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国家可以办理普惠制国家原产地证FORM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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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简称GSP,是一种,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普惠制介绍
普惠制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斗争后获得的胜利成果。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1971年7月,欧洲共同市场首先制定了普惠制方案,开始实施。随之,28个国家先后实行普惠制,其中22个,计划经济国家6个。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有1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欧盟作为一个国家集团给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全世界共有16个普惠制方案.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凭受惠国政府指定的机构签署的普惠制(注:我国政府指定各地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普惠制条件
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产地标准。一切商品均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完全原产地”,即商品完全是受惠国出产或制造,没有使用任何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另一类为全部或部份使用了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料和零部件)生产的产品。从普惠制的角度来说,受惠国出口的商品要获得享受普惠制的待遇,该出口商品必须在受惠国进行生产和制造,其中所使用的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必经过充分的加工,使这些进口原料或零部件有了实质性的改变,或者符合给惠国提出的其他条件。
(2)商品要符合直接运输的原则。就是说出口商品不但要在受惠国生产或制造,而且必须直接从受惠国家运往给惠国。通过过境国的,必须在过境国海关监管之下,没有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更不能在那里进行其它再加工。
(3)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即(申报和证明联合)格式A,简称GSP FORM A,及其他有关的单证。FORM A 产地证书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减、免关税的法律凭证。FORM A 产地证书不同于一般产地证书,简称C/O。一般产地证是享受的有效证件,普惠制FORM A 产地证,则是享受普惠制减、免税待遇的有效证件。
根据国家商检局制定的普惠制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的国内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均可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签证。
普惠制办理程序
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的基本程序是:
普惠制注册登记
由申请签发书的企业(公司)事先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1)经营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3)由申请签证单位签署的、委托该单位人员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及手签事宜的一份,及被委托之手签人免冠半身一寸近照两张。
上述证件,经商检机构初步审核后,发给《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和《普惠制FORM A 原产地证书申报人注册登记卡》各—式二份,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表格递交商检机构审核。商检机构确认该单位具有申请签证资格后将准予注册,申请单位应在同时交付规定的注册费。之后,由商检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对普惠制申请手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签发申报证件。申报人可在当年度内凭证向各地商检机构办理普惠制申请签证业务。注册地商检机构每二年对已注册单位及申请手签人员进行复查。
普惠制申请出证
申报手签人在本批货物出运前五日到商检机构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一般应提交:
(1)《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一份;
(2)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
(3)一份;
(4)普惠制产地证书一套;
(5)对含有的出口商品申请签证,申请人应填写《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
(6)商检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如、合同、等),并如实解答商检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对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将派员到作例行调查。对非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对申报内容有疑问,或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派员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查。作上述调查后,商检机构将填写《出口企业(或生产厂)普惠制签证调查记录》,以此作为是否同意签证的依据。被调查或抽查的单位有义务积极协助商检人员进行查核,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和工作条件。
普惠制签发证书
商检机构在调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无误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交申请单位。
普惠制普惠制单据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D GSP)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已有新西兰、加拿大、日本、欧盟等国家给予我国以普惠制待遇。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须提供GSP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使用的 GSP单据有:
(1)表格A产地证。适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制,并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证出具。
(2)纺织品产地证。适用于纺织品类,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3)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适用于配额纺织品,限额品种控制严格,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4)手工制纺织品产地证。适用于手工制的纺织品类,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5)纺织品装船证明。适用于无配额的毛昵产品,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对于上述各单据内容的填制力求做到正确,并符合各个项目的要求,如一旦填错就可能丧失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机会。
.产品所用的原料或零部件全部或部分是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进口,并已在上述四国交纳了出口关税,产品销往该四国,并按规定能够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该四国公司或商社签发的有关原料、零部件的出口商业发票。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普惠制基本原则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的、无例外的享受普惠制待遇。
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做出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待遇。
普惠制普惠制的目标
普惠制的目标是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普惠制实施阶段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决定,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10年为一个阶段,1971年至1981年为第一阶段,1981年至1991年为第二阶段,1991年后为第三阶段。
普惠制普惠制给惠国
实施国家计: 欧洲联盟28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立陶宛、马耳他、匈牙利;增加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瑞士、挪威、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列支敦士登公国等41个国家。除美国外,其余40国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管理机构签证
根据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商品普惠制原地证的签证管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普惠制证书的签证机构。
签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的条件的规定,是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仅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出运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订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用以衡量受惠国的出口产品是否可以取得普惠制的原产地资格。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普惠制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对于如何判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造”,各给惠国采用的标准不同,通常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即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1、加工标准
加工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的进口成分的HS品目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来判定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即:在一般条件下,如果进口成分与制成品的品目号不同,即发生了变化,则经过了实质性改造;如果相同,则未经过实质性改造。在此基本原则基础上,一些给惠国还规定了某些附加条件,在这些附加条件满足后,方可认定经过了实质性改造。有关具体条件可参照有关给惠国制订的加工清单》。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18个:欧洲联盟15国、瑞士、挪威、日本。
2、百分比标准
百分比标准是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来判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各给惠国采用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计算基础也不尽相同。应用时,应具体参照各国制订的标准。
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美国。
3、给惠国成分
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加工和装配后,再出口到给惠国,这些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分,在计算进口成分时,可计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
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有:欧洲联盟15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实行给惠国成分,对我国发展加工贸易、装配业务十分有利。由于从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的价值可计为受惠国成分,扩大了受惠国的本国成分,使出口产品更易取得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原产品资格,因而可以直接促进我国与这些给惠国的加工贸易产品的出口受惠。
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在书面证明方面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都要持有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但日本规定,除要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外,还需签发《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
欧盟规定,受惠国签证机构在对生产中使用了从欧盟进口的原材料的产品签发FORM A证书时要依据EUR.1流动证书,即欧洲1号流动证书,也可依据欧盟出口商的发票声明。在签发的FORM A证书第4栏需注明“EUROPEAN CUMULATION”字样。
欧盟还规定,作为互换措施,受惠国在生产中使用了从瑞士和挪威进口的原材料的产品向欧盟出口时,也适用“给惠国成分”。受惠国签证机构在签发FORM A证书时均要依据EUR.1流动证书或发票声明。在签发的FORM A证书第4栏需注明“SWITZERLAND CUMULATION ”或“NORWAYCUMUlATION”字样。
欧盟方面对按照上述规定签发的FORMA证书进行查询时,受惠国在复函时要附上欧洲1号流动证书EUR.1,必要时,需附上相关的发票声明。
4、原产地累计
原产地累计是指:在确定受惠国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所取得的增值,可以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
原产地累计分全球性累计和区域性累计。全球性累计是指在进行原产地累计时,把世界上所有的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整体,产品中所含的任何一个受惠国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均可视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区域性累计是指把若干个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它们之间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可以相互累计。
对我国适用的是全球性累计,实行全球性累计的给惠国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普惠制直运规则
直运规则是指受惠国的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往给惠国,其目的是能保证运至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避免在途径第三国时可能进行的再加工和被换包。直运规则是原产地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必要的技术手段。
在给惠国强调直接运输的同时,也允许货物途径第三国,但必须是因地理的原因和运输的需要。但货物必须处于该途径国海关监管之下,未进入第三国市场,未经过当地使用和消费,未经过除对货物进行包装加固、分类挑选等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必要处理外的任何再加工。
所有的给惠国(澳大利亚除外)都要求直接运输。
有关给惠国对于途经第三国转运的货物,需按下列要求履行直运规则:
允许货物通过过境国家,但要有受惠国签发的联运提单,或由过境国海关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在过境国停留的情况。
加拿大政府于1982年底通过一项对中国放松直运规则的规定,允许中国卖断香港的商品经香港再转口至加拿大时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产品必须是中国原产,并持有中国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格式A及海关发票,上述单证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2、产品应从香港直接运往加拿大港口,送交加方收货人。
欧盟规定,自日起,对无联运提单经香港转口至欧盟的产品,须由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的第四栏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证词。
普惠制书面证明
凡受惠国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均需持有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原产地标准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其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格式A》,也称FORM A。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官方凭证,所有的给惠国都接受。
2、新西兰采用的格式59A
格式59A的全称是《输往新西兰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享受新西兰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的证明格式之一,由出口商自行签发。
3、澳大利亚采用的简易原产地证书:1、出口商自行签发的格式A证书;2、在商业发票上由出口商自行申明有关证明用语。
4、欧盟采用的烟草真实性证书
烟草真实性证书,是欧盟HS品目号24.01项下四种烟草给予减税待遇的凭证。该证书由出口国政府授权的机构签发。在我国由上海、山东、湖北、广东、辽宁、云南、深圳、海南八个检验检疫局签发。
.海关信息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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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称“G.S.P证”、“Form A证”,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优惠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适用于对39个发达国家出口的符合给惠国相关规定的产品。包括:欧盟27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日本,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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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普惠制填制说明,可以阅读了解一下,也可以直接加 Emily 的QQ: 或致电: 了解咨询哦~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经商检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代理其它公司或经其它公司代理出口的,可在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名后面加上“ON BEHALF OF (O/B)”、“CARE OF(C/O)”或“VIA”,后再加上代理公司的名称、地址。
PS:含境外(如HONG KONG/TAIWAN/JAPAN)名称、地址的被代理公司不得申报。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PS:如果“TO ORDER”后面加打了银行或公司名称,也需打上给惠国国名。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必须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须是给惠国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经非给惠国地区转运的(香港、澳门除外)签证时需提供联运提单。如到货港不清楚,可填进口国名或地区(仅限欧盟,如EU)。如经香港转运,应标明离开中国境内的日期,并在日期前加上英文“ON”或“ON /AFTER”表示于×××日期或自×××日期之后启运,不能用“BEFORE”或“ABOUT”表示在×××日期之前或前后。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如:FROM SHENZHEN,CHINA TO HAMBURG,GERMANY
VIA HONG KONG BY SEA,ON/AFTER MAY 25, 2015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申请人不用填写此栏。在签发“后发”、“补发”证书时由签证机构在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相应的印章。后发证书在第四栏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补发证书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Duplicate”印章;附有日本进口原材料证明的FORM A证书,应由申请人在此栏加上“Attached with Annex No.×××”;货物经香港转往欧盟需办理“未再加工证明”的,由香港中验有限公司在该栏批注。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款号的可按顺序分列“1”、“2”、“3”……。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可以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或“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据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给予商品详细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税目号为准。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数量及总数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总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必须认真审核。
(一)完全为中国原产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均填“P”。
(二)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须符合原产地标准)
1、产品出口到欧盟27国、瑞士、挪威、土尔其、列支敦士登、日本等国,填写“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例如:“W”95.03。
2、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只填“F”,不填HS编码。
3、产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可留空或填“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
4、产品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前苏联国家,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离岸价的50%,填写“Y”字样,并在字母后面打上进口价值占出厂价的百分比。例如:“Y”45%。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如“只”、“件”、“匹”、“双”等。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即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如:“APR 13,2015"。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十二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三栏的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审签人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的一致,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如无特殊要求,只签一份正本,不签副本。申请人要求签副本时,可在备注栏提出申请并提供列有此项要求的信用证复印件,签证人员审核后予以加签副本。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和第十二栏申请日期。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应有出口国名“中国”和进口国国名,进口国国名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一致。运往欧盟的货物,进口国不明确时,此栏可填“EU”。申请人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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