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单位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多好还是少好,对这个企业有什么影

单价5000元的固定资产该怎么做账?居然有很多人不会!
“公益财务、税务课程”已经推出,关注微信、即可收看,微信号:cfoclass有人一看这题目会认为我在胡说,只要是会计谁不会做这个账呢?我还真没有胡说!一、有人说:5000元的固定资产有3种做账方法?一笔经济业务有3种做账方法?你信吗?知道他们说的是那3种吗?前段时间在“财务第一教室”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又扩围,税会差异你都会吗》,结果就有很多人在QQ群和微信群来咨询到5000元固定资产在执行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时该怎么做账,因为我在文章中对一次性扣除的税会差异没有区分是否5000元的问题。咨询的人说,他们听专家和税务局说的与我文章写得不一样。在群里面有很多热心网友就马上说有3种处理办法,而我的文章只是说了这一种是不对的或不完整的。网友所说专家对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处理办法是:办法一:购进时税务一次性扣除,会计上也一次性进入成本或费用。办法二:购进时,先计入固定资产,然后同时全额计提折旧。网友们说,网上都是这么说的,并且税务局和专家也是这么说的。其实,对于网友的说法,我知道根源来自何处。上述两种处理办法来自于XX税务学院X教授的在2014年加速折旧政策出来后的新著作。该专家甚至在其著作中写道:对于固定资产的最低价值,以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固定资产的最低价值应超过5000元,5000元及以下的外购资产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该专家在国内的巨大声誉和影响,其著作非常畅销,所以上述观点在随着其著作的热销而迅速传播。二、单价5000元固定资产3种做账方法的谬误对于专家的上述观点,本人实在难以苟同,说出几点理由供大家参考。会计处理该怎么做,依据的应该是会计准则,包括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我们先看看会计准则是怎么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又是怎么界定的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其实,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界定的实质都是一样,并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最低价值就是5000元。大家读到这里,是否发现了什么呢?是不是我们在想办法证明“5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也是固定资产呢?是不是有点类似“白马非马”呢?是不是有点荒唐呢?曾经有网友反驳我说:你注意看清楚,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字文件,做账怎么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做呢?确实,我国所有涉及到怎么做账的文件都是财政部发的,但是大家如果认真去查看一下的话,就会发现财政部发布涉及到会计的文件全部都是“财会”字和“财政部令”的形式出现的,而非“财税”字。因此,“财税”字文件本身并不涉及会计处理。对于税务专家的会计处理办法,我简要分析以下:1、单价5000元及其以下固定资产在购进时,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属于典型的“白马非马”论,既然说了固定资产还要计入低值易耗品不是自相矛盾吗?2、单价5000元及其以下固定资产在购进时,作为成本费用一次性计入。同上一样的道理,既然说了固定资产还要一次性计入费用不同样是矛盾的吗?固定资产不折旧和不分期折旧,会计准则有这样规定吗?你连固定资产的账都没有入过,固定资产如何后续管理?3、单价5000元及其以下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先计入固定资产同时全额计提折旧。请大家注意看看会计准则: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购入的当月;同时折旧方法中,从来也没有过什么一次性全额折旧的方法。所以,专家所谓的单价5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有3种做账办法完全就是一个错误,贻害无穷。三、单价5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做账的正确办法办法一:提高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曾经有网友反驳我说,你不是说现在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没有规定固定资产最低单价的金额标准吗?我现在就把我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价最低金额设定在5000元,行不行?我说行,只要你单位土豪,不向金融单位融资,当然可以。办法二:原来怎么做账现在还怎么做账,只是做好税会差异的备查登记。案例:甲公司2015年12月购进10台办公电脑,单价4500元,预计使用3年,预计净残值为0。税务上准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2015年12月购进时的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
45000元贷:银行存款
45000元2016年——2018年每年折旧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
15000元贷:累计折旧
15000元该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折旧和税务扣除及税会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25%)如下表:年度会计折旧税务扣除税会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2015年045000-45000112502016年1500015000-37502017年1500015000-37502018年1500015000-3750合计450004500000从上表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加速折旧(包括一次性扣除)都是一种时间性的差异,只是把扣除的时间提前了而已,相当于国家把企业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给企业先暂时用用,最后还是要缴纳的,因此就有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当于企业对税务负债)。四、关于单价5000元的金额标准的差异本来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可是仍然有人问,单价5000元的标准到底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呢?对于这个问题,财税[2014]75号文之所以不明确说,一是没有必要,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或计税基础都有规定,而是涉及到几种情况。固定资产无论是会计的入账价值还是税务的计税基础,都规定凡是不可以抵扣或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是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或计税基础的。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单价5000元必然就是含税单价;对于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单价5000元就是不含税单价;如果一般纳税人执行的简易征收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单价5000元就是含税单价。最后,以一首打油诗为本文做个简单总结:中央政策高,财税发文告;折旧新政好,专家办法糙;税法要记牢,会计不能撂;税会差异妙,桥路各有招;前扣后要交,总额不会少;备查要记到,申报莫忘了。此文系财务第一教室独家付费稿件,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作者:彭怀文来源:公众号“财务第一教室”(ID:cfo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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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新政发布 对塑料行业影响立竿见影
发布日期:
来源:找塑料网
  在工业低迷不振,投资持续疲软之际,中国官方在固定资产折旧和税收抵扣方面再次推出优惠政策。在原有生物药品等6个行业基础上,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对轻工(包括塑料行业)、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今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塑料行业属于轻工业,也在本次优惠政策名录内,涉及到的领域如下: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塑料零件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家具制造。  具体的优惠政策如下:  中小微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所谓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即在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之初多提折旧金额,后期少提。这意味着企业前期的利润,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比较低,税负相对较轻。虽然总税负不变,但前轻后重,相当于企业可延期纳税。  去年9月,李克强曾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时隔一年“旧事重提”,主要原因是为应对持续显现的经济下行压力。  有行业评论师认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意味着企业“未来的钱可以现在用”,当期能够有更宽松的现金用于投资和技术改造升级,而不是马上就交税,有利于盘活现金流,改善现金流量,对塑料企业的帮助可立竿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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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 找塑料网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是什么?_经济百科_中国百科网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是什么?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企业的固定资产实施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合计法加速折旧,肯定会对企业的所得税税额产生一定的影响,其经济意义和现实意义深远。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81号文件下发了《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通知“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这个通知的精神其实早在日执行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中就明文规定“可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3]只不过那个时代的条件不成熟,执行力度不大。在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中又再次明文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合计法。”[4]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有的很快或特快,几个月就是一代新产品。所以,技术的进步导致固定资产提前结束使用寿命,不得不进行加速折旧。但在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中,其固定资产前期的折旧费用必定会高,导致生产成本增高或生产经营费用过大,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总额减少,作为税务机关对这个问题,是采用递延法处理会计税前收益与税收收益的差异,还是采用永久性差异处理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差异,文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主张企业采用永久性差异法处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
一、折旧方法模型 1、年限折旧法模型 例:某项固定资产,原始价值10万元,净残值1万元,其折旧总额为9万元,使用期5年,若年限折旧法:
年限折旧法 单位:万元 (表一) 年限 原值 (10-1)÷5×100%=18%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折余价值 [1 ]10 18% 1.8 1.8 8.2 [2 ]10 18% 1.8 3.6 6.4 [3] 10 18% 1.8 5.4 4.6 [4 ]10 18% 1.8 7.2 2.8 [5 ]10 18% 1.8 9 1 2、缩短年限法80%模型 缩短年限折旧法(仍依上例,使用期由5年缩短到4年,等于缩短年限到80%)
缩短年限法80% 单位:万元 (表二) 年限 原值 年折旧率(10-1)÷4×100%=25%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折余价值 [1] 10 22.5% 2.25 2.25 7.75 [2 ]10 22.5% 2.25 4.5 5.5 [3 ]10 22.5% 2.25 6.75 3.25 [4 ]10 22.5% 2.25 9 1 3、缩短年限法60%模型 缩短年限折旧法(仍依上例,使用期由5年缩短到3年,等于缩短年限到60%)
缩短年限法60% 单位:万元 (表三) 年限 原值 年折旧率(10-1)÷3×100%=30%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折余价值 [1 ]10 30% 3 3 7 [2 ]10 30% 3 6 4 [3] 10 30% 3 9 1 4、缩短年限法40%模型 缩短年限折旧法(仍依上例,使用期由5年缩短到2年,等于缩短年限到40%)
缩短年限法40% 单位:万元 (表四) 年限 原值 年折旧率(10-1)÷2×100%=45%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折余价值 [1] 10 45% 4.5 4.5 5.5 [2 ]10 45% 4.5 9 1 5、缩短年限法20%模型 缩短年限折旧法(仍依上例,使用期由5年缩短到1年,等于缩短年限到20%)
缩短年限法20% 单位:万元 (表五) 年限 原值 年折旧率(10-1)÷1×100%=90%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折余价值 [1 ]10 90% 9 9 1 假设,五年期不含折旧额税前企业会计年利润为100万元分析如下: 不同年限折旧法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比较分析表 单位:万元 (表六) 年份 企业会计税前利润(万元) 年限折旧法100% 缩短年限折旧法80% 缩短年限折旧法60% 缩短年限折旧法40% 缩短年限折旧法20% 5年期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4年期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差异 3年期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差异 2年期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差异 1年期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差异 [1] 100 1.8 98.2 2.25 97.75 -0.45 3 97 -1.2 4.5 95.5 -2.7 9 91 -7.2 [2] 100 1.8 98.2 2.25 97.75 -0.45 3 97 -1.2 4.5 95.5 -2.7 ― 100 1.8 [3] 100 1.8 98.2 2.25 97.75 -0.45 3 97 -1.2 ― 100 1.8 ― 100 1.8 [4 ]100 1.8 98.2 2.25 97.75 -0.45 ― 100 1.8 ― 100 1.8 ― 100 1.8 [5] 100 1.8 98.2 ― 100 1.8 ― 100 1.8 ― 100 1.8 ― 100 1.8 小计 500 9 491 9 491 0 9 491 0 9 491 0 9 491 0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4年期年限折旧法前四年税前利润每年比5年期年限折旧法减少0.45万元,四年合计减少1.8万元,到最后一年,即第5年一次性又转回增加税前利润1.8万,5年之内相互抵销。 3年期年限折旧法,即缩短折旧期2年,缩短最低折旧年限为60%,也就说,在国家税法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3年期年限折旧法与5年期年限折旧法相比,前三年税前利润每年减少1.2万元,三年合计减少了3.6万元,但在后两年当中每年又转回增加税前利润1.8万元,两年合计转来税前利润3.6万元,5年之内相互抵销。 2年期年限法,即缩短折旧3年,缩短最低折旧年限为40%,也就说此缩短最低年限低于国家规定的60%,2年期年限折旧法与5年期年限折旧法相比,前两年税前利润减少了2.7万元,两年合计减少了5.4万元,但在后三年中每年又转回增加税前利润1.8万元,三年合计转回税前利润5.4万元。 1年期年限法,即缩短了折旧期4年,缩短最低折旧年限为20%,也就是说,此缩短年限最低比率极大地低于国家规定60%,1年期年限折旧法与5年期年限折旧法相比,第一年的税前利润就减少了7.2万元,但在后来的4年中每年又转回增加税前利润1.8万元,4年合计转回增加税前利润7.2万元,5年之内相互抵销。 6、双倍余额递减法模型 双倍余额递减法(仍依上例,使用期5年) 单位:万元 (表七) 年限 计提折旧依据 年折旧率=2÷5×100%=40%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折余价值 [1] 10 40% 4 4 6 [2 ]6 40% 2.4 6.4 3.6 [3 ]3.6 40% 1.44 7.84 2.16 [4 ]―― ―― 0.58 8.42 1.58 [5 ]―― ―― 0.58 9 1 7、年数合计法模型 年数合计法(仍依上例,使用期5年) 单位:万元 (表八) 年限 计提折旧依据 年折旧率=N/1+2+3+4+5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折余价值 [1 ]9 5/15 3 3 7 [[2] 9 4/15 2.4 5.4 4.6 [3 ]9 3/15 1.8 7.2 2.8 [4] 9 2/15 1.2 8.4 1.6 [5 ]9 1/15 0.6 9 1 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合计法与年限折旧法比较税前收益比较分析 单位:万元(表九) 年份 税前利润(万元) 年限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合计法 5年期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年折旧额 税前企业利润 差异 年折旧额 税前企业利润 差异 [1] 100 1.8 98.2 4 96 -2.2 3 97 -1.2 [2] 100 1.8 98.2 2.4 97.6 -0.6 2.4 97.6 -0.6 [3] 100 1.8 98.2 1.44 98.56 0.36 1.8 98.2 0 [4 ]100 1.8 98.2 0.58 99.42 1.22 1.2 98.8 0.6 [5 ]100 1.8 98.2 0.58 99.42 1.22 0.6 99.4 1.2 小计 500 9 491 9 491 0 9 491 0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税前利润与年限折旧法相比,前两年利润减少2.8万元,后三年又转来利润增加2.8万元,在5年之内正负相互抵销。 年数合计法税前利润与年限折旧法相比,前两年利润减少1.8万元,而第三年没有任何差异,但在后两年中又转来利润增加1.8万元,在5年之内正负相互抵销。
二、折旧方法不同对所得税额的影响 1、分析一:采取缩短年限80%对所得税的影响 从表六中可以看出,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缩短年限到80%,即由5年期缩短至4年期,在4年中,每年的纳税收益就会减少0.45万元,如果按25%所得税税率计算,每年就少征收所得税0.1125万元(0.45×25%),4年间税务机关就要少征收所得税0.45万元(0.1125×4);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永久性差异法处理所得税,那么税务机关就要将少征收的所得税藏富于民0.45万元;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递延性差异法处理所得税,那么在第5年中,纳税收益又转回了1.8万元,即所得税的征收又增加了0.45万元(1.8×25%)。对于企业而言就没有实际意义,只不过是将前4年少征了的0.45万元所得税又在第5年中又征收回去了。 2、分析二:采用缩短年限60%对所得税的影响 从表六中可以看出,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缩短到60%,即由5年期缩短至3年期,在3年中每年的纳税收益就会少1.2万元,如果按25%所得税税率计算,每年就少征收所得税0.3万元(1.2×25%),3年间税务机关就要少征收所得税0.9万元(0.3×3)。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永久性差异法处理少征收的所得税,那么国家就会藏富于民0.9万元。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递延性差异法处理所得税,那么在第4年、第5年两年中每年又会转回1.8万元,即所得税的征收又增加了0.9万元(1.8××25%×2)。对于企业而言就没有实际意义,只不过是将前3年少征了的0.9万元所得税又在第4年和第5年中又征收回去了。对于缩短年限40%或20%对税收的影响就不属于讨论范畴,因为国税发[2009]81号文件不允许低于缩短折旧年限60%。 3、分析三: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从表九中可以看出,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在第1年中就会使纳税收益少2.2万元,在第2年中就会使纳税收益少0.6万元,使前2年的纳税收益少2.8万元(2.2+0.6),如果按25%所得税税率计算,2年间税务机关就会少征收所得税0.7万元(2.8×25%),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永久性差异法处理少征收的所得税,那么国家就会藏富于民0.7万元。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递延性差异法处理,那么在第3年又转回0.36万元,第4年、第5年两年中每年又转回1.22万元,3年间又转回2.8万元(0.36+1.22+1.22),即所得税的征收又增加了0.7万元(2.8×25%)。对于企业而言就没有实际意义,只不过是将前2年中少征收了的0.7万元所得税又在第3年、第4年、第5年中又征收回去了。 4、分析四:采用年数合计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从表九中可以看出,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年数合计法,在第1年就会使纳税收益少1.2万元,在第2年中就会使纳税收益少0.6万元,使前2年的纳税收益少1.8(1.2+1.6),如果按25%所得税税率计算,2年就税务机关就会少征收所得税0.45万元(1.8×25%),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永久性差异法处理少征收的所得税,那么国家就会藏富于民0.45万元。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递延性差异法处理,那么在第4第中又转回了纳税收益0.6万元,在第5年中又转回了纳税收益1.2万元,两年间又转回1.8万元(0.6+1.2),即所得税的征收又增加了0.45万元(1.8×25%)。对于企业而言就没有实际意义,只不过是将前2年少征收了的0.45万元所得税又在第4年、第5年又征收回去了。
三、分析结论与政策规定 1、分析结论 通过上述四种分析可以看出,采用缩短年限法80%,4年中税务机关少征收所得税0.45万元,每年少征收所得税0.1125万元。采用缩短年限法60%,3年中税务机关少征收所得税0.9万元,每年少征收所得税0.3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2年中税务机关少征收所得税0.7万元,每年少征收所得税0.35万元。采用年数合计法,2年中税务机关少征收所得税0.45万元,每年少征收所得税0.225万元。从每年少征收所得税的结果来看,其排序为缩短年限法80%为0.1125万元,年数合计法为0.225万元,缩短年限法60%为0.3万元,双倍余额递减法为0.35万元。故缩短年限法60%高于缩短年限法80%和年数合计法,但又低于双倍余额递减法。从方法选择上,缩短年限法60%在实际工作中完全可以采用,但一定要采用永久性差异处理原则处理纳税收益额,使税法调控与国家的宏调政策完全相符,以期达到藏富于民的目的。与此同时,作为企业财务管理者,要做到善于发现问题、善于处理问题,提高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复杂多变环境的适应能力. 2、政策规定 在使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要求,特别要注意以下三条:第一,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第二,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第三,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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