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聘员工私自以借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是否有效

离职员工隐瞒被辞退事实 与两家企业达成协议诈骗19万
作者:连春霞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呼和浩特12月5日电(通讯员 连春霞)因收取客户货款未上交公司,一服装公司业务员被辞退,但该员工却隐瞒被辞退的事实,以订购服装名义诈骗两家企业19万元。近日,经检方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现年35岁的周某曾是宁波某服装厂驻内蒙古的业务员。2012年7月,周某因收取了客户货款后未上交公司而被停职,同时公司停止了周某对外承揽业务的权利,其于日离职。然而,就在离职当天,内蒙古某公司还向周某订购服装,但周某却隐瞒了已被辞退的事实,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内蒙古某公司口头达成服装订购协议,约定为该公司定做200套服装,并收取了15万元服装预付款。
  日,内蒙古另一家企业的侯某找到周某订购服装,周某同样隐瞒了被辞退的事实,并以公司名义签订了加工合同,并收取了4万元预付款。然而,在两家客户却迟迟不见周某上门送货,在与周某多次联系后,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失去了联系。2016年2月,经受害人报案后,周某在河南被警方抓获。近日,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贾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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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被解聘员工私自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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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某曾是我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去年由于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带来几十万的损失。最后公司决定将其开除,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当时其离职时,手头有几张盖有公司公章的介绍信和合同。公司管理人员一时疏忽,没有将其收回。结果该业务员竟背着公司与一家与我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公司签订了一笔供货合同,并在收取20万元货款后潜逃。现在我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被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请问律师,该业务员已经被我公司解聘,他跟其它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不是可以认定无效呢?也就是说我公司是不是可以不承担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经济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但虽然上述《意见》及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否则,由行为人自负其责。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也明确指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实际上就是涉及到一个无需被代理人追认的表见代理问题。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其构成要件是: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授权,表见代理实质上是广义上的无权代理人的一种;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相反,从外部现象(如持有的公章、信笺等)上可以使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或者是相对人不知情并不是疏忽大意和懈怠所造成,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本案与表见代理的特点是相符的:李某被解聘,已没有了代理权;某公司系你公司老客户,以前均是由李某代签合同,该公司并不知道李某已被解聘和丧失代理权,从以往惯例和李某所持有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上考虑,某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具有代理权;突然的人员变更和系李某私自留存的空白合同,超出某公司应当留意的范围。某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善意的。供货合同本身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其签订合同所产生的结果由你公司承担。当然,你们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留对李某的民事追偿权利。(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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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企业签订了长期用工合同能否被解聘
因企业改制后,企业返聘员工,员工与企业签订了长期用工合同能否被解聘;解聘后的补偿金怎样计算.[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问题来自:陕西 - 宝鸡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2:07 咨询人:39c408we13s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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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应优先返聘。按工龄计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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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聘,每年工龄一个月工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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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聘,每年工龄一个月工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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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聘,每年工龄一个月工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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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聘,补偿金依据在本单位 工作的年限以及本人的工资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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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解雇行为合法
  李某自入职工作以来,就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被公司炒鱿鱼之后,他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案例:  李某于2008年8月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李某工资为每月1500元。日,A公司要求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拒签。A公司遂通知李某,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500元。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3000元。
  A公司认为:公司虽然没有在李某刚入职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2008年10月要求依法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李某却拒绝签订,公司因此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解析:  本案中A公司向李某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而李某却拒绝签订,在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并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的做法符合的规定,无需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因此,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3000元的请求是不会被法律支持的。  法理解释:  在建立劳动关系伊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双方最基本的要求。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不但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降低用人单位的管理风险,实为双赢之美事。在此要再次提示:一、用工之前最好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工前没有签订的,建立劳动关系后要及时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也要及时的向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在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劳动者要及时地与单位签订,不要误以为即使是自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能获得双倍工资。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必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书面合同严肃、慎重,便于履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发生纠纷时,书面合同便于举证和处理,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要订立书面合同,不能订立口头合同。再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实质上是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用以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虽然前面提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或者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前使用的是“分号”,与之前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并列关系,应作为两个并列句来理解,故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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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金&员工虽已被解聘
所签合同仍有效--烟台晚报电子版--烟台日报传媒集团
第010版:法眼观世
员工虽已被解聘
所签合同仍有效
&&日期: &&来源: 烟台晚报&&
  案例:季某原是市区一家公司聘用的销售人员,受聘后专门负责公司与某商场之间的业务,包括签订合同、结算货款等。今年1月,公司因业务压缩,将季某解聘,并收回了合同专用章,责令其交回手头的空白合同书。当年2月,解聘后的季某仍以公司的名义,利用私自留存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收取了15万元预付款后潜逃。商场要求公司履行该份合同,公司则主张该份合同无效,双方为此打起官司。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以公司名义与商场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判令公司承担履行合同义务。  说法: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虽然《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是,《合同法》第49条又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需被代理人追认的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与表见代理的特点是相符的:季某被解聘后已无代理权,商场是公司的老客户,以前均是由季某负责与商场签订合同等业务,商场并不知道季某已被解聘和丧失代理权,从以往惯例和季某仍持有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书方面看,商场有理由相信季某具有代理权。突然的人员变更以及季某私自留存空白合同,均超出了商场应当留意的范围,且商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善意的。所以,季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公司应当履行该份合同。&&&&&&&&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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