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需要在计算过程中对企业贷款利息计算方法的利息费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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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金额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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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非金融企业)由于资金周转有问题,向母公司借入资金1000万元,年利率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5%,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持有我公司100%股份,我公司年末权益资金总额为100万元。我公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答:《部、国家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另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考虑到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也就是说因权益资金为100万元,税务机关只能接受200万元的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利息费用为11万元(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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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链接:
利息支出及汇兑损失
1、 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
&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 &&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 && &&&国税总局对税前扣除的解读
& && &&&一至十一、(略)
& && &&&十二、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同时,相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因此,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
& && &&&十三至四十二、(略)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
&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 &&&解读:出借方应开具发票,并将发票交给支出方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 &&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 &&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因为我国现在的金融企业承担绝大部分的资金借贷功能,关于金融企业的借贷业务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已经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法规规定,其贷款利率、贷款规则等都有一系列的法律限制,借贷行为较为规范和透明,所以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 && &&&2、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与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规定一样,金融企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同业拆借业务等,也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行为规范,法律上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其存款利率、拆借利率等也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和限制。因此,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 &&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企业筹借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除了向金融企业借款外,还有一种重要形式就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向社会大众借款。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和要求相对较为严格,法律法规对可以发行债券的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发行债券的规模、利率等都有着明确规范和要求,也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处于一个透明、可控的状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扣除。
& &&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与前三项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扣除不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并不允许无条件的全额扣除,而是有个标准限制,即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之所以对此作这个标准限制,主要是考虑到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目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较少,实践中也较难控制和规范,而且非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并不是从事资金的拆借、借贷,若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无条件的全额税前扣除,在某种程度上将会鼓励非金融企业之间从事资金拆借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扰乱金融秩序,也容易造成非金融企业之间通过资金拆借逃避税收等消极影响。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其扣除依据或者标准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使得向金融企业借款的企业的税收待遇,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企业的税收待遇统一,这样就可以抑制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冲动,鼓励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也利于实现企业之间的公平。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五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 &&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 && &&&二至六、(略)
& && &&&七、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
& && && &对关联方利息支出的规定
& &&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 &&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 && &&&(1)金融企业,为5:1;
& && &&&(2)其他企业,为2:1。
& &&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 && &&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号文
& &&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 &&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 && &&&解读:以上条款均属于对关联方利息支出的规定,具体文件详见上文。
& &&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 &&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解读:出借方应开具发票,并将发票交给支出方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个人对外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
& &&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 && && && && && && &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解读:实收资本分期到资的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上条款。
& &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 &&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 &&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摘自国税函[号文
& &&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 && &&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 &&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 &&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 &&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 &&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 && &&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 &&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 &&&(二)略。
& && &&&三、本公告自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文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公司实际的自由现金流是100-(100-10)×10%=91,而不是92。&br&为什么这里要减去9元的所得税,而不是之前计算的8元?因为我们认为,利息费用是可以抵税的。如果计算无利息的自由现金流,那么就要当作从没有利息费用来计算,也就是100-10=90元的基础上计算所得税。之后,额外增加的利息费用,实际上对现金流的净影响是9元(付出10元,但是可以少交1元所得税)。&br&&br&至于为什么要调整利息,如果你能明白什么是自由现金流,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br&自由现金流将公司划分为两面:资产和经营,以及投资者。其中,投资者包括两个部分,长期债权投资者和股权投资者。公司经由资产和经营产生现金流,进而分配给投资者。这里的现金流,就是自由现金流。所以,自由现金流未来是会分配给债权和股权投资者的。&br&而利息费用(严格来说应该是长期债务的利息费用)则属于分配给债权投资者的现金流。因此,在计算自由现金流的时候,不应包含利息费用的流出,也就是要将利息费用加回。这样,在下一个分配给投资者现金流的环节,它就可以正确的计入债权投资者的现金流。
公司实际的自由现金流是100-(100-10)×10%=91,而不是92。 为什么这里要减去9元的所得税,而不是之前计算的8元?因为我们认为,利息费用是可以抵税的。如果计算无利息的自由现金流,那么就要当作从没有利息费用来计算,也就是100-10=90元的基础上计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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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的自由现金流是100-(100-10)×10%=91,而不是92。 为什么这里要减去9元的所得税,而不是之前计算的8元?因为我们认为,利息费用是可以抵税的。如果计算无利息的自由现金流,那么就要当作从没有利息费用来计算,也就是100-10=90元的基础上计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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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条内容长期股权投资中,合营方与合营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费用为何无需对投资收益进行调整?_百度知道
长期股权投资中,合营方与合营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费用为何无需对投资收益进行调整?
权益法核算下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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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合营方认为是收入而被合营方认为是费用,站在整体就抵消了,就不存在合营方与合营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费!是不是?对于调整收益,我开始也没弄明白!学完合并报表就好多了!你想想对于合营方与合营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站在整体上看,帅锅开始和我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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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法,就是你不向合营方借入资产而是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所以不用调整,这也是每次考试的陷井,你也会支付同样的利息支出,所以这里不存在有未实现的利息或是不应当有的利息支出的说法因为合营各方都是按照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率进行计算和支付的
从企业总体来考虑,所有者权益无变化,所以不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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