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和份额出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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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和份额出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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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的实务中,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与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后果究竟有何不同呢?   合伙人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与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设定质权,均系处分行为。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处分的标的不同。在前者,处分的标的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等。在后者,处分的标的则为处分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而非具体的合伙企业财产。第二,是否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同。在前者,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效力,不会因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与否而有区别;在后者则不同,其出质行为一旦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则为有效。第三,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在前者,合伙人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人受善意取得的保护,合伙企业不得主张行为无效。在后者,出质行为的效力则不论质权人为善意抑或恶意,均为效力待定。其他合伙人事后予以追认(即表示同意出质)的,则该出质为有效;其他合伙人不予以追认的,则该出质行为无效。在后者,区分相对人善意或恶意的意义,仅仅在于善意相对人可以据此向出质的合伙人取得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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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引入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实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下面为大家介绍下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的内容。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指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进行权利质押。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有限合伙人的财产权益,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可以对该财产权利进行一定的处分。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产生的后果仅仅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存在变更的可能,这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并无根本的影响。因此,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财产份额的岀质。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作出约定,如有特殊约定,应按特殊约定进行。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依法进行:
  一是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
  二是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清偿其债务时,首先应当以自有财产进行清偿,只有自有财产不足清偿时,有限合伙人才可以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也只有在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应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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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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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合伙企业相较于其他企业形式,有其独特性。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时,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个别合伙人是没有权利处分合伙财产的。那么,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今天,小编为您进行相关介绍,供您参考。一、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根据转让对象的不同即是向合伙人转让以及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作了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也应当作不同的认定。1、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这种转让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不会破坏原有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在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论是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都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能生效。因为此时将导致合伙人的增加即第三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合伙的信任关系受到影响,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存在的重要基础。但是,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合伙人对此种情况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合伙企业法》也明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作为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特殊生效情形。如合伙协议约定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或者超过2/3以上同意即可以生效等,此时即应当以合伙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来确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3、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赋予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从法律效果来讲,是将其受让合伙人出让财产份额的顺序处于优先于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此时,一般认为可以参照《》第7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股权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可以按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确定可以优先受让的比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时,应当首先尊重合伙人的特别约定,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则应当按其特别约定处理,如合伙协议中可以排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等。4、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处理。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设定权利质权,但是由于质权的设立可能导致其财产份额的转让(如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所以《合伙企业法》对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合伙财产如何处分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属于违反合伙协议的行为,其他合伙人应当以合伙协议纠纷为案由到法院提起诉讼。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财产如何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处分通常是通过个别合伙人的实施的,按照合伙财产的共同共有的性质,个别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授权。如果个别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擅自处分了合伙财产,应当如何处理,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此时应当根据财产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予以区别时待,所谓善意,就是不知情,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真正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应认为善意,否则应认定为恶意,根据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法律政策,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开展,而且有利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易言之,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承担因合伙人越权行为而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或者迫使他们避免这种风险而支付查明合伙人是否越权的成本,则人们可能倾向于不愿同合伙企业交易,所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的事务如何执行,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因此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应享有同等的管理参与权,原则上,合伙企业的一切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但是事实上,事物巨细都要经过全体通过是很难作到的,所以通常的做法是,以全体一致的决议,将部分或者全部日常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这里所说的,合伙企业事务,应理解为合伙企业的全部日常事务。以上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关于对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方面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基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亦享有共同的处分权。理论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处分应该共同决定或在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具有代表权的合伙人进行处分,合伙人不得独自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如果您对合伙财产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结合您的具体案情,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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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题: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来源: 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的练习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和合伙企业的收益
  B.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责任编辑:小莹子文档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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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和份额出质的区别现实的实务中,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与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法律后果究竟有何不同呢? 合伙人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与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设定质权,均系处分行为。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 处分的标的不同。在前者, 处分的标的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包括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等。在后者, 处分的标的则为处分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而非具体的合伙企业财产。第二, 是否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同。在前者, 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效力, 不会因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与否而有区法律教\\ 育网别; 在后者则不同, 其出质行为一旦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则为有效。第三, 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在前者, 合伙人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 相对人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合伙企业不得主张行为无效。在后者, 出质行为的效力则不论质权人法律教\\ 育网为善意抑或恶意, 均为效力待定。其他合伙人事后予以追认(即表示同意出质)的,则该出质为有效; 其他合伙人不予以追认的,则该出质行为无效。在后者,区分相对人善意或恶意的意义, 仅仅在于善意相对人可以据此向出质的合伙人取得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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