式:先预算年内基金支付额,后按比例分摊到个参保单位——以支定收。 B、预提分摊式:对退休率、伤残率、死亡率、工资率、通货膨胀率等进行宏观预测,将被保者在享受保险待遇期间的费用总额按一定比例分摊到整个投保期间——以收定支
3、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原则 一是,多渠道筹集原则; 二是,收支平衡原则; 三是,依法筹集原则。
4、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标准和形式 (1)给付标准: 登封市公安局局长任长霞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与运营 1、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 (1)安全性原则; (2)长期收益原则; (3)多样化原则; (4)可流动性原则;
2、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 (1)运营模式 A、垄断式: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 B、竞争式: (2)投资方向 A、购买债券:国家和企业债券;C、投资于符合政策导向的项目; D、进入资本市场购买股票; E、进入国际资本市场。
(3)财务审查或投资审查,规范基金运营中的失范行为; (4)监管:由政府、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组成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力;3、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监管 (1)法律与政策的约束; (2)政府的指导; (3)财务审查或投资审查,规范基金运营中的失范行为; (4)监管:由政府、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组成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力; (5)税收优惠:对投资收益以税收优惠,以增强基金的实力。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目标:确保安全 (1)确保基金的完整与安全,防止被侵蚀;(2)确保基金的给付需要,避免发生支付危机; (3)确保基金保值,防止基金贬值; (4)保持高效率,堵塞浪费。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原则 (1)依法管理,保障规范运行; (2)专款专用,不允许相互串用; (3)收支分离保证效率与安全; (4)预算管理,确保有计划地筹集与使用; (5)严格责任制度,制止挪用,防止冒领,杜绝浪费。
3、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体制 (1)政府直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 A、预算管理:包括基金预算、公共预算和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B、财务管理:财政、审计、社保局的财务监管; C、投资管制:制定规则;优选投资机构;过程监控; (2)社会保障基金的自治管理及私有化管理:
4、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民政部—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救灾救济、国家福利、优抚安置基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财政部—对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和监管; 教育部—教育福利基金; 卫生部—公共卫生基金; 工会—职工福利基金、互助保障基金; 残疾人基金会—残疾人福利基金; 慈善机构和其他民间组织—民营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保障储备基金的直接管理,但不是一个独立的基金管理机构,在支出上要服从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令,在投资上自主。
第三章 老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老年社会保障的概念和重要性 1、老年社会保障的概念:第三章
老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老年社会保障的概念和重要性 1、老年社会保障的概念: 老年社会保障: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措施。包括经济、医疗、服务等。 老年社会保障的对象:老年人。 老年标准:一般以人的生理衰老和社会功能的下降为依据。 各国家退休年龄比较.doc
历年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年末人数.doc 历年全国离休、退休、退职年末人数.doc
二、老年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2005年末全国共有离退休人员508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13万人。其中,离休人员126万人,比上年末减少6万人;退休人员496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19万人。  2005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74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34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3120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4367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870万人和264万人。年末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571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037万人。 200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年末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共2655万人,占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68.3%,比上年末提高9.4个百分点。   
二、老年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2005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5093亿元,比上年增长19.6%,其中征缴收入4312亿元,增长20.3%。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5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544亿元,地方财政107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4040亿元,比上年增长15.4%。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041亿元。
二、老年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2005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44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万人,全年共有30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比上年增加97万人。全年共支付养老金21亿元。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0亿元。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的含义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 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 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的含义 养老保险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
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的含义 养老保险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2)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 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养老保险的类型 (1)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 (2)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 (3)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型;(4)个人投保的养老保险型; 另外,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经过5年的探索与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必将成为在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上越来越具影响力的基本类型。
(2)养老保险费三方共负:政府、企业和个人; (3)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管理3、养老保险的特点 (1)政府立法,强制实施; (2)养老保险费三方共负:政府、企业和个人; (3)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管理
4、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 享受对象条件的规定 (1)缴纳养老保险费《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男性未满60岁、女性未满50岁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同意往前补缴5年保险费,再继续缴费直至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享受对象条件的规定 (1)缴纳养老保险费1986年-2006年的20年来,全四川省社保的多层次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到467万人。较1986年的21万人净增446万人,增长21.2倍。去年末,全四川省19个市州、105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保291.4万人,领取养老保险金15.7万人。
4、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 享受对象条件的规定 (1)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4、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 享受对象条件的规定 (2)关于退休条件A、一般规定:男工人、男干部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均要达到连续工龄满10年,可享受退休待遇); B、特殊行业或岗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享受退休待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4、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 享受对象条件的规定 (2)关于退休条件C、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省委书记、省长、主席、市长和相当职务的干部,退休年龄可延至65岁; D、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级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可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岁。
4、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 享受对象条件的规定 (3)关于退休待遇的规定A、退休金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4、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享受对象条件的规定 (3)关于退休待遇的规定 B、离休待遇:本人退休前工资100%的养老金,另发生活补贴。
5、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1)企业和职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依法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劳动保险费后,应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记录缴费,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5、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A、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B、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 C、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金。 D、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情况,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E、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职工认为其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A、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3)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模式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制度。具体办法为,改变企业各自负担本企业退休费的办法,改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代发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费用不仅在市、县范围内的企业之间进行调剂,而且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逐步由市、县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
5、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3)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模式 A、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帐户:将个人投保与企业投保的一部分完全记在个人的名下,有利于落实责任,与个人利益挂钩,调动个人投保的积极性,并便于劳动者流动。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5、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3)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模式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B、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型
6、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1)转制中的隐性债务问题(亿元) “中人”负债 “老人”负债 合计 回报率4% 108261 回报率8% 25630 11337 36967
6、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2)个人帐户基金“空帐”运转问题 “空帐”:现在向未来透支,老一代向年轻一代透支。(3)养老资金困难的问题 中国人口快速老龄化,退休人员快速增加,养老金支出过度增长的问题严重。
6、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4)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增值的问题 (5)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的安全问题 (6)养老保险的保障效果问题
(二)老年福利 1、城市老年福利的主要内容 (1)物质生活福利 A、建立福利院和敬老院; B、开展向老人送温暖活动;C、为老年人提供特殊的优惠服务措施 (2)医疗保健服务 A、建立老年人健康检查制度; B、建立老年病医院或设立老年病科; C、建立老年人康复和疗养机构。 (3)文化服务设施
(二)老年福利 2、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化水平低,目标人群的覆盖面过窄; (2)保障水平低,不能完全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3)农村养老保险缺乏健全的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 (4)思想观念不适应:养儿防老;保险周期长,怕政策变;认识不清;短期打算,只顾眼前; (5)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投保的能力十分有限。
失业: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工作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第四章
失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失业保险 失业: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工作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失业率=失业人数÷(在业人数+失业人数)×100%
一、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的特点:一是普遍性;
二是强制性; 三是互济性;
四是针对性; 五是目的性;
六是条件性; 七是短期性。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般是依靠工薪生活、有劳动能力和从业意愿的受雇佣者,在从事有报酬工作期间因受社会或经济因素影响而失业的非自愿性失业者。 我国,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2、失业保险资金来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4、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 我国失业金,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农民合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机构根据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5、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 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6、失业保险金支付项目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内死亡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7、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发放条件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教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8、失业保险金的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三、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改进办法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狭窄:城镇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新增劳动人口、失业而未登记者等不在范围之内。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金额偏少,保障水平低;
三、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改进办法存在的问题: 3、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4、失业保险对于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发挥不明显。
三、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改进办法改进办法: 1、树立全民失业保险意识,提高参加失业保险的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 2、提高失业保险的普遍性和覆盖面; 3、拓宽失业保险金筹集渠道; 4、加强失业保险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 5、坚持就业优先和就业保障的取向,加强就业服务; 6、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四、失业保险纠纷的处理及其 法律责任的承担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失业保险争议的性质与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失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而非行政争议),应当根据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失业保险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失业保险纠纷的处理及其 法律责任的承担2、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处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失业保险纠纷的处理及其 法律责任的承担2、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处理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徇私舞弊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则应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失业保险纠纷的处理及其 法律责任的承担3、对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失业保险纠纷的处理及其 法律责任的承担4、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医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医疗社会保险概述 1、医疗社会保险的定义第五章
医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医疗社会保险概述 1、医疗社会保险的定义 医疗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运用医疗资金,保证人们公平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的一种制度。
一、医疗社会保险概述 2、医疗社会保险的特点 (1)普遍性; (2)复杂性; (3)短期性、经常性; (4)福利性。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 二是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制度 ;三是建立统帐分开、范围明确的支付机制 四是建立有效制约的医疗服务管理机制; 五是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制; 六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1、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是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益。原有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仅覆盖国有单位,对非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不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不利于多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二是实现均衡企业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三是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的需要;四是有利于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和抵卸风险的能力。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2、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三)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1、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明确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规范个人缴费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水平和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水平。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三)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2、单位缴费 (1)单位缴费要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单基数”:以工资总额作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主要是为了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统一缴费基数,便于社会保险统一管理,同时也是为了均衡新老单位的缴费负担。 “双基数”:指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以双基数缴费,退休人员多的单位,由于基数大,本来负担就重,还要多缴费,而退休人员少的单位,基数小,本来负担就轻,还要少缴费,这种规定就很不公平。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三)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2、单位缴费 (2)用人单位缴费率:工资总额的6%左右据近几年统计测算,全国职工实际发生医疗费占工资的比例约为10%左右,其中财政和企业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为7%左右,扣除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离休人员、大学生等费用和企业工伤、生育医疗费用,财政和企业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占工资的比例,约为6%左右。6%也就是全国平均财政和企业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因此,人全国水平看,以6%左右作为全国用人单位缴费率的控制标准,是符合目前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财政和企业能够承受。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三)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2、单位缴费 (3)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和主要由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 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中列支; 企业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社会团体从社团收入中列支;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中列支。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三)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3、职工个人缴费 (1)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金额与方式首先,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 其次,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务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三)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3、职工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健康人帮助生病的人,退休职工一般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脆弱人群; 二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 三是考虑到退休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作出了贡献,退休后收入低,特别是现在已经退休的职工,没有足够的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管理 1、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县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县统筹,是在总结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既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又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现实管理水平的差异的基础上确定的,是切合我国当前实际的。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管理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注入资金来自在于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个人缴费的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一般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 统筹基金的注入资金主要来自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部分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管理 3、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实行分开管理一是总结试点中不同统帐结合方式的利弊所作出的规定; 二是采取统帐分开管理,也有利于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划定社会保障和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更便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管理 3、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实行分开管理管理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方式是按发生医疗费用的数额划分支付范围,个人帐户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第二种方式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支付范围,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种方式是按病种划分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规定 一是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二是要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各自支付范围,一般个人帐户主要用于门诊(小病)医疗费用支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大病)医疗费用支出; 三是要严格限定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范围和给付标准,主要内容包括限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生活服务设施范围,即超出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或只能部分支付。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2、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就是准予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最高限额,也就是“封顶额” ,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3、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和基本条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4、诊疗项目的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除部分大型设备的管理外,对诊疗项目的管理还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对诊疗项目的临床准入缺乏统一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制度。一般是由开展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省物价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后,就可应用于临床。因此,现行的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缺乏统一的诊疗项目疗效评价标准;二是诊疗项目收费的成本内涵不统一;三是诊疗项目名称不规范;四是诊疗项目的使用缺乏统一规范。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5、参保职工的就医及其医疗费用的支付   首先,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挂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其次,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将按规定不予支付。   
第三,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亦即属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额”为止。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解决,个人帐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1)门诊的医疗费用将直接由个人帐户支付,如果该职工个人帐户有500元,则支付200元,尚有300元结余。 假定:某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看了一次门诊,发生医疗费用200元;两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分别为20000元和10000元,其中两次住院分别发生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等费用2000元和1000元;当地统帐支付范围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住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为800元,第二次为500元,统筹支付范围费用的支付比例为9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那么,这些医疗费用该怎样支付呢?  (1)门诊的医疗费用将直接由个人帐户支付,如果该职工个人帐户有500元,则支付200元,尚有300元结余。 (2)对第一次住院费用的20000元,需要先扣除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费用2000元,再扣除起付标准800元,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的17200元,将由统筹基金支付15480元。 (3)对第二次住院费用的10000元,需要先扣除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费用1000元,再扣除起付标准500元,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的8500元,可由统筹基金支付7650元,但由于第一次住院已经由统筹基金支付15480元,而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因此,对第二次住院费用也只能由统筹基金支付4520元。从该职工全年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看,总共花费医药费30200元,统筹基金支付了20000元,个人帐户可支付500元,个人需要负担9700元。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6、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费用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一是使用“甲类名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在药品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3000×20%=600元; 自付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费用:1000元 例如,某统筹地区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为10%,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20%。现在假定该市某一职工一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万元,其中,药品费用1万元,6000元为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3000元为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1000元为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则该职工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1、职工首先个人自付的乙类药品的费用为: 3000×20%=600元;   自付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费用:1000元   2、甲类药品6000元、乙类药品费用在个人自付后余下的2200元与其他医药费用一并共28400元,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费用为27600元,统筹基金按例支付:   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或个人帐户支付:800元   起付线以上由统筹基金支付:27600×90%=24840元   个人自付: 27600×10%=2760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职工发生的3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和个人帐户支付总额为: =5160元,统筹基金支付为24840元。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六)、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的解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中都明确规定: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下岗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用。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作为一种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作为一种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八)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一是补助经费的拨付标准可按照改革前后公务员医疗费支出不减少的原则,考虑财政实际承受能力,按改革前公务员实际医疗费支出,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水平后的实际余额合理核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是补助经费的给付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和按政策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医疗费用;   三是补助经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统一结算。
三、医疗救助制度 (一)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1、救助对象:(1)城市“低保”对象 (2)因患大病而造成生活贫困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以及无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
三、医疗救助制度 (一)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2、救助方式 (1)对救助对象部分医疗费用实行减免; (2)建立医疗救助基金;(3)兴办各种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4)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对救助对象发放一定金额的“医疗优惠券”,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可以券代金; (6)通过临时救济以及发动社会力量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三、医疗救助制度 (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集体、政府共同集资的制度。 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 救助形式:对患大病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或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
第六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与特征第六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实行“无过错赔偿”和“无责任赔偿”原则; (3)不受年龄限制; (4)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费全由企业(雇主)承担;1、工伤保险的特征 (1)最具强制性; (2)实行“无过错赔偿”和“无责任赔偿”原则; (3)不受年龄限制; (4)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费全由企业(雇主)承担; (5)保障项目完备,待遇优厚。
2005年2月,时年14周岁的小于到北京一商贸公司工作。当月一天下午,小于的左臂被卷入车间机器内。事故发生后,商贸公司将小于送医院急诊救治。当天,小于被施行左上肢清创截肢术。商贸公司负担了小于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2.1万余元,另向小于及其家属支付生活费5539元,并缴纳小于安装假肢的订金1.9万元。 2005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于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4级。之后,小于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小于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生活费、护理费、假肢费、门诊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4万余元。 商贸公司则主张,小于入厂时虚报年龄,商贸公司并不知道小于不满16周岁,且小于因违规串岗导致受伤,其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能受理吗?小于的请求能否满足?
二、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范围及其对象 1、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及其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及其对象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日晚8点30分左右,一男性客人打电话要求送餐,餐厅指派张小姐前去送餐。该客人住海口市丘海大道南北停车场,大约晚9点10分左右张小姐到达要求客人送餐的地方。当晚大约10时左右,张小姐被该名要求送餐的男性客人强奸。日,张小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餐厅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能否受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 1、攀枝花某大型企业一妙龄女职工,上班时在办公室被强暴后,申请工伤赔偿,两度被拒绝。 女职工在办公室被强奸, 属于工伤否? 2、王某是一名公司职工。日下午,王某因家中有事未经请假即早退30多分钟下班。途中一小车司机因违规驾驶将王某撞伤并逃逸。由于王某属早退,有关部门至今仍否认王某属工伤。请问,王某算不算工伤?
(二)劳动能力鉴定 1、概念: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审查与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再次申请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申请复查: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案例:工伤性质认定中应注意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审查
赵某系某企业职工,2002年10月在值夜班过程中突发疾病致半身不遂。2003年1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赵某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该鉴定结论和调查核实的其他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赵某受伤性质为工伤。某企业对该行政认定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当地法院受理后,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性质认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四条对鉴定结论的法定形式作出如下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该司法解释的第六十二条作出了以下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所以,作出认定决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便是因未注明鉴定依据、缺乏鉴定人资格说明及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等原因而被人民法院判定为不合法。
三、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 2、护理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工伤补助金种类及其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B、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补助金种类及其标准C、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D、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补助金种类及其标准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B、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补助金种类及其标准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B、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C、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安装辅助器具和停工留薪工伤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补助金种类及其标准(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A、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补助金种类及其标准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A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A、B款规定的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补助金种类及其标准 (5)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四、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补助金种类及其标准(6)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四、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补助金种类及其标准 (7)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8)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补助金种类及其标准 (9)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 D、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案例:工伤医疗费包干是否有效? 李某2002年9月被某机械厂招为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保障乙方(李某)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但该机械厂并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日,李某在灌装液化气钢瓶时发生火灾被烧成重伤。在治疗期间,机械厂提出与李某签订治疗费用包干的协议,协议约定机械厂一次性付给李某治疗费15,000元,李某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字。后来,因治疗过程中皮肤感染,费用加大,李某出院时,住院治疗费达28,500元,本人难以承担,要求机械厂予以报销。机械厂以事先与李某达成协议为由推卸责任,不再报销治疗费用。
第七章 妇女儿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妇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妇女就业保障 1、妇女就业保障的法律规定 (1)宪法 (2)法律第七章
妇女儿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妇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妇女就业保障 1、妇女就业保障的法律规定 (1)宪法 (2)法律 (3)政策
一、妇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妇女就业保障 2、妇女就业保障的主要内容 (1)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2)女职工就业期间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3)妇女在就业期间享有劳动保护:
一、妇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女职工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的含义: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而确定。
一、妇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女职工生育保险 2、生育保险的特点: (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2)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 ,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 (3)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 (5)产假有固定要求;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一、妇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女职工生育保险 3、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关系主要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一、妇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女职工生育保险 3、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为女职工,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年龄的限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医疗手段;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有明确规定。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一、妇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女职工生育保险 4、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1)覆盖范围: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生育保险费的缴纳: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3)享受生育医疗保健服务:提供检查、咨询、助产、住院、护理、医药等保健服务。 (4)享受生育假期:一般为90天。
一、妇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女职工生育保险 4、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5)享受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期限3个月。(6)女职工孕期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为劳动时间。 (7)享受哺乳假: (8)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9)生育保险费的领取:
二、儿童社会保障 1、儿童计划免疫: 2、儿童保健: 3、儿童抚育津贴: 4、儿童免费教育: 5、儿童福利设施: 6、烈士遗孤遗孀优抚:7、孤残儿童收养: 8、禁止雇佣童工: 9、禁止儿童从事的体力劳动:
第八章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一、社会救助的含义与特点 (一)含义:社会救助:当社会成员陷入生存危机或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和其他援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二)特点: 1、权利义务的非直接对应性; 2、救助对象的限制性; 3、救助水平的低层次性; 4、救助手段的多样性; 5、救助程序的法定性。
二、城市贫困救助 (一)贫困及其亮度标准 1、贫困:社会成员缺乏生活必需的物质资料和服务,无力适应社会生活环境的一种社会现象。2、量度贫困的方法: (1)恩格尔系数法:(食品支出总额÷家庭或个人消费支出总额)×100% (2)国际贫困标准法(收入比例测定法): (3)标准预算法(市场菜蓝法): (4)最低百分比法: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对象: 2、救助标准: 3、实施程序: (三)农村贫困救助 1、农村贫困户的社会救助 2、农村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
四、自然灾害救助 (一)自然灾害风险种类:六大类 (二)灾害救助 1、工作方针: 2、具体措施: 3、救助方式: 4、救灾程序与步骤:
谢谢大家! 吴斌联系方式: 办: 手机:
Ads by Google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7年事业单位福利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