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务保理业务是什么?

债务型保理是一种什么保理业务_百度知道
债务型保理是一种什么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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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债务型保理很类似于应收账款的贴现或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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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基础知国内保理是指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为国内贸易中以赊销(O/A)的信用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卖方(国内供应商)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其中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帐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其中应收帐款的催收是指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帐款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等各种方式从债务人那里收回款项。其中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是指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保理业务有很多种服务划分方式,常见的颗粒度较大的划分方式为可按业务参与当事人所处地域或者按保理商对卖方企业是否有追索权两个纬度来划分业务品种如按业务参与当事人所处地域的纬度来划分,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口商(买方)和进口保理商和出口商及出口保理商不在同一国家,由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开展国际进口保理业务,由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开展国际出口保理业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开展相互保理业务,而国内保理各当事人都在同一国家。如按保理商对卖方是否有追索权的纬度来划分,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如应收账款到期买方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如为有追索权保理,卖方按事前预定无条件回购剩余应收账款,如为无追索权保理,一般保理商会提供坏账担保服务来承担付款责任。有追索权保理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一般以服务保理、综合保理的服务品种体现,服务保理是指保理商为企业提供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综合保理是指保理商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系列服务。无追索权保理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一般以到期保理、封闭保理、全保理的服务品种体现,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为企业提供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企业资信调查及坏账担保等系列服务,封闭保理是指保理商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坏账担保等系列服务。而全保理则是指保理商为企业提供所有的保理服务。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为企业提供坏账担保服务是防范到期风险的一种途径,其实还通过引入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担保机构来达到抵御风险的目的,这就是信用风险保理及第三方担保保理的由来,在出现到期买方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的情况下达到事先约定期限后可有保险公司进行赔款或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担保付款。除了以上两种划分保理业务的纬度外,还有以下几种纬度也可以用来划分保理服务:1、按是否提供融资分为非融资性保理 (非融资性国内保理是指银行在国内保理业务中转让应收账款后不向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仅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及账务管理等服务,不承担对供应商收回应收账款的担保责任,这种融资也叫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2、按开办办理时是否通知买方分为公开型保理(也叫明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也较暗保理)。3、按参与保理商多少可分为单保理与双保理(卖方保理供应商与买方保理供应商都参与),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国内保理一般采用单保理方式。4、按笔或者按批可分为保理及保理池业务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主要产品分为:有追索权保理(服务保理、综合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到期保理、封闭保理、全保理)、信用风险担保保理(单、双)、信用保险保理、第三方担保保理。&国内保理业务类型在实际的运用中,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明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暗保理暗保理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折扣保理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到期保理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国内保理业务特点及优势国内保理业务的特点分为以下几点:1、兼容多种操作方式,突破应收账款债务人不配合办理手续的瓶颈,应收账款一旦形成,即可办理保理业务。2、支持多种融资方式,便于企业灵活选择合适的融资品种,合理控制财务成本。3、融资期限可以突破单笔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期限,降低企业资金管理的难度。针对卖方而言,国内保理业务的优点:1、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立即转换为销售收入,改善财务报表。2、对买方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远期付款条件,拓展市场,增加销售。3、买方的信用风险转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承担,收款有保障。4、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负责,节约管理成本。针对买方而言,国内保理业务的优点:1、利用优惠的远期付款条件,加速资金周转,创造更大效益。2、节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费用。国内保理业务服务对象&&&&&& 国内保理业务主要适用于赊销结算方式的国内贸易。申请企业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且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财务状况良好,所经营的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国内保理业务场景图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场景图业务场景说明:①:贸易双方企业在商务合同谈判时,卖方即可将办理保理业务的意向告知买方,以便买方配合我行提供相关信息。②:在受理保理业务申请后,银行会为卖方核定融资额度和买方信用额度,并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合同》等协议。③:卖方发货④:通过办理发票转让手续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⑤:如卖方有融资需求,可马上获得高达发票金额80%的融资(融资比例可视卖方的经营、资信及担保等综合情况适当提高);⑥:到期后,保理商向买方通知支付货款,买方收到通知后将货款存入卖方在银行开立的保理专户(直接还款)或者直接打到卖方的结算账号(间接还款),如果是直接还款,银行从保理专户中将贷款本息划出,然后将余款划拨到卖方结算账户。如果是间接还款,银行需马上将间接还款款项从卖方账户划出,先归还贷款本息,再将余款划拨卖方账户。⑦:如到期通知买方还款后买方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还款,银行需要向买方进行款项催收,催促买方还款。⑧:如买方由于各方面原因无法正常还款的,如果是信保保理或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则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等待期或超过担保期买方仍未付款,则进入保险公司理赔阶段或担保方担保付款阶段。⑨: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后将余款划拨企业,如保理商自身为担保方,如买方未付款需要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根据以上国内保理业务场景及其说明,将国内保理业务分为如下几个子流程:1、应收账款受让,该流程主要处理应收账款受让的过程和保理费用的收取(保理费用可在受让时处理也可受让完毕后处理)。2、保理费用收取,该功能主要处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的保理费用的收取,具体费用收取规则可根据费用管理进行配置。3、预付款预支,该流程主要对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融资出账。4、预付款偿付,该功能处理卖方偿付预付款的情况,目前可分为卖方还款和主动收款两种业务类型(卖方还款是指从卖方结算账户中扣款,如果是买方间接还款时可采用此种方式,主动收款是指直接从卖方保理专户中划款,如果是买方直接还款时刻采用此种方式)。5、应收账款回收,该功能主要处理买方付款、担保付款、保险公司赔款等应收账款回收的情况。其主要的业务类型可分为买方直接付款(将款项付至保理专户),买方间接付款(将款项付至卖方结算账户)、第三方担保付款,我方担保付款、保险公司赔款等。6、应收账款催收,该功能主要处理已到期的应收账款的催收提示付款。7、应收账款争议,该功能主要针对已提示付款的应收账款出现争议后争议的设定和解除操作,争议设定期间应收账款不能进行其他处理,需根据争议商定的结果再行处理。&8、应收账款调整,该功能主要处理调整应收账款相关,可分为应收账款折让和操作错误两种业务处理方式,应收账款折让是由于卖方与买方就退货、货物降价、修正错误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取得卖方保理经办行同意后,卖方向卖方保理经办行提交《应收账款调整申请》,调减该笔已受让应收账款金额,并偿付因此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及利息。9、应收账款回购,该功能主要处理卖方在各种情形下回购应收账款的情况,一般在如下情形下会存在应收账款回购的情况合格应收账款转化为不合格应收账款的回购情形:1、买方提出争议;2、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到期但买方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3、信用保险保理业务中,保险公司拒绝受理索赔或拒赔;4、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中,第三方拒绝承担担保义务;5、银行确认存在欺诈行为。回购价款为该时点该笔应收账款项下卖方已支用保理预付款余额与应付未付利息之和。1、逾期转呆账/核销,该功能主要处理应收账务无法收回情况下转逾期、呆账及其核销的处理,中间过程有银行人员线下进行把控,系统中仅登记应收账款形态。2、应收账款延期,该功能主要处理延长应收账务到期日的情况,如果是已转逾期或先收息的发票到期日前不可做延期管理,到期日后可续作延期,延长期限时间段按延期利息来计算利息。3、销售分账户管理,该功能主要是卖方叙做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帐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国内业务风险要点1、加强对企业的资信管理,在交易前做好买卖双方的资信调查。为此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客户,分别核定大小不等的信用额度,提供不同的融资服务。在保理业务进行过程中,银行应密切关注供应商或赊销方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密切监控其现金流,对保理业务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账款回收。同时还要考察债务人的付款情况及账龄记录,评价其还款意愿。此外,对单一债务人应核定保理上限,防止风险集中。2、收购或担保的应收账款必须采取额度控制办法,额度根据赊销商的资信状况确定,并随其资信状况的变化而调整。银行也可以要求叙作保理业务的赊销商在本行开立保理业务结算专户,并在保理协议中明确规定银行对该保理专户拥有直接扣划呆滞的应收账款的抵消权。特别是在国内保理业务开展的初期阶段,银行可先选择一些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作为保理服务对象,如电信业、能源、交通、高科技产业等。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先选择对供应商提供逐步、直接、有追索权、公开型、融资性的保理服务。3、可以借鉴西方国家保理商的成熟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转移风险。当然这需要寻找政策方面的支持。4、为了防止贸易争议带来的风险,银行在叙做保理前,可以通过专门人员对贸易合同的明晰度、完备程度进行评估。在债务人选择上应侧重选择与供应商有长期交易往来的赊销方,在产品选择上应选择供应商已发展相对成熟的产品。5、为了防止与第三方的利益冲突,银行在叙做保理后,应尽早向债务人作出让予通知,这样,有助于确定各方的权益,保障银行的债权优先权,避免债务人提早向供应商付款而解除债务。6、对从事保理业务的律师的要求:从事银行保理业务律师应向客户提供规范的与保理有关的法律文件。在我国有关保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律师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仍需要起草、审核或修改许多与保理有关的法律文件。作为律师,往往较早地涉及或介入到保理业务领域中,为了避免商业上的风险和维护我国贸易商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律师应当首先研究国际上通行的、标准的与保理有关的法律文件,向我国的客户提供法律上的建议。与此同时还应当考虑的是,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将保理放到我国大的法律框架之中,以使我国的民商法对其具有约束力和适用性。&国内保理业务费用收取原则服务佣金:一般是承担服务的发票金额的1%--1.5%;若是国际保理业务,则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项:融资利息:即出口保理商预垫货款、给予出口商资金融通而收取的费用。保理商一般在垫款日征收利息(即利息预扣),这种利率一般稍高于通常的贷款利率。附加费用主要包括四项:1、服务佣金—主要是保理商核算信贷、承担信用风险、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2、资信调查评估费—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而收取的费用;3、在有效期结束而使用同一信用额度则收取一定的保留费;4、银行转账费用——按银行实际收费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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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详细的国内保理业务知识
国内保理属于商业保理的一种,除国内保理外,还有工程保理和国外保理,目前在国内开展得最多的是国内保理业务
在国内,建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开展的比较早,据说国内保理业务一年给他们转好几十亿,像国内保理的保理费收入都很可观
国内保理属于商业保理的一种,除国内保理外,还有工程保理和国外保理,目前在国内开展得最多的是国内保理业务
现在商业保理和供应链都比较火热
国内保理业务2000年就开始有银行做了,比如建行,现在大都是股份制银行在做 城商行用的是应收账款质押
刚开始接触保理业务,学习学习在学习
这是迄今为止,我看的最为详细的国内保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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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性质探析
保理(FACTORING)发源于十八世纪的英国,并逐渐在欧美等国家发展成型。自1992年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开办国际保理业务以来,保理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2012年,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允许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进一步拓宽了保理业的发展空间。[1]&& & & &保理进入我国后发展时间较短,法律法规相对欠缺,理论和实践中对保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尚不统一。保理合同的性质这一基础问题,关系到保理合同效力的认定、保理业务的规则设计,对保理的发展以及保理案件的后续研究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未形成全面系统的观点。本文对保理业务的概念、类型、意义做基本介绍,随后介绍目前关于保理合同性质的几种学说并作出评析。& &&& &一、保理概述& & &&&(一) 概念& & & &保理,即保付代理,一般是指保理商买下他人的债权,负责收回债款从而获得盈利的行为。原始的保理商实质上是商业代理商,作为供应商的代理人,主要帮助其推销商品,储运货物和收取货款,现代保理业务已经发展处多种业务功能,是以债权转让为核心,还提供融资、销售账户管理、坏账担保等服务。[2]& & &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中规定,保理是指以货物贸易合同或服务贸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前提,由该应收账款的受让方为转让方提供融资、账户的管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保护转让方不受债务人拖欠的影响等至少两项服务,而且该应收账款的让与通知应送交债务人。& & &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也采纳了这一规定。&[3]& & & &由上述定义可见,保理业务涉及基础贸易、资金融通、信用担保等一系列法律关系。保理以货物或服务贸易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为转让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户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 &(二) 类型& & & &1.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 & &这是按照保理商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对债权人是否享有追索权进行划分,即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4]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提供坏账担保,当债务人因经营不善、破产等发生信用风险而不能按基础合同约定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转让方追索,实践中也称为买断型保理。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不提供坏账担保的,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追索,或者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实践中也称为回购型保理。[5]&& & &&&2.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这是按照保理融资服务是否通知债务人进行的划分。在签订保理合同时或在保理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为公开型保理。反之,即为隐蔽型保理。[6]& & &&&(三) 意义& & & &现代保理的主要价值在于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的融资模式应运而生,对企业特别是缺乏优质资产满足抵质押融资要求的中小企业而言,保理融资可谓是加快货款收回、优化财务报表、提高收益利润的重要途径。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经济增速换挡,产业结构调整,应收账款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企业资金压力将不断增加,保理业务将持续高速增长。&[7]& & & &二、法律规定现状& & & &国际上关于保理的文件主要有《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通则》和《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但我国并未加入上述两个公约,只能适用惯例《国际保理通则》。& & & &我国尚无直接规制保理的法律法规,《合同法》未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进行直接规定,《民法通则》、《物权法》也无涉及,最高院也尚未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指导实践工作。行业规范层面上,目前有《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和《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地方规范层面上,目前仅上海、天津两地制定了相关规定,但行业规范和地方规范多是行政性规定,缺乏对保理业务法律权利义务的界定和规制。[8]&& & &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保理法律规定的缺失。另外,根据已有的国际公约及我国现有规定,虽然对保理合同的定义有所涉及,但并未提及保理合同的性质,给理论和实践操作带来许多不便。& & & &三、保理合同性质学说及评议& & & &学界中关于保理合同性质的学说主要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质押说、债权让与说和无名合同说,笔者对各个学说进行介绍并稍作评析。& & & &(一) 委托代理说& & & &该说认为保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在国际贸易中保理人是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与托收、信用证一样,保理形成了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和账户管理服务,被认为是代理行为。与一般的代理不同,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保理商承担特定的不利法律后果。[9]&& & & &评析:& & & &委托代理说符合早期的保理,那时保理实质为出口商的商务代理,主要职能是推销、储存、运输和管理货物以及收款,较少涉及坏账担保和预付款融资等服务。随着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已不再局限于商务代理,更多的是以债券融资为中心,功能涵盖收账款收取、销售账户管理、坏账担保等。[10]现代保理中,保理商在收取账款时并未使用供应商的名义,收取应收账款后实际获得利益也不会归属于供应商,显然不符合代理制度的要求。因此,委托代理说已落后于现代保理的发展,无法用于解释现代保理合同的性质。& & & &(二) 债权质押说& & & &该说认为,保理实质上是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给保理商,保理商根据核准的信用额度向其提供融资款。美国统一商法典将保理作为以债权为担保的贷款来看待,统一商法典第九章“担保交易”将应收账款转让以及质押列入,规定涉及债账和债权证书的买卖,卖方就是债务人,买方即是担保权人,买方的权益即是担保权益,债账和债权证书即是担保物。[11]&& & & &债权质押说在普通法系国家较为流行,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将有追索权的保理视为债权质押借贷。根据德国的理论,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买受应收账款后,承担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这是一种以债权为标的物的买卖行为,预付款之外的部分是预备为权利瑕疵担保损害赔偿;而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首先从被让与的债权中获得清偿,然后才能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并且要求返还现金预支,这是一种信贷行为与担保性债权让与,在法律上归为贷款合同。[12]&& & & &评析:& & & &根据债权质押说,供应商从保理商处获取贷款,这是质押合同的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供应商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质押给保理商。但是这样的理论解释与保理业务实践并不相同。& & & &第一,保理商的地位不同。债权质押中,债权人仅将债权出质给保理商,保理商并非债权的权利人;保理中,应收账款的债权转移给保理商,保理商成为应收债权的权利人。& & & &第二,对债权的处置不同。在债权质押中,出质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收回债权凭证的权利;在保理中,由于债权已经转让,供应商没有该项权利。[13]&& & &&&(三) 债权让与说& & & &该学说是通说,主张保理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让与关系。保理商从供应商处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承担可能发生的买方信用风险,并可以在受让时或应收账款到期后支付对价,而贸易融资正是即时支付方式的一种。而且为了实现已获得的债权,同时对应收账款销售账户进行管理以及对应收账款进行追收。[14]&& & & &评析:& & & &债权转让理论能将保理的融资、代收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担保及销售账户管理有机统一起来,目前国际公约和惯例多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构建保理业务,我国相应规定及最高院文件也采用这一说法。保理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条款,而应收账款对应的是一种债权,保理商通过支付融资款或预付款的对价,从供应商处受让应收账款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15]保理合同是一种有着突出商业惯例特点的债权转让性质的合同,因为从保理业务的运作和权利义务来看,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支付了融资款作为对价,并明确告知债务人将应收账款支付给保理商,保理商对债务承担信用风险责任,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律特性。但由于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又区别于一般民事债权转让,带有浓厚的商业操作惯例。[16]因此,仅用债权让与,无法对保理合同内涵进行全面解释。& &&& &(四) 无名合同说& & & &该说认为保理法律关系应依照《合同法》第124条关于无名合同的规定处理,首先适用合同法总则部分,其次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相类似的规定,例如涉及保理融资的可以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定。[17]&& & & &评析:& & & &保理业务存在基础合同及保理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债权人(供应商)、债务人(购买方)、保理商三方主体。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买卖、服务等基础合同关系,并基于该基础关系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形成保理合同关系。[18]&& & & &债权让与说虽然是通说,但是只涵盖应收账款转让这一个方面的内容,保理商提供的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无法单以转让对价进行解释。该说实际认为保理合同是多种法律关系的组合,针对不同纠纷适用不同合同的规定。该说具有较强灵活性,因此在实务中被普遍接受。值得警惕的是,灵活性带来的弊端是任意性,用无名合同对保理业务进行解释会自由裁量,无法确保法的预测性。& & &&&结语& & & &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保理,之所以会在性质上有诸多争议,在于保理合同有着丰富的功能,如融资功能、账款催收功能、坏账担保功能等,多种功能之间可能随机组合。目前学界对保理合同的研究已经较为详尽,但是对于保理合同性质的研究仍不透彻。债权让与说虽是通说,但无法解释保理合同具有的多种功能。虽然无名合同在实践中被法官广为采纳,但是该学说具有任意解释之嫌。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亟待学界的进一步研究。____________________文章来源:法大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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