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战地 后处理品质三年以上如何处理

四川达州一煤矿非法占地百亩 农民投诉三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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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11月1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报道,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四部委近日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出联合部署,要求依法保障农村土地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改变农村土地的性质。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四川达州市达县一家名叫兰草沟的煤矿,非法占用农村的100多亩土地,当地村民历经三年,多次向各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反映,却没有结果。
  自从村里的100多亩土地2008年糊里糊涂被县里兰草沟煤矿非法占用以后,3年来,四川达州市达县大树镇九龙村12组的村民们就一直奔波在投诉的路上。
  当地村民:跟国土局,跟当地政府、县政府反映过。
  记者:哪个国土局?
  村民:达县国土局,县市、镇里面的国土部门都反映过。
  记者:他们给出的答复是什么?
  村民:他们没有给答复。
  不仅如此,今年6月,当村民阻止兰草沟煤矿非法占地时,20多位中老年村民被打伤,导致一人残疾,一人还在住院。但兰草沟煤矿一位姓蒋的负责人称,他们有协议,不属于非法占地。
  蒋先生:那是国土部门处理了的,那有协议,我们都有协议。
  达县大树镇镇长尹兴昌也坚称,兰草沟煤矿新建矿井建设的所有手续都合法。记者从兰草沟煤矿与九龙村12组村民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上看到,煤矿确实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两次签订了7.7亩的土地租用协议,按照每亩1.6万元的价格,租用这些土地到煤矿资源开采枯竭为止。但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科研管理副主任史育龙告诉记者,由于这些土地租用协议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因此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史育龙:租用土地只是改变这一段时间的土地使用权,但是不应该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这是一个无效协议,因为他擅自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
  记者:他以前是种植庄稼的,现在把它用来建煤矿。
  史育龙:那肯定不行,肯定不行,特别是耕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原副部长谢扬也指出,通过租用的方式改变农村土地的使用性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谢扬:租用土地改变性质是不行的,绝对不行的,跟村里签订协议那样也是不行,绝对不行,是不允许的。农用田地变成非农用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且这种变性必须是国有地才能变成非农用,租用是不行的。
  记者在现场看到,兰草沟煤矿新建的矿井正在施工,那些原来种植庄稼的土地,现在变成了兰草沟煤矿的矿场和煤炭运输道路,对于这种状况,究竟该如何处理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只能由政府出面征地。
  黄小虎:按现行的法律规定,是要靠征地来解决了。
  记者:就是由政府来出面来征地?
  黄小虎:对对对。
  但史育龙认为,由于这些土地原来是耕地,因此即使征地也很难进行:
  史育龙:你要是改变土地用地性质,那非得通过规划来调整用地性质,自己是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的。但如果是耕地的话,原先是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话,这个是很难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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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键分享索 引 号:/2015/00
分类: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未知
发文日期: 17:33
名  称:关于群众举报高坪区长乐镇自来水厂非法占地案核查情况的报告
南土资函〔2015〕256号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群众举报高坪区长乐镇自来水厂非法占地案核查情况的报告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接总队关于核查群众举报高坪区长乐镇自来水厂非法占地案的交办件(川转部12336交[2015]52号,查询号)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庚即责成执法支队就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举报情况群众举报称:2008年,长乐镇自来水厂没有手续,占长乐镇跳礅坝村村东2组10亩耕地,用于建设自来水厂。目前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没有补偿。诉求:补齐手续。二、核实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因长乐镇及周边场镇人口增长迅速,原有供水设备无法满足群众饮水需求,2009年,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高坪区启动了长乐场镇供水改造项目工程,项目单位为磨儿滩水库管理处。 & &2009年12月5日,磨儿滩水库管理处与长乐镇跳墩坝村2、4社分别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共租用集体土地10.1亩(其中村民所有为2社6.85亩、4社0.52亩,剩余为村社集体所有),租期20年,计划用于工程修建,约定按年产值每年支付租金。<span style="font-size:21font-family:仿宋_gb年,该项目动工修建,截止目前,共修建地上构建筑物400余平方米,其中水处理厂房占地约300平方米、管理用房占地约100平方米。(二)手续办理情况<span style="font-size:21font-family:仿宋_gb年2月27日,我局高坪分局以《关于对南充市高坪区磨儿滩水库管理处长乐水厂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高土资函[2012]6号)出具预审意见: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若实施该项目,需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后进行。 & &2014年12月11日,南充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南充市高坪区2014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南府[号)文向四川省人民政府请示征收集体土地14.8679公顷,其中包含长乐镇跳墩坝村2社、4社土地0.674公顷,即长乐镇自来水厂该宗地。三、存在问题经调查核实,高坪区磨儿滩水库管理处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即动工修建饮用水处理厂及管理房,涉嫌非法占地,群众举报属实。四、处理情况我局高坪分局发现其行为后,于日向其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日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改正违法行为。该项目现已停工。鉴于该工程属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群众饮水问题,且高坪区2014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近期已获省人民政府批准,高坪区正在筹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获取省政府征地批文,我局要求高坪分局加强监管,确保供地手续完成前不得继续施工,同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条件成熟后及时启动征地安置补偿,彻底解决群众举报的问题。因属匿名举报,无法联系、回复举报人。南充市国土资源局 & & 2015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局信息宣传中心)
主办:南充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6蜀 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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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非法批地和非法占地行为?&&&&&#8194;&#8194;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非法行为,即非法批地和非法占地。&&&&(1)非法批地行为包括:①无权批地;②超越权限批地;③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地;④违反法定程序批地等。&&&&非法批地的法律后果为:① 批准文件无效;②收回被占用土地并赔偿相关人损失;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究。&&&&(2)非法占地行为包括:①未经批准擅自占地;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③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等。&&&&非法占地的法律后果为: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②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③罚款;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究。&&&&百姓发现非法批地或非法占地行为的,可以采取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检举等法定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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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地4是非法游戏,重返战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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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非法占地案件
时间:&&|&&作者:王卫洲律师&&|&&关键词:非法占地&&|&&浏览:20152
经常有律师朋友前来咨询,对于非法占地案件无法提起法律程序,因为政府没有做出任何行政行为,无法起诉政府,但地方政府又是幕后的运作者,找国土资源局要求处理非法占地,国土资源部门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待,非法占地本属于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但由于证据上的欠缺,法律程序启动的困难,却成了无法处理的问题。如何处理非法占地纠纷,对于这类案件提起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解决呢?笔者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希望对于需要处理此类问题的朋友有所帮助。倪xx等16人,因县政府与开发商组织收储该村3000多亩土地,不具有合法征地手续,多次到抚国土资源局投诉和向法院起诉,但是都被拒之门外,奔波一年多没有任何结果,开发商非法占地搞得风风火火,农民告状无门,之后倪x等人委托本事务所律师代为维权,律师通过法律程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被迫组织查处。附件:1、《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2、市国土资源局《告知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若干附件1:《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冀国土资复决字【号申请人:秦皇岛市抚宁镇xx村倪xx等16人。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市亿嘉律师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秦皇岛市迎宾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李增文,职务局长。李增文&职务:局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不服,于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巳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查处抚宁县人民政府等&单位非法批地、征收占用香营村2900亩集体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秦皇岛市抚宁县抚宁镇香营村村民,因2011年被申请人抚宁县人民政府批准、xx村村民委员会和抚宁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抚宁县抚宁镇人民政府下庄&管理区委员会在未经有权机关审批的前提下,非法征收香营村&2900亩集体土地,其中包含申请人的承包地和,并开始施&工建设,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于日向被申请人递交并邮寄申请查处上述四单位&的违法行为申请材料,但是截至日被申请人仍未&对上述四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申请人维权,放纵地方政府及部门肆意破坏土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依法应予追究责任。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八条规定,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上述规定明确表明被申请人有查处秦皇岛市范围内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因申请人申请查处的单位中有抚宁县人民政府,故&被申请人应当对本案进行管辖和处理。二、被申请人应当对抚宁县人民政府等四单位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中规定,非法占地类(一)&未经批准或者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非法批&地类(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本案中抚宁县人民政府在无权批准征收土地的情况下非法批&准征收香营村2900亩土地,抚宁镇下庄管理区委员会、香营村村民委员会两家单位互相配合帮助抚宁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上述四单位非法批地、占地数量巨大,涉及群&众众多,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被申请人应当对抚宁县人民政府等&四单位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三、依法应当追究被申请人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规定,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对辖区内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机关组织或者具体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影响申请人&维权,放纵地方政府及部门肆意破坏土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依法应予追究责任。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申请后,巳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抚宁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违规收购储备抚宁县抚宁镇香营&村集体土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立案查处,对申请范围内发现的&其他违法占地行为抚宁县国土资源局也已立案查处,不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2013&年8月2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申请书后,立即安排由市胪磷试粗捶嗖熘Ф榆罚&县胪磷试淳峙浜辖械鞑楹耸怠S捎诎盖楦丛樱罅康牡&查取证,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将抚宁县&香营村片区开发项目征收占用土地情况调查报告提交被申请人,&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经了解,香营村位于抚宁县城规划区内,&符合抚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抚宁县县城总体规划。该村总面&积3431.&66亩,按照香营村片区开发规划,剔除老村址383亩,&新村址104.76亩〈返迁房〕,污水管网占地7亩,村集体预留商&住用地20亩,村集体果树地16亩,剩余为&209亩。经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核实,香营片区占地建设情&况如下:1、香营村旧村改造项目目前挂牌供地5个地块,共1&亩,由秦皇岛市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信发公司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超出供地范围的非&法占地行为;2、香营片区有6条正在修建的道路未办理用地手续;&3、香营村返迁建设商业门店存在未办理征转用手续并已建成的违&法占地行为;4、抚宁县胗凶什芾碛邢拊鹑喂驹诠婊&购储备香营村集体土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针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被申请人在日将绿源&基础建设投资公司违法修路占地的违法案件、信发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香营村建设返迁房及商业门市非法占地案件、信发公司超&出供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交由抚宁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已于日对绿源基袖建设投资公司&违法修路占地的违法案件立案,对秦皇岛市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香营村建设返迁房及商业门市非法占地案件&于日立案,对秦皇岛市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出供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于日立案,目前&三宗案件均在依法查处中。对抚宁县胗凶什芾碛邢拊鹑&公司违规收购、储备土地案被申请人于日依法立&案,该案目前正在查处中。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申请&后,已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抚宁县胗凶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违规收购储备抚宁县抚宁镇香营村集体&土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立案查处,相关案件正在依法按程&序查处,不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经审理查明: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抚宁县人民政府、抚宁&县抚宁镇下庄管理区委员会、抚宁县抚宁镇香营村村民委员会、&抚宁县胗凶什芾碛邢拊鹑喂痉欠ㄕ魇铡⒄加孟阌&2900亩集体土地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即进行调查核实。目前,xx基础建&设投资公司违法修路占地的违法案件、秦皇岛市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香营村建设返迁房及商业门市非法占地案件、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出供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巳由抚宁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xx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购、储备土地案已由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但是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查处情况告知申请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申请书》&(2)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及邮件查询结果&(3)秦皇岛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关于抚宁县香营村片&区开发项目征收占用土地情况的调查报告》(4)被申请人《立案呈批表》(编号:&^&1&5〕抚宁县胪磷试淳帧豆磷试次シò讣赋逝怼贰脖&号:185、187、&189〉本机关认为:《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曰起60曰内就&申请人的《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专用章日附件2: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告知书》告知书倪x等16人:我局接到《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申请书》后,高度重视,&按相关程序,及时填写了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12336违法线&索办理单(查询号为&13-08-004〕,同时提出了拟办意见,要&求市执法监察支队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认真调查核实,9月&16日,市执法监察支队形成了调查报告,对抚宁县抚宁镇香营村等违法占地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一是对道路、香营村&返迁房及村商业门店、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等项目存在的非法占地问题,责成抚宁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二是对xx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规划&收购储备香营村集体土地涉嫌存在的违规行为由市局立案&调查。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市执法监察支队意见并要求督导&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对3宗违法案件务必依法对人对事处理到&位。目前,案件查处情况如下:1、对抚宁县xx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法修路占地的违法案件,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已于日立案调查,并于2013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国土资罚字&【2013】第148号〕;2、对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香营村建设返迁房及商业门市非法占地案&件,抚宁县国土资源局于日立案调查,并于&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国土资罚字【2013】第149号〉;3、对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出供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案件,抚宁县国土资&源局于&日立案调查,并于&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国土资罚字〔2013】&第150号〕。4、对xx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购、储备土地案,市局已于日立案调查,&并于日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秦国土资改字【2013】第09号〕,限15曰内改正&违法行为。&特此告知。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日附件:1、抚宁县xx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3、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4、xx县胗凶什芾碛邢拊鹑喂尽对鹆罡恼シㄐ形ㄖ椤贰附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若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秦国土资改字[2013]9号xx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公司于曰与抚宁镇香营村村民委&员会、抚宁镇下庄管理委员会签订《香营村土地规划征收储备协&议》,以17万每亩土地补偿标准将香营村集体土地290(1&90亩征&收储备,土地权属与村整体剥离后,由你公司经营管理,目前巳&支付土地补偿费1.&7亿元,其余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截止目前,征收储备的2900.90亩土地中实际使用情况为:&已经省政府批准征转的223.57亩,其中保房90亩(未办理供&地手续〕、信发地产用地:64亩,其余巧,23亩未使用;违法占地情况为:6条道路占地266.29亩、信发公司少批多占31,88亩、&村返迁房及村商业门店占地34亩,共计342.51亩为非法占地&(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已处罚〕;剩佘2&334.82亩2012年4月你公&司与信发公司签订《香营村规划征收储备土地托管协议》,一直由&信发公司实施种植。你公司未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征收转用的规定对香&营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储备,并建设遒路、村返迁房及商业门店,&属于非法征收、占用土地行为,同时,违反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发〖号〉的规定,你公司不具备土地征收储备主体资格,且不按规定的土&地储备范围收储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1、你公司与抚宁镇香营村、下&庄管区签订的《香营村土地规划征收储备协议》无效;2、退还非&法征收、违规收储土地中尚未使用的2334.82亩土地。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国土资罚字〔2013〉第148号当事人:抚宁县xx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抚宁县抚宁镇南望庄村法定代表人:王xx,男,40岁,汉族,党员,大学文化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于2012年开始,在下庄管区香营村、黄金庄&村修建富强南路、永进路、抚谊路、翱信街、骊永街、和谐路等道路,&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平方米(约合266.29亩〉,经确认地类为&耕地10.1411公顷、建设用地3.7086公顷、其他农用地0.6349公顷、园&地2.6961公顷、未利用地0.5719公顷,其中159148平方米占地符合抚&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18377.98平方米占地不符合抚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I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部分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部分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肆拾陆万贰仟攻佰柒拾伍元整门462975元X&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十五日内自行到抚宁县国土资源局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手续;根据《》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曰起六十曰内依&法向抚宁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抚宁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抚宁县国土资源局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国土资罚字(2013〉第149号当事人: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抚宁县抚宁镇长征路x号法定代表人:孙x,男,44岁,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于2011年开始,在下庄管区香营村北、&永进路东侧建设返迁房及商业门市,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29576平方&米(约合44.36&亩〕,经确认地类为耕地2.7753公顷、建设用地0.0333&公顷、其他农用地0.1490公顷,符合抚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丨&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切款人民币柒拾壹万玖仟伍佰零伍元整\&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十五日内自行到抚宁县国土资源局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手续;根据《行政丨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曰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曰起六十曰内&依法向抚宁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抚宁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抚宁县国土资源局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国土资罚字(2013)第150号当事人:秦皇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抚宁县抚宁镇长征路x号法定代表人:孙x,男,44岁,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于2013年9月份开始,在下庄管区香营村、&永进路东侧开发建设住宅楼〔紫金湾小区\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21255.79&平方米(约合31.88亩〉,经确认地类为耕地1,1099公顷、建设用地0.9080&公顷、其他农用地0.1077公顷,其中17413.79平方米占地符合抚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3842平方米占地不符合抚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部分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部分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肆佰叁拾元整〖384430元〕。&屐行方式和期限:限十五曰内自行到抚宁县国土资源局财务科办理缴&钠罚款手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抚宁县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抚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丨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抚宁县国土资源局日
作者: [北京-海淀区]专长:拆迁安置 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1021积分 | 帮助273人 | 1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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