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独生子女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是否有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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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
范文一: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相关阅读:独生子女政策的来历  在1980年,新华社公布了宋健等人作出的对中国人口发展进程的百年预报:如果中国按当时的生育水平延续下去,那么2000年中国人口要过14亿,2050年中国人口达到40亿。如果今后平均每位妇女生两个孩子,那么到2050年中国人口达到20亿后,才能停止增长。这一消息发布后,引起很大震动,一些人甚至产生了恐慌心理。当时王震亲自接见宋键,着急地问如何把中国人口降成3或4亿。同时一度有人主张“中国人口应立即宜取负数发展”,建议采取一切措施,尽快进入人口的负增长;要实行鼓励自愿不育户和独身者的政策,每隔5年开展一个“无婴年”,等等。由于主管者患有“人口恐怖症”,“一胎化”的出台在缺乏专家严密论证的情况下,迅速出台。  1980年9月召开的五届中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确立了20世纪末将中国人口控制在12亿以内的奋斗目标,而这样的奋斗目标又是同人均一千美元的追求相联系的。中国当时认为:人口每增加一点,都是对“四个现代化”的冲击,以致于得出结论:“唯一的出路就是少生”。定下了这样一个“宏伟目标”之后,中国的人口政策在1980年骤然收紧,即从“晚、稀、少”迅速转变为“一胎化”。其标志是1980年9月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中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其主要内容就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公开信》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但后来全部成了强制。为尽快达成人口负增长,甚至各级官员规定了指标,80年代山东有个县的指标完成不好,省常委专门派人坐镇该县,将该县当年的胎全部打掉。
国税总局:独生子女补贴等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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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独生子女补贴等不征税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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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4日电 (记者吴秋余)就“独生子女补贴是否缴纳个税”等一些社会关心的纳税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今天结合相关税收政策作出了明确解释。
就公众关心的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独生子女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回应说,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
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就社会关心的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明确,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
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有单位提出的,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回应说,我国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前,一些公司给员工发放交通、通信补贴,就这些收入是否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范文三:一、独生子女补助金由谁发,发多少,什么时间发?是哪个法规或条例规定的?
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然后由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发放待遇。在同一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夫妻双方都为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没有发放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给予解决。
解释条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属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解决;属农村村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的,从村(居)民委员会收人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托儿补助费
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
范文四: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办理过个税申报的纳税人应该都知道,每月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可以不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条例》一次性给予的奖励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基本规定:国税发[号
现将我们制定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这里的独生子女补贴专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发送的独生子女补贴,一般援引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通常理解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给予的每月10元的奖励,不并入其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所得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认可,没有疑议。关键是条例中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是否也免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意见并不统一,部分税务机关人士认为免税的是“独生子女补贴”,补贴通常理解是按月发放的,而条例中的其他奖励都是一次性的,已经不是“独生子女补贴”了。
为此,北京地税曾在京财税[号明确此问题: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89号)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
2.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1000元、“一次性奖励”5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此文件只对北京地区有效,其他地方除广东外,并未发现类似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八、个人取得的计划生育奖励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对于此问题总局网上答疑曾隐含做过说明,只要条例内的补贴都免征个税。 发放独生子女津贴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内容:
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三优费),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范文五:领取独生子女养老补贴详情
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大部分已经退休,养老和失独等问题成为社会谈论的焦点,该如何给当年相应国家政策的独生子女家长们一个美丽的夕阳红?成了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独生 子女养老补贴更成为人们热议
浅谈独生子女养老补贴
“十二五”规划纲要里对有关独生子女养老补贴的问题提出了意见,规划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 老人等提供必要的独生子女养老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
规划指出,要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完善和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老年奖励政策,建立奖 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通过有关独生子女养老补贴政策,可以看出,国家积极探索独生子女养老补贴的相关领域,让曾经相应国家号召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度过完美的“夕阳红”。
以洛阳为例,详解领取独生子女养老补贴
洛阳市同其他地区一样,提出了符合地方特色的独生子女养老补贴政策,洛阳本地的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领取独生子女养老补贴了。家住洛阳的王大爷无不 欢心的说,没想到老了,还能享受独生子女养老补贴的优惠政策。
王大爷详细介绍了有关独生子女养老补贴对象的条件:首先,是洛阳本地城镇居民;其次,符合生育政策,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另外
,未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最后还要注意,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60周岁。
同时,王大爷现身说法,告诉有关符合条件的居民应该如何准备领取独生子女养老补贴的材料,具体包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配偶的死
亡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的死亡证明等。
最后,王大爷还介绍了有关独生子女养老补贴发放的相关事宜,洛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存折发放。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城镇独生子女父 母养老补贴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回已经发放的补贴。
范文六:国税总局:独生子女补贴等不征税
本报北京6月4日电 (记者吴秋余)就“独生子女补贴是否缴纳个税”等一些社会关心的纳税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今天结合相关税收政策作出了明确解释。
就公众关心的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独生子女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回应说,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就社会关心的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明确,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有单位提出的,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回应说,我国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前,一些公司给员工发放交通、通信补贴,就这些收入是否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电力集团独生子女补贴说明
电力集团独生子女补贴申请说明
为体现集团对员工的特殊关爱,鼓励员工响应国家晚婚晚育号召,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力诺集团员工福利项目及标准指导意见》,特出台《电力集团独生子女补贴申请说明》。
一、补贴对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试用期满的正式男女职工均可享受单位独生子女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男女职工每人5元/月。 三、补贴截止时间
自申请次月起执行,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截止。 四、办理时间
每月23日~28日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办公室领取《独生子女补贴申请表》申请办理。 五、附表
《独生子女补贴申请单》。
范文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6]4号
苏政发[200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一)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解决。今后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四)对转让、改制、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直接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国资、经贸、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企业落实这一政策的自觉性。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企业及时兑现奖励金,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主管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苏ICP备号
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邮编:215006
E-mail:web@mail.
今年起,我市将对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一次性奖励,昨天,计生部门进一步公布了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细则,奖励对象可在5月4日至5月23日期间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奖励金将在半年内发放到位。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此次登记对象包括:日至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退休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登记;此外,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也可享受此次奖励。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将待省政府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日至5月23日期间,以上退休人员可前往现居住地社区(村)或在苏部省属企业进行登记;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可委托配偶或子女登记,也可进行邮寄登记。登记时,所需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子女为日后出生,原件或复印件);《职工退休养老证》;子女《身份证》;终身无子女对象须提供《终身无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如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遗失,可到本人档案中查寻存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或《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申请表》或曾经领取过独生子女奖励金财务今财务记录签字凭证,上述材料之一的复印件均可作为有效证明。
此外,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都能被认定为“终身无子女退休人员”:终身未婚且未收养过孩子;夫妻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再婚夫妻中未生育、未收养过孩子又无继子女的一方;丧偶或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和未收养过孩子又无继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其孩子在18周岁前死亡又不再生育者。
对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对象,奖励金将通过养老金帐户代为发放;其余人员将由人口计生部门委托街道(镇)发放。苏州市人口计生委咨询电话为261392。
(摘自姑苏晚报)
范文九:独生子女津贴
内容简介:什么是独生子女津贴?独生子女津贴是多少?独生子女津贴要缴纳个税吗?本文中就独生子女津贴一事与众职场人士分享一点这方面的小知识。
针对大家的各种问题,我们一个个的来解决。
首先,什么是独生子女津贴?
独生子女津贴是国家发给领有《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的一种奖励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的一种荣誉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再就是,独生子女津贴是多少?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措施,从出生之日起每年可以领取50元钱的独生子女费,一直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这个费用一般可以在所供职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不同的地区在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不同的独生子女津贴优惠政策。
独生子女津贴这个是奖励父母的,青岛规定,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孩子14周岁每月各领取6.5元,合计13元。6.5元由所在单位发放,无业的由户籍所在地办事处计生办发。
最后,独生子女津贴要不要缴个人所得税?
有网友提出,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三优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按本人退休时月基本工资的5%享受每月奖励金。本人计划生育奖励金与基本退休费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月基本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范文十: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根据(2000)京房改办字080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京计生委字【号《关于落实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公司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提租补贴
1、发放标准:提租补贴发放如下:
2、发放条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在岗职工和公司正式司机可以享受提租补贴。
3、发放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表,财务部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二、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职工可以享受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费。
1、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5元、托儿补助费40元。
2、发放条件:独生子女费自领取证书之月起开始享受,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托儿补助费自出生6个月起开始享受,至子女上小学止。
3、发放办法:独生子女证由综合办公室办理,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根据综合办公室提供的情况制表,财务部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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