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效承包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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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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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司法实务对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解不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工程价款中包含着的大量人工工资和材料款,该部分的款项应充分得到保障。在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的情况下,作为从权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应可一并主张,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经催告支付工程价款后仍不予支付,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法院予以拍卖,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就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承包人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第7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二)第二种观点认为: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依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浙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4款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立法对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属于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即使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依然存在,相应的其优先受偿权也应一并保护。”(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合同无效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承包人无施工资质等,过错在承包人,除人工费以外的其他工程款不应享有优先权。如果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发包方,则应认定承包人具有优先权。此种观点认为,对于建设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部分,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都不影响人工费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但是,除人工费部分之外的工程款,应视施工合同的效力的产生原因而作区分,因承包人过错的,不享有优先权;因发包人过错的,则依然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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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探讨主题: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请求对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号)第29条规定:“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本条规定了违法分包、转包等无效合同下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第7条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广东高院的指导意见在第2条又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广东高院进一步扩大了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一个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个是总包、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总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浙江高院则没有对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进行限制,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浙江高院还对最高院的会议纪要进一步突破,规定在无效合同下,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源:&&杜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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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审判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即对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和其他。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没有争议,但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呢?对此问题,各地高院的规定不尽相同。
  二、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已明确给出了答案: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人民法院拍卖,从拍卖的价款中优先获得比其它普通债权先于受偿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上属于法定权,这就意味着只能是法定的事由、法定的当事人之间才有权享有该项权利,即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能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是违法分包、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实际施工人不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只规定了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没有规定实际施工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看,优先受偿权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与发包人方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才享有该项权利,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具有强大的对抗效力。如果违法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也能享有此项权利,并以此对抗发包人享有的及其他合法的一般债权人(如配套工程、装修工程、消防工程的债权人),显然有违法理,也不利于扼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条件下,实际施工人自然就不能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三、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有的法院没有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下,却判决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明显不妥。
  2、有的法院审理查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100万元,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300万元。法院却判决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00万元,这也是不妥的。
  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为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不享有债权,承包人就不享有优先权,实际施工人更无优先权可言。当然实际施工人就没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将发包人的工程进行拍卖,拆价,根本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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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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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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