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解除食堂承包合同同的变更,什么叫解除食堂承包合同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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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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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请问,土地承包合同想要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吗?怎么做?
回答者:liaoan |
回答时间 10:07:30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关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的问题都做出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情况,需要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除当事人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以外,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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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承办人变动怎么办?
正在读取...&|&作者:吉安合同纠纷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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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关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的问题都做出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情况,需要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除当事人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以外,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承包合同的承办人变动怎么办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生效后到履行完毕之前,有可能发生承办人或者负责人变动的情况。如在某承包合同中,作为发包方负责人的村委会主任换人。在实际生活中,曾出现发包方以此为借口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首先,承办人或者负责人只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不等同于发包方。发包方对其负责人或者承办人的民事活动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他们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负责履行。其次,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并不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如果因此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则损害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发包方的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对已经生效的承包合同不构成影响,发包方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就应当依照本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延伸阅读: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合同变更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不存在原合同关系,就不可能发生变更问题。对无效合同和已经被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
吉安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和实践合同,受赠人不必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正因为如此,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公益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同时,赠与合同只有在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才成立,赠与人有重大过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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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承包合同不得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规定。
  一、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关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的问题都做出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情况,需要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除当事人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以外,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按照本法的规定,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生效后到履行完毕之前,有可能发生承办人或者负责人变动的情况。如在某承包合同中,作为发包方负责人的村委会主任换人。在实际生活中,曾出现发包方以此为借口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首先,承办人或者负责人只是发包方的或者代理人,并不等同于发包方。发包方对其负责人或者承办人的民事活动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他们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负责履行。其次,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并不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如果因此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则损害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发包方的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对已经生效的承包合同不构成影响,发包方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就应当依照本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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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决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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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土地合同&
问题描述: 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决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回答者:linqing |
回答时间 11:42:37
第一、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一方接到通知后60天内不予答复,视为默认。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责任方要负责赔偿。遭受损失的一方,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国家指令计划、税收、价格变化的,协议签订前,须取得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变更或解除数量大,涉及面广的合同,须经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到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五、合同订立后不得因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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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不受违法变更解除权
  不受违法变更解除权
  在我国,农村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两种形式,第一种即农村内部的家庭承包
  在我国,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两种形式,第一种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二种即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这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承包法)中体现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上。《承包法》第二十条具体规定了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其中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承包合同的形式要求的具体内容,把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作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的联系,即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领域来讲,日施行的《》从特殊法的角度上再次对《承包法》中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作出了肯定和细化。并明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的一种,而且还放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的第一章来讲,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从效力上比要优先,其等级要高。那么从权利救济途径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比普通债权的要更加有力和广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虽然基于签订的书面合同,但结果却把承包方的合同权利上升到物权层次来保护,立法者的动机自然不言而喻,就是为了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最终巩固我国农村经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既然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成立、生效、解除、变更的条件是要受到《》调整的,在合同变更方面,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变更或者撤销:(一)因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4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如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
  那么是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解除、变更上要完全适用《合同法》呢?当然不是,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标的之特殊性,《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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