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银监会好不好哪个好,比较适合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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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各市、县金融监管部门,各高等学校,有关金融机构: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目前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其中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及时向经办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就学信息和还款计划变更,变更时应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将复印件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核准。办理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及时向原办理贷款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由经办银行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办理学制延长登记手续。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办理国开行助学贷款的应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就读高校休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名单及复印件上报省开行确认;办理农村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应向经办银行提供就读高校休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由经办银行审核确认后留存复印件。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二)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经办农村商业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三)还本宽限期为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经办农村商业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地要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16号)的要求,对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法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办理国开行助学贷款的,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代偿应还本息;办理农村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由经办银行核准后,直接确认为贷款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要求,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办理国开行助学贷款的,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为其代偿应还本息;办理农村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书面证明,由经办银行核准后为其代偿本息。各地要统筹制定本区域内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具体操作办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五)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时,相关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办理,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农村商业银行应改进服务,简化流程,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省开行和省农信社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二、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省、市财政部门和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并督促全省各级财政汇交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地方高校按时足额交纳风险补偿金。(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各金融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省开行和省农信社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经办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助学贷款投诉管理工作,对于借款学生提出的相关投诉,如确实属于经办金融机构原因造成的,应加强考核监督;对于因借款学生自身原因导致的,应加强正面引导,帮助借款学生树立正确的金融观、诚信观和守法意识。(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各市、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诚信文化教育工作的通知》(银发〔号)要求,明确各自职责,深入开展诚信文化教育活动,切实加强诚信文化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诚信教育工作的定期考核和业务指导,将信用知识有关内容有机融入学校教育。各高校应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省开行和省农信社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省开行和省农信社所辖农村商业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及履行相关手续的学生,省开行和省农信社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三、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水平(一)进一步落实学费和贷款代偿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规定,省财政、教育部门研究制定我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本省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基层单位就业。(二)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市、县(区)要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本辖区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县级政府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待遇。要建立资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制定出台普通高校联系县级资助中心办法,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省开行和省农信社要切实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建设,优化配置经办人员,进一步规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业绩考核激励机制。(三)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各市、县(区)教育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教财〔2015〕8号)要求,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沟通协调,有序开展宣传报道、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情处置等工作。要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全面、完整介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方便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合理选择学校和专业。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要利用多种载体全面、完整介绍学生资助政策。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网络时代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对于艰苦边远山区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区域,有关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基层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宣讲资助政策。四、其他事项(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二)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日
备案号 : 皖ICP备案号&|&
网站标识码:
主办单位 :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
技术支持 : 安徽省教育厅信息中心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21号教科大楼 邮政编码 : 230061人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会同山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联合出台指导意见——31项财政金融举措支持新旧动能转换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发挥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牵头职能作用,主动对接,靠前协调,近日会同山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金融政策协同配合 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四新”“四化”,从5个方面提出31项具体工作措施,持续加大对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我省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
《意见》提出,要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互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新旧动能转换。重点是发挥好财政金融政策的协同互动作用,加大对制造强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建设、“三农”、现代服务业、绿色产业、小微企业等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产融结合新优势和经济增长新动力。
要充分利用金融市场,积极拓宽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融资渠道。加快发展债务融资工具,省财政建立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制度,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加强上市挂牌企业梯队建设,为企业办理各类审批事项、出具各种手续提供“最多跑一次”式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贷款证券化试点,鼓励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充分利用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实时、直达的优势,加大对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推介力度,实现“线上推介”与“线下对接”的有机结合。完善基金投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基金投资。
健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能力。加快推进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和青岛金融财富管理中心建设。深化恒丰银行改革,充分发挥其作为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牌照”优势;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壮大资本实力。省财政对在我省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金融企业省级总部给予一定开办费补助。积极发展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推动省级金融业做大做强。支持省内证券公司通过上市和再融资等途径壮大资本实力,进入国内一类券商前列。支持省内期货公司加快交易网点建设,加强业内资源整合。大力引进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积极发展科技特色支行、文化特色支行和科技保险公司。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优势,扩大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
用足用活政策性资金,引导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强化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信贷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发起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对投资于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的参股基金,引导基金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给予适当让利或奖励。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我省政府引导基金、PPP基金和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快设立中国PPP基金与山东省合作基金。设立新旧动能转换专项续贷过桥资金,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中的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鼓励开展金融创新,自2017年度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省财政厅每年共同组织评选一次,对金融创新项目的主要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健全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构建精准对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探索建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在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发布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或企业融资需求。建立金融专家顾问工作机制,组建金融服务顾问团,组织常态化顾问活动,开展“一企一策”式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建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金融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综合性、个性化的融资融智服务。从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两个层次,建立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金融统计制度,动态跟踪监测各市、各金融机构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开展情况。加快全省金融业统一征信体系建设,实现金融监管部门信息及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信息互联互通。强化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切实做好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的监测分析,有效防范融资性非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等风险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探索开展金融生态市创建工作,促进金融生态市创建与金融稳定工作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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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7:13:43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金管(2005)54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已经日省建设厅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江 苏 省 建 设 厅江 苏 省 财 政 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 苏& 银& 监& 局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具体方法并组织实施,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部级监督部门)和省政府报告行政监督工作情况。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被监督单位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银行。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二)落实省监督部门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情况;(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五)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省监督部门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享有行政监督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行政监督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义务。&&& 被监督单位、人员同样享有行政监督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行政监督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义务。&第八条 省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监督人员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其中现场监督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非现场监督可采取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等方式,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第十条 省建设厅会同其他省监督部门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年度现场监督计划,每年组织对不少于20%的被监督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一条 省监督部门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检查计划或者专项检查需要,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接受省监督部门领导,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监督部门请示报告。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成员由省监督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必要时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熟悉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检查组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个人或单位举报、部级监督部门交办的材料;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与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省监督部门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被监督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检查目的;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预定检查起止日期;监督人员及其分工;编制日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检查组报省监督部门同意后,可调整现场监督实施方案。(四)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省监督部门于实施现场检查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被监督单位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检查起始时间;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监督人员名单;签发日期及印章。省监督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以在到达检查现场时出示现场监督通知书。(五)检查组进驻被监督单位。检查组按现场监督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进驻被监督单位,主动向被监督单位出具证件表明执法检查身份,仔细说明检查的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时间等,听取被监督单位汇报有关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被监督单位应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监督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六)开展现场检查。现场监督人员应运用监盘、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核、复制、分析等方法,审查被监督单位的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账、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据。(七)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现场监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编号;被监督单位名称;重要事项发生日期、文件号、凭证号、原会计分录和金额等内容摘录;附件主要内容及数量;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名;编制人员签名及日期;复核人员签名及日期。(八)核实检查证据。检查证据是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反映重要事项的依据,主要包括财务账表、文件资料复印件及谈话记录等。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有关人员和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查证据,应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客观事实的证据仍然有效。监督人员应对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检查证据进行核实。(九)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和建议。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和建议。(十)编写现场监督报告。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根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写出现场监督报告,一般在离开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检查工作情况;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评价、结论和依据;意见和建议;检查组长签名和日期。(十一)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现场监督报告完成后应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在接到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监督人员应予注明。被监督单位对报告有异议,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据实修改现场监督报告。(十二)审定监督报告。检查组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后7日内,将检查报告报省监督部门组织审定。遇有特殊情况,经省监督部门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省建设厅应责成检查组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十三)现场检查的处理。省监督部门,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对现场检查分别作如下处理:不需要行政处理的,形成检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检查情况;评价和整改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需要行政处理的,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需要省人民政府或部级监督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形成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检查情况;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处理建议;发文机关和日期。(十四)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现场监督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省监督部门,省监督部门要做好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报告;被监督单位对现场监督报告的书面意见;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及建议处理报告;被监督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其他应归档资料。第十二条 省监督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15日内,报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规定,拟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章程、决策制度以及做出的决议;(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编制和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及法人授权书;(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有关手续的委托合同;(五)住房公积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六)省监督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省监督部门发现备案事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就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写出年度报告,并附年度财务报告,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向省监督部门报告。省监督部门每年根据各市的年度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作出全省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向部级监督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一)年度报告应编制文号,加盖公章。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情况简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控制度建设和管理举措;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包括个贷、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收入、支出及收益分配情况;不良贷款情况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管理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措施;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下一年度的管理运作计划及主要措施;对监督部门出台政策法规改善管理运作环境的建议。(二)年度报告还应遵循如下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有关数据要与上一年度进行对比分析。(三)所附年度财务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标准的A4纸规格。年度财务报告封面应载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称、“年度财务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四)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住房公积金收益分配表、住房公积金财务情况说明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按时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保证数据准确、完整、真实。(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的统计、会计报表应汇总分中心、管理部的数据;&(二)住房公积金统计表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月后8日内,12月月报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5日内;(三)资产负债表(会住房01表)、增值收益表(会住房02表)为季报、年报,增值收益分配表(会住房02表附表1)为年报;(四)报送方式为通过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报送或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形式报送,纸质报表须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并通过该信息系统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与省监管信息系统保持联通,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一)监管系统的监管方式分为静态监管和动态监管。其中,静态监管是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上报的各类财务、业务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分析,了解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情况。动态监管通过动态预警和随机查询来实现。动态预警是监管系统定时自动查询管理中心的监管数据,对发现的可疑信息进行记录,并在当天将可疑信息及相关信息自动传输到监督部门。随机查询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主动查询管理中心的监管数据,并将查询结果直接下载保存到监督部门的监管数据库中。(二)网络规则执行建设部信息中心的规定,包括路由器、防火墙、(前置)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的IP地址、命名规则和路由规则。(三)监管系统数据接口标准严格按照建设部统一规定执行。(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的公积金业务系统与监管数据库的接口软件必须符合监管系统数据接口标准,接口软件应达到即时更新监管数据库中信息的要求,数据更新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天。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省监督部门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一)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举报。(二)省监督部门受理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收阅并进行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三)省监督部门受理举报之后,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省监督部门应当承担对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保密责任,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和举报内容。(四)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省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五)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省监督部门应当负责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六)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举和控告的受理和办理工作。(七)办理住房公积金举报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结案、归档。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的考核办法和标准,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考核。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必须符合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任职基本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计算机等关键岗位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第二十条 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有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省监督部门可以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撤换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二十一条 实施监督过程中,省监督部门发现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执行。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出具证件表明身份。省监督部门对重大、复杂事项的调查结果,应当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省监督部门建立按年通报制度,下一年3月底前通报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对于贯彻执行较好的,可以通报表扬;对于存在问题较多或者较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 省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直接处理的,可以做出监督决定。应当由被监督单位处理,或者依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提出监督建议。监督决定和监督建议应当以统一的书面格式做出。第二十五条 对省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决定,被监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于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省监督部门报告执行情况。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执行。对省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省监督部门应当自检查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被监督单位执行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情况。被监督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的,省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由省监督部门建议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作出通报批评。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设区城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财政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 江苏银监局及所辖各银监分局依照有关法规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认真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条 被监督单位有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省监督部门可以建议有权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对控告人、检举人、监督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设区城市有关监督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资金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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