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收购资产流程是否一定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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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资产收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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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收购的主体:
  资产收购是一个公司购买另外一家公司的资产,以达到接管卖方公司的营业。资产收购的主体、当事人是公司,而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资产的主管部门。首先,从收购合同的签订来看,公司的资产收购要由公司机关作出收购或被收购的决议,即由公司的执行机关一董事会作出收购方案,由公司的权利机关一股东(大)会通过收购决议;要由公司签订收购协议。其次,从收购合同的履行来看,应由公司去实施收购协议,而不是股东或主管机关。再次,从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来看,公司是收购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收购协议设定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公司享有和承担。再其次,从合同的效力来看,公司的收购合同的效力主要对公司发生影响,如导致公司解散、公司的转换经营等。
  资产收购与购买资产式兼并的区别
  (1)资产范围不同
  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指兼并公司使用现金、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购买目标公司全部资产以实现兼并。以购买资产式的兼并,所购买的资产转移的是合并中解散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能把财产的一部分排除在外,因为这同合并使解散公司即时消灭而不需清算不相容。资产收购不发生财产的概括转移,可以只转让&实质全部&的财产。
  (2)债务承担不同
  公司兼并的效力之一是债务承继,即被兼并的公司的全部债务通过的规定自动转给存续或新设公司。资产收购中,除买方公司在合同条款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方公司只要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卖方公司的任何债务。
  (3)股东地位不同
  公司兼并时,被兼并的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成为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中,资产转让的对价归属于卖方公司自身,即使对价是股份,卖方公司也可以作为持股公司自己持有股份,卖方公司的股东的身份不会变化。
  (4)法律后果不同
  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的后果使被兼并方的主体资格消灭,而且,被兼并公司可以不经过清算手续即时消灭。这种消灭是固有的法律效力。资产收购中,即使是全部资产转让,也不发生卖方当然消灭的法律效力。如果需要解散,则要由卖方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履行清算手续。
  2、资产收购与购买资产的区别
  (1)目的不同
  购买资产只是以获取某项具体资产使用价值为目的的普通商品交易行为。资产收购的目的是接管卖方公司的营业。
  (2)客体不同
  购买资产数量没有严格的限制。资产收购要求购买卖方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
  (3)性质与法律适用不同
  购买资产只是一般的买卖行为,其适用的法律是。资产收购是资产重组的方式,不仅适用于民法,同时也应遵守国家有关资产收购的法律规定。
  3、资产收购与租赁的区别
  (1)目的不同
  企业租赁是承租者以获得部分企业经营收益为目的,企业以提高资产整体经营效益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经营合作。[2]资产收购的买方公司的目的是接管卖方公司的营业。
  (2)客体不同
  租赁的客体可以是具体的机器、设备、厂房、仓库也可以是部分或全部资产的组合。租赁是获得一定时期的企业资产经营权,租赁以使用价值为基础。资产收购的客体是卖方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所取得的是资产的所有权。
  (3)支付对价不同
  企业租赁是承租者以支付租金为条件,取得企业财产使用权和行为。支付的对价一般为现金,资产收购中支付对价可以是现金、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
  二、资产收购的主体
  资产收购是一个公司购买另外一家公司的资产,以达到接管卖方公司的营业。资产收购的主体、当事人是公司,而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资产的主管部门。首先,从收购合同的签订来看,公司的资产收购要由公司机关作出收购或被收购的决议,即由公司的执行机关一董事会作出收购方案,由公司的权利机关一股东(大)会通过收购决议;要由公司签订收购协议。其次,从收购合同的履行来看,应由公司去实施收购协议,而不是股东或主管机关。再次,从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来看,公司是收购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收购协议设定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公司享有和承担。再其次,从合同的效力来看,公司的收购合同的效力主要对公司发生影响,如导致公司解散、公司的转换经营等。
  收购合同的订立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收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股东同意为要件。国有资产的转让有其特殊性。在卖方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这就决定了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的主管机关在资产收购中的重要地位。但不能认为收购中的当事人为股东或公司的主管机关,事实上,资产收购是公司之间的法律行为,收购双方的当事人是公司。
  三、资产收购的客体
  资产收购的客体是卖方公司的资产,而不是卖方公司本身或卖方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资产应具有如下特征:
  (1)特定性
  资产收购的资产应是卖方公司的资产,不包括卖方的租赁资产,同时该资产的性质是实物形态的资产,& [3] 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商标等。货币形态的资产不包括在内,因为货币是一般等价物。
  (2)整体性
  资产收购中出售的必须是公司的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该资产应当具有整体性。这一特点使转移控制权的资产转让与一般的资产转让相区别。对于&实质全部&的解释,不仅是数量上的解释。美国的有些司法判决,如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在Gimbel诉Signal一案的判决中就同时采用了质量和数量的标准。根据此标准,不论所售资产因数量大而对公司运作至关重要,还是所售资产因其质量而对公司蚱存在和经营目的至关重要都构成&实质全部&财产出售。 责任编辑:米、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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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评估就是评估公司的资产价值-负债价值得到的企业整体评估价值,它并不等同于单项净资产累计之和
整体资产评估内容: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等);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其它资产及递延资产;流动负债及长期负债;净资产;总资产等。
目前国际通常惯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模式可分为:成本法、市场法和损益法三大类。
1.成本法。成本法的基本内容是对无形资产评估以应用该项资产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作为评估成本,类似重置成本,即以企业向外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需成本作为计价基础。由于成本法并末考......
净资产评估就是评估公司的资产价值-负债价值得到的企业整体评估价值,它并不等同于单项净资产累计之和
整体资产评估内容: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等);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其它资产及递延资产;流动负债及长期负债;净资产;总资产等。
目前国际通常惯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模式可分为:成本法、市场法和损益法三大类。
1.成本法。成本法的基本内容是对无形资产评估以应用该项资产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作为评估成本,类似重置成本,即以企业向外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需成本作为计价基础。由于成本法并末考虑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与存续年限,同时也忽视了企业组织资产、顾客资产、员工及供应商资产以及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失败所支出的成本,而失败所积累的资料或经验是有价值的。因此,在相关信息服务软件开发企业重组并购时,对无形资产评估采用该方法则明显存在不足,不宜采用。
2.市场法。市场法为最直接易懂的方法,其基本要点是采用市场上与将要评估的无形资产同类型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评估的基础。如以相似公司并购价或成熟市场公开交易价,扣除有形资产价值并经过必要的调整后,即为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另一种市场法为倍数法,倍数由当时市场决定。如常用的市盈率倍数法,以公司盈利乘以行业平均市盈率,即为公司价值;对未盈利的网络服务企业,以交易量、注册客户数量、客户点击率、停留时间,乘以当时公认倍数,结合公司的商业模式、在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核心人物影响力等因素,加以调整后即为公司整体价值。公司整体价值扣除有形资产价值即为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由于该方法使用的前提是存在成熟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而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因此该法在实务中采用不多。
3.损益法。损益法目前在实务中应用最为广泛。其理论基础为:无形资产价值反映在其相关产品与服务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上,如果相关产品或服务不能创造超额经济效益,那么无形资产就没有价值。因此,在损益法下,无形资产的价值等于其所能创造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1、一般来说,评估的目的不同,评估采用的方法也不同。所以,要注意评估报告中采用的方法。
2、资产评估中应该重点注意的问题有两个:
(1)评估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或...
一、资产评估程序
1.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3.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4.资产勘查
5.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7.编制和提...
是的,《企业破产法》里有明确规定,企业在清算时,其清算价值应由法院委托的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否则其清算价值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同,其出具的清算价值报...
兼并与收购的定义
兼并(Merge)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它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
答: 急急急,求帮助!!!漾水是怎么回事??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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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公司并购方式选择之利弊分析
来源:互联网&   |
  公司并购也称为企业兼并,投资者进行并购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资产、技术、经营权或市场等,一般以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方式进行,也就是通常所称的&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究竟采用何种形式进行并购,并购人员必须要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建议。
  一、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比较
  (一)定义不同& 股权收购是从股东手上购买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权利的一种收购方式。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的方式进行,继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资产收购则是收购者以支付有偿对价直接取得目标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一种收购方式。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投资者可以最为快捷、便利的方式直接取得选中的优质资产,同时又可以与目标公司划清关系。
  (二)主体不同& 资产收购的主体是作为买卖双方的两家公司,即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即资产所有权人)。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的签约主体是目标公司与收购方,股权收购的签约主体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和收购方。
  (三)收购的标的不同& 资产收购的标的是资产的所有权,出售的资产可以是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是经过选择的特定资产,且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发生任何关系,收购价格一般仅取决于资产的市场价值。股权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投资者的股权,可以是部分股权也可以是全部股权。而影响收购价格的因素则很多,包括目标公司的资产价值、债权债务数额及或有负债。
  (四)支付对价的方式选择不同& 资产收购时用于支付收购款的一般情况下是货币,而股权收购的支付手段除了货币外,还有很多种,辟如:股权、实物资产、经营管理权等
  (五)收购受益人不同& 资产收购后,资产的所有权与目标公司分离,收购款进入目标公司成为公司的收入,但股东不能直接从资产出售行为中直接受益。股权收购后,资产仍留在目标公司,股东直接取得收购款后,股东与目标公司分离,失去对目标公司控制权。
  二、收购过程中的风险考量点
  公司并购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明确的或潜在的风险,众多因素决定着并购的成败。这里选择几个收购方经常遇到的风险点进行阐述:
  (一)法律风险& 主要包括:目标公司持续经营的合法性。收购前目标公司尚在正常生产经营,并不表示收购后也必然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是否有特许情况,原审批过程中是否向有关管理部门作出过承诺,是否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并购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购是否须前置审批等环节均有可能存在并购障碍。收购标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资产评估、验资等程序,当处置标的涉及国有资产时则受限更多。如果是外资并购,行业准入则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另外,相对于收购方而言,导致收购合同效力瑕疵的风险更多的来自于出售方,如:是否有权出售资产或股权,签约前是否已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已取得充分授权等均有可能使所签的收购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价值风险& 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可能会影响并购的成败。当股权收购时,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发生转移,是承继的。对如实记载于目标公司会计账簿的债权债务,收购方可以事先作出恰当评估,但对于或有负债或侵权之债只有当债权人主张时才会露出水面,如未能事先进入收购价格的评估考量范围,最终达成的交易价格必然存在价值风险。而当资产收购时,资产的所有权瑕疵、品质瑕疵等也须重点予以关注,如果在交易过程中资产被查封,那将是一件十分麻烦的事。
  (三)税务风险& 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税务是无法避开的环节。表面上来看,资产收购的税务风险是可预测的,在可控范围内。双方仅需按税法规定测算所需缴纳的总费用,再约定交易税费如何分担即可。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遇到无法完成交易的情况,辟如:出售方以往欠税未缴清,税务部门不同意开具交易发票导致无法办理权属过户。而股权收购时,税务风险则更多,如:目标公司欠税情况,有无不良记录,是否需补缴税款等。所得如何申报纳税,目标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等也会给并购增加成本风险。
  (四)效益风险& 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技术能力、盈利能力、员工素质等都是效益风险的因素。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收购,如: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由于其效益的发挥好坏完全取决于原权利人或使用人,如果管理者或生产者不能顺利对接,再好的技术或权利对于收购方来说都不能物尽其用。
  三、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利弊分析
  不管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都不能简单地用&好&与&坏&来评判,而是需要根据并购案的具体情况取舍采用,综合分析利大于弊的,即为合适的方式。当收购者意在整体并购时,资产收购的优点可以归纳为:
  (一)可以避开目标公司股东间的争端,直接与目标公司签约。如果目标公司股东结构复杂,特别是整体收购时,必须要取得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因此,收购股权的谈判难度大,进度慢。由于任何股东对其他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均享有优先购买权。当股权收购遇到少数股东阻挠时,则收购风险增大。
  (二)可以避免承担被购方的&或有负债&,降低并购风险。或有负债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对外担保、税务征收与处罚、侵权行为、违规行为处罚等。如果目标公司有存续年限较长、历史沿革复杂、经营管理者变更频繁,长期亏损等情况,则或有负债产生的存在可能性会增大。而在会计师事务所所作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中一般也不会反映,除非是目标公司主动坦白。
  (三)可以避免未足额出资部分的出资义务。如果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致,则说明股东尚未全额出资。由于股东有足额出资的义务,对于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公司的债务可能会转嫁给新的股东。
  (四)可以调整资产的帐务数值,在特定条件下可减少或减少资产再次转让交易成本。目标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房地产)价值在会计帐薄上以折旧后的历史成本入帐(即入帐价值较小)。资产收购后收购价即为资产的帐面价值,可提折旧的基数相应调高,取得较高的折旧费用,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股权收购不会影响资产的帐面价值,资产价值保留为原始帐面价值,如以后再次出售,出售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相差必然很大,所需缴纳转让税费增大。而这一部分在帐面低做的资产价值所产生的税费本应是现出让股东承担的,最后却以股权收购方式转价给了收购方。
  (五)资产收购所需调查的信息相对较少,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小。资产收购只需要考虑资产实际价值、权属、过户税费、未来增值空间等。而股权收购则要对企业作相对全面的调查,如:企业历史沿革、人事关系、股权结构、股东意愿、债务、或有债务、税务、资产状况,稍有遗漏都有可能使实际收购成本增加。
  (六)老企业的全体员工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合同,有利于重新择优录用员工、减少后续裁员时的成本及风险。老企业的员工大都工龄很长,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公司后,未经员工本人同意公司是不能辞退的,否则须支付双倍补偿。
  当然,资产收购也有相较于股权收购的弊端:
  (一)税务成本较高。不能享受目标公司因亏损而带来的所得税的减免。交易时的税收成本也相对较大,房地产过户时的、契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过户税费、设备转让时的增值税,目标公司清算后所得税,股东清算所得的所得税等。而股权转让方式,交易发生在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收购股权系受让方对外投资,既不会对受让方产生税费,对目标公司的税务也不会产生影响。
  (二)由于股权收购仅仅是股东变更,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不发生直接关系,对企业经营不致产生较大影响。而资产收购后需要逐步建立与员工的关系,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短期影响。目标公司长期经营而建立的品牌知名度在让渡到新企业时不能确保100%被认可或顺利对接。
  (三)特别是对于特许经营行业,生产许可证延续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对于那些行业准入门槛较高的项目,如:环保审批严格的项目(排污指标、区域限制)、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行业饱和、经济指标限制、布局限制),生产许可证是否能够顺利取得、审批所需化费的时间、精力乃至于财务成本都是受让方必须要综合考虑的。除此之外,资产收购的同时须办理商标、生产技术等的权属转移,办理手续相对复杂一些。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并不是对立的,有时在一个并购案中可以结合采用。通过二者的结合以取得优质资产、排除潜在债务、避免重大纠纷,最终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公司并购实践中,大型公司为确保收购的成功,对收购方式的选择往往慎之又慎,有时不惜化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但也有些涉足并购不深的投资者,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感觉,有时甚至仅仅考虑到股权收购在当下可以交缴税,就做出最终的决定,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得不偿失。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最好是委托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环境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于目标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风险的程度就会比较清楚,也就可以采取排除风险或者降低风险的措施,从而促进收购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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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我的公司这两年的效益比较的好,现在我也有点余钱了,现在想要收购另外一家公司,我想要知道收购公司的条件是什么啊?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公众采纳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8227***帮助网友:45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 收购公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根据不同的标准,上市公司收购有多种分类方法:1、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这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所采用的形式不同来划分的。2、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这是根据收购者预定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数量来划分的。3、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这是根据目标公司经营者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来划分的。4、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这是根据收购人的收购动机来划分的。5、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这是从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的角度来划分的。6、单独收购和共同收购。这是以收购主体是单一的还是多个的人为标准来划分的。7、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混合收购。这是根据对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不同为标准来划分的。8、横向收购和纵向收购。这是根据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是否处于同一行业部门为标准来划分的。 20:19
律师回答地区:上海-闸北区咨询电话:15921***帮助网友:7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限公司收购基本程序1、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2、 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3、 由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如涉及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根据收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工作小组成员中可以有债权人代表。4、 在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中,可以由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5、 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6、 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内部关于收购事宜的审批程序。7、 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8、 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变更登记、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涉及债权收购的,依法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并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7股权收购中的律师实务律师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中的作用,可概括为“一个设计、二个审查、三个参与”。(一)设计转让方式股权收购作为一种新的资产转让方式,企业决策若难以搞清,在股权收购的概念上模糊不清,这就需要我们律师认真分析股权收购双方的企业现状,出让主体和转让意图,帮助企业决策者作出正确的选择。如:合资公司外方股东退出时的方案设计:股权收购还是清算?管理层收购时的股东设置:持股公司进行收购还是个人直接进行收购?(二)审查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对股权所投入的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的法律意义,在于准确地确认:目标公司的设立、存续、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等;目标公司的性质是什么,比如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特种行业(行业准入限制或者外资准入限制)等等;股权的合法性和股权的所有权人,即谁合法拥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谁具有法定主体资格进行转让。比如出现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问题、注册资本真实投入问题。(三)审查有关文件和财产1、审查有关文件审查有关文件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审查有关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有关文件的真实性,以便在今后的合同履行中不出现问题。审查法律法规对股权收购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审查目标公司章程对股权收购(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序性规定等;审查被收购方(股权出让方)的公司章程,其中关于议事权限等的规定。2、审查有关财产(1)对有形资产的审查,产权、纠纷、抵押、查封等。(2)对无形资产的审查。同上。(3)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审查,包括:到期的债权有哪些,到期的债务有那些,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有无追偿的可能;然后编制债权债务清单,对有纠纷的债权债务个案,应分析案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可以借助于会计师的工作基础。(4)审查目标公司的其他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5)对外发表公告通知债权人,防止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或有债务导致受让方在受让后承担不必要的债务。[1](四)参与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有时是必需的,比如国有企业股权收购时。股权收购的交易价格十分重要,选择好的资产评估机构事关重大,律师参与转让公司的资产评估时,要严格把握四个标准:1、评估机构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也就是转让主体的资产由该评估机构评估是否合法。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实施细则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才有资格从事评估事物,对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同样必须遵守这一规定。2、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能力。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的企业资产既有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也有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又因公司的经营性质不同,资产类型又有所不同,因此律师应了解评估机构是否有适合评估股权收购公司资产的专家设备,尤其是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必须要有具备无形资产知识的专家参与。3、资产评估机构的社会信誉。作为收购方的代理律师,应尽量主张由收购方聘请评估机构。4、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评估采用的方法不同,产生的结果往往截然不同。目前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四种:清算价格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指选择市场近期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或价格标准,相互比较,据以确定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是按资产全部新价值的现行和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扣额和无形损耗后确认被评估资产的现行价值。采取何种评估方法,是代理律师帮助企业权衡利弊的一项重要任务。 09:40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8030***帮助网友:569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签署协议及手续事项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在达成转让协议后,收购方应该尽快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有限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的,应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等特定资产所有权变动的,也需要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才可以取得物权。在收购谈判中,收购方应该尽量争取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方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承担的义务,避免转让方在收到转让款之后故意拖延办理手续的时间,或者是藏匿部分办理手续所需要的文件。 09:39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89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公司收购流程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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