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时研发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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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情况下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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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伟摘要:新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制定、实施,极大激发了企业的自主创新热情、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更重要的是其使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为了更好促进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最大限度发挥该政策的积极作用,笔者在总结阐释新时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新内容、新要求基础上,分析了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探索性提出改进策略与建议。关键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对策我国为了更好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科技优惠政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是其中之一;其也成为当前我国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的一项最重要与有效举措,该政策的实施不但激发了企业的自主创新热情、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最重要的是使企业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为了更好促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最大限度发挥该政策的积极作用,笔者在总结阐释新时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新内容、新要求基础上,分析了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探索性提出改进策略与建议。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其新内容、新要求什么是企业研发费用?简言之,企业研发费用就是企業为了更好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那什么又是“加计扣除”?加计扣除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研发费用实施,对于研发费用中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现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次按照研发费用的50%进行加计扣除;而对于研发费用中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需要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我国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底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2月配合《通知》发布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97号)(以下简称《公告》);该《通知》和《公告》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内容及实施要求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明确了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活动类型及范围;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八种类型的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第二,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使用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方式而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第三,对企业财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对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者资本化处理、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需要分开进行核算、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需要按着开发项目的不同实行专账管理;第四,进一步明确了企业集团研究开发费用的相关加计扣除规定;第五,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总体上来说,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研发效率,以及落实对企业的税收管理。二、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可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过窄随着该政策的实施,我国企业界普遍认为该政策过多的限制了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即可实施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过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研究开发积极性;特别是在当前我国亏损企业、微利企业比较多的情况下,该政策的优惠力度明显不够大,没有真正发挥其应用的促进作用;加之,我国企业还普遍面临着一个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没有统一标准的问题,不同的研发费用归集对加计扣除操作的影响是不同的,不利于企业享受政策优惠。(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在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初级阶段,我国很多的企业主动放弃申请该政策,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这些企业不能很好做到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再就是部分企业出于经营发展考虑,认为实施该政策的申请成本过高,而且认为该政策给企业可能带来的优惠也不是很大,导致这些企业也就未能及时享受到该政策;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受理阶段,影响政策落实的问题一方面体现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申报税前抵扣金额不符,另一方面就是政府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制度不统一与自主立项等问题。(三)政府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有所欠缺相对来说,我国政府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宣传面也不够广,与之对应的企业与政府部门沟通渠道不通畅,仍有部分企业对该政策不是很了解,还不能完全做到对该政策的详尽了解;再就是政府部门对该政策开展的专项咨询服务较少,没能及时满足想了解该政策企业的需求,这也是导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四)跨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影响政策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落实,离不开政府财务、税务、科技部门的密切配合,要想有效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落实,关键之处还需要各部门的联动。目前,就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所需的跨部门联动机制可以说还没有真正形成,这主要缘于政府财务、税务、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活动类型、范围等认定的偏差,导致各部门在政策执行有一定困难,加之跨部门企业研发信息数据库的缺乏,导致各部门无法做到企业研发活动信息的及时跟踪,进而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有效评价。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实施问题对策与建议(一)取消政策中的研发领域限制,扩大政策适用范围与世界上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用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可谓很少。基于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成为一种普惠性政策,有必要考虑取消研发领域的限制,特别是研发项目申报与审批、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方面的限制,以及探索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再就是,建议进一步扩大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范围,除了将一些重要技术研发支出纳入政策优惠范围外,那些与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办公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等,也可以考虑纳入到政策优惠范围内,旨在让企业享受到更多实惠。
(二)简化申报与审批流程,加强政策执行与监督力度简化申报与审批流程的目的,在于提高项目申报与审批手续的便捷性。对于研发项目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根据企业实际的内控情况,尝试缩短项目审批环节,能网上申报的尽量电子报送,这样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研发项目的申报与审批效率,以及利用网络将申报结果反馈给企业,为企业提供更为及时、便捷的服务。再就是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执行与监督力度,定期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政策效果進行深入分析,切实做好企业政策落实监督工作。(三)强化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一是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多种媒体、渠道,开展专门的政策培训,大力宣传、解读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必要时可以采用上门培训、辅导的形式,特别是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知识、企业研发费用辅助账的建立等,让更多的企业了解该政策、享受该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优惠;二是政府的科技部门、财税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辅导服务队伍,通过印发“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操作手册”及组织开展企业科技创新政策培训等方式,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让企业更及时、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加强政策的协调、衔接,尝试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加强政策的协调与衔接,就是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出台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文件及实施细则,加强各部门政策间的沟通、协调,整合各部门间的创新能力、创新资源,助推政策实施。再就是建立有效的联合管理机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同部门的研发活动、项目认定困难问题;一是加强科技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统一研发项目标准与评审机制;二是强化政策研究机构间的联合,主动收集企业研发信息,分析政策实施效果,以便及时对政策做出调整、改进。参考文献:[1]骆剑华.追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之财税处理[J].财会月刊,2016(04).[2]孙丽,宋哲.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析[J].国际税收,2016(01).[3]王芸,陈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强度、研发投入强度与企业价值[J].科技管理研究,2016(05).[4]钟玮,王子林.我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新政分析[J].财政科学,2016(02).(作者单位:山东兆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5期
财会学习的其它文章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灵活应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资本化处理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准确把握该项政策,并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其他政策有机结合,可以更好地发挥优惠政策的作用。
&&&&一、亏损企业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个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后转弥补,可以抵减以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税。在税务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由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活动投入较大产生亏损,并未积极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原因是其认为亏损状态下申请加计扣除没有必要。其实,这些企业只关注正常经营亏损后转弥补的利益,却忽视了加计扣除可以加大亏损,带来更大的抵减效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原亏损企业加计扣除结转抵扣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年的所得弥补。加计扣除属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所产生的一项可抵减永久性差异。例如,某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00万元,未加计扣除前的亏损额为500万元,如果申请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则亏损额扩大到600万元(500+200×50%),因加计扣除而增加了100万元(200×50%)亏损额。因此,企业即使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亏损,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这样可以抵减以后年度更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以后年度的所得税负担。
&&&&二、加计扣除优惠可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使用
&&&&企业所得税法中除了明确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外,还设置了诸如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其他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税法还规定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叠加时,企业无需选择最优惠的政策,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各类优惠政策。但部分企业缺乏统筹考虑,往往只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综合应用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的整体优惠政策,导致税收负担加重。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产生一定金额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但是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只享受了15%的低税率优惠,而不主动申请加计扣除优惠,从而多缴了税款。以某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00万元,未加计扣除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万元(1000×15%);如果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由于增加扣除金额可以直接缩小税基,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135万元[(×50%)×15%]。因此,当加计扣除优惠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时,企业应充分利用加计扣除优惠,从而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
&&&&三、灵活处理征税或不征税收入
&&&&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端技术项目,弥补国内产品、技术空白,国家对于部分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财政扶持资金,资助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日至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政策同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用于研究开发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综合考虑加计扣除优惠,分析纳入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哪种受益更大。例如,企业取得政府扶持研究开发的财政性资金400万元,全部用于研究开发费支出,企业将财政性资金纳入不征税收入管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管理,在增加收入400万元的同时,相应地增加扣除400万元,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000万元(-400)。但是,由于40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可申请加计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减为800万元(-400-400×50%)。相比之下,财政性资金纳入征税收入更有利于该企业。
&&&&四、收益性或资本性支出选择时要综合考虑
&&&&实际工作中,由于研究开发活动存在风险等不确定因素,研究开发活动失败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在从事研究开发项目时,往往将研究开发费用作为收益性支出管理,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使开发成功形成无形资产的,企业通常也不会将计入损益的支出转回,作资本性支出处理而确认无形资产。尽管直接计入损益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当期税收负担,但如果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需要委托外部单位开发,受托单位所收取的合理的利润部分将无法享受到加计扣除优惠。例如,某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需要委托外单位开发,受托单位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支出200万元,并收取了10%的合理利润,委托单位实际支付了220万元,不考虑自身的开发费用。如果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受托单位收取的20万元利润由于不是直接的研究开发费用,因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委托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万元(200×50%)。如果企业作为资本性支出处理,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委托方可将相关支出22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开发成本,最终形成无形资产220万元,并可以在受益期内按150%摊销330万元(220×150%),企业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10万元(330-220)。因此,企业在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应用上,应结合本单位研究开发活动的具体情况,不能只看到收益性支出带来的即期扣除利益,而要从整体税负的角度考虑,选择按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处理。
&&&&五、改变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提前享受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通常,纳税人选择的预缴方式均是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实际利润额是会计核算产生的企业经营成果,而加计扣除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增加的扣除项目,并不反映在企业的利润表中,因而不会对利润额产生影响。只有在年度终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后,企业才能最终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这样势必会增加企业预缴税款负担。特别是对持续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每年均会发生大量研究开费用支出的企业,如不能及时享受加计扣除,将影响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例如,某企业年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支出2000万元(税率25%),如果及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则预缴时可以少缴税款250万元(2000×50%×25%)。但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预缴时不能调减利润总额1000万元,到年度汇缴时可退税250万元。为了有效解决优惠兑现期滞后的问题,企业可以申请改变税款预缴方式,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由于上年已享受了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下降,按其平均额预缴,则可以提前享受今年的加计扣除优惠,甚至在上年研究开发费用金额高于今年的情况下,还可以降低本年度的预缴税款。假设前例中,上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200万元,两年其他情况都相同,则按上年平均额预缴可以少缴税款275万元(2200×50%×25%)。因为税法规定预缴方法确定后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所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次年预缴方式的办法,达到提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目的。所得额已经下降,按其平均额预缴,则可以提前享受今年的加计扣除优惠,甚至在上年研究开发费用金额高于今年的情况下,还可以降低本年度的预缴税款。假设前例中,上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200万元,两年其他情况都相同,则按上年平均额预缴可以少缴税款275万元(2200×50%×25%)。因为税法规定预缴方法确定后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所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次年预缴方式的办法,达到提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目的。纳税所得额已经下降,按其平均额预缴,则可以提前享受今年的加计扣除优惠,甚至在上年研究开发费用金额高于今年的情况下,还可以降低本年度的预缴税款。假设前例中,上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200万元,两年其他情况都相同,则按上年平均额预缴可以少缴税款275万元(2200×50%×25%)。因为税法规定预缴方法确定后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所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次年预缴方式的办法,达到提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目的。所得额已经下降,按其平均额预缴,则可以提前享受今年的加计扣除优惠,甚至在上年研究开发费用金额高于今年的情况下,还可以降低本年度的预缴税款。假设前例中,上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200万元,两年其他情况都相同,则按上年平均额预缴可以少缴税款275万元(2200×50%×25%)。因为税法规定预缴方法确定后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所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次年预缴方式的办法,达到提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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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听说这些问题有点难
1问:企业经营亏损时研发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答:无论企业加计扣除前有亏损或加计扣除后产生亏损,都不影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当年可以加计的金额都应该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申报。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2问: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还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吗?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3问: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答: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4问: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如何税前加计扣除?答: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5问:如何归集和计算其他相关费用及其限额?答: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本手册第二个问题解答)的费用之和×10%/(1-10%)。6问: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特殊收入有哪些?答: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7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8问:不允许加计扣除费用的确定原则是什么?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9问:企业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10问: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及判定标准是什么?答:财税〔号文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即所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11问: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12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上有哪些要求?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所附样式编制。13问: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基本要求是什么?答: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样表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随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14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应该如何确认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因此,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按会计核算的折旧金额确认享受加加计扣除的金额,如果会计折旧额度大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折旧扣除标准,则超过部分不得计算加计扣除。15问:研发活动的部分产品取得了成功,形成的成品已销售。本项研发活动中形成成品销售的部分和失败部分的研发费同样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小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16问:如果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当于企业自行放弃?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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